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故意,過失與意外事件?

法學新生,對這個問題很懵逼。很難區分他們之間的區別,求大神指點!


這其實可以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角度去區分,參看我這個回答介入因素是否影響刑法中因果關係的成立? - 知乎

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判斷因素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程度——能夠認識到行為會引起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不能認識到行為會引起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

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能夠認識」,並不要求具體個體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而是按「一般人處於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認識」來判斷的。

如果沒有因果關係,那自然就屬於意外事件了。

如果有因果關係,那還要進一步判斷:如果不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是過失;如果不是不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注意不能等同於希望損害結果發生),這是故意。

一般人能夠認識,但是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這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行為人認識到,但是認為可以避免損害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認識到,但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無所謂,這是放任的間接故意。

行為人認識到,並且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是直接故意。


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中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間接故意。

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雖然理論上是這樣規定的,但在實踐中常常很難區分。因為人心是最難猜測的,只能通過客觀行為來推斷出當時的心理狀態。所以要準確地理解這三者之間的區別,多從實際中的案例來分析,特別是那些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

提供一個思路,我手裡也沒有找到很好的案例,如果找到了,再來說。


故意分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一種是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一定的後果,但是仍然積極的作為促使其發生,間接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一定的後果,但沒有積極採取措施加以避免,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投毒殺人。

過失分為兩種,一種為過於自信的過失,一種為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指的是,沒有預料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一定的結果。最終結果發生。典型的是交通肇事,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以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分類,都只是學理上的一種理論分類,在司法實踐中,只區分故意和過失,沒有進一步細分。希望能夠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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