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虐童女教師顏艷紅被警方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

11月16日,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艷紅。

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經警方深入偵查,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溫嶺警方已釋放了顏艷紅。

圖片鏈接:http://cl.ly/image/1C2P3O2o0f1s


沒這條罪啊,因此只能說違法不能說犯罪。那就只能適用《行政管理條例》最高十五日拘留的處罰。司法不能盲從輿論,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

如果有看法,那也不應當針對這個事件的處理結果本身,而是督促國家建立更為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避免以後再發生此類事件。


司法者處理沒錯,只怪立法還不完善,法不明文規定不成罪嘛,大家不能憑己所見去亂噴法院


.

首先回答問題:如何看待?

我感到好痛心,但是這樣處罰是正確的,而且應當理解。

罪刑法定這個根本原則,切不可因為個別情況被打破。

幾百張照片中,就那麼幾張有孩子臉的照片能當證據,還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有口供八成也是坦白,就算顏艷紅自己承認,除了那幾張照片能佐證的以外,剩下的單憑口供也不能定罪。憑這點證據真不夠犯罪標準。

就算傳球傳到了法院,證據鏈證實的情節輕,輕傷的標準高,還要減來減去,減出刑法了都。

申請批捕,檢察院宣布7天內必做決定時,辦案的公安委屈得熱淚盈眶了吧。山芋最後還要回到自個兒手裡,熱和的……

http://news.sina.com.cn/c/2012-10-29/112325462318.shtml

在這個90後的女孩身上到底發生了什麼,讓她心理扭曲到做出如此驚人舉動,並以此作樂?

--------------------發答案前回來改下

答完後留了會冷靜下,感覺很複雜。真心吐槽那部分不刪了,敢吐就要敢發。就是吐出這麼多來,我還是太連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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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是個人吐槽,含有污染視聽的內容。

這次虐童事件我認為有四個特別重要的地方需要關註:

1. 顏艷紅把照片曝出,全屬偶然

一方面,再也不會有學校一方自曝了;

另一方面,為何直到照片出現,才發現虐待。孩子要麼就沒講,要麼就是講出來沒被當回事。

前者,孩子習以為常。家裡怕是也在虐待;

後者,家長不重視。孩子頂多就說「老師擰我耳朵」什麼的。家長若也輕擰,為了維護自己教育方式的正確性,當然不會質疑,不會追問具體擰法上的差別。

2. 顏艷紅畢業於溫嶺教師進修學校

接受過系統性培訓的人能做出這種事情,是否因為幼教與教師有很大差別。縣級區劃的幼教與教師培訓是否需要加強。

3. 顏艷紅無教師資格證與上崗證

無資質卻能上崗,我們太缺少合格教師了。

總結下這三個關注點:

  • 從現實角度考慮(更可能是理想主義角度)

家長不知道有虐待或者不認為是虐待,學校方面以後再也不會拍照,孩子不知道這叫虐待。虐待未成年人入刑,如何執行,如何取證,如何形成證據鏈?

一個罪名失去威懾力,比沒有這個罪名要尷尬得多吧...

發生虐待未成年人的地方,多是不懂教育所致。在沒有初步解決教育這個基本問題前,那些「過失的施虐者」精力所致,無法顧及周全。這時直接處罰,只是逼迫他們學會偽裝逃避處罰,一旦發現逃避很簡單,這個罪名就失去威懾力了。先給他們留下改善的空間,用利益引導,再用懲罰威懾,他們才會優先選擇改正。

個人觀點:刑法應當重罰的,是那些真正為了虐待而虐待的「故意的施虐者」,因為他們知道自己乾的是什麼,不會改正。現行刑法也的確有這個功能。

所以最先要解決的,是教育問題,而不是虐待問題。

1. 在家庭方面,要普及正確的教育方式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604253/answer/15615748

2. 在學校方面,要提高教師的入行門檻

完善教師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教師待遇,降低教師執業壓力,在薄弱地區加強事前監管;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60194/answer/15488575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680688/answer/15114609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427825/answer/15110543

3. 在社會方面,更加重視教育行業,提高教師地位,完成從教書到育人的轉變,。

加強教師的培訓,增大師生比例,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53272/answer/15466213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護制度,大力發展民間保護組織,提高所有人對虐待的敏感性,不再無視。

以下引自新京報新聞「「虐童」事件:國外是怎樣預防的」: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2/11/03/231326.html

「防止虐童:美國的經驗與困境」: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2/05/05/197342.html

