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婚媽媽吳霞為非婚生的孩子募集4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一事?
就想問幾個問題:
一、社會到底是怎樣撫養這些「違規生育」的子女的?孩子的食宿、教育、醫療等等,哪一項費用不需要這些單身家長如數繳納?這筆「社會撫養費」到底用在了哪兒?
(經評論區 @影夜 提醒,現在義務教育階段已經取消了學費,因此教育的費用也會部分由政府承擔。但從這個角度考慮,在同為獨生子女的情況下,為什麼不針對婚生的獨生子女、而僅針對非婚生的獨生子女徵收這項「社會撫養費」?此外,收取「社會撫養費「的有關部門是否把這筆款項轉移給相關的教育、財政等部門以供義務教育使用?或者為何不直接把有限的、需要政府負擔的、用於社會撫養」違規生育「的子女的項目和收費明細公開以供「違規」家庭繳納?這都比簡單粗暴、無理無法地收取一個」社會撫養費「要好得多。)二、在全國都逐漸放開二孩政策的今天,依然以「計劃生育」為依據是不是已經不合時宜?既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肯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權利」而並未將其主體限定為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那到底是怎樣保障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單身公民的生育權的?「准生證」的辦理的一個前提是要有結婚證,那麼這是不是侵犯了未婚的單身家長的生育權?
三、既然《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那一個連「戶口」這個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沒有的孩子的權利應該如何保障?在「依法治國」已經上升到國家高度的今天,「不做親子鑒定就不能交社會撫養費」、「不交社會撫養費就不給上戶口」等規定或潛規則是否涉嫌違法?
四、既然擔心「『小三』爭奪繁殖權、敗壞社會風氣」,那是不是更應該從法律和道德的層面上約束那些沾花惹草的男人?若以保護一個不負責任的男人的財產為由剝奪一個女人的生育權,這對女人是不是太不公平?
五、若是擔心這些單身家長或者非婚生子女在以後的生活中遭遇種種歧視,那是不是說明我們的社會的評判體系是畸形的?若有「好心人士」以此反對非婚生育或與之相似的同性伴侶領養等家庭組成模式,是不是用錯了力?
問題關鍵不是眾籌吧,在於這玩意根本就是流氓制度。社會撫養費本來就是流氓且違憲的一個東西。而且你們發現了沒,它是一種對於受害人,或者說是弱勢群體的加害。它將未婚媽媽推到了一個很險惡的位置,無論是不是你的錯,反正這孩子是你生的,錢就得你交,不交?你可以弄死它啊,然後我們再來道德譴責你。這很可怕。而且什麼叫為小三爭奪繁殖權?難道這個社會上不是每個人都有繁殖權么?這說法真新鮮嘿。
吳霞接受新京報採訪的原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新京報書評周刊」拿到授權了,這是截圖,文後按要求放二維碼:已分手情侶為非婚生女兒眾籌罰款,我們採訪了這位未婚媽媽 「未婚生子,父親節為上不了戶口的孩子籌集罰款」,這是才過去不久的父親節那天,一對已分手的青年男女沈博倫和吳霞在「追夢網」上發起的令人咋舌的眾籌貼,為自己在父親節那天剛剛降生的女兒籌集4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在預料之中的是,這個項目在上線16小時後就被網站下架了,他們便把眾籌轉移到了自己的微信平台。眾籌還在繼續,這種看似行為藝術的方式也引起了爭議。人們紛紛用普世道德來審判這位「始亂終棄」的父親,而把同情的目光投向了這位未婚媽媽。
