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夥同犯罪是5個人,為什麼新聞報道只有他一個人呢?是因為他的父親是名人還是其他4個人背景更厲害,新聞不能報道呢?有多大的概率是新聞和互聯網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而沒有報道?


1 李天一未必【未成年】

2 在李天一已經認罪的情況下,公安遲遲不移交到檢察院提起公訟,本身就有疑點

3 中國的媒體一向是政治審查為主,其他四人遲遲不披露,很可能是【政治問題】上受到壓力

4 同樣一個惡性案件,【周克華】媒體能夠把他的女友父母全都曝出來,因為他是普通老百姓

而李天一案件整個一個雲里霧裡,只因為涉案人員非官即貴

5 【新聞和互聯網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而沒有報道】,在一個憲法都形同虛設的國家,這個解釋的概率太低了。



正好看到南方周末的一篇報道,特粘過來。

【法條】少年L、L某、L姓男子

現在不管怎麼叫,全國人民都知道你說的是誰

作者:南方周末記者趙蕾特約撰稿袁幼林

2013-03-01 08:07:26來源:南方周末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庭審照片,只出背影是常用的處理方式。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時最顯著的進步。南方周末記者詢問了三位從事未成年人審判的基層法官,兩位表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另一位說,「這就是條軟法,沒什麼實際效力。」媒體從業者,很多人也是這次才恍然:哦,原來還有這麼一條規定?

「如果是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樣要給他打馬賽克,遮住眼或臉。」

最近一周來,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輪姦的案子,讓一些法律人感到為難。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姚建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在評論這起案子時,他再怎麼隱諱,全國人民都知道他說的是誰。這種局面讓他這個堅定的未成年人權益維護者「難以想像」。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施鵬鵬表示,這件事情確有不少問題值得討論,但如果他再發表文章,怕案件引來更多的關注。

站在法律人的立場,這個案件不該像現在這麼火。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早有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連同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記錄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絕於公眾視野。

法律學者謝暉的憤怒也就不難理解。他強烈要求披露未成年嫌犯姓名的電視台向公眾道歉,籲請律師起訴該電視台,這幾天來他一直和持不同意見的網友們進行辯論。

謝暉依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時最顯著的進步。此前,對未成年嫌犯身份信息的保密只限於判決前,而且沒有禁止網路的傳播。

字面上的進步還未走入現實。除了姚建龍這樣的研究者,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條規定的存在。南方周末記者詢問了三位從事未成年人審判的基層法官,其中兩位表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另外一位說,「這就是條軟法,沒什麼實際效力。」

法官們平日里依據的是法院內部的辦案紀律,一些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對外宣傳,他們會對當事人改名換姓,隱去社區、學校,「這還是很慎重的」。

各地公安、檢察院各有一套辦案手冊。不得泄露未成年嫌犯信息,同樣是硬性要求。但是時常有案件在偵查階段,案情就被媒體詳盡披露。「很多信息是很具體的,只有警方才可能掌握。」施鵬鵬說。

南方周末記者沒有查詢到因為泄露未成年人嫌犯身份信息被處罰的往例。一位有著近10年審判經驗的法官說,他印象中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如果有,可能也是內部記個小錯。

根植於「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為國際通行的規則。其間的道理很淺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終定罪前,應推定其無罪,其隱私、形象、品格等均受法律的保護。作為心志發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應該受到保護。

和中國不少法律條文的命運一樣,這條規定雖然被寫進法律,卻一直在沉睡。作為該條最主要的義務主體之一——媒體從業者,很多人也是這次才恍然:哦,原來還有這麼一條規定?

這條規定之所以被遺忘,很大程度上歸咎於它沒有鋒利的牙齒。一旦司法人員泄密了,媒體公開未成年人照片了,該受何種處罰?中國的法律沒有給出答案。

舉目世界,法治先進之區的罰則分明:

依據台灣地區和香港的法律,任何人只要發布了可以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就可能受到處罰。在台灣,罰款幅度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香港的規定是,一萬港元的罰款加六個月監禁。

在法國,如果不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偵查人員一旦泄露嫌疑人的信息,將因為泄露職業秘密而受刑事處罰。案件處於審前階段時,如果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傳播嫌犯照片,傳播人將被科處10萬法郎的罰款。

據施鵬鵬介紹,一位普通的法國公民曾因為在網路上貼出嫌犯的照片,發布定罪量刑的民意調查,受到刑事追訴。此案幾經反覆,最後法國最高法院宣告其無罪。

英國擁有一套懲處藐視法庭的規則體系,媒體對審判前案件的報道受到更多限制。過度暴露罪犯的身份信息、個性特點等,都可能因為影響法庭的公正審判而被控藐視法庭罪。

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共同做法是,只要是未經法院審判的嫌犯,不管成年與否,其隱私都受到法律保護。這一精神體現在憲法和刑事基本法中。為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別法中,還有專門條款對未成年嫌犯隱私權的保護進行規定。

