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偷東西被抓,該如何維權?
01-04
我是勞務派遣公司的,派遣了一個同學去超市做活動。結果她偷了20幾元的東西被抓到,也承認偷東西。超市就直接說賠償1000元,這錢這位同學也願意給我們打工來還。我當然不高興了,偷東西當然不對,被抓住,還扣留讓很多人(當時幾個部門同事)圍觀,已經得到了懲罰。還要罰這麼多錢。 因為我們客戶跟超市有合作不能撕開臉,不然超市不讓客戶繼續在超市宣傳。客戶也覺得敲詐的厲害,但不影響他利益也不想管。我們也沒有什麼具體損失。 可是,我想跟這位同學維權。 活動幾天後就結束了,到時候該怎麼做呢(該學生是附近再讀女生)
上次看到一個提問說有人在公司偷了同事在充電的愛瘋6,被監控拍到,人贓並獲。公司讓他走人,就不報警,並且做了失主的工作,息事寧人。這貨還不想走,非要走的話也要公司賠3個月薪水……公司只要公事公辦,一個電話分分鐘把他毀了。維權。。。。。。。。。。
要維權,就要先明確當事人有什麼樣的權利,然後才能維吧。
不付這1000塊當然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你知道有犯罪行為也有報警的義務呢。要用維權這麼高大上的字眼,那就走法律程序唄。報警,讓警察來秉公處理。當事人的行為讓人不齒,但花1000塊讓自己不會成為盜竊犯,很值吧。真是有點侮辱了維權這個詞。
覺得罰的多,就放下面子去求一下超市負責人唄。還理直氣壯???還維權???人家也可以理直氣壯的報警,然後那女生的一輩子也就毀了。自己派了個人品不正的人去,偷了人家東西,還維權呢任何人的權利都應該受到保護,而剝奪他人的權利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女生偷超市東西當然不對,存在違法,對她進行處罰只能是公安機關實施,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實施。超市有損失,也只能要求賠償損失。打著維權的名義侵犯他人的權利不應該得到鼓勵。
所以,建議向超市的主管部門(比如工商部門)投訴,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要示返還,通過媒體曝光也是一種方法。
現在人看到權利,臉都不要了!
報警的話,20塊錢,警察根本不會管,錢低於5000好像就不會立案。警察最多協調下,賠原價,超市不同意警察可能就譴責超市了。。賠1000,敲詐嗎?明顯的不合理,還有人說當自己買教訓,,,,
昨晚,浙江民生休閑頻道1818黃金眼報道了一則新聞,一位女士去物美超市買一把35元的長柄傘和一瓶醬油,將傘柄掛在胳膊上,醬油握在手裡。付款時結了醬油錢卻忘了傘,出門報警器響了。這位女士被帶到辦公室,要求偷一罰十,於是便付了超市350元,走的時候沒有拿到發票,還把傘也留在了超市。
第二天,這位女士叫上電視台去超市評理,說自己老公要和自己離婚,孩子也不在身邊,昨天在超市心情很壞,精神恍惚,確實是疏忽導致,並對超市偷一罰十的做法提出質疑。
超市方面堅持,偷一罰十是有相關部門的文件的,只是這個文件,找不到了。於是記者聯繫到工商部門,工商部門表示並沒有這樣的文件頒布過。 再問律師,律師表示,這位女士的行為,把長柄傘掛在胳膊上,不是藏匿偷竊物品的行為,所以她的行為應該不構成偷竊。再則,若是真的偷竊,超市有權讓這位女士賠償損失,但偷一罰十,顯然是一種懲罰,超市沒有懲罰顧客的權力。 直至發稿,物美超市方面沒有找出那份他們口中的「相關文件」。誰說店大就不坑人了?建議事主找電視台和律師。把臉馬賽克一下,有些地方就是得理不饒人,仗勢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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