未
婚媽媽叫吳霞,32歲,在美國讀書工作9年後歸國創業。在2013年底,她遇到了比自己小6歲的沈博倫,兩人開始戀愛,並決定在不結婚的情況下要個孩子。
始料未及的是,在吳霞懷孕不久後,他們就遭遇了感情的變故。即便兩人共同作出了分手的決定,他們也從未動搖過把孩子生下來的念頭。孩子的出生讓他們意識到,不在契約內降生的孩子,面臨的是4萬元「社會撫養費」的罰款和繁冗的上戶口流程。他們認為,非婚生子女不能上戶口並不合理,它將生育與婚姻綁定在一起,剝奪了現代人的基本權利。
兩人本可以選擇看似更為簡單的假結婚的方式,來逃避制度,可他們卻選擇了挑戰這個制度。而這個眾籌行為,就像是他們的反抗宣言。眾籌真正的目的也並不在於籌款,而更多是以「每人限捐10元」的方式擴散出去,在公共空間引起對「非婚生育」制度問題的討論。
意識先行,制度跟不上——這種背景讓他們的行為顯得驚世駭俗。
眾籌發
起後的一個多月里,父親沈博倫以抵抗的姿態走進公眾視野,出現在各種媒體前,也招來更多的非議。在公眾的審判和指責中,母親吳霞則成了一個沉默的「受害
者」。而被公眾所忽略的,是她作為一名女性的主體意識。事實上,在她看來,對她造成傷害的也並非沈博倫,而是社會制度對女性生育權的剝奪,以及社會意識對
未婚媽媽的偏見。書評周刊專訪了吳霞,請她從女性經驗和公民權利的視角,談談非婚生育問題。
對話吳霞:
女性的生育權常年被社會漠視
采寫 | 伍勤
「非婚生育是個深思熟慮的決定」
新京報:你為什麼選擇未婚生子?
吳霞:我
們從在一起的時候就沒有想要結婚,沈博倫是堅決反抗所有制度的,他的態度是,真正的感情不應該是靠制度或道德去約束的,而應該是發自人的內心的、靠人的自
覺。我也不那麼在乎那一張紙。但我們又很想有一個孩子,於是我們在一起不久後就開始準備要這個孩子。但那時也沒有預想到之後的情感破裂,我們在一起的時候
也有隨時會分手的心理準備,只能說沒想到會這麼快吧。在懷孕後我們的感情經歷了一些波折,然後我們共同決定分開,但從未想過不要這個孩子。我當然並不是主動選擇做未婚媽媽的,但是發生過這些事後,我依然覺得這是個可行的選擇,我現在也具備能力和條件來承擔,所以這應該算是個深思熟慮的決定。
新京報:作為女性,懷孕這件事有沒有讓你對選擇要不要離開一段關係更艱難?
吳霞:其
實從情感上來講,我當時懷孕時情感需求確實在增多,也有孕激素的作用,所以也有挺多情緒上的不穩定。但我的理智,或許還有潛意識中作為一名獨立女性的意志
告訴我,我不應該在懷孕狀態中做出正常情況下不會做的決定。甚至因為懷孕,我更堅定必須要離開這段不好的關係。有了孩子,就覺得更需要對自己負責。新京報:你怎麼看待婚姻制度,你覺得它在目前看來是保護懷孕女性的制度嗎?比如如果你們兩人在婚姻內,你在懷孕過程中的情緒和精神狀態是不是會更好。
吳霞:大
家似乎有這樣的預設:一個懷孕中的婦女是需要被保護的。對於像我和沈博倫的關係和狀態來說,這樣的保護是沒有意義的。法律本身保護的是在婚姻關係中相對弱
勢的那一方,而且主要是在經濟層面上。在社會中,一般來說婚姻中的弱勢方是女性,所以看起來婚姻制度好像是更保護女性的。而對於我和沈博倫來說,我的經濟
狀況一直比他好,我並不是需要被保護的一方。在孩子的問題上,我們沒有結婚,我對孩子是擁有絕對主動權,反倒是他是弱勢的一方,因為我可以隨時剝奪他的撫
養權。新京報:沒有婚姻的約束,父親角色是不是會比較容易缺席?