4. 在法律層面,修改並統一對未成年人受傷害的認定標準。

罪名要有,但在可初步執行前最好不要入刑,標準不改,入了也是白入,還是不夠輕傷。

暫時把虐待行為納入到已有威懾力的罪名之中。讓未成年人的輕傷標準,包含更多種類更多程度的傷害,降低虐待未成年人行為的「入刑門坎」

以下為美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以及各州對「虐童」的定義:http://www.childwelfare.gov/systemwide/laws_policies/statutes/define.pdf

包括生理虐待、忽視、性虐待、心理虐待、拋棄、毒品或藥品虐待六大類,其中後兩類只在部分州有。

差點忘了說,「虐待罪」不只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有家裡的老人,夫妻間弱勢的一方。所以不能擴大這個罪名的主體。

希望將來,父母能懂得正確的教育方式。

希望老師這個群體里,不會再因為監管處罰的威懾力、精力有限或者對現實的無奈,消極教書。而是因為發自內心的愛,積極育人。

希望面對暴怒的人民時,公安系統及其諸上級,能順帶恪守轄下法律職業者應有的冷靜,別光顧著平民憤。

畢竟執法與司法角度來看,平息民憤不是首位,都來發火了,誰來主持正義?

老讓觀眾看這種烏龍,真是各方都不討好。&就知道欺負公檢法辦案的互相打臉玩。&

很多人看待這件事,都要求一刀切式地嚴懲那些浮出水面的施虐者。

不客氣的說,要麼就是只圖眼前清靜,要麼就是人云亦云

你們把目力所及的所有邪惡都趕跑了。

於是你們的天堂更加正義美好,而地平線之外的世界,將更加邪惡。

我希望天堂更加廣闊,能不能多去引導鼓勵,而不是整天抄把刀四處要砍人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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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你居然耐下心看到這裡了誒!感謝你看我吐槽這麼多!(鞠躬)

下面開始「真正隨口吐槽」無關的事。

就從這最重要最可怕的一個關注點開始吧,我覺得比虐童這事本身可怕得多,相信你們都意識到了懶得吐槽而已:

4. 因媒體報道怒火中燒的人們,知道拍照者」的名字嗎?

只是由此拋磚引磚,想到哪吐到哪。技術不好,截圖拼了兩張半。

「區別在哪」第一張,人比人得死,貨比貨得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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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話遊戲」第二張,怪不得叫道德審判法庭。公安一撤案,這隻法庭就搖著尾巴湊過來把公檢法不要的都叼回去處理。看看!加上顏艷紅自己說良心受譴責,立偵檢訴審判執全套的,合署辦案效果好效率高成本還低!左爪死刑又爪無罪。&活脫脫一個ZFW翻版&(這必須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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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命運」最後這半張,著實截不下去了,累了:

我還搜了搜其他東西,沒截圖。

相關問題: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53272

只舉三個,請自行用各種渠道搜索「小蕭然」: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95261

「孫正雯」: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351840

「石河子4歲男童」(11月14日新鮮出爐,教育部都發令了,微博上才一個)

我相信能耐心看到這裡的諸位,一定會關心這些可憐的孩子。

為什麼相比虐童事件,那些死去的孩子,怎麼加在一起才那麼點人知道?!差在倍數上啊!

哦,還不夠突破下限嗎?!

貌似最近有個什麼「標點」之爭吧?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95340

看看這問題的瀏覽次數、關注人數和贊同總人數,比一比,差在數量級上啊!

綜上,我覺得@talich說得太對了。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011415/answer/14682830

我們每個人該擔心的,也都是我們不擔心的事。

我真不是陰謀論者。

不論有沒有陰謀,有幾方在搞,在我看來,曝出來總歸是好的,這就算再跟著狂歡一次,我覺得最讓我難受的,就是這種狂歡般的「戾氣」。

我以後多做點實事,少放屁!就這樣吧。&<==這絕對是人身攻擊!不用討論了,不是也是

請允許我再罵句人:「我X,媒體追求的G點都太NM詭異了!」&<==這絕對是人身攻擊!不用討論了,不是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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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覺得很難過的就是為什麼這個問題要一直糾結在個人?難道這個幼兒園機構就沒問題嗎?沒人追責?

