42,000元/年的扣除費用標準,對於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是上限、下限還是固定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的規定: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有一些相關規定,如: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那麼,費用是據實計算嗎?計算後的結果和42,000元/年又有著怎麼樣的關係呢?

謝謝指教!


第一部分:42000元/年,指的是【固定值】。我覺得應該結合這麼幾條來看:

1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5號)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綜上兩個文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是不可以扣除的,但是允許扣除42000元/年的費用,即通常所說的生計費

我猜想,這裡立法的考慮的是,

(1)個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區分了工薪所得和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如果說個體工商戶業主可以在自己那領工薪,又掙工資又掙經營所得,那麼,他將需要同時申報工薪所得、個人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通常我們認為,個體戶的工薪和他的生產經營所得,都屬於個人的所得,這裡是可以合二為一的。現在用的3500元/月,在工薪里稱作工薪扣除標準,在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里,稱作費用扣除標準。就醬。

(2)工資薪金或者是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於維持個人生計生活都有重要意思,因此也採用了3500元/月的扣除標準。工薪的免徵額的幾次調整過後,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業主費用扣除標準也隨即進行了調整。

(3)從文件表述,「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以及實踐操作來說,這裡的42000元/年,指的是【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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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費用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5號)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第十六條的內容,和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42000元/年的標準,這裡是不衝突的。

經營費用包括的範圍更廣,不僅僅包括工資薪金這一部分,還包括其他各個方面。舉個例子,某個體戶買了個小汽車,既進貨拉貨用作生意,也出遊玩樂用作私人,由於未計里程無法區分加油費究竟用於哪一塊,那麼這個費用可稱作生產經營、家庭費用無法區別,其中的油費處理,就只有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

所以這裡的理解就是,在個體戶產生的所有費用里,都按照第五條和第十六條的精神來辦,即都只允許扣除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如果不能區分則生產和生活,則按40%計入生產),這裡的費用是廣泛的各種費用。

在這個基本上計算出來以後,所有的費用都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了,在這個基礎之上,再定額扣42000元/年的費用標準即可。

最後上個表來看吧。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為簡潔,我把部分行次作了刪減。本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合伙人在中國境內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2015年及以後納稅年度的彙算清繳

跟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一樣,仍然是以利潤總額為基礎,根據稅法要求進行調增調減,最後行出應納稅所得額。相關部分已標註,請看第33、34、42行,大致的關係都在表格里能夠體現了。


一個月3500是生計費用,跟個體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是分開的,都能扣除。

跟工資薪金的扣除費用一樣。就是國家不該把你生活基本支出的那部分收入來徵稅。


第一個條款:業主、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3500/月,屬於生計費用,類似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徵額3500或4800每月,屬於【固定值】。

第二個條款:講的是真正意義上的對【所得】課徵,即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准予扣除,區別不開四六開,類似於【企業所得稅】中扣除標準的相關性。

總的來說,前者為保證業主、投資者作為一名【自然人】能夠正常生計,後者保證個體工商戶作為一個【法人】能夠持續經營,故兩者均能扣除。

由於我國個稅實行分類課徵,這兩條款均是為了防止個人通過設立納稅實體即個體工商戶規避個人所得稅而設立的。


成產經營收入扣減相關成本費用,投資者工資必須按3500每月固定扣除(多家個體工商戶另說),算出來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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