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販死刑的討論來看,價值判斷在法學思考中真的有意義嗎?

這個問題是一直縈繞在我腦中的一個問題,一直困惑這我

最近關於人販子死刑的討論,讓我再一次看到了法學的虛弱無力

經濟學家討論這個問題,討論的是如何切實地降低犯罪率和危害程度,他們討論的是犯罪成本上升對需求攻擊曲線的影響,討論的是嚴刑峻法對犯罪嫌疑人作為理性人的影響,討論的是實證上的證據是否支持重刑。

而法學家呢?

有的法學家會從罪刑相適原則出發,討論一律死刑造成的對罪犯動機的扭曲。這很好,但這跟經濟學有什麼區別?除了討論的更加原始(rudimentary)以外?法學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有必要存在嗎?

有的法學家也想從實際出發,但是卻罔顧事實,比如說預防犯罪不在於刑法輕重,而在於執法力度。完全無視enforecement和punishment兩個因素都決定罪犯的預期犯罪成本。

有的法學家則直接神棍了,跟你討論罪犯的人權,跟你討論天賦人權,跟你討論自由。。。我覺得這種人該閉嘴

我其實真的很苦惱,我們的法學家能做的事,經濟學家都能做。有什麼經濟學家不能做我們法學家能做的?我覺得只有類似神學的自然法吧。

真心感覺我們法學學生是鍊金術士,人家是化學家

我們是占星學者,人家是天文學家

我們是神棍,人家是科學家。

看看法學院,名校的法學院,一堆所謂的法律人以自己高中數學差為榮,我就覺得,法學沒救了。

參考一下這篇文章吧,人家才真的是有理有力啊

http://zhuanlan.zhihu.com/econpaper/20021208

法學作為一個學科當然應該存在,我之前說應該取消那是為了拉人氣,向各位道歉。

我核心想問的是價值判斷到底有什麼「價值」?


這問題看來正是給我這樣學法理學的來回答的。

回答這個問題我準備分兩個大部分:

一、法學是否是需要的;

二、法學為什麼是一門科學

你為什麼會感覺法學虛弱呢,因為你的問題不是法學(Jurisprudence)回答的問題,犯罪預防和犯罪控制不屬於法學研究的範疇,那是專門的犯罪學(Criminology)研究的問題。犯罪學是行為科學的一門,是社會學和心理學的交叉領域。

法學在這個問題裡面有什麼用處?用處很大了,它可以告訴你什麼叫做「拐賣婦女兒童罪」。你以為好像只要懂邏輯和語法就知道什麼叫做「拐賣兒童」行為。

說道拐賣婦女兒童的時候,你會在腦子裡有一種經典範式——兒童被人在路上搶走了,然後人販子帶到另一個地方,賣給另一個人。

然而實際上很多案件不屬於這種經典範式:有的孩子是被自己父母「賣掉」的,他們的父母說,我們不是賣孩子,我們是把孩子「送養」給別人,根據收養法,是允許父母在無力撫養時,將孩子送養給別人啊!——這時從邏輯和語義上是無法分辨的。

法學的任務就是把抽象的刑法條文和差異化的事實條件聯繫起來,通過一種特殊技術, 法律上叫做「涵攝」。

法經濟分析可以帶來確定性嗎?

我本來學理科的,剛接觸到法學,就感覺不踏實,很多結論都缺少確定性。看到法律經濟分析很興奮,以為通過經濟分析可以給法律問題以確定性的、可以驗證的回答。學習了一陣才感覺到,法律經濟分析只是看上去精確。經濟學就是把生活中某一些事實抽象化,然後運用數學工具進行分析。不是數學分析的過程不精確,而是你選擇哪些事實進行抽象和如何抽象不精確。一個根本問題「什麼是成本」。法律經濟分析經常要用到成本的概念,而成本到底是什麼?經濟分析認為是替代成本。比如,甲撞了乙的車,交通事故的替代成本是甲乙各自修車或者買一輛新城要花的錢。但是,如果甲撞了乙的人呢?經濟分析此時就很難辦了,它只能近似且專制地將其定義為乙治療恢復所要花費的成本。但是,乙要是傷殘了呢?殘疾的替代價值是什麼?怎麼定量?乙受傷後忍受的肉體、精神痛苦呢?

經濟分析連成本都沒法精確界定,後面的數學分析怎麼精確?