@高明飛,別那麼絕望,政府的處理與行動還是很多的,只是你關注的媒體沒有報道。文件背後是制度,制度背後是措施,措施背後是拍板的官員,官員背後是基層辦事不討好亂髮火的科員。哪怕每個文件背後的所有公務員都在消極只做不得不做的事,也還在慢慢變好,官員也要政績。

附上此事的處理:不全,自10月24日照片曝出

刑事上 立案-偵查-申請批捕-主動撤回補充偵查-撤銷案件

溫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顏艷紅(10月25日)

溫嶺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未作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

溫嶺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11月5日)

溫嶺公安機關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刑事案件。(11月16日,沒說不違法,只是不構成犯罪的標準)

行政上 縣-市-省部-市-縣

教育部 省部級(只能查到15日了,太多了)

教育部新設綜合改革司、學前教育辦公室(11月15日 這更多的是有關教育公平問題)

教育部首設學前兒童成長階梯標準 (11月15日)

教育部將出台幼兒園教師配備標準 (11月20日 制定師生比例標準)

浙江省 省部級 10月24-26+11月15以後 中間未查

浙江省教育廳建立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http://www.zjedu.gov.cn/gb/2012xqjy/indexmore.html(應該是時間正好趕上了,這網站什麼時候建的...)

浙江省教育廳通報虐童事件,將建立師德師風專項檢查制度。(10月26日)

浙江省教育廳召開師德師風檢查工作座談會 師德師風建設問計於社會各界(11月15日)

浙江省教育廳:浙江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師德將進入本人檔案,師德考核不合格教師實行一票否決(11月15日)

台州市 地級市

市教育局提出五條措施加強幼兒園管理和隊伍建設(10月26日)

http://www.tzedu.net.cn/qwexport/47/_article.jsp?article=32706

天台探索幼兒教師僱員制(10月30日)

http://www.tzedu.net.cn/qwexport/47/_article.jsp?article=32740

仙居縣教育局多舉措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10月30日)

http://www.tzedu.net.cn/qwexport/47/_article.jsp?article=32737

臨海召開全市學校管理和師德建設工作會議(11月6日)

http://www.tzedu.net.cn/qwexport/47/_article.jsp?article=32777

溫嶺市 縣級

溫嶺公安機關對「拍照者童清清」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10月25日,個人認為7日沒錯,應當與顏艷紅有些許區別)

溫嶺公安機關對顏艷紅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1月16日,實際羈押22日,多出的7天顏艷紅表示無顏追究)

溫嶺教育局介入調查並給出處理決定,責令幼兒園檢討,責令涉事幼兒園園長免職(10月25日)

溫嶺教育局2012年11月份工作要點 「48學前教育年度視導(一);55監研區開展幼兒園「小學化」現象糾正跟進活動;56幼兒園師德規範、保教行為、安全衛生檢查;57學前教育發展研討會」

從上到下,能上全國新聞的越來越少;上不了文件和新聞,實際進行中的工作估計越來越多。

我想請問民事責任打算怎麼辦?

@倪大為,民事責任是個人事務,政府和法院不能主動管,要等著起訴。家長方面已經準備起訴幼兒園了。

該答案已被摺疊或刪除 &<==我點開草稿箱修改草稿,這是什麼意思?


相對而言,顏艷紅這個案子的處理是合法公正的,公眾不能因為是「虐童」,就民憤極大、輿論洶湧。前面@陳柏齡 是不是有些人沒有區分違法和犯罪的區別,所以以為不構成犯罪就是「合法」?這句發問非常必要,事實也正是如此,很多人自己沒有搞清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只要出了問題之後沒有判個幾年徒刑好像就是上頭有人,或者是質疑法律的不健全。

刑法本來就不是萬能的,刑法的施行要求充分考慮刑法措施所耗用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關係造成的損害,我們在中學時代都學過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刑法是保衛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是只有在其他措施、其他法律都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的時候,施用刑法才是最經濟有效的選擇。

我們並不能讓民意強姦法律,尤其是刑法。不能說一有風吹草動就增設刑法新罪名。我們從顏艷紅、以及已被判刑的許立歡事件中要思考的不僅僅是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應該是如何通過合法合理的監督、管理、引導機制去扶助民辦教育資源更好地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這比在刑法中開拓新罪名更有積極的意義。就像我們喊了那麼多年反腐倡廉,倡廉才是首要,反腐已經到了對抗腐敗最後的底線了。防患於未然總好過亡羊補牢啊!


還是那句萬金油:罪行法定原則(Nullum crimen sine lege)。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虐待兒童罪,就不能將其定罪。該女教師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後果,顯然也不能定故意傷害罪;同理,無法構成故意猥褻兒童罪。

可以說是中國法律的不完善,但作為一部以嚴苛和罪名數量巨大的刑法,法律不健全的說辭是不成立的。因此,溫嶺警方的處置也是合法的。是否合理或者能否平息眾怒則有待商榷。


這是法律的漏洞,雖然不合理,但面對這樣的結局,也只能嘆息。希望今後法律能夠更加完善。

p.s. @將仲子 的回答中提到「戴套強姦不算強姦」,這是不對的。貴州戴套強姦案中,說出戴套不算強姦這話的不法官,而是派出所辦案人員,這話體現出他對法律的無知。如果連這都相信了,豈不是更加無知?判斷強姦的關鍵在於是否違背婦女意願,而不是其他因素。像最近就有女子被強姦後覺得「很滿意」後來多次與強姦者發生性關係的,這種先強姦後和姦的案件,一般不構成強姦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858)


