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可以以肖像權為由拒絕記者拍照嗎?
01-04
相關報道:群眾舉報礦難瞞報 記者採訪留證被副市長要求刪除照片
這種要求是否有法律支持?記者自由拍照的範圍又有多大?
不可以
首先要搞清楚肖像權是一個什麼權利
如果肖像權是禁止他人獲取自己肖像的權利,那新聞記者根本無法開展工作,你不可能在採訪報道的時候一一徵詢可能進入鏡頭的人是否允許自己進入鏡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見肖像權是不被營利目的而使用肖像的權利順帶說一下,這裡的營利要做狹義的解釋。雖然新聞媒體現在都是市場化、商業化運作,新聞報道也可以看做為了獲取廣告收入的手段,但一般依然視作非營利性。如果有人拿你的照片做廣告卻並未徵得你的同意,那就侵犯肖像權了
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重大群體活動和公眾事件;都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合法抗辯。
副市長:我有自己的肖像權市民:我有自己的選舉權
西方新聞倫理中,公眾人物的權利本來就是可克減的,尤其是事件相關公眾利益的時候。
而在我國的法律中,jacky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這個關鍵詞是營利,如果出於輿論監督,引用官員的照片自然不屬於違法。就連發布受害者照片這樣的事情,按照此條也不屬於違法,最多只受到大家的道德上的譴責罷了。。
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或以公職的身份出現時 記者有權利拍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營利,這是區分是否侵權的重要標誌。
公眾人物由於其特殊身份,肖像權的保護受到了限制,對於新聞報道中的內容,均屬於民法通則及意見中「合理使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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