再說博弈論,博弈論的推算是基於理性人前提,普通人往往是不理性的,還有決定博弈的關鍵因素「合作剩餘」,或者合作盈餘,怎麼定性定量也是問題。

經濟分析能做的實際上是「讓你想要給大家的結論顯得很確定、客觀罷了」。我想學經濟學的知友應當不會相信經濟分析能給大家一個確定的真理吧!經濟學家給的政策建議和占星術有什麼大差別?如果經濟學是客觀的,怎麼不同的學者會給出不一樣的建議呢!

再回到現實,法律是要有公信力的,是需要由議會通過,讓公眾信任的。你搞了一大堆數學公式給經濟學家看看還可以。法律經濟分析的成功在美國有自己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你讓議員、公眾們怎麼參與討論?你跟議會拍胸脯保證,這條法律草案是我計算過的,肯定可靠!議員們只能呵呵,然後讓你找個正常點的人來說明。法律的確定性是在論辯中逐步得到的,是在議會的辯論、法庭控辯雙方的長期實踐中逐步獲得的!法律科學的獨特就在於他不同於自然科學,他的存在讓人類對科學的認識更加完整豐富。

(鑒於評論中有人把確定性當作科學的必要條件,我的看法是這個問題適用於知識水平超過中學的人士參考,科學不是做中學考試題,還都有標準答案。你要把確定性作為科學必要條件,連物理學都沒法混在科學行列里了,量子力學裡有啥確定性?確定得了速度,就確定不了位置。法學與其他科學一樣越是基本的問題越沒有確定性,幾百年了法學連什麼是「人」都回答不了,夠無能無知的吧)

為什麼中國的法學專業學生會覺得法學很多餘呢?

因為幼稚的「對策法學」長期大行其道。對策法學很簡單粗暴——中國法律實踐中有問題一、二、三、四,原因是跟外國法律(主要是美國)有一、二、三、四的不同,辦法就是複製美國法律上的一、二、三、四(對策法學,見陳瑞華:《論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研究的第三條道路》)

——你說這樣的東西怎麼會讓人覺得是科學呢!

法學要成為科學也必須揭示法律運行中的因果律啊!


波斯納當年畢業是哈佛年級第一,寫了那麼多書,法經濟學又影響深遠,但是就是這麼牛逼的一個人你覺得他有生之年有沒有可能當上美國最高院的法官?我可以大膽預測,這個是絕對不可能的。為什麼不可能?因為他的法經濟學影響太深遠,他考慮問題太偏經濟了。而這個社會不是只有經濟發展獨大的。自由、信仰和公平公正同樣是法理的一部分。法官和法學家研究的問題就是如何平衡好這所有的價值,以使得法律的發展能夠適應社會的需求。

的確在很多法律問題中,經濟學的考慮佔了很大的比重。這是因為我們現在是和平時期,經濟發展是社會的重大需求。但是社會同時也需要其他方面的進步,譬如說人權,人民參政等等,這些也會影響法律。所以法律的發展方向,不是促進經濟發展,而是適應社會需求。這是一個動態過程,因為社會的需求是隨時在變的。法學的任務是感知這些改變,並且依次來促進法律的改變。

舉例來說,美國汽車安全方面的法律發展就很有意思。首先,原來的情況是美國的汽車開始普及,但是事故率和死亡率都很高,於是國會決定立法要求汽車生產商改進設計,讓車輛更安全。於是就有了安全帶。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安全帶的使用率越高,死亡率就能降低得越多。所以一開始的立法是要求新生產的車必須有安全帶,並且安全帶不綁上,車發動不了。那為什麼後來的車都變成了如今的樣子——沒有綁安全帶也能發動呢?那是因為這個法律通過後,立法者發現人們非常討厭這樣的設計,很多人私自拆掉安全帶裝置,同時汽車銷量降低了,有各種各樣的負面作用。於是沒有辦法,只能改法律,改成安全帶必須要有,但是發動汽車不需要綁安全帶。你看,這就是經濟學為什麼替代不了法學。你完全可以用經濟學來作為設立規則的考慮因素,但是絕對不能是唯一考慮因素。

所以在司法和立法的領域,一切hard science都是粗糙的,只有用法學來做微調才能建立更符合需求的規則。


看到題主修改的問題,我也修改下答案

題主的原問題是「既然有了經濟學家那麼還要法學家幹嘛」

本回答僅針對原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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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這觀點怎麼說呢……有點逗比,說白了想的太淺

你這問題跟跑來問「為什麼有了戶部尚書還要設置宰相的官職」「一樣有趣

你以為法學就是你想的那樣,經濟學家就能幹法學家的活?

