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彈頭分導再入載具(MIRV)的出現真的只是為應對美蘇核軍控條約嗎?

在@大數定理和@楊驊的爭論中,後者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

「……有人要說了,分導彈頭那麼沒用,為什麼美國還第一個部署(1970年LGM-30G民兵Ⅲ是人類第一個攜帶分導彈頭的洲際導彈)?

因為:

Strategic Arms Limitation Talks

1969年的SALTⅠ和1979年的SALTⅡ限制了美蘇的核導彈的總數量,比如美國在SALTⅠ之後只允許擁有1054枚陸基洲際導彈和656枚海基彈道導彈。

但是由於簽訂條約的時候還沒有MIRV技術,所以沒有對總彈頭數量進行限制,這給了美國人鑽空子的機會。

美國為了在導彈數量被條約限制死的情況下,為了提升總的核威懾能力,搞出了MIRV分導彈頭,一下子鑽了條約的漏洞。

蘇聯人反應過來之後,也開始搞分導彈頭。所以在1979年的SALTⅡ上補上了這個空子,把總彈頭數量也進行了限制。但是由於蘇聯入侵阿富汗,美國隨後撕毀了SALTⅡ條約,這個條約宣布作廢——後世的STARTⅡ條約也是簽訂後很快就被撕毀,沒有被雙方遵守。

所以,如果我們不給定總的導彈數量一定的前提(比如SALTⅠ規定美國只允許擁有1710枚彈道導彈),那麼分導彈頭其實沒有意義。

我需要額外的彈頭,繼續造導彈就是了,分導彈頭只會降低我軍核武力的生存能力。

核彈頭的生存能力主要看摧毀係數,比如一枚30萬噸彈頭摧毀一個10枚30萬噸彈頭的洲際導彈發射井,那麼這個被打擊方的生存能力就是0.1,而攻擊方的摧毀係數是10。

當然了,實際分析時還要考慮當量和摧毀概率,即摧毀效率=摧毀係數*當量係數*摧毀概率。

在簽訂STARTⅠ、SORT和New START公約的情況下(不考慮簽訂後來不及履約就被撕毀的SALTⅡ和STARTⅡ),由於這些公約限制了總的核彈頭數量和核導彈數量,那麼分導彈頭其實沒有太多意義。

既然核彈頭總數量都一定了,那麼將其部署在多彈頭導彈里只會降低生存係數,不如將它們拆卸出來裝在單彈頭導彈里,比如美軍將和平衛士的制導系統和分導彈頭拆出來裝在民兵Ⅲ裡面,這大大提升了民兵Ⅲ的打擊效果,也提升了彈頭的生存係數。」

(美俄核戰爭下撒旦mod6和民兵Ⅲ互相進行首輪核打擊效果建模分析)

簡而言之就是說,多彈頭導彈並不比單彈頭導彈更優越,在生存性方面問題尤其嚴重,只是因為美蘇雙方簽訂了限制ICBM數目的軍控條約,才使得雙方傾向於在有限數量的導彈上安裝更多的彈頭

先不討論潛射彈道導彈(那還涉及到載具的成本問題),這一論斷針對陸基洲際彈道導彈是否合理?

有一點我可以先一提,相對核彈頭而言,洲際導彈並不算貴。


先放簡短答案:

我聽說過「MIRV開發單純是為了反導」,我會提醒他們說也有提高精度的原因;我聽說過「MIRV是為了省錢」,我那時會提醒他們說是麥克納馬拉自己先限制了總ICBM數目,然後為了覆蓋更多的目標,才不得不上MIRV。說MIRV是為了鑽SALT條約的空子,這還是第一次聽說過,因為美國MIRV的研發是大大早於SALT談判的,而且美國當時內部也考慮過「是不是需要在SALT談判中控制MIRV技術」————當然後面沒有實施控制,結果反而讓蘇聯人的大投擲重量ICBM鑽了空子,通過MIRV成功威脅到美國陸基ICBM。

順便說一下,MIRV技術本身既無法提高也無法降低ICBM的生存力,這個腦子稍稍清晰一點就知道。還有,ICBM的成本、維護與地下井建造費用,操縱人員費用,實際上應該是比核彈頭要貴的,特別是美蘇已經擁有巨大的武器級核材料生產線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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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放複雜答案:

美國自己在第一階段限制戰略武裝談判SALT I開始前,就很積極地內部討論是否在同時把MIRV技術也給禁止了。

下面給出兩派的觀點,代表MIRV支持派的是參聯會與各軍種。

參聯會向空軍參謀長發的備忘錄

1969年8月15日

標題:

關於「禁止部署分導式多彈頭MIRV」的考量

議題:

對於在美國接受「禁止部署分導式多彈頭MIRV」後,應該向蘇聯要求什麼條件(quid pro quo),收集參聯會成員的意見。

主要問題:

雖然參聯會反對「禁止部署分導式多彈頭MIRV」,但是美國一旦真接受在戰略武裝限制協定中加入這個條款,我們應該向蘇聯要求什麼條件(quid pro quo)?

