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話在當今中國法學教育以及理論研究中大行其道?

如題,這是否意味著中國當代法學教育中法學實證主義大行其道?另外,法律活動究竟是事實的歸攝還是經驗資料的歸納?


完整的話語是這樣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當確定人們必須受其支配的法規時感到的時間的必然性、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社會政策上公認的或無意識的直覺知識、以及法官與其同胞共有的偏見,都要比演繹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現了一個國家許多世紀以來的發展史。我們不能僅僅把它看成好像數學書本中的一些公理和系定理。」 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以誠實信用原則的法理分析為中心》一書中被作者借用,以對英美的經驗主義法律觀作一言以蔽之的說明。英美法系模式的經驗主義具有如下特徵:。

1.認識論上的懷疑主義甚至不可知論

2.歸納法的法律思維方法

3.進化論的法律觀

用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產生於環境且作用於環境,並且不是一成不變的。

其實我並沒有回答為什麼這句話在高校里大行其道,我只是法學剛入門的人,法學著作手頭上也不過有五本,我所在的大學並非政法大學,我所學的專業也並非法學,慚愧。


偶然看到這句話是出自熊秉元的《正義的成本》,他習慣用一個例子來引出結論,大致是:台灣有個專門幫人儲存骨灰的地方,但不是免費的,每年交給機構年費,會有工作人員幫你看管打掃。某天,由於機構自身的原因,骨灰都撒落在地上,分不清誰是誰的,家人得知此事便起訴機構要求賠償,而賠多少則是個問題,人們以親情是無價的要求高額賠償。作者並沒有直接說明按什麼標準來賠償,而是又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洗衣店在幫客戶提供服務的時候,怕損毀衣物,就會告知客人若有損毀就以服務價格的20倍賠償(也是行規)。由此看來,骨灰的損毀賠償應重在「合同違約」而不是「親情的無價」因為無論如何「骨灰都是物」,其本身是沒有價值的,一切價值都是人賦予給它的,而為什麼法官會在此案中困惑,因為當人在面對一定的事物時,比如親情,會出現盲點,(如果是洗衣店也就不會對賠償金額有困惑了)。因此,此案的賠償應依據「合同違約」來賠償,大概便是保管年費的數倍吧。

作者在結尾就引用了霍姆斯的話「法律的本質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並說「其實,比較精緻的說法是:法律的本質,是由眾多經驗所歸納出的邏輯,再利用這種邏輯,去處理千奇百怪的人類的事物」。


不請自來。

這是法理學教育帶來的問題。部門法會涉及這些問題,但是部門法往往直接應用了邏輯或者經驗,而並不論證方法上面的東西,因此本身就需要宏觀上進行法理學學習,來彌補自己知識體系的不足。但是,目前國內法理學教材哪有個正常的?法理學囿於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和西方法律思想的介紹,又揉雜純粹法學,使得中國的法理學不倫不類,失去了法理學的解釋力。

因此,本應該由法理學來解決的邏輯/經驗問題,很多本科生的法學思維能力都是通過學習部門法解決的。部門法的問題在於法條設想比較多,使得有些不接地氣。而這時候,處於瓶頸期的學生見到經驗這把利器時,就會有驚艷的感覺。不論是法社會學,法律經濟學,還是法人類學,在實然上的解釋力要超過法教義學(同理,在應然方面相反),而在目前學習風氣中又總是拿有用或者沒用來衡量理論,所以經驗自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勝出。(很多人學的都是張文顯,那本教材問題很大。學蘇力的有幾個?陳金釗謝輝的有幾個?梁治平的有幾個?)