吳霞:有婚姻的約束,父親的角色也經常是缺席的。在中國家庭對孩子的撫養過程中,母親佔了絕對的主導角色,這是社會普遍的意識造成的,社會對父親在孩子身上付出的期待遠遠低於對社會母親的期待,所以很多時候是父親是被家庭和社會意識「剝奪了」他撫養孩子的權利。
在這一點上,我和沈博倫的觀點完全一致,一個父親願意為孩子付出多少,完全要靠他的自覺性的。這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法律只能解決經濟問題(撫養費等),甚至連撫養費問題在法律上強制執行的力度都是有限的。
沈博倫是自由職業者,他實際上在時間上和情感上的付出是比大部分人多的。我們在孩子出生前定了一個「照顧孩子的時間分配」契約,但後來也並沒有按照那個契約執行,因為實際上沈博倫付出的時間比契約上規定的時間還要多。
新京報:若兩人日後的生活狀態發生變化,在關係不具備法律和制度上的正當性、只靠個人情感自發性來維繫的情況下,對你而言,是不是會有「難以保證孩子父親持續付出」的風險?
吳霞:這也是我對他比公眾對他有信心的地方。但是即便他日後不管孩子,我在經濟上也可以、並願意獨自撫養孩子。其實我在幾年前(25、26歲時)就有過做單親媽媽的想法,所以我從不認為這種可能性是不能接受或是可怕的。
「這件事對我最大的傷害
源於社會意識對未婚媽媽的歧視」
新京報:在沈博倫父親的角色並未缺席的情況下,你認同自己是「單親媽媽」么?
吳霞:其實我一直在強調我是「未婚媽媽」,因為「單親媽媽」其實還包括離婚的情況,還有是主要撫養孩子的個體。所以,我應該不是大家刻板印象眾的「單親媽媽」。
新京報:在未婚生子這件事中,公眾輿論似乎是偏向你的,你怎麼看待這些輿論?
吳霞:社
會輿論確實是更偏向我的。但實際上我非常不喜歡那些同情的輿論。大家並沒有認真讀我們寫的東西,很先入為主地認為「這個男的不負責任,拋棄了這個女的」。
但事實上是我們共同決定分手,只是分手的時機超出了大家可以理解的範疇——在我懷孕的時候。而我也不希望,因為懷孕這件事,就把我束縛在這段關係里。新京報:在這件事中,沈博倫的抵抗姿態看起來一直很強硬,但作為女性,你體會到的制度上的壓迫和傷害和他的經驗比起來有什麼差別?
吳霞:我
體會到的壓迫和傷害應該更深刻吧。我覺得這件事中對我造成的最大傷害就是大家對一個未婚媽媽的看法。社會對女性的預期是:當你到了一定年齡,如果沒有幸福
的婚姻和家庭,那麼你做的一切被大家尊敬的事情都可以被忽略不計。似乎作為女性,一輩子的價值只以你的婚姻為評判標準,年齡再大一些就是以你的孩子的成
就,而不是以女性的個體成就為標準來評判她。而社會是不會這樣評判男性的。我從小是我爸媽眼裡特別優秀的孩子,成績好,工作上也一直很順遂,但只因為這件事,他們好像就把我否定了。他們已經是很開明的家長了,但是還是會表達出這樣的意思,會覺得在朋友面前丟臉,這種直接通過我父母施加在我身上的社會審判,對我的傷害是非常深的。
新京報:那麼你們的抵抗有什麼差別嗎?
吳霞:我
和沈博倫抵抗的東西大概不同。他更多的是在理論層面抵抗,是他對制度的思考,而對我來說,是實實在在的,是影響我的生活的。在這個制度下,整個流程對於未
婚媽媽來說都是二次傷害,你在流程中接觸到的每個人都會用不理解或是同情的目光看待你,不管是情感上,還是牽扯的精力,都額外的增加了很多負擔。倘若是對
找不到孩子父親的未婚媽媽來說,這個流程幾乎讓孩子很難成為她們的合法子女。我知道它會影響和我在相同處境下的其他人,所以我非常堅定地想要把這件事推到
公共空間來討論。「生育權絕對該由女性自己來掌握」
新京報:你為什麼認為非婚生子女不應該接受罰款?為什麼選擇把這件事向公共空間推進?
