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大牛,我朋友被人打了怎麼用法律保護自己討回公道?
可能我描述的不太清楚,我分段詳解一下。
首先說明,
1.我不是來這裡吐槽或者尋求心理安慰的,而是希望找到辦法捍衛權益的。
2.這個世界上好人佔大多數,好的警察也佔大多數,至少我認識的一些刑警武警及自己當警察的朋友都還是不錯的,但是不排除警隊中還是有一些昧著良心混飯吃的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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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我有一朋友某天下午到政府部門辦手續,在拍照片採集信息排隊的時候碰到不講理的插隊的人,兩個人爭吵起來,對方先動手打人,當著排隊的十幾個群眾打了我朋友,對方人高馬大打了他幾十拳把他打得渾身是傷,過程中朋友無力還手。幾回合後兩人被身邊的人拉開,我朋友報警然後兩人都進了警察局。
調解:
進了警察局已是下午5點多,過來兩個警察將倆人帶到一小房間,看朋友傷得比較重就主動過來要求調解,希望兩人握手和解。此時對方態度非常惡劣,打人之後依然在旁邊笑,警察不管,隨後對方岳父趕到,穿著彩色羽絨服非常風騷不像個好人,過來問朋友傷得如何想賠錢了事,朋友說不差錢只想要公道,他直接走回小房間找女婿。
調解不成後警察發驗傷通知書,朋友前往醫院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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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只是驗傷報告,尚未進行法醫鑒定)
腦外科:
頭部創傷,左耳後創傷,後腦頭皮紅腫,面部擦傷,頭痛頭暈明顯。
顱腦CT未見外傷性改變。
胸外科:
外傷創正面及左胸,咳嗽,胸部挫傷。
胸部CT未見明顯病變。
心內科:
心電圖,竇性心律不齊,QRS電軸右偏
心臟彩超顯示右心房三尖瓣輕微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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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從醫院回來之後「換了另外一個值班警察」,在警務辦事大廳將朋友驗傷報告及CT臨時報告拿到裡屋去複印,然後退回,態度愛理不理。
過了片刻對方及家長也從醫院驗傷回來,該值班警察立刻將其夫妻及岳父共3人叫進一間小隔間,出來之後表情輕鬆,並回到辦公大廳台前對朋友態度極差,朋友要求筆錄口供過程中該警察多次打斷朋友口述的過程並反覆強調他要處罰的結果是不管誰是誰非兩個人都處罰,也不顧及朋友傷得比較重,甚至在朋友面前提到「你的驗傷報告只是比他多了一個胸部挫傷」,對方頭部受傷,手上有傷,搞笑的是對方手上的明顯就是打我朋友打的,而他頭上的傷都不知道是哪來的。該警察隨後反覆催促朋友接受調解趕快做完筆錄,並多次打斷其錄口供,阻止朋友打電話求助,並暗示如果他處罰就會將朋友檔案上記下一筆,影響政審及前途,搞笑至極,他好像完全沒搞清楚誰才是受害人,明顯有偏袒之嫌,故懷疑其是否收錢。
另,該警察見對方錄完口供之後身份證遺留在辦事大廳桌上便主動電話對方叫他回來取身份證,對朋友的惡劣和對對方的殷勤真是讓人覺得噁心。
隨後該警察並提及第二次調解時間定在一周後。
面對這樣不公正的警察和這種粗暴無恥的暴徒,我朋友很無助。
那次被打之後朋友的後腦勺,肺部及左胸受傷,連續幾天頭暈頭痛,晚上氣喘難以入睡。對方除了打人手受傷之外安然無恙逍遙法外。
最後,請問各位律師,和法律大牛們:
1. 如果要運用法律懲治這個無恥的打人者,應該怎麼做?
2. 受害人能否主動要求調用照片採集室內的錄像資料?(已確認房間內有安保攝像頭)
3. 如果不同意調解要求按程序處理警察能給出哪些合法的處罰?