同時,法學(法律)方法論一直是各個學校本科教育比較差的地方,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學方法論的學生,對邏輯的方法根本不夠理解,單純根據部門法學習法條以及證明思路來理解邏輯,本身就是片面的。

推薦王利民《法學方法論》

陳金釗《法律方法論研究》

閑來無事,可以看看謝輝和梁治平的散文,毫不費腦,而且理論深刻。



可我不是很認可這句話

我覺得這句話更好的說法應該是:

法律的生命不僅在於邏輯,還在於經驗


看看另一位美國大法官卡多佐的話吧


如果法律的生命在於邏輯,那麼從古到今世界各族人民只要一部法律就好……


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關於這句話的本義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是霍姆斯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之中一句名言。但這句話最早並不是出現在這本書里,而是霍姆斯之前對當時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代爾的批評。蘭代爾往往被認為是形式主義法學的代表之一,他主張採用科學研究的方法,從一系列案例中提煉出基本的原則或原理,當這些原則原理被確證之後,法律的主要工作就是再將這些原則原理應用於新的案件。霍姆斯批評蘭代爾僅僅關注事物之間的關聯性(即邏輯),而忽視了外在於法律,但又對法律有深刻影響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包括所謂時代需求、道德倫理、政治理論甚至法官偏見。在這些批評中,霍姆斯提出了這句千古名言,後來成就了他的「現實主義法學」。

這裡必須要強調一下,法學中的法諺、警句,重點是其「真理的一面」,而不是將這句話理解為「真理的全部」。霍姆斯的名言雖然貶低了邏輯在法律中的地位,但不是徹底否定邏輯的作用和價值(特別在他那個時代,邏輯一詞往往僅僅指三段論)。他對蘭代爾的批評,更多的是他們對法律科學有著不同的理解。至於邏輯在法律應該有何地位,只能說,不同學派自有不同主張。

二、這句話為何在中國流行

對這個問題,我感到力有不逮……猜一猜吧。

1、因為我國法學界比較支持「現實主義法學」。然而這似乎是真的,回顧下我上面提到的要法律之外卻又深刻影響法律的因素,「時代、道德、政治」,是不是有一種「基本國情」既視感?好像猜對了……(╯﹏╰)

實際上從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實踐來看,我國的確實是充分展示了現實主義的立場。特別是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文化差異巨大,又是個多民族國家,所以我國法律必須要充分考慮很多現實問題。比如民法中「公序良俗」這四個字,就有著鮮明的現實主義立場,不同地點、不同時間的公序良俗都不同,這顯然不是靠「邏輯」可以確定的。再比如在刑法領域,「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雖然不是刑法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仍然需要充分予以考慮。這些都充分運用了「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的指導思想。

2、另一方面,這句話往往被理解為,實務操作中對經驗的推崇。雖然與原意不符,但勉強就這麼著吧。

另:感覺法律的生命挺多的,法律的生命除了可以是邏輯或者經驗,還可以是理性(愛德華·柯克),還可以是實施(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大家看菜單隨便點吧。(╯▽╰)


謝邀!

對這句話有個印象就行。

還是去一點一點理解法學單個概念和條文吧。


引用一時爽,但是真正的側重無需多言,自可把握


只是強調經驗的重要性,並未說邏輯不重要。被斷章取義也是因為實踐經驗的不足


怎麼理解我不知道,但法學教育上能感受到明顯與實證的脫節。特為尤甚是民法的教學,個個老師儼然一副立法者的嘴臉。

泛法律職業是以效率和商業意識優先的,但法學院卻側重於強調學究的嚴謹與邏輯。我見過最jb騷的是某套德國民法八股文解題法,from我非常噁心的某三結三離老師。形式邏輯的確是法律推理和學術寫作的基石,但其簡單到靠經驗即可掌握。不值得大吹特吹。

以法規更新速度較快金融監管為例,你去討論這個規定應該怎麼設立是沒有價值的,7月一個文件,9月一個會議,10月三個文件,12月發表個講話,保證最快且精準的解讀才能創造價值。而這些法學院是講不來的。


這個問題我可以談一下,其實中國目前的情況與你所說恰好相反,所以才會提倡霍姆斯的觀點。

目前法學院教育過於注重理論研究而輕視實踐,以至於大量的法學生畢業進入律所後幾乎一無所知,甚至不能獨立寫出一份訴訟狀。

因此,這句話才被推崇和看重。

因為缺什麼所以呼籲什麼,就是這個道理。

不多說了,滾去背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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