還「我們法學家」……題主你這麼誇自己真的不要緊么

「家」這個字是隨便能用的?

只懂經濟學算啥?撐死解讀一下民商法的手段和目的,在此之上你告訴我一個經濟學家還能幹嘛?

指望他們通過對犯罪的經濟學分析來立法司法執法么?

成本分析這個活用不到經濟學,甚至用不到心理學,一般人用常識都能分辨出來犯罪的損益比從而指導自身的行動。

社會學、心理學、傳播學、犯罪學、哲學,這些東西經濟學家不會懂,但這些才是一個真正法學家所必備的素質

法學的目的是治世,而不是治域

一個具有絕對大局觀的學科,能用一個領域來否定它存在的價值么?

經濟學無非只是解決法學問題的工具和一種思考方式,法學之下有太多經濟學涵蓋不到的區域

單刑法就包含了解釋學和教義學的爭論,總論還有各種立場和體系的劃分,這些東西都對適用審判量刑執行有著或輕或重的影響,經濟學在這些領域有什麼優勢?

違法性判斷的對象是客觀違法性還是主觀違法性?

責任能力的本質是犯罪能力還是刑罰能力?

以及實行行為的定義,因果關係的判斷,犯罪形態的區分,責任的依據等問題,你用經濟學原理和方法能解釋么?

然後,看到這一句話我徹底震驚了:

「有的法學家則直接神棍了,跟你討論罪犯的人權,跟你討論天賦人權,跟你討論自由。。。我覺得這種人該閉嘴」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該閉嘴的貌似是題主你


我看到了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擴張



「價值判斷」的「價值」,正是在於幫助諸君不斷地向問題的「最優解」靠近,不斷地追尋更符合現狀的「較優解」。

在下非常贊同 姜偉 先生的觀點,即經濟分析並不能帶來結論的「確定性」。

為什麼呢?

以「人販『應當/不應當』一律判死刑」這個問題為例,也許諸君會同意這是一個典型的「價值命題」,它涉及的是對「應然」範疇的討論。

然而,休謨先生早已雄辯地論證,我們無法從「實然」直接推導出「應然」——如果我們嚴格遵循邏輯規則進行推導(或回溯),我們會發現任何一個價值命題皆必定源自某類「價值預設」,而且這類預設並不能直接獲得來自「實然」的支持。

故而,當我們討論價值命題時,我們實質上是在試圖尋找到某類各討論參與方「同時能夠接受」的價值預設,並於此基點之上,努力就自己的觀點給出「理性所無法拒絕」的辯護。

頭疼的是,問題並沒有這麼簡單。因為,即使我們的推導和論證完全符合邏輯規則(即「前提若真,則結論必真」),考慮到我們的「前提」僅僅為「價值預設」(而非「論證」),一個可能的「繼續優化解決方案」的策略(價值判斷「本身」,亦不可以免於被進行倫理評估),即繼續就這類對應的「價值預設『合理與否』」展開討論,並提出辯護或反駁——這意味著,只要我們願意,對「價值命題」的討論(辯護或反駁)是永遠沒有「終結」的,只能「中止」於某類「預設」。

在經濟分析模型中,必然要包含一系列基本的預設。這些預設「合理與否」,是完全可以繼續討論的。譬如,為何「應當」對a要素賦予比b要素更高的權重?為何「不應當」將x要素置入對應的經濟學模型當中?我們「應當」如何將對應模型得出的「模擬結論」與真實的數據進行對比以研判其「置信度」?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此外,價值判斷其實是無處不在的。當諸君考慮「應當」選擇a模型而非b模型之時,就「已經」在作「價值判斷」了。

在下更傾向於相信,「價值判斷」其實已然滲透入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只要我們「試圖解決問題」,基本上無法避免進行價值判斷。

現在,可以略微回應題主先生的困惑了——

在下相信,包括但不限於法學、經濟學領域的「價值判斷」,都是「有」價值的。因為,它們有助於通過不同的分析策略,向我們展示不同的「模擬結果」,並在諸君不斷將「現實數據」與之展開比對的前提下,不斷地修正模型的預設條件和參數,幫助我們找到更符合現實情境的「較優解」。

個人拙見,僅供參考。


波斯納是法學家不是經濟學家


不了解就隨意評價,不怪別人罵你。就好比茅於軾、任志強之流不懂政治學但非要插一腿的意思是一樣的。


為什麼討論自由的人該閉嘴?