一位英國年輕人在11歲時偷了兩輛自行車而被警方兩次警告。多年以後他的潛在僱主仍然在犯罪記錄中查詢到了他曾經的犯罪記錄,結果沒有錄用他。2013年1月29日,英國公平及人權委員會(政府機構)最終裁決:一個多年以前未成年時犯下的罪和這個人是否應該被僱用沒有任何關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明顯違反了人權法案,必須立刻得到糾正。

瑞典學者史雯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兩年前瑞典有一位成年明星涉嫌吸毒被捕,有商業化媒體報道了他的名字,很快招致瑞典的新聞申訴專員的批評。新聞申訴專員有權對媒體作出處罰。

「在瑞典,未成年人基本不會被判刑,所以更不應該報道他們。」史雯說。

據史雯介紹,經過新聞申訴專員處理的案例都在網上全部公開,其中沒有不當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個案。「媒體一般不會犯這樣的錯。之前有媒體報道一個學校有吸毒問題,新聞申訴專員認為通過報道容易推斷出那些年輕人是誰,這家媒體也受到了批評。」

台灣地區有類似案例。《時報周刊》總編輯夏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中國時報》前幾年曾報道某區域一學校某姓學生受害案,由於那個區域內只有一個學校,該學生姓氏又很罕見,受害者身份很快被搜索出來,台北市社會局立即跟進調查,「到現在還沒完」。

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不得披露未成年嫌犯的身份信息,已經成為媒體從業者的職業習慣。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絕對不能出現任何身份信息,包括可能推測其身份的相關信息,如父母名字、就讀學校等,照片一律不用。

「媒體報道未成年人消息,若觸犯法令,就會被移送主管機關裁處,台灣媒體若不服就得聲請再議,再不服就打行政訴訟,除非被撤銷,否則就得受罰。」台灣記者楊肅民說。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出台之後,台灣媒體與相關部門磨合了很長時間。比如,在公共討論的場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舊案能否重提,也被重新審視。「如果當事未成年人已過世,我們認為是可以提了,因為不存在影響他未來人生道路的問題了。」夏珍說。

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嚴格保護嫌犯隱私的同時,設置了例外的條款。「在這些國家中,媒體自由和無罪推定都是憲法權利。」施鵬鵬說。

香港的法律規定,媒體或者個人如果誠意參與公共討論,在此過程中不慎披露未成年嫌犯的有關信息,經法庭裁決,可以不受責罰。

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具體列出了何種情況下可以披露嫌犯信息。比如,將特定信息主要包括體貌特徵、犯罪嫌疑人畫像、車牌號等與媒體溝通以協助破獲案件;檢察系統亦可「為制止流言或謊言的傳播」而與新聞媒體主動溝通,披露不會損害偵查利益或第三者權益的材料。

史雯提及,瑞典前外交部長被殺一案發生時,就有媒體以公共利益為由,報道了嫌犯的家庭關係、成長經歷,雖然沒有披露其姓名,還是引來了一些爭議。

「公共利益比較難確定,不同的社會和時代有不同的看法。明星的孩子涉嫌犯罪,在瑞典絕對不認為跟公共利益有關。」史雯說。

在台灣,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但公眾人物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明星一樣受保護,除非取得監護人同意,始可報道。「如果是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樣要給他打馬賽克,遮住眼或臉。」楊肅民說。

同樣的問題在中國顯得尤為複雜。

除了司法機關和媒體,普通公民是否受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不得披露」的約束,法律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立場,姚建龍認為應該包括。復旦大學教授孫笑俠則認為,只有職權機構才負有保密義務,基於法理,不應該對義務主體做擴大解釋。

在眼下鋪天蓋地的報道和質疑聲中,這樣的討論似乎不合時宜。一位網友給謝暉的回復頗有代表性:

「您認為媒體的曝光傷害了刑訴法等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但是請不要忘記刑法有一個底線,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以×家的實力完全有能力干預司法,×家在全力營救,已經在危及×××的公正處理。」

施鵬鵬說,在這樣的事件中,法律人往往處於尷尬的境地。「我只能說,公眾法治意識的普及得慢慢來。」

(施鵬鵬提供了歐陸國家嫌犯隱私保護的有關資料,特此鳴謝。)

————————————————

總的來說,本篇報道尚屬客觀,李天一作為未成年人,按照相關法律,是不應該在任何新聞報道中出現他的名字的。至於說其他4個人,應該是受到了相關保護,只不過他們爹應該沒有李天一的爹那麼出名罷了。


就天二他爹人物最丿丨丶。最大的那個...哈哈,哼,你說呢


不僅他爹是名人,他也算是名人,名人出名,好事出名,壞事亦出名,反正他判刑又不比別人多,名譽受損也是正常。


千金之子,不死於市


推薦閱讀:

體檢未查出胰腺癌,醫院該不該賠償?
他朝我大喊,"你有本事殺了我啊。"然後我就把他殺了,犯了什麼罪?
國家有沒有權力大赦?如果有,權力基礎是什麼呢?
以暴制暴為什麼不對?
在霸王條款面前,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TAG:法律 | 新聞 | 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