背景:

美國在準備與蘇聯進行戰略武裝限制談判(SALT)的準備過程中,內部提出了一系列備選方案,用於設定美國自身的立場,參聯會一直拒絕接受包含有「禁止MIRV」或「MIRV禁試」的方案。1969年3月6日,尼克松總統下達第28號國家安全研究備忘錄(NSSM-28),要求各有關部門在5月中旬前對戰略武裝限制談判美國立場預案進行研究。參聯會對NSSM-28研究的成果文件給出了意見,認為禁止美國海基彈道導彈或陸基彈道導彈實現多彈頭化,是會損害國家安全的。針對「凍結於現狀」的提議,參聯會也評價到:這種禁止MIRV的方案是對技術的限制,而且將會阻止美國取得有效打擊蘇聯時敏核威脅目標的手段。參聯會的反對意見已經傳達到了美國跨部門SALT談判預案進程的各個平台上。但是,目前各方面準備SALT談判過程中,仍然在很積極地考慮「禁止MIRV」條款。既然美國政府也許會決定與蘇聯進行「禁止MIRV」談判、蘇聯也可能會主動要求這個方案,參聯會認為:為謹慎起見,應考慮我們的意向里,向蘇聯要求什麼條件(quid pro quo)才是比較恰當的。所以,參聯會主席要求,對於在美國接受「禁止部署分導式多彈頭MIRV」後,應該向蘇聯要求什麼條件(quid pro quo),開始收集參聯會成員的意見。

參聯會機構意見:

參聯會辦事機構草擬了我們建議的對蘇條件,以及相關論據,準備供參聯會主席在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上討論SALT預案時使用。如果美國要放棄自身的MIRV計劃,我們建議的對蘇條件是:(1)要求蘇聯銷毀所有SS-9洲際彈道導彈與SS-9發射井、(2)要求蘇聯接受實地現場核查,以確保對MIRV禁止性軍控協議的履行、(3)要求蘇聯將其反導系統限制於已部署的GALOSH系統水平(48枚可用反導攔截彈)

各軍種意見:

空軍參謀部同意接受參聯會辦事機構建議的對蘇條件,但是提出了幾個改動建議。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都同意建議文件。

具體說來,美軍的「相關論據」是什麼呢?

參聯會繼續堅持反對「禁止MIRV」的意見,原因如下:

——通過單邊情報手段,監控修改過的MIRV試飛實驗,並不能實現有效監控

——哪些導彈部署了多彈頭,並不能有效監控

——認為「蘇聯的飛行試驗不足以支持其部署MIRV洲際彈道導彈」的假設,並不能令人信服

——蘇聯戰略核力量不斷增長的潛力,使得更多的美國核彈頭成為必要

——「禁止MIRV」條款將會限制高效突防手段的研發

——限制技術進步,即不可行又不應該,因為這會制約我們應對未來蘇聯違約或不確定性的能力

——美蘇之間的人口學差異、地理差異導致,美國需要更多的彈頭實現城市—工業目標的摧毀。

——美蘇戰略系統的體系差異與大量的投資,使得我們無法穩定地執行「禁止MIRV」條款

——美國需要比蘇聯更多的核彈頭數量,因為必須應對中國威脅

——如果美國沒有MIRV技術,則美國核反擊能力將會對蘇聯反導的質量或數量增長很敏感。

——美國分導式多彈頭項目將會大大提高美國實戰戒備ICBM與SLBM彈頭數量

——如果這個大規模彈頭增量被限制甚至禁止,美國必須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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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反對MIRV的一派,是國務院以及ACDA裁軍軍控署

美國國務院政治軍事事務局局長Ronald Spiers(相當於現在的「負責政治軍事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向副國務卿發去的備忘錄