坦白講,對於提主這樣把「選擇性挑選對自己論點有利論據」這個技能點滿,同時自帶「沒有卵用的東西沒必要存在」buff的人,真的已經領悟了中國式辯論的精髓,先天立於不敗之地了,跪求大神破了此人武功。


——————題主修改問題了—————

以下是關於「是否需要法學這門學科?」的回答

(知道沒人看…但是還是想說明一下…)

看上去很有道理,但是仔細想想我覺得沒有道理。

現代學科劃分不再是分大餅,瓜分領域了,與其說是劃分學科,不如說是構建學科。劃分是平面的,割裂的;但是構建是立體的,邊界模糊的。

即便是在法學的二級學科內,也沒有人敢說統一成一門「大法學」的話,題主現在想用經濟學取代消解法學本身的概念,真的是令人吃驚。

之前說立體架構的學科邊界是模糊的,但絕不代表著沒有邊界。題主能舉出一個例子,想要消解法學本身這個概念,那我同樣也可以拿題主的例子來說明現代學科架構的特點。

退一步講,經濟學真的能消解法學嗎?票據流轉的無因性構造,代理授權的無因性構造,現代法人制度與治理模式,責任歸責原則,國際私法上的反致轉質,訴訟法上審級制度的構造,知識產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國際公法上大國一致原則,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構造,等等(想到什麼說什麼,有點亂),都真的要用經濟學一個一個分析過去嗎?有可能全部成功嗎,就算全部成功了,那麼經濟學是不是多了一個很大很大的分支,大到和經濟學一樣大?

再退一步說,若法學真的被消解了,經濟學家做法官的之前,是不是輕輕鬆鬆做個培訓就能上崗了?如果不是,如果還得要接受好幾年被消解掉的原來所謂的法學的課程,那麼這個消解真的很無力。你可以說,我們可以從經濟學出發,去一個個解決問題,那麼,數學物理不就是根據一些公理或者實驗現象一步走一步推導的嗎?乾脆理科也別分類了,統一成一門學科——理科推導學。想想都帶勁。

法學有自己的體系,有自己的一套方法,你可以說引入經濟學的分析範式,但是不

能說消解法學,因為,得不償失。題主看問題的視角有偏差。中山大學的周林彬教授和題主看到同樣的問題,他卻是在呼籲法學人要學習統計學,經濟學這些學科,綜合運用,而不是說我們乾脆轉行吧,法學沒必要存在了。

法學是有些尷尬,一腳踏在神學,一腳踏在實證。但是,這不足以說明在現代社會可以被消解了。現代社會,陸軍部隊也有空降兵,空軍部隊也要航母支持。這就再次說明了學科的立體架構與邊界模糊。按題主的思路,國防無法建設。

消解法學,是何居心?


-------題目已換,回答也改改--------

「經濟學」的毒中的夠深,得治,該吃藥了。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如經濟學、社會學等。法律現象也是如此。

法律是一個社會規範系統,不是一個能夠自圓其說的邏輯體系。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經濟學的、社會學的規範性分析。這些分析不屬於法學,但也為理論與實踐產生影響。但若應用經濟學方法來對法律或法律現象進行實證分析,則該分析屬於法學範疇,並有一個專門的邊緣學科名稱——經濟分析法學。它並沒有改變法學的核心概念和原則,而是豐富了法學理論體系,更加辨明了法律概念和制度。法律都有其目標和結構,具有一定的工具性。經濟學的應用不過是發揮法律作為社會工具更好的作用,怎麼可能代替法律呢!可以說,經濟分析的結論≠法律制度,從來如此。以為經濟學能夠替代法律,美國經濟分析大拿波斯納法官估計會笑掉大牙。

法學是實踐之學,本不需要掛什麼學科之名,它更偏向職業教育。最後用一句名言收尾,「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經濟學的學生能寫出這樣的裁判文書么?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gdshzszjrmfy/hzshyqrmfy/xs/201506/t20150603_8410222.htm