吳霞:因為我們認為生育權不應該跟婚姻綁在一起,這個制度是不合理的。
很多人也質疑我們為什麼不假結婚,然後生下孩子後離婚,但我們都不想用謊言來對付一種錯誤的制度。
新京報:你覺得從「罰款」更名為「社會撫養費」,是一種潛在的社會進步嗎?至少好像在名稱上讓這件事情不具有違法性質了。
吳霞:我不認為這是一種進步,我覺得更像是一種掩飾,是政策制定中想要弱化這種「懲罰」的印象。而且改叫「社會撫養費」後,公眾對這個事情更陌生了。
新京報:非婚生子合法化在中國會對女性的權益帶來什麼樣的幫助?
吳霞:我
認為在中國,至少有兩個群體的女性是有這樣的需求的。一個是高知識水平、經濟獨立的女性。政府主導「讓女性回歸家庭」的輿論導向,例如媒體塑造出的「剩
女」這個詞,讓很多高知女性陷入到了不幸的婚姻之中。經濟獨立且不願進入婚姻的女性,可能有人工授精、獨自養育孩子的需求,但在中國是無法實現的,她們的
生育權也一直在被漠視。在中國,她們需要有結婚證明和伴侶不能生育的證明,才能接受人工授精。這是我最大的感受——與其逼我們都進入不幸的婚姻,為什麼不
給我們自由選擇家庭模式的權利?這又回歸到那個問題,生育不該和婚姻捆綁在一起。另
外一個群體是低收入群體中的未婚媽媽。因為發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通過接觸律師,我也對未婚媽媽現狀有了一些更宏觀的了解。對於底層的未婚媽媽而言,這筆
罰款對她們來說是很困難的,甚至流程都很艱難,因為她們中的很多人找不到孩子的父親。所以我覺得應該讓這件事情在制度上更透明也更簡單。新京報:那你怎麼看待非婚生子合法化有可能造成的未成年媽媽增多,婚外情便利化,代孕產業化等潛在問題?
吳霞:每
種情況可能都不太相同,但我想,當這些群體走出灰色地帶、進入程序中,法律就更好監控了,比如代孕產業。對於未成年少女來說,西方未成年少女生育可能是未
婚媽媽中很龐大的群體,因為「墮胎」從宗教和倫理上看都是不那麼被認可的選擇,再加上西方有很好的社會福利體系。但中國的未成年少女懷孕一般會選擇墮胎,
墮胎率在中國是非常高的。我覺得,未婚生育合法化對於未成年少女這一群體有可能帶來的影響,可以從性教育上彌補。婚外情生育倒是有可能被助長吧。新京報:你怎麼看女性決定自己生育的權利?比如對墮胎或妊娠的選擇,是否應該掌握在女性自己手中?
吳霞:這
個問題很有意思。之前我和沈博倫討論時,他提出,「生育權完全交給女性來決定這樣合理嗎?」當然如果是在一個男女絕對平等的社會環境中,他的思考是有價值
的。現在全世界範圍內基本還是男權社會,在男權社會下,如果婦女沒有決定自己生育的權利,就容易淪為家庭的附屬品。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女性絕對應該要掌
控自己的生育權。新京報:目前看來似乎是國家在壟斷女性的生育權,但是如果沒有國家制度約束(對種種生育政策的開放),在根深蒂固的男權社會中,女性的生育權是否會落入男性手中?
吳霞:這倒是有可能的,潛在風險肯定是有的。但是不能因為這種風險而放棄爭取權益。
「並非倡導未婚生育,
只是認為這種生活方式
不該被社會歧視」
新京報:也許有人會質疑,養一個孩子並沒有你們事前在一種理想主義情況下做決定時那麼簡單?
吳霞:其
實養一個孩子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難,我覺得現在中國人把養孩子塑造成了一件特別複雜的事,大家都在過度消費。我在母嬰商品網站上看到能給孕婦和嬰兒買的
東西被嚇到了,我們小時候沒有這些東西不也一樣過的,大家真的需要這些東西嗎?本來很自然很簡單的事情,被消費主義無限放大,把嬰兒變得無限矜貴,把養孩
子變得無限複雜。可能我們以後對未來的規劃都會因為這個孩子做一些改變,但這應該也沒太大男性/女性之間的差異,只要你希望你自己高頻次的出現在孩子的生命里,都會願意為孩子做一些規划上的改變。
新京報:在這件事情中,大家似乎都在質疑你們把孩子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吳霞:是的。但我們覺得如果我們能推動社會增加一些對這種事情的包容度,就是為這個孩子的未來爭取到更寬鬆的社會環境。因為她長大後也許也會因為自己非婚生的狀態而遭到歧視,而這不是她的問題,是社會環境的問題,社會意識需要被挑戰。
新京報:所以你認為社會應該對多元家庭有更高的包容度?
