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專業角度看待天津 8·12 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的一審宣判?
希望答主可以從法律專業角度回答
以下為鳳凰網相關新聞http://share.iclient.ifeng.com/news/sharenews.f?aid=114522499
以上犯罪人員在案件中具體的分工,我們不是辦案人員,所以肯定不清楚,但從其職務和罪名的對比來看,所定罪名與其身份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是符合的,從量刑上來看也是從重處罰。我不認可什麼把老百姓當猴耍的說法,這只是刑事判決。這種案件是肯定會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先刑後民。處罰金和民事賠償完全是兩回事,罰金是一種財產刑,是刑罰的一種,是繳納給國家的,賠償是賠給受害人,受害企業、單位的。刑事的一審判決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下一步看民事。
別人我無疑義,值班員周志剛長期出差在外,一個月回公司一兩次,發現違規後沒有向公司彙報,判刑三年。感覺很可惜!首先彙報沒有,就算彙報了出事後也沒人敢承認吧?得到消息的領導那不是罪上加罪,對於領導擔責任的事,領導會說,這個事你自己去做,我不知道!!!出事了底層承擔責任或減責。
其次可能是真沒彙報,因為發生太多次這種事情了,2013年一開始會說,這都兩年多了,已經沒人當回事了。
其它的值班員毫無責任么?他們也知道危險違規,只是因為不出事就毫無責任么?我想這是有違法制精神的!這些值班員是否受過系統培訓,是否清楚危險性?從這個毫不設防的危險品倉庫我猜測配套的培訓是不一定跟上的。之前的報道裝卸工根本就沒有按照規程操作,因為沒有規程!!他以為和別的貨沒有區別。沒出事是僥倖!出事了僥倖沒死的話需要承擔操作不當的責任么?如果所有值班員都不對危險視而不見(如果確實稱職的話),操作員必須符合要求了才工作,員工在危險品倉庫條件不具備時拒絕上班,那麼慘劇也不會發生!慘劇的發生是必然,發生在哪一天才是偶然,從這一點出發,瑞海危險品倉庫所有的工作人員都應該承擔責任,判刑的不應該只是當晚值班員一人。如果我是那名值班員能怎麼辦呢?我已經盡量避開了,一個月就回來一兩次。是違規,有局長當靠山,文件也都批下來了!向領導報有用么?領導就指這個掙錢呢(危險品別的地方不讓放),弄規範了根本開不起來,成本太高了,不知道得建到哪裡,哪有生意啊!會出事么?真怕啊!看誰倒霉吧!作者:八口鏈接:如何看待天津塘沽爆炸的一審宣判結果? - 八口的回答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無語,真的是無語
看了名單,沒有任何一名消防部門的人員。
為什麼?因為沖在前面的消防官兵犧牲了。吃瓜群眾會群情激憤的對你說:都死了這麼多人了,還要追究責任,還有沒有人性!!!!!!!我們再回顧一下,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及經濟損失的原因是什麼?事故之初,絕大部分聲音表明是用水去澆金屬鈉引起的爆炸。然而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集裝箱內硝化棉局部自燃後,引起周圍硝化棉燃燒,放出大量氣體,箱內溫度、壓力升高,致使集裝箱破損,大量硝化棉散落到箱外,形成大面積燃燒,其他集裝箱(罐)內的精萘、硫化鈉、糠醇、三氯氫硅、一甲基三氯硅烷、甲酸等多種危險化學品相繼被引燃並介入燃燒,火焰蔓延到鄰近的硝酸銨(在常溫下穩定,但在高溫、高壓和有還原劑存在的情況下會發生爆炸;在110℃開始分解,230℃以上時分解加速,400℃以上時劇烈分解、發生爆炸)集裝箱。隨著溫度持續升高,硝酸銨分解速度不斷加快,達到其爆炸溫度實驗證明,硝化棉燃燒半小時後達到1000℃以上,大大超過硝酸銨的分解溫度)。23時34分06秒,發生了第一次爆炸。
這部分的事故原因符合邏輯,解釋清楚,予以認可,但是,關於第二次爆炸的原因:
距第一次爆炸點西北方向約20米處,有多個裝有硝酸銨、硝酸鉀、硝酸鈣、甲醇鈉、金屬鎂、金屬鈣、硅鈣、硫化鈉等氧化劑、易燃固體和腐蝕品的集裝箱。受到南側集裝箱火焰蔓延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衝擊波影響,23時34分37秒發生了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據爆炸和地震專家分析,在大火持續燃燒和兩次劇烈爆炸的作用下,現場危險化學品爆炸的次數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現實危害後果的主要是兩次大的爆炸。經爆炸科學與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模擬計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約為
15噸TNT當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約為430噸TNT當量。考慮期間還發生多次小規模的爆炸,確定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噸TNT當量。
這裡介紹的TNT爆炸當量為450噸。而根據同一份報告
經調查,事故發生前,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大類、111種,共計11383.79噸,包括硝酸銨800噸,氰化鈉680.5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噸。其中,運抵區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2種、4840.42噸,包括硝酸銨800噸,氰化鈉360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噸