綜觀本案前行為合法後行為違法的全過程,我們認為,被告人犯意的基礎動因在於一念之間的貪慾。慾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會有慾望,所以慾望是人的本性,它來自於基因和遺傳,改變不了,因而是正常的。慾望本身也是有益於人類的,沒有慾望人類可能早已滅絕。與此同時,人作為社會中的存在,慾望必須得到控制,必須被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我們知道,許多犯罪尤其是財產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動因就是貪慾,當然在極端情況下,如嚴重凍餓、危及生命時,可能還有其它動因,但是屬於例外或極少數,這裡不予以展開。對財產犯罪科以刑罰,目的就是通過報應和預防兩種方式,將人的慾望控制在一個合理範圍,不讓慾望演變為貪慾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維持社會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類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說,必須對被告人處以刑罰,通過懲罰和警示,將被告人以及有類似想法和行為的人的貪慾限制在一個正常合理的範圍之內,以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另一方面,我們同時認為,應當對被告人科以較輕的處罰。理由是:

第一,從主觀來說,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是較輕的,在知道ATM機發生故障之前,被告人就是去存錢,是一個合法行為,沒有任何犯罪意圖。他是在取錢過程中,發現ATM機故障並且這一故障可以給他帶來巨大利益的時候,因為貪慾而產生的犯意。也就是說,沒有ATM機故障作為前提,被告人不會產生盜竊的犯意,因此,其主觀惡性有限。同時,銀行作為ATM機的管理者和擁有者,其對機器故障(錯誤吐錢)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一過錯雖然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因果關係,但可以作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從被告人的行為方式來看,其獲取錢財的方式是平和的,他沒有通過其他手段如破壞機器、修改電磁信息、矇騙他人或通過電腦技術侵入故意改變ATM指令而竊取錢款,他只是利用了ATM機的故障,通過「規範」的方式獲取錢款。被告人利用機器故障進行盜竊,與那些典型的盜竊罪案中,受害人因財物損失產生的痛苦和報復慾望,以及毫無民事救濟的可能性,必須依賴刑法保護的情形截然不同,這在量刑上必須予以考慮。

第三,從被告人的行為後果來看,因為銀行ATM機總體事故發生率很低,利用ATM機的故障進行盜竊,其發生概率更低;既然銀行資金受損與其ATM機故障有直接關聯,此後,銀行必會在機器的運行精度以及失竊保險上完善制度,那麼,將來這類案件發生率應該更低。另外,據銀行方面稱,當晚機器故障涉及存款錯誤的有二十多人,僅有被告一人利用機器故障進行盜竊。可以說,這一盜竊案是否發生,幾乎產生於公民貪慾是否膨脹的一念之間。面對這種罪案,普通公民關注的應該是自己面對這種情況會怎麼選擇,而不會因這一特殊形式的盜竊對自己的財物產生失竊的恐懼感。所以,這一犯罪對社會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感並不會產生惡劣影響,本案的社會危害性比常態化的盜竊犯罪要小得多。

第四,對被告人個人生活狀況等其它方面的考慮。被告人於某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與幾個姊妹相依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會早早輟學外出打工謀生,以他的初小學歷和人生經歷,可以肯定,他對法律及其行為後果不會有高度清楚的認識,更不可能對這一法律界都存在爭議的案件會自認為是盜竊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確辨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我們也可以想像,對於一個窮孩子來說,幾乎是從天而降的錢財對他意味著什麼?!我們不能苛求每一個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覺悟。同時,被告人取了錢帶回老家,除了給弟弟一些錢,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亂花,這說明他對社會管理秩序還是心存畏懼,被抓獲之後,被告人隨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項,我們覺得,這孩子仍心存良知。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本院認為,對被告人判處刑罰並宣告緩刑的量刑幅度,是適當的,能夠達到刑罰報應與教育預防的目的。


我覺得題主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是:

一、法學教育模式的問題。我們的法學教育沒有紮實的通識教育(比如基本的高等數學和入門的經濟學)做基礎,先天就不足了。更慘的是古典自然法分析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政治學、社會學關係密切,很容易觸及政治敏感點,在國內本科教育根本不受重視,可謂後天發育不良。於是國內的法學教育主幹內容集中在一些原則和規範的教授上(本科尤甚)。

二、當前生產力水平下的學科範疇問題。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確實能解決很多問題,但是按照你的推論,往深層次追溯,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為什麼有效呢?人為什麼就會追求成本小的方案呢?逐利的行為根本上怎麼解釋?理性人的假設是不是還得往心理學方面追溯?這種天性是哪來的?我是不是可以嘗試從生物學角度說因為逐利能讓個體效益最大化能夠更好生存和繁衍?那動物幹嘛要追求生存繁衍和發展呢?我們可以迎來終極問題,數學是不是萬物的本質(舉個例子人的思維不過神經元的電信號帶來的結果,那麼電信號可不可以對應到最基本的粒子作用力層面,然後對應到數學表達式上)?

