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可以一命抵一命嗎?

卡涅阿德斯船板是一個古希臘的倫理困境,內容是這樣的:

甲乙兩個人遇到海難,他們都不會游泳,只有一塊能支撐一個人漂浮的木板。乙死死抱著木板不撒手,甲快要被淹死時拼盡全力把乙從木板上推入了水中。於是乙被淹死,而甲抱著這塊木板倖存了。

道德的困境在於:在甲乙兩人必須死掉一個人的情況下,甲的行為是否是犯罪?如果乙抱著木板,甲就不可能存活,那麼乙的行為不是也可以說是在置甲於死地嗎?那麼甲把乙推入水中的行為也只是一種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做法。


謝邀。

緊急避險,是正在遭受危險的時候,犧牲另外一個較小的利益以保全受危險的那個較大的利益。

包括《洞穴奇案》,也有法官提出一命抵一命屬緊急避險,但同樣也遭到了批駁。目前關於緊急避險的通說都是認為被保全的利益必須高於被犧牲的利益。

因此,一命抵一命不是緊急避險。因在死亡面前,生命的價值是同等的,沒有哪個生命更高於另外一個生命。

有些人認為,有些情況可以明顯區別出生命的價值高低:一個20多歲的博士的生命價值必然高於一個80多歲文盲殘疾人的生命。但這種觀點是混淆了生命在死亡面前的價值,和生命在生存過程中能夠創造的價值


先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吧:

1884年5月19日,「木犀草」(我記得應該是瑪格麗特,可能是音譯和意譯不同吧)號遊船從南安普敦啟程,船上有達德利船長、史蒂芬斯、布魯克斯,以及年僅17歲、無航海經驗的帕克。7月5日,在行駛到好望角西北約2600公里處時,海浪突然衝垮防浪擋板,「木犀草」號很快沉沒,船員逃上了唯一一艘救生艇。巨大的海浪、兇狠的鯊魚、食物與淡水的短缺,連續挑戰船員的生存極限。7月20日,帕克開始生病,史蒂芬斯也感到不適。7月23日,帕克昏迷。在死亡的威脅下,達德利說,抽籤決定以某個人的死換取其他人的生存,才是明智的選擇。布魯克斯表示拒絕。7月25日,仍看不到獲救的機會,史蒂芬斯按住帕克雙腿,達德利在禱告後用折刀殺死了帕克。布魯克斯事後聲稱他既沒有同意,也沒有表示反對;而達德利堅持認為布魯克斯當時表示贊同。剩下的三個人以帕克的屍體為食,還找到了淡水。7月29日,倖存者獲救。返回英國後被提起訴訟。

中間的過程和爭議不多說了,最終合議庭認為,無論是基於法律先例,還是基於倫理與道德,在普通法上根本沒有任何針對謀殺指控所涉及的危急狀態的辯護理由。法庭依法判處達德利和史蒂芬斯死刑,但建議予以寬赦。最終女王將刑期減至6個月監禁。這就是著名的「女王訴達德利和史蒂芬斯案」。

回到題主的例子,同樣的是「情有可原、罪無可恕」,以上。


不是緊急避險,也不是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是犧牲小的利益保全大的利益,生命是最大的利益,所以一命換一命和緊急避險無關。正當防衛是對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的防衛,更是邊都搭不上。

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按照四要素定罪的話,理論上是故意殺人罪。但是故意殺人並非都是死罪。據我所知,判得最輕的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基本就等於……沒服刑……所以考慮到甲這樣做是人之常情,雖然定故意殺人罪,但是刑罰上必須可以減輕。如果按照三階層理論,最後有個責任阻卻,那可以直接定無罪,因為不具備期待可能性。但是無論如何,這都和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無關。


這應該是期待可能性問題,直接百度期待可能性的案例,不適用緊急避險。


(答完看前面答案都說不是有些心虛)緊急避險分為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險和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顯然這屬於後一種,因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來自《劉鳳科講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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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限度」不同理論有不同詮釋。

二人遇險,必有一死,屬於「唯有某人處於被犧牲者的地位」,認定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


讓我想起來哈佛公開課的Justice一期,是Michael Sandel教授講的。


都不是,都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要求之一是犧牲掉的利益要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正當防衛就更不是了,要求是正在進行中的犯罪。乙人家本來就在板子上,再說,在板子上也不是犯罪,也許你會說如果不給甲板子他就死了,這不是致人於死地么?好吧,我們換個例子,兩個人在沙漠中,都快餓死了,你先撿到了一個雞蛋灌餅,你吃了,另一個人死了,你這叫犯罪嗎?你自己本身就在危險之中啊


看成了緊急避孕。。。


這是1>0的問題,再加上實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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