800噸的硝酸銨,其爆炸當量大約相當於600噸TNT的爆炸當量,加上其他如氯酸鈉等,其爆炸當量應當遠不止450噸。出現這種矛盾的原因是什麼呢?
無非是兩個原因,爆炸威力數據不對或者爆炸物種類不對。
我想像不出隱瞞20%的爆炸威力可以達到什麼目的,那麼原因就很明顯了,爆炸物種類不對。
經過仔細查閱該事故報告的附表,可以看到在堆放貨物中有152噸金屬鈣、40噸金屬鍶,179噸金屬鈉,11噸鈉氫,另外還有495噸金屬鎂。有興趣的可以算一下,這些東西加在一塊爆炸當量是多少,加上其他易燃易爆物,和800噸硝酸銨比起來哪一個更接近450.
個人認為,澆水引起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是引起爆炸的原因。
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該企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第二次公示稱,將對現有堆場進行重新規劃,新建兩個危險品庫,改造現有中轉倉庫、綜合樓、消防設施等。項目改造後作為海關進出口貨物暫存區,主要經營危險貨物的拆、裝箱業務及危險貨物的儲存,改造後用於危險化學品儲運的設施為3個危險品庫和露天集裝箱堆場。項目設計存貨體積不大於1000立方米,年周轉量1.5萬噸左右。
到了2014年,瑞海公司的危險品年周轉量信息發生了變化。天津濱海新區行政審批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官網2014年9月10日公布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躍進路堆場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擬批複公示》中,設計危險品年周轉量5萬噸左右,普通貨物年周轉量兩萬噸左右。
不管其環評、規劃、審批是否存在弄虛作假,這座危險品倉庫的存在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不足。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沒有針對不同性質的危險化學品準備相應的預案、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消防隊員缺乏專業訓練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能力不強;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隊也缺乏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案以及相應的裝備;天津市政府在應急處置中的信息發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應對不妥。從全國範圍來看,專業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不足,無法滿足處置種類眾多、危險特性各異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需要。
翻譯成中文就是我們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主要原因是能力不足,這種現象在全國是普遍存在的,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困難,我們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避重就輕,顧左右而言他的意圖盡顯無疑。那麼我們把複雜問題簡單化,消防部門究竟有沒有對轄區內的危險品存放場所盡到檢查監督指責:答案只有兩個有或者沒有:假設沒有做,由於沒有正確掌握倉庫內儲藏的物品,發生火災時盲目用水滅火,導致爆炸,引發嚴重後果,是不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假設做了,那消防部門明知存放物品為金屬鈉,明知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遇水會引發爆炸,仍然強行澆水,引發爆炸,下達澆水指示的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或者爆炸罪?存放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的倉庫著火,可以使用液氮、乾冰等手段進行滅火,甚至可以不採取任何措施,但是絕對不能用水!沒有水不會爆炸,用水是絕對一定會引發更加嚴重的後果的。
如果沒有消防部門的過錯,本次事件的後果僅為一做倉庫燒毀,其損失僅在於倉庫本身及其中儲存的物品。由於消防部門錯誤處置,造成了人員傷亡及周圍居民樓的嚴重受損,卻僅僅是因為犧牲了部分消防官兵,整個部門無任何人員收到處理,全身而退。假設事故報告所說,爆炸確由硝酸銨(等)爆炸所引起,消防部門同樣負有對瑞海公司儲存的危險貨物情況不熟悉、不掌握、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不足,無法滿足處置種類眾多、危險特性各異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需要的過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為案件承擔其不可推卸的責任。謹慎起見,刪除部分情緒性表達,對於消防部門沒有任何人就此事件承擔責任,非常不滿。對此應該有什麼想法呢,我想不出合適的形容詞來形容這種結果和我此刻的心情,或許無奈、無語是比較合適的吧。死緩也是死刑!