4. 如果有律師或者相關專業人員有辦法讓打人者收到處罰請直接私信我!定有酬謝
鑒於題主補充了問題,補充幾點。
1.對警察態度不滿可以找公安機關投訴。如果認為有違紀行為比如收受好處,可向檢察院舉報,如果警察是黨員可以向紀委舉報。這是針對警察而言。2.對於爭議本身,可以自行提起訴訟,法院立案是按照民事案件立案。你的權利按照法律應該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賠禮道歉的請求權。除此應該沒有其他請求權,說白了主要就是賠錢和道歉。3.你反覆強調用法律處罰對方,用到了逍遙法外一詞,但可以明確說,在民事框架下就算是起訴到法院也不會把人家拘留或者逮捕。如果是希望像報道里的罪犯被抓起來的等待法院受審那樣。那麼需要把這起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你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立案(理由可以是故意傷害罪),要求法醫鑒定為輕傷及以上。刑事案件不是靠當事人起訴的,是需要檢察院公訴。4.針對你的補充問題:a,要用法律的途徑可以起訴(民事案件),或著向公安機關報案(故意傷害案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需要法醫鑒定輕傷及以上,對於警察可能違法的行為可向檢察院舉報。b,訴訟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調用。c,可以作為證據提出,采不採納,效力如何還需法院進一步認定。d,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最多15天。。。。。如果轉化成刑事案件可能就得對打人者拘留和逮捕了。~~~~~~~~原答案~~~~~~~~
慪氣晚上睡不著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權依據。通俗講這個不能作為任何訴求的理由。(除非是因身體受傷導致無法入睡)
腦部受傷,肺部受傷,心跳加快有侵權責任法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
但注意!不是你說渾身是傷,就得聽你的。鑒定結果是輕微傷,連治安管理處罰的拘留或者罰款的標準都達不到。警察不太上心也是正常且合理的,你就是個輕微傷啊,你想怎樣?我給你端個茶倒個水,再幫你把對方痛打一頓??一個打架鬥毆的小案子,警察還得幫你定時間調解。調解就是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我知道你朋友在道德上有理,阻止插隊和後動手,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優勢的地位,而且雙方都有受傷,整個事件就是個簡單的打架鬥毆,原因不重要。綜合來講,沒看出警察不對的地方。以上可參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最後,你已經先入為主覺得警察因為這點小事就收錢的,去找法律又有什麼用呢?如果覺得鑒定結果有問題可以申請重做,不過估計錯過了最佳時機。
最後的最後,我的答案語氣可能是刻薄了一點,不過我懂你的心情,因為你的朋友是抱著做好事守規矩的心結果熱了禍端。但是你要想到雙方都受了傷,對方賠了錢也算是多多少少有了教訓,以後就算照樣插隊心裡也要有個梗。
你的朋友不插隊,這是對的,是優於很多中國人的優秀品質,但不要因為這次受了點委屈就降低了自身的道德要求,不然豈不淪落到和那個插隊的人一個檔次?才不要變成自己討厭的哪種人呢(¬︿¬☆)。打都被打了,爭取多賠點錢,至少在道德和心理層面,對方已經輸了不是么?由於本人在法檢系統內部工作,說幾點比較靠譜的解決辦法。通過題主的描述,可以看得出在這起事件中對方可能和警察的關係不一般。在這裡給你建議三種方式解決。一,看你的傷情是沒有構成輕傷害的,這種情況下是不符合故意傷害的立案起點的。所以說在個人請求刑事方面是不行了。當然有人說這起事件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這個是有可能的,但這個罪名危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和個人關係不大,況且其啟動程序是由公安直接立案。這種情況不建議你去檢察院反映,因為檢察院也對這種非自偵案件是不想插手的。除非你有特別關係。二,構不成刑事案件就只能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這個就需要你去法院提起訴訟,告侵權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這種情況下你不需要接受公安的調解,那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應當對這種行為對對方處以一周到十五天的拘留。三,去紀檢委反映警察的不作為,就直接反映為你處理此事的警察,這個需要不停的去找,在目前這個形勢下,紀檢委會找他們的領導了解情況,通常領導是不會為這種小事為一個小警察擔責任的,你的事情最起碼會得到正常處理。到時警察就會主動找你了,他對你的態度就變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看對方是不是公職人員,如果是的話你就去他們單位找領導直接反應,稍微說點威脅的話也不過,通常他們單位的領導會給他施加壓力。到時就是他找上門來和你和解了。當然最後這招比較損,也是最快的解決辦法,當然在經濟上也是比較划算的。 再補充一些吧,像你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最後一種方式是對你最有利也最高效的。因為畢竟咱也只是老百姓,去法院耗不起那時間和經歷。
你既然都說是法律嚴懲了,法律可沒規定把人打成輕微傷就要判刑,如果警察「嚴懲」了對方那才是徇私枉法。況且你朋友也打了人,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事情演變到後面就是打架鬥毆,你如果非要公安機關進行處罰,也只能是各打50大板,對方被治安拘留了你朋友也得陪著。順便說,治安拘留也是會留下案底的。如果這件事是按這樣的劇本來的:你朋友制止對方插隊,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進行勸導,對方不但不聽反而動手打人,你朋友二話不說掏出手機就打110,那你朋友的腰板就直了,可以拒不調解要求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人者進行行政處罰。
目測輕微傷。
沒讀卷,我都無法認定是否為互毆。你跟你朋友有利益,更不能只聽你一個人的。不過根據我經驗一個人躺下讓另一個人從頭打到尾不還手基本不存在。你描述的除了警察態度問題其他的都可以忽略。
什麼警察搞笑至極誰是受害人都不清楚,什麼對方打人不管,什麼對方岳父穿彩色羽絨服不像好人……你告訴我什麼顏色的羽絨服像好人?!你讓鴨鴨波司登南極人鄂爾多斯每年生產那麼多彩色羽絨服的大廠怎麼辦?!