《戰略武裝限制談判中,我們建議的反導限制/多彈頭限制》

1970年3月13日

我們認為,如果能在戰略武裝限制談判SALT實現完全禁止MIRV以及低數量水平上的反導系統限制,則美國安全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我們不認為這要求立即在維也納正式談判前做出決定,或是在維也納談判中這兩個方案能得到實現。但是這確實要求美國談判代表團保持「禁止MIRV」方案的可談判性,同時探索蘇聯對「禁止MIRV」條款的立場;同時美國談判代表團在維也納要推進對主要進攻性戰略武器系統的數量限制(特別是儘可能地限制SS-9洲際彈道導彈的數量增長),同時在儘可能低的數量水平上實現反導系統的雙邊限制性條款。

如果沒有一個控制線足夠低的反導部署規模,「禁止MIRV」將並不能實現美國利益。但是不管有沒有「禁止MIRV」條款,將雙方的反導系統規模限制在低水平上對我們都是有利的,如果我們能夠凍結SS-9洲際彈道導彈的部署水平的話。雖然MIRV問題紛繁複雜,達成決定不容易,這些理由仍然要求我們去首先追求對反導系統的限制。

分導式多彈頭MIRV與反導系統的關係

分導式多彈頭MIRV有兩個功能:提高我方能打擊的目標數量、確保對反導系統的突破。反導系統的作用是降低突防的數量、降低被打擊的目標數量。對於其中任何一個系統的限制,將會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另一個系統。

因為我國的最終目標是威懾,而不是執行先發制人的第一次打擊能力,我們必須要確保美方的反擊力量有生存力,而且有能力突防。但是我們並不需要去摧毀敵人的戰略核力量。如果蘇聯人的最終目標也是威懾,如同他們在赫爾辛基說的一樣,那麼達成對分導式多彈頭MIRV與反導系統的同步約束,將是可能實現的。

如果反導系統被限制於0水平線,或是限制於相當低的水平線上,我們就不需要突防能力。如果反導系統規模很大(可能是由於條約允許、可能是由於根本沒能達成條約),我們就需要分導式多彈頭MIRV來實現有效的目標打擊與突防。「反導系統規模足夠小」、「反導系統規模太大」兩者之間的清晰分界線並不容易確定,但是一般認為,如果Safeguard反導系統完全部署(部署1000枚左右攔截器),則美國將無法放棄分導式多彈頭MIRV技術。這種情況下,反導攔截器本身的部署密度不是問題所在,關鍵是如果允許這種全國性反導系統部署,將會導致多個大型反導雷達被分散地部署於全國範圍內,接下來的「秘密升級防空導彈成為反導攔截器」風險、「秘密部署反導攔截器」風險、「退出條約後快速大量部署反導攔截器」風險都太大,以至於我們核反擊能力的突防得不到保證。

即使沒有「禁止MIRV」的條款,我們認為仍然有必要去強力限制反導部署規模。這是因為我們的核反擊力量不需要依賴美國反導部署就可以保證生存:例如限制蘇聯進攻性戰略核力量、開發潛射彈道導彈ULMS(也就是後來的俄亥俄彈道導彈核潛艇+三叉戟潛射彈道導彈)與先進戰略轟炸機(也就是後來的B-1),降低不確定性與不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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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面的文獻,應該可以看出美國軍方支持MIRV與美國外交部門支持「禁止MIRV」的根源所在。

美國軍方支持MIRV與美國外交部門支持「禁止MIRV」的根源所在,就是因為前者執行核實戰—核制勝派的戰略,而後者是最小威懾派的戰略。回顧一下:

美國軍方說:

這種禁止MIRV的方案,將會阻止美國取得有效打擊蘇聯時敏核威脅目標的手段

美國國務院說:

因為我國的最終目標是威懾,而不是執行先發制人的第一次打擊能力,我們必須要確保美方的反擊力量有生存力,而且有能力突防。但是我們並不需要去摧毀敵人的戰略核力量。

所謂時間敏感目標,就是只必須趕快摧毀,否則會消失的目標類別;而所謂核威脅目標,就是蘇聯的(戰略)核力量。也就是說,要在蘇聯的核導彈飛起來前迅速摧毀它們,這也就是先發制人的第一次打擊能力。

這兩派的觀點不斷交替出現在美國戰略核事務的每一個層面,所以導致了美國核決策巨大的「非邏輯性」。

從這些文件(SALT I談判於1969年11月正式開始)往後看去,外交部門得到了他們喜歡的方案(「但是不管有沒有「禁止MIRV」條款,將雙方的反導系統規模限制在低水平上對我們都是有利的,如果我們能夠凍結SS-9洲際彈道導彈的部署水平的話」,這就是《臨時協議》+《反導條約》),軍方也得到了他們想要的(MIRV多彈頭化繼續推進)。