我雖然才疏學淺但也能隱約發覺學科交叉和融合的趨勢,但只要還沒辦法完全量化人的行為思維,我覺得不同學科存在的意義和界限都是明顯的。可以把經濟的分析方法作為法學領域法律規範和政策制定的分析方法。但法學也不僅僅包括立法這一方面。為什麼要嚴格區分解釋論和立法論?

最後開始自吹(某財經院校法學院學生)。我們院基本都是修過經濟學原理,大部分還修高數(限選)、會計學基礎、金融學基礎等課程的。修雙學位學的都是金融會計什麼的。所以大家的畢業論文涉及到制度改革、決策和立法建議時用到的基礎經濟學理論和分析方法比如外部性理論、博弈論模型、供求模型還挺多的。還有用到比較專業的統計方法的也有。

最後的最後,開個腦洞,題主想想波斯納的書名《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經濟學不是為決策提供依據么,個人決策算是意思自治吧,公共政策納入到法律的範疇,要吞也是法學吞了經濟學好不好!!!*(^o^)/*


同時作為數學狗和法學狗的來吐槽一下。(話說明天還要早起現在還在答題真的好么→_→) 兩方面都是渣渣,有問題還望大神們指教。

首先,我可以負責任的表示,高等數學過不過和現在咱們學的,至少是本科生的法學的關係真不太大……數學系的都能把數學學成數學與背誦數學專業和信息與背誦科學專業,你覺得高數不過拿不到畢業證有沒有用處→_→ (來來來高數不好的法學生們來感謝我救場吧( ????? ))

其次,題主應該是想要宣揚法律經濟學的道吧,全國放棄原有研究方式改為法律經濟學,真要這樣,經濟學的功底要紮實,數學的功底肯定也要不錯,那麼像數學分析實分析泛函分析常微分方程偏微分方程都要懂得,高等代數近世代數估計也要用的上,又要十分了解經濟學,法學……這樣的人,你覺得全國有幾個能玩明白的,夠應付現在的法學研究與實務的缺口么( ????? )除了那一群大神,估計很難吧 最後,作為福利(才怪),給你看看我們學校天坑一般的實分析的教材

全科目基本上沒有什麼計算題,就是各種搗漿糊一般的證明題,為了應付Riemann積分(就是你看見過的積分)在某些坑爹情況下積不出來,活生生自己創造出來了一種測度,叫它Lebesgue用來積分,你覺得難道這不也是一種神棍么?那沒什麼學科能可以稱得上是正兒八經的學科了,畢竟數學界已經有三次大危機了,都是掉進自己挖的坑裡出不來了→_→

完事,碎覺


我覺得,法學的意義是1)具體分析各類犯罪行為並給其定性,2)制定相應的法條,即如何懲罰。

前者,我舉點例子。

如何判斷強姦的已遂和未遂?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仔細一想就覺得沒那麼簡單了。

大概有這麼幾種說法。

A,射精說。指男方將性器官插入對方陰道並射精,這算既遂。

B,插入說。陰莖插入陰道即算強姦既遂。

C,接觸說。性器官有接觸即算既遂。

這些說法你支持哪個?

而在現實中,如果在強姦實施過程中,被人打斷,那麼區分既遂和未遂就是必要的了。

再舉個例子,致人死亡應該怎麼判斷。

鬥毆過程中殺人,是按故意殺人算,還是傷害致死算,還是過失殺人算?

