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點有人未經我同意就給我照一張相,再問我要不要,要 10 元錢,這樣違法嗎?

也可以不要,他們沒有強迫。是那種「嘿,朝這邊看」就給你拍了,一直在那裡給旅客狂拍。


同意@張三 檢察官的回答。對方拍照了照片之後,當事人是不可以要求對方將照片刪除,也當然有權拒絕購買照片,但這時還有一個權利,就是有權要求對方禁止將該照片在任何可能產生盈利的時間和空間進行發表或公開。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維權。

(1)侵犯肖像權。侵犯肖像權要求行為人以盈利為目的。就像@張三 檢察官所說,這種「盈利」不論購買方究竟是照片上的當事人還是第三人。同時在侵權訴訟中,法院支持原告訴請的前提是有侵權事實存在,也就是要求當事人遭受損失。如果照片僅僅是賣給當事人自己,而沒有賣給其他人,那麼這時可以支持的訴請可能僅限於夠買照片所產生的消費損失。

(2)侵犯名譽權。此時需要要求對方將照片應用於可能對於當事人名譽產生損害的場所,如將照片胡亂PS並公開發表等。這時候對於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

總結起來還是上面那句話,對方拍照後,無權要求刪除、有權拒絕購買、有權要求禁止其以盈利方式出售或發表照片、有權要求禁止其在任何可能對於當事人名譽權造成損失的場所進行照片的發表。


這是個很有意思有問題,

首先照片是對方拍的,所以著作權歸他,這樣的話從著作權角度是不違法的,你也無權要求他把照片刪除。

所以只能從侵犯肖像權的角度來尋找思路,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要侵犯你的肖像權,他必須以盈利為目的,那麼問題又來了,僅僅向肖像權人本人出售照片,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呢?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盈利為目的並不強調盈利的對象是誰,金額多大,即便是遊客滿心歡喜的購買了照片,也只能視作他對拍攝者的著作權付出對價,而不能視為讓渡了此次肖像權,如果遊客不買,則視為他盈利未遂,但不改變盈利的目的。

當然,我以上講的都是民事法律關係,意思是這不是犯罪,警察也不會去抓他,你必須去法院起訴,才會得到賠償,是一種「不告不理」的行為,而遊客大多是到此一游,不較真的去追究他的責任,所以就導致了這種情況在各景區很普遍。


1、從數額上得知,該行為不構成刑法,不成立「犯罪」。

2、在民事行為中,本人認為:

(1)該行為成立侵犯他人的肖像權(以盈利為目的),無論數額多少,均可要求其停止侵害等追究其侵權責任。(在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下以盈利為目的使用該人的照片)

(2)該行為不成立合同關係。因提述中只有單方意思表示,沒有雙方達成合意,違反合同的意思自治、合意等原則。故不需要支付對方因其擅自為自己拍照而索取的金錢。


- - 反正你不要就可以了


不違法,同意一樓和二樓,這不是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僅構成民事法律關係,在這個關係中也沒有侵犯你的權利


這個問題竟然這麼多人回答

你的照片你不要人家就刪了

你以為你是誰 張柏芝還是鍾欣桐?

多佔內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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