軍方自己都承認,提出的交換條件將會無法讓蘇聯人接受(也就是會成功阻止MIRV禁止條款)

特別是實地現場核查的要求。

當然,對SS-9的完全銷毀希望也基本不可能得到蘇聯人的支持。後來SS-9的威脅被SS-18的威脅取代,SALT II談判中也有希望能夠拿「TRIDENT II不部署」換取「SS-18不部署」的。

其實在之前,美國軍方其實是大力反對MIRV的,因為MIRV會導致子彈頭的當量下降,無法進行摧毀敵國硬目標(也就是蘇聯導彈井)的任務,所以他們支持大當量的單彈頭,可是麥克納瑪拉一聲令下,強力凍結了美國的陸基ICBM數量,所以使用單彈頭,將無法有效覆蓋日漸增長的蘇聯核威脅——————這才只能轉向MIRV,以求得更高的彈頭數量。

從純粹核實戰派的角度來看,最好的就是大量的(高精度)單彈頭導彈,這樣可有小梯度地/有限地升級。但是這樣——很大部分核實戰的方案一樣——會很貴。

@楊驊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MIRV技術及其代表的爭論先於「SALT I談判和相關協定的達成」。


海因的觀點吧

但我認為不全是,mirv大大增加了icbm突防能力

其次也降低了陸基威懾的成本

還增加了icbm攻克硬目標的能力


稍微說一下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對。

因為攻擊目的不同,核彈頭在引爆高度上也會有所改變。如果要攻擊地下設施,那就不能採取空爆殺傷地表人員與設施,如果要針對軌道設施進行EMP打擊,就不能攻擊地表以及地面目標。

於是為了雙方能友善且徹底的在第四次世界大戰(如果還有足夠多的活人的話)時候使用木棒等武器,就要用這種方式徹底的摧毀工業能力。


個人淺析:

MIRV增加了彈頭數量減少了彈頭當量,這種設計可以更好的摧毀一個分布不均勻的工業城市。

中國曾在上世紀末期發表過一篇關於核武器打擊的論文,該論文詳細闡述了當今世界各地主要城市的工業區分布與打擊模式。

該論文指出,在未來戰爭中,單枚大當量核彈無法有效摧毀一座城市,而面對不同地形的城市,單枚核武器的打擊效果各顯不同,無法保證作戰指標,因此提出了多枚低當量彈頭分布轟炸的作戰模式,即MIRV。

該論文曾列舉多種事例加以論證。如:洛杉磯地形屬於海岸山地城市,靠近內陸有山脈阻擋,因此應使用5枚彈頭對城市進行上3下2的部署方式才能徹底摧毀城市

(具體內容遺忘,可能有所漏洞)


不完全是的,雖然在彈頭數量一定的前提下,理論上多彈頭導彈的生存性是要弱於單彈頭的(正所謂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但這僅限於固定陣位、在首次核打擊中易遭摧毀的井基彈,這也是為什麼冷戰後在井基彈方面美國撤裝能裝十彈頭的「和平衛士」只留單彈頭「民兵」的原因之一。

而陸基機動式導彈和更加隱蔽的潛射導彈裝備多彈頭在生存性方面的擔憂則遠小得多。

而且分導式多彈頭導彈具有以下優點:

1.彈體利用效率高,一枚導彈攜帶多顆彈頭,打擊效率高,這點對於攜帶大量導彈的戰略核潛艇來說更加明顯。

2.突防能力強: 由於彈頭數量多,飛行軌道不同,反導系統難以全部攔截,並且可利用多彈頭的空間攜帶各種誘餌協助突防

3.破壞力大: 可通過合理規劃提高彈頭破壞效應,通過多彈頭的交叉火力打擊彌補大當量單彈頭導彈殺傷半徑邊緣破壞力不足的缺陷

4.核威懾能力靈活: 通過靈活增減彈頭數量即可適應國家核戰略的調整

5.打擊精度高: 分導式多彈頭導彈具備末制導艙控制彈頭的投放,比單純採用慣導的單彈頭彈道導彈具有更高的命中精度

6.相比維持更多數量的單彈頭導彈,節省總維護成本

分導式多彈頭技術出現後,迅速成為各核大國戰略導彈中必不可少的尖端技術,如此受重視和青睞,可見也不是規避條約限制一說所能解釋的。


不是。

SAC最初想要一萬枚民兵,麥克納馬拉認為一千枚就夠了,MIRV是妥協,希望在不增加導彈數量的情況下盡量擴大核武庫。


毛子後來似乎也有輕型ICBM海淹沒反導系統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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