我很欣慰能夠在知乎上面看到很多理性的網友,當然這也和知乎用戶的特性有一定的關係。

雖然法律有所不健全,但是要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該事件的處理結果,雖然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是確實依法辦事,公眾的輿論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未造成嚴重後果,行為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一定程度,因此,不構成犯罪。此外,罪行法定,刑法未規定犯罪的,不能以推論和憤怒定罪。


首先,我要說最後的決定根據現在的法律是沒有問題的,於法律角度講,是合乎規則的。

其次,顯而易見的,我們看到了我國法律的漏洞之一,所以包括我在內的眾多開明人士以及普通人民都期待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第三,我國目前出現的各種問題,都是國外一些發達國家曾經出現已經解決的問題,為什麼在我國還需要這樣摸著石頭過河?是什麼造成了這樣的無法學習國外先進位度的我們?

第四,雖然我們在法規上是接受這種結果的,但是我們絕對可以在輿論中,維護正確的是非觀,對這種行徑進行嚴厲的譴責。並以此督促我國法制的完善。


要看具體的情節和後果,現在可能從情節和身體上的傷害也許不夠成我國刑法中的虐待罪,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虐童罪.但對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可能是巨大的難以彌補的


中國沒有虐童罪,只要虐待罪,而虐待罪的前提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警方認定尋釁滋事罪也是無奈。案件本身,媒體有誇大的事實,照片上反映的並不是完全事實。公眾不能以自己的主觀判斷來綁架法律,左右案件的判罰。案件的處理結果並沒有受公眾綁架,這是法治的進步。

說什麼判罰不公平的,說什麼背後有人的,圈圈叉叉。


法盲,但是我不但贊成放了這個虐童女,還認為浙江的公安局應該被起訴。

按照被拘留被告的理由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按我的理解,這裡幾個情節惡劣的概念都應該是造成被害人的很嚴重創傷才對(例如直接導致被害人自殺或者被害人精神病)之類的。

換個角度想,如果虐童女這樣的行為就要被判處「刑事處罰」,那麼按照中國的法律,可以被「刑罰」的人可就多了。

我對虐童的事件十分憤怒,但是我們不應該因為憤怒就放棄了對國家「依法治國」的期望和自我的理性判斷能力。


我的觀點跟大家不一樣,我們這一代人經歷應該很深:體罰一直存在我們的教育中。

甚至是一些學校教育的一種方式。

很多成長起來的尤其80後,遭受的或許比這個還嚴厲,但我們依然健康成長了,甚至長大後些許感謝老師。

當然,我堅決反對虐待。但我不反對適當的體罰。

只是我想說,現在的孩子的本來就嬌生慣養,而伴隨反對體罰的呼聲,學校的管理環境已越來越寬鬆。

作為全國關注度如此高的事件,一旦量刑,可想而知會對老師的管理心理帶來多大的衝擊?

無疑還會成為以後類似事件的參照,以及家長和學校糾紛的模板,體罰的輕或重都有了參照。

那麼面對各種極度調皮的學生,請問該讓老師們怎麼去管?

嚴師出高徒,這句古訓,我想是有它的道理的。

所以,綜合來看,我覺得國家司法是不能輕易量刑的。

雖未量刑但已經給教育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震動和反思,相信廣大教育工作者在以後的教學中會不斷調整。


法律的不健全。這讓我感到深深的害怕...要是哪天我被一群饑渴的婦女輪姦了....也哭訴無門,因為強姦罪只指女性。為什麼我會這樣的擔憂....因為我讀大學的時候,學校就有一位男同學杯具了,被兩個女的綁住強行用藥.......


法律不健全,給某些人鑽了空子,對此我們只能感到遺憾了。當然,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並不意味著真的解決不了,也許,對於此案中的虐待狂老師,監獄才是最安全的地方,畢竟此次她算是「玩脫了」,犯了眾怒,有不理智的家長使用過激手段找她麻煩也是很正常的…


沒有完備的兒童權益保護,拐賣兒童、雛妓等問題的存在、及「嫖宿幼女」罪名成為少數人的保護傘就是明顯的例證。

現行法律就是漁網,網眼不勻稱。

粗中有細,諸多行為可以被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細中帶粗,官員瀆職不需要承擔因為瀆職而造成的財務及人身傷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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