給你幾點實用的。
覺得警察態度不好可以投訴,但建議不要,不是嚇唬你,我從你的敘述上建議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而且畢竟警察還沒裁決呢,你得為結果著想。傷情鑒定結果不滿可以申請複議。對案件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複議。最後建議你也買一件彩色羽絨服,因為我特么穿的就是彩色羽絨服!光白色紅色黑色不單調嗎?冬天本來就見不到綠。這就是「操作空間」,遇到這種事除非你能找到官大一級的「操作」對方,否則按照流程走肯定是你吃癟吃到死。
問題過去很久了,但還是說說身邊人的經歷,給後面來的同學一個參考。
先說經歷這一次衝突後的結論:
1、沒達到輕傷,公安局能做的就是調解,依法也沒有處罰。2、達到輕傷,可以調解,也可以不接受調解,去法院起訴判刑。判刑以傷為準,無所謂誰對誰錯。輕傷量刑一般是1~3年。
當時具體的情況,我認為描述的比較客觀了。
對方擋路,我方出言不遜,對方揮拳,我方還手。對方力量佔優,我方傷較重,鑒定輕傷1級,對方手骨骨折,輕傷2級。部分衝突過程有監控,後來現場轉移,監控被遮擋。親戚的主觀轉述就不多說了,主要是氣不過對方壯男先打兒童(突然出手,女孩眼睛被打腫了),親戚(孩子他爸)上前理論然後發生衝突。對方打完人還試圖逃跑,後被熱心的群眾攔下。報警後對方非常囂張,態度蠻橫,拒不道歉。
題主的情況在道德上情理上更佔優,我的親歷案例里只有對方先動手這一條是對方理虧。然而道德佔優在派出所沒卵用,警察蜀黍只以結果論處。誰更慘誰被傷害更大,依法誰被賠償更多。
當時這件事和家裡人去了很多次派出所,也思考了很多。法律並不是用來伸張正義的,正義本身就值得討論。法律是社會的公共約束,是關於「行動——懲罰」的一個規範。
經歷這麼一檔子事以後,我總結了幾條經驗:1對於違反公共秩序破壞公德的惡人,要找公正第三方維持秩序,而不是自己出頭。比如在超市有人插隊,找收銀員、超市的經理來管束插隊的人,不要與惡人對話。2盡量避免發生肢體衝突,不過這條說了也白說。3一旦發生衝突,一定不能讓對方逃逸。如果對方逃掉了,有監控也找不到人的。謝謝!
個人不能同意上述幾位的觀點,我認為打人者的行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首先科普一下什麼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1],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打人者在公共場所對阻止其插隊的人進行毆打,不應單純認定為人身傷害行為,而是一種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其從主觀故意上,不僅是要對阻止者進行毆打,更是一種挑戰社會,蓄意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插隊本身就不具備合理性,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對於善意的勸阻者使用暴力手段,應當屬於隨意毆打他人,也就是沒有特定目標,誰勸阻就打誰,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情節也是很惡劣的,並且必然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後果,從行為的主體和主觀要件包括侵害的客體來看都是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的。主體是自然人,主觀故意是破壞公共秩序,行為是毆打他人,結果是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所以我認為公安機關應當以尋釁滋事罪立案處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尋釁滋事罪只需有毆打行為,不需要必須出現傷害後果。
你要分清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自己去法院打官司,刑事責任公安認為不立案的話,你可以信訪投訴或者找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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