吳霞:是
的。目前社會意識對所謂「完整家庭」的追求是很粗暴的,大家似乎並不關心「完整家庭」背後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環境。相愛的夫妻也可能創造出不利於孩子的
成長環境。在我們的情況中,我們覺得對孩子最負責的是我們兩個對待她的心態,是否做好了撫養她的準備,是否可以給她足夠的愛,而並不是我們需要在一起。新京報:你們的意識是否太超前於制度了?我國短時間內可能實現非婚生子合法化嗎?
吳霞:其實現在政策上已經開始鬆動了。有一些省份已經開始取消罰款了,也有相關提案提交到人民代表大會了。但是在北京,因為人口限制問題,可能在短時間內還不能實行。
新京報:到目前為止,似乎很多人質疑你們在炒作,你們的這項活動到目前為止引起的討論令人滿意嗎?
吳霞:我們開始做這件事就是想引起公眾的討論,讓大家開始關注這個議題,當然能籌到錢就更好了。其實發起眾籌之
前我從沒有想過會被質疑「炒作」,沈博倫是做藝術項目的,他可能有想到過這種風險。有朋友開玩笑說,這是沈博倫做藝術以來「最火的一個項目」了。但對他來
說也挺無奈的,對公民權利的關注本來就是他意識里很重要的一部分。到目前為止,可能只有10%高質量的討論,另外的90%都是基於刻板印象的審判。不過,
即便這90%也是有價值的吧,他們的攻擊說明這件事衝擊到社會主流意識了。新京報:這種進入公共空間的方式會不會形成某種輿論導向——你們在倡導「未婚生育」?
吳霞:我們並不是提倡更多的人未婚生育、做未婚媽媽,我們只是覺得這種生活方式應該成為一種不被社會歧視的選擇而已。但是否要做這樣的選擇,要基於自己獨立、理性的判斷。
http://weixin.qq.com/r/Z3X-_4fEpk-aKcOYbyDj (二維碼自動識別)
還有眾籌頁面上兩人的一些解釋說明「未婚生子」籌罰款被迫下架,我們決定自己發起這場眾籌 @oiseaux fleur @Jerry雖然很想說服你們,但是畢竟一件事情每個人觀點都不一樣很正常,沒必要爭對錯。不過信息還是要對等的。從字裡行間我感覺你們可能沒有看過這兩篇文章。我們一直認為,生育權是不應該與婚姻捆綁在一起的,作為被強行捆綁的犧牲品之一,我們有必要發聲,讓更多人聽到。
所以,我們決定自己發起這場籌款。
雖然自己做可能並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關注和曝光,也有其他事件的前車之鑒,但這些風險都是我們可承受的,且我們會把各種風險和不可控因素降到最低。在只生存了16小時的上一篇眾籌文章里,我們已經強烈感受到我們發聲和眾籌的意義。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聽說「社會撫養費」這個名詞,也有很多人第一次知道「原來使用精子庫的精子也有這麼多限制」。除此之外,我們也收穫了很多人的祝福和支持,在此就不一一感謝了。
下面,是我們收到的一些質疑,我們將會對其逐一進行回應。我們並不是在辯論,而是在把整個事情攤開來給你看,希望你能在耐心了解之後,對整個事情有更多了解,也能對我們有更多理解。
「你們這樣做不就是讓公眾為個人行為買單嗎?」
我們並不這麼覺得。這是一場所有人都可以加入進來的討論。你給或不給,我們籌不籌得滿,都不要緊,重要的是你是否參與討論。
「為什麼一定要採取眾籌的方式?」
眾籌是在所有公眾討論形式中,效果最明顯的,也得到了映證。
正如前一篇文章所寫,我們曾經也諮詢過做相關公益訴訟的律師,但勝訴率在北京幾乎為零,而且這並不能引起廣泛的輿論關注。
「為什麼不對抗到底,仍然交錢?」
我們發起這場眾籌的第一身份是兩個公民,其次才是為人父母。所以我們始終把引起大眾的探討放在第一位。
但依舊作為兩個普通人,我們並不是聖人,也希望能讓孩子早點有尊嚴地獲得身份。我們諮詢過律師公益訴訟的勝訴可能性,在北京幾乎為零。若不是因為此,我們並不會接受交罰款的方式。