死緩也是死刑!!
死緩也是死刑!!!剛看到新聞,還特彆強調了頂格宣判.
如果從法律文本的角度來講.確實是重判.嚴懲了相關責任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從事件造成的後果來看,這簡直就是耍猴嘛!誰是猴,老百姓唄.165條人命,68億的損失.最重的判了個死緩,罰了70萬.不說一命抵一命,死了這麼多人,連個吃槍子的都沒有.這就是權貴啊.而罰金方面嘛,恐怕連這麼多年經營下來的非法所得的零頭都不到吧.這個判罰,擺明了就是耍猴,就是欺負老百姓嘛!簡直就是鼓勵有點權力的,趕緊這麼干.
反正沒出事嘛,我賺大發了.出了事情嘛,死的是你老百姓,陪的是保險公司.大不了判我個死緩,我爭取個立功,蹲個幾年就出來了.另外補充一下,那些自詡知法懂法之人請認真看粗體字.並沒有人在指責你們學的東西.
如果因為這幫孫子的過失,把天津市都給炸了,該怎麼判?法學家們都來說說.
11.15補充最高法規範減刑假釋: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快 影響惡劣沒想到打臉來的這麼快,最高法都已經承認的東西.某些自詡維護法律權威的人還在做撕逼的急先鋒. @也許可以吃(這傢伙目前還處于禁言狀態,看來是站錯了隊), @素天, @周明輝, @Piper, @tough, @安冷溪, @迷糊高冷小湯圓如果只是個例,那麼根本不需要最高法出面了.看來,中央的相關決策和宣傳還是有一定配套的.至於最終的執行情況,還要拭目以待剛剛看了焦點訪談,100多條人命,極其惡劣的影響,一個吃槍子的都沒有。法治國家任重道遠啊
法律不是用來平息你的怒氣的,頂格判處,依法重判,就是國家對這案子的決定.若是為了平息諸位的怒氣,莫不是還要把這法治踩在腳底下不成.
李 瑞 環侄子放大招了
修橋補路無屍骸,殺人放火金腰帶。 偶然想到 跑題了
來來來喝完這杯自罰一杯
不是法律人連業餘都算不上,想起那麼多年輕的生命逝去,那麼多的家庭支離破碎,那麼多的親人痛不欲絕,我怎麼也沒有辦法理性,覺得他們的懲罰太輕太輕!!!尤其是那些尸位素餐玩忽職守的官僚們,正是他們的監管不嚴才會出現這樣的悲劇!!!
覺得應該加大對瀆職犯罪的刑罰,給那些殭屍一樣的官僚畫一條高壓線說明了什麼?說明了法律的階級屬性啊。這不是禿子頭上的虱子,明擺著的。
可惜了那麼多消防員英雄一腔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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