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檢方決定不批捕南京虐童養母"?


其實新聞里也有過相關解釋

不批捕「虐童」養母引爭議,南京檢方公布4理由:非故意虐待

寫在前面:這些解釋不是說做法無懈可擊偉光正,當然要是認為這是替有關部門洗地也是個人自由。

首先在當下,這樣全國關注,講影響的案子,檢察院敢這麼做雖然未必正確且會引發爭議但肯定是有法律依據來規避自己責任的,對於詳細法律上的解釋可以看新聞,這裡不再贅述,另外按照網上報道,有關部門是進行了審查逮捕聽證機制,而且出席聽證會的19人中有12人同意不批捕,這樣表面上也符合了法定程序要求的。

PS:本來也發在另外一個答案下面作為回復,結果被答主刪了,呵呵。

可能很多人對審查聽證制度比較陌生,其實早在2010年前後,中國就開始探索這方面的制度建設了。2010年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的通知 提出【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

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則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依此為基礎各地陸續都制定了相關的聽證規定並付諸實施,而不是南京方面自己的發明創造。

京口舉辦審查逮捕聽證會--江蘇法制報

犍為縣檢察院召開首次審查逮捕聽證會

其次要釐清,不批捕不等於不起訴更不等於無罪

警方提請批捕「虐童」養母 專家:檢方應不批捕

【不是有罪就一定要批捕,比如害怕當事人逃跑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作出批捕決定,本案中沒有這類因素,應該作出不批捕決定,但是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訴,檢察機關依舊可以依法提起公訴。】

其中強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歐美犯罪類的影視劇,律師來取保,嫌疑人揚長而去,主角排除萬難將他繩之以法算是最常見的橋段了。

下面就有個反面教材,犯罪嫌疑人最後還是被起訴定罪,還因為擅自離開而被網上通緝。

不批捕就是結案?取保候審小伙被通緝後抓捕判刑

扯遠點,很多時期都是檢察院要麼是為了緩解社會輿論壓力,要麼是怕犯人逃跑擔責,要麼是因為照顧被害人家屬而批准逮捕,但批捕和起訴的起點是不同的,後者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捕代偵的情況下,這時往往會導致超長羈押的問題,為了儘快起訴又容易導致刑訊逼供,進而造成冤假錯案。

還有,孩子的親生父母的態度一直就比較曖昧的,雙方是親戚,養父母家庭條件更好,而且本來有子女,之所以收養被害者只是親生父母為了讓他受到更好的教育。所以新聞中也有提到【而被害人親生父母向檢察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最後不要忽視了一點,中國在「棍棒底下出孝子」這個事情上還是相當有群眾基礎的,很多父母雖然打起來孩子來是毫不含糊但平時也都是恨不得給孩子最好的東西,再加上也許是斯德哥爾摩效應,部分受害者自己其實並不會覺得父母打自己是錯誤的,讓簡單的虐待變得沒那麼簡單了。

嚴肅處置虐童者,保護未成年人是一個文明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但是如何堅守底線卻是要智慧的。尤其這種涉及家庭倫理的案子更是如此。現在就算把養母拉出去槍斃了也不過滿足了圍觀者的道德感。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如果妻子控訴丈夫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到底是希望丈夫因「婚內強姦」而以強姦罪入刑還是更希望丈夫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恐怕就很難一概而論。

回到這件事情,從小孩自身來說,從老家到大城市的他可能很難再適應老家的生活,北漂一族應該有類似體會。

另外失去了原本優質的教育環境,他的人生軌跡幾乎也是會天翻地覆,別的不說,光是上大學就困難了很多。

至於按有些人提出的剝奪養父母甚至親生父母的撫養權,交給社會機構或者新的養父母,在這方面中國這方面還不健全,涉及到的是對孩子的長期跟蹤和心理干預,另外對已經記事的孩子來說這其實也未必是最佳選擇。


樓上說得很清楚了。第一、沒有批准逮捕可能只是基於羈押必要性的考慮,本案雖是傷害罪,但本身並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嫌疑人潛逃的可能性也比較低的情況下,就沒有羈押的必要。第二、逮捕並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嫌疑人可以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式等待庭審。

另外,如此有影響力的案件,相信檢察院作出的決定都是慎之又慎的。況且這個決定本身是在召開了逮捕聽證會的情況下,由聽證會作出的。


2015年了,中國依然還是虐童者的天堂。


先看一下這篇奇文 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cid=1001603833446656007964from=1052093010wm=3333_2001ip=180.142.131.73

以下是我和其他一些微博網友的評論:

1.我:「該案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相對較小」,檢察院能說出這麼一段屁話,充分體現了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較歐美國家全面的落後!

2.我:檢方替被告找理由辯護,到底誰是法盲?荒唐!//@勞安先生:@南京檢察 錯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詞了吧!