「你們是因為交不起罰款才來眾籌的么?」
正如在前一篇眾籌發起中提到,我們兩個都有各自獨立的事業,雖然收入不高,也能想辦法湊齊費用,但也絕對不是一個非常輕鬆的事情。
但無論我們的經濟條件如何,都會發起這次籌款。不是為了錢,只為一種態度。
「為什麼每個人只能給10塊?我支持你們,能多給嗎?」
我們不喜歡」交罰款「這樣的方式,所以也不願意把大額的費用轉嫁給任何一個個體。一人10塊+一次轉發,引起的探討,比這四萬多塊價值大得多。
我們也收到了許多高額捐款,若在後續款項中依然有朋友慷慨解囊的話,我們仍然會只從每人那裡提取10塊作為「撫養費」,其餘的錢我們會另做打算,但一定會服務於相關事業。
「你們做的這件事情是違法的么?」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18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該法中並未對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規定,也從未把未婚又單親而且是生育第一胎的人員列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
「政策的制定都有其合理的一面,難道生育政策難道完全不合理嗎?」
我們始終認為:將生育權和婚姻捆綁在一起,這不合理。
很多朋友提出政策的合理性,我們也非常明白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基數龐大的國家中,每項政策的確立都經過了深思熟慮。
所以我們更多的探討是基於一個未婚的獨立個體,是否應當享受有生育權。由於生育和婚姻強行綁在一起,市場上出現很多付費假結婚、地下代孕等市場。
「你們這麼做考慮過孩子的感受么?對孩子公平么?」
公平。對孩子保持坦誠和愛就是最大的公平。形式上的家不是真正的家。
另外,這場眾籌的初衷是探討每個個體作為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權。而有關父母、夫妻、孩子、家庭等問題涉及另一個維度。我們雙方的決定和各自對她的責任是兩個獨立事件。
一位眾籌支持者給我們留言:因為孩子,TA必須停留在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至今。婚姻和生育的捆綁,令很多人無奈放棄了幸福的可能。
「我一直都想獨自有個孩子,這可能嗎?」
法律意義上,總體來說是不可行的。不過據說在湖北的政策中,是可行的,詳見南都今天的報道。
很多朋友留言說,我們做了他們當年想做的事情,沒有打掉孩子,沒有放棄自己。還有更多朋友說,她們一直都想自己要個孩子,但頭一次聽說政策不允許,也第一回了解在中國單身女性是無法接受人工授精的。還有朋友去搜索了相關「社會撫養費」等一系列聞所未聞的概念進行學習。
這些討論和對政策的重新認識,已經達到了我們這次眾籌的目的。
「我給了錢,我能獲得什麼呢?」
作為回報,我們會記錄辦理戶口的全過程,無論眾籌成功與否,都會把過程與所有人分享。同時,在眾籌結束後的6個月內,我們將會給每個支持者通過郵件的形式發送一段孩子的成長記錄。
要說服從計劃生育,那也是交一半社會撫養費吧
如果是城市戶口的話,每個人只能有半個後代若單身生子,這個母親也就是多生了半個後代罷了。至於要男性支付社會撫養費就算了,因為涉及捐精,約炮等社會現象,而且這個孩子本來就不屬於這個男人的,沒必要讓男人出錢。如果是農村戶口,第一胎為女的話,可以生第二胎。
那就這個制度來說,每個人可能有半個或者一個後代。再基於單身生子本身的特殊性和困難性,還要拿社會撫養費給單親媽媽增加負擔也是呵呵。再說現在在部分城市開放二胎的政策,那獨生女擁有一個後代不算多佔名額。