比如兩個學生赤手打架,其中一個學生後腦勺撞到桌角死了。

比如兩個學生打架,一個拿著西瓜刀,劃破另一個的腿動脈死了。

比如兩個學生打架,一個順手抄起了削鉛筆的小刀,劃破另一個動脈死了。

比如兩個學生打架,都拿著西瓜刀,一個捅了另一個的肚子死了。

……

這些顯然都是不同的,應該不應該判死刑恐怕每個人的意見都不一樣。

後者,制定法條。

比如既遂和未遂,既然後果不同,刑罰當然應該也不同。搶劫的金額不同,後果當然也不同。

但問題來了——我認為:法律人是執行者,他們執行統治者的意志,將統治者的意志具化為一條條的法律。

這裡的統治者不含褒貶,僅是一個名詞。統治者既可以是皇帝,也可以現代社會中的公民。

法律人往往不認同這個定位。

舉個例子吧,死刑存廢問題。

在我看來,決定是否保留死刑的是統治者,統治者認為死刑應該保留,那麼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就是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我上面舉的例子),並將其中統治者認為應該判處死刑的情況列舉出來,寫成文本,訂立法條。

如果統治者認為應該廢死,那麼,法律工作者同樣制訂法條廢除死刑就是了。

然而現在的情況是,法律工作者不僅想當法律的執行人,還想統治者,並且倚仗著自己對法律條文的熟悉,鄙視真正的統治者而自視為愚蠢大眾(即統治者)的啟蒙人。

具體表現就是把他們自己的主張包裝為先進的理念並以此強迫民眾接受。在廢死問題上的表現,就是把廢死這一他們堅持的觀念,打上人道的標籤,把報復(即同態復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血親復仇等觀念)打上野蠻落後的標籤。

這裡,如果統治者確實認為報復是落後的觀念,那麼廢死沒有問題。

但是,報復是不是落後的,還是一個可以爭論的問題。當統治者還認為不落後的時候,有些法律人已經視之為落後,並且在某種程度上強推廢死,在我看來是越界了。越俎代庖。

當然,我不是說,廢棄肯定不是進步的,但這需要證明。而到現在為止,不得不說,法律人的證明是說服不了人的。

打拐問題,同理。

在定性上,怎麼處罰拐賣兒童婦女的人,是統治者的領域。具體細化為條文,才是法律人的工作。

如果統治者願意,把拐賣即死的觀念貫徹進法律中,也是可以的。法律人必須執行。

說清楚點:

法律之外,哪個領域不是這麼工作的!!!

建築師的工作,是把統治者的想法變成圖紙。

工程師只能決定怎麼干,但決定干不幹的是統治者。

醫生是決定怎麼治病的,但要不要治療,決定權在病人手裡。

當然,也不是說法律人不能同時是統治者,也不是說法律人不能提出反對意見。

但是,基本定位如此——法律人是執行者。

搞清楚了這些,就知道法學存在的意義,以及現今的法律人,是怎麼的傲慢自大了。

不過也不怪他們。在歐洲,制定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是上帝的工作,他們自視為上帝的代言人。在現實政治中,法律的兩端,立法權和司法權,又是三權分立中的兩權。甚至有某種說法,法律是統治者的專業,的確,在美國,律師確實高大上,法律出身的,身居政治高位的也多。台灣的議員,也叫立法委員不是。

法律地位如此之高,遠不是工程師之流可比,也難怪他們膨脹。

不過在中國,終究免不了訟棍的譏諷。

法律人想使法律在中國的地位達到歐美的高度,還需努力。

不過就我看,中國傳統的力量依然強大。法律人的夢想應該實現不了。因為這傳統的力量,紮根於每個中國人的內心深處。


首先,法律的目的不僅僅是有抑制犯罪這個目的。

其次,法律不是只考慮經濟效益。

再次,法律本身就應當不脫離於正義,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就離不開人權、自由。


題主真的知道法學是幹什麼的嗎


我上民法課時,老師要求我們在標點符號等小問題上不能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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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你能先改好這些小錯誤,才來談這個有深度的話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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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麻煩你找個經濟學家來區分好搶奪和搶劫,侵佔和盜竊,貪污和受賄,一般代理和表見代理,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招搖撞騙和詐騙,質押和抵押,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

然後我就問你一句你覺得女生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犯罪嗎?哦,你先回答我犯罪的定義是什麼?

還是你要來我們法庭看看離婚案件判決的時候財產是怎麼分割的?你老人家準備對半分么?

還是你要和我們討論一下國際商標註冊的流程和細節問題。續展是什麼意思你知道嗎?

還是我們來討論一下軟體反向工程的版權問題?哦,你知道什麼是反向工程和拓撲圖嗎?

我都懶的問你了????就這些吧。

如果你不能都回答,你又想和我說,看看法條就會啦,看看書就會啦。那我只能說,作為一個法學金融雙修的本科生,我表示經濟看看就會啦,也沒什麼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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