3.@星海寄餘生:…大多數人憤怒的原因不是法盲把不批捕誤解為不定罪,而是官博長微博里對這件事表現出來的態度和為養母辯解的n多條內容。如果檢察院都覺得養母情有可原,長篇大論為她辯解,那老師的求助和網友的憤怒簡直就像在破壞他們和諧美好的家庭,使檢查院還得迫於法律給他們覺得挺無辜的養母定罪…

4.回復@Ernst姜偉:無罪推定那是法院的事。現在的情況是,檢察院把辯護律師的活幹了。

總結:

不批捕是可以的。

但是南京檢察院先開聽證會研究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後發了這篇狗屁文章把自己的「苦心」和「不得已」解釋一通。我國司法機關的法律意識之淡薄,人權觀念之落後,全社會對兒童保護的不重視可見一斑。這才是比虐童養母更讓人氣憤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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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南京檢察院刪帖,全文抄錄如下:

關於李征琴故意傷害案的幾點不捕理由

2015-04-19 南京檢察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該院經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以公開聽證的方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認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遂於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決定。主要理由有四點:1.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不等同於刑事處罰。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強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逮捕作為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表現為在一定時限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因此,逮捕是預防性而非懲戒性措施,其僅具有程序性效力,並非系對案件進行實體處理。本案中,李征琴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逮捕僅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逮捕不會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逮捕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刑事處罰,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2.對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無逮捕必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逮捕的條件。具體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

李征琴歸案後,在偵查階段以及審查逮捕階段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真反思,並通過辯護人宣讀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

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評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綜上,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採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3. 該案的發生系事出有因。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是我們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認真考慮的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動機是因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問題,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習能力。但李征琴為了教育子女採取了不當的方式,其沒能用平等對話的方式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溝通交流,而是選擇了「棍棒」教育這一簡單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該案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相對較小。

4.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對發生在具有監護關係的共同生活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辦理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尊重被害人意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因此,該案的辦理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願,依法作出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處理。本案被害人向我們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在我院4月18日召開的聽證會上,絕大多數與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准逮捕的觀點。因而,對李征琴批准逮捕,繼續對其進行羈押,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很可能會引起新的心理創傷,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前提下對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狀態,將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法律小貼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創建於 01:55


@航小超 ,謝邀,獻上自己在知乎的第一次答題。

關於檢察院作出不批捕的決定,上面的知友已經從法理層面給出了解釋:不批捕≠無罪釋放,等待其養母的還有後續的法律審判。雖然檢察院給出的4點理由存在爭議,但南京虐童事件激起輿論關注的最重要的原因並不在此,虐童事件拷問的是每一個人的內心——當孩子受到虐待時,我們能夠做什麼?

然而這個問題,在當下的中國很難有人能夠給出答案。但是,這又是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

因個人專業及工作領域所限,我僅從心理諮詢的角度談一下個人的看法,歡迎拍磚。

首先,我想明確一下虐待的內涵。

什麼叫做虐待?打手心算嗎?罰站算嗎?言語侮辱算嗎?細思極恐,似乎真的是很難界定。我們來看看美國同行是怎麼說的:「虐待,父母或法定養育者對孩子做了一些本來不應該做的事情。」有人要說,這是耍賴,每個人對「應不應該」都有自己的看法,這還是沒法說清楚什麼是虐待啊?!好,下面是補充條目:「是否危及到孩子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虐待給孩子帶來哪些傷害。

工作原因,會接觸許多有過相關受虐經歷的孩子。最大的感受是:身體的傷害容易癒合,心理的傷害影響終生。

聽起來有些危言聳聽是吧?好,我們來看一看虐待行為會給孩子的心理造成哪些傷害。自我認知偏差:孩子會傾向於認為父母的虐待行為是自己(孩子)的過錯而導致的,進而導致低價值感、低自我評價、低自尊。向攻擊者認同:有些孩子會認同父母的攻擊行為,在生活中表現出過多的攻擊性行為,乃至將來用同樣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孩子。人際交往困難:受虐待的孩子傾向於與同伴隔離,退縮和隔離產生於羞恥感和保守秘密的需要。情緒調節失調:創傷性的受虐經歷導致孩子的情緒調節困難,因為父母不但無法示範、幫助孩子學會調節情緒,相反的持續不斷的帶給孩子恐懼、害怕的情緒體驗。

最後,我們能夠做些什麼。

對於受到虐待的孩子來說「壞的關係勝過沒有關係」,這是孩子生存的前提。或許也能解釋南京檢方給出的4點理由中,其中一條提及,「本案被害人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孩子需要母親,這是整個事件中孩子發出的唯一聲音。但是孩子需要的遠遠不止於此,因為「好的關係是創傷的解毒劑」。

問題的關鍵是誰能給孩子提供「好的關係」?如果其養母有改變意願但是缺乏相應的能力,她應該獲得專業幫助。如果經過評估其養母不具備改變意願,且缺乏相應能力,應該由兒童保護機構接手孩子的後續撫養問題。同樣的孩子的心理健康狀況也應得到專業的評估和干預。

遺憾的是,這些目前只是美好的設想。一次次的虐童事件中,孩子的聲音往往是最小的。

以上。


不批捕有三種:構罪不捕、存疑不捕、絕對不捕。構罪不捕往往是基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考慮。逮捕羈押是防止不利於司法程序順利進行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一這個母親不會逃、二肯定基於某種法益權衡考慮、三已取得諒解。不逮捕不會產生不良後果,可能還會推進事情向好的方向發展。如果真的需要判刑,法院會最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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