生育率這麼低的現在,還搞這個。
對很多孩子來說,有父親真不如沒有,這個暫時不說了。小三這理由真搞笑。你要控制男人出軌,先改婚姻法,加大出軌成本先啊。因為幾個小三就限制幾億女人的生育權,這理由用膝蓋想的嗎?是身邊太多小三所以以為全世界女人都想當小三嗎?敗壞社會風氣,現在就夠壞了。光限制女人,沒啥用。
我記得法律規定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樣的權利。那麼如果非婚生子是初次生育,按理來說也符合計劃生育「一個孩子」的要求呀。所以只是控制女人不能自己生育必須得綁個男人吧。
我覺得這個「社會撫養費」應該強制生育雙方中,不承擔撫養活動的一方付出。而且這一方要負擔 類似離異中不承擔撫養行為的一方一樣,出兩份錢,一份給孩子,一份給社會。
1,收取社會撫養費本質不是要這個錢,而是提高生育的門檻,收取一定金錢是社會成本最低的方式。計劃生育必須搞,而且在世界人口已達七十億,中國人口已達近十五億的情況下,更應該堅持。現在世界人口過大還真是造成了社會問題,等到人口問題造成自然災害的時候就晚了。2,這個錢不應該單單由女方出,我個人認為應該在查明父親身份後按照雙方財產和收入比例來收取。
首先,政府收取社會撫養費肯定是不對的,但既然題目是怎麼看待眾籌社會撫養費這個行為,而不是如何看待政府收取社會撫養費,那麼就應該專註於眾籌這個行為來判斷。從字面上來說,眾籌是一種籌款方式,本質上是基於回報的一種資金索取行為。那麼這個行為中的主人公符合這個條件嗎?我認為不符合,因為他們是索取資金去交這筆費用,之後獲得的所有利益都是他們自己的,資金提供人不能得到任何好處。如果他們是籌款去打官司來對抗社會撫養費的話,那麼資金提供者還是有可能獲得利益的,那就符合眾籌的定義了。從上面來說,我感覺他們這個行為更應定義為「乞討」,而不是「眾籌」,不要被所謂的女權什麼的外皮給誤導了瀉藥。
簡單說兩句。如果害怕小三,我想小三肯定是歡迎這個限制一直在的。否則沒理由逼宮上位啊。
而不在乎這條的小三。肯定交這點錢無所謂的。
所以,以小三為借口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各位正房太太好放心了。這就是男權社會禁錮女性生育權保障自己繁殖權的手法而已。
(不要說什麼男人單獨去報戶口也要付那錢……這不是一回事。這真的不是看上的那種公平。)但是,以這個為基礎發起眾籌是沒有道理的。
理論上,恰當的抵抗方式應該是拒絕付款。而不是眾籌。付了錢就等於向這個政策妥協,妥協就等於默認,默認還談什麼反抗?最終不過是拿了別人的錢來為自己買單。
如果需要別人為自己的無辜而付錢,那就是博取同情的乞討,講什麼眾籌……
這和之前那對分手了還堅持把孩子生下,然後掛個實驗的名義眾籌的男女一樣。屬於不要臉。
如果這只是利用這種方式發聲音,那麼……只要真的籌集到錢,就意味著要處理這筆錢,也等於白白落人口舌。
你是拿錢了還是沒拿錢?分分秒秒被駁斥。計生委完全可以當沒看見。
太幼稚。
你自己要生那就自己負責任,憑什麼要別人給你出錢。
未婚媽媽的孩子是為大家生的?
爸爸去哪了?
這個問題在目前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裡面是不存在的了。目前最新的法律規定,非婚生第一胎子女無需繳納社會撫養費。以廣東為例:第四十七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從女權角度講,生育可以,但是你自己養去。從法律來講,怪我嘍?總之,眾籌個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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