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但是宣戰/媾和權在國會,這在實踐中會不會產生問題?

比如美國總統在沒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命令軍隊向他國進攻,軍隊服從不服從?如果服從的話,那不就成了事實上的宣戰么?或者國會決定與某國媾和,總統下令軍隊不得停止作戰,這不又打起來了?還是我對宣戰媾和權的理解有誤。。(當然事實上他們應該是預先商量好的吧,如果問題有意義的話希望在這裡作為特殊情況討論一下)


有關總統與國會之間宣戰權的問題非常有趣。事實上,總統在二戰後幾乎架空了國會的宣戰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美國通過國會宣戰這一途徑所進行的最後一場戰爭(很令人驚訝吧),之後的朝鮮戰爭、越南戰爭、伊拉克戰爭、阿富汗戰爭都不是通過先國會宣戰、後總統派兵這一法定流程進行的。總統往往通過小步試探前進的薩拉米腸戰術(具體解釋見下文),繞過國會授權這個麻煩的過程,達到不宣而實戰的目的。

有關這一問題我曾讀到過一篇非常好的文章,來自STRATFOR 智庫創始人 George Friedman。 我自己翻譯了這篇文章,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原文鏈接:http://www.stratfor.com/weekly/20110328-what-happened-american-declaration-war

美國的宣戰制度究竟發生了什麼?

by George Friedman

翻譯:曹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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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新書《下一個十年》中,我花了大量的篇幅來考慮美利堅帝國與美利堅共和國之間的關係,美利堅帝國是如何威脅到美利堅共和國的存在。如果這兩種觀點在某一問題上會產生較量,那就不得不提到原本美國憲法上所規定為國會所擁有的宣戰權,以及二戰後對這一規定的背棄。美國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帝國主義國家所看重的利益和美國作為一個共和國所關注的原則與遵循的道德在這一點上面發生了激烈的碰撞。

二次世界大戰是美國通過正規宣戰途徑所進行的最後一場戰爭。這場戰爭無論根據國會通過的預演算法案還是根據憲法上的要求,都符合戰爭經國會授權這一原則。我認為之所以需要經過這個流程是出於兩個原因的考慮。第一點是它防止了總統在不經過民意代表(這裡就是指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將整個國家拖入戰爭之中;第二點,給予總統一個特殊的方式在緊急時刻發起戰爭,它在賦予了總統一定的權力時也明確限制了在沒有宣戰的情況下總統禁止去做的事情,賦予總統權力同時限制了其權力。它授權總統在軍事行動時擁有不容置疑的權威,同時也讓總統對戰爭承擔起了責任。宣戰對於公眾來說意味著他們被告知將在未來負擔起額外的重擔,無條件的接受國會已經通過的決議—進入戰爭狀態,國會每個成員的投票結果都會公開給大眾知曉。

幾乎所有的美國人都聆聽過富蘭克林.羅斯福在1941年12月8日的國會演說:「昨天,1941年12月7日,一個我們遭遇惡行的日子,美利堅合眾國遭遇了日本帝國海軍與空軍所精心策劃的突然襲擊。我懇請國會宣布,由於在周六,12月7日,日本發動了無緣無故而又膽怯懦弱的偷襲,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帝國已經進入了戰爭狀態。」

那是一個威嚴而又莊重的時刻,在國會的授權下,美國公民眾志成城的意願得到了聲張。毫無疑問,人們願意承受這樣的負擔。日本確實偷襲了美國,這使得宣戰這一決定變得更加容易。但是美國國父們的初衷是:進入戰爭狀態的路徑應該是困難的,而一旦戰爭狀態開始,總指揮官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放棄宣戰

幾位原本亟需國會授權才能進行戰爭的總統卻需要放棄宣戰的流程,這聽起來有些奇怪。有幾個失敗的總統就是和不宣而戰有關的:杜魯門因為朝鮮戰爭而沒有讓自己獲得連任,約翰遜也被越南戰爭擋住了連任的腳步,小布希在阿富汗和伊拉克都發動了戰爭,雖然他完成了兩個任期但多數時期都是不受公眾歡迎的。儘管他們的遭遇並不完全是由於不宣而戰所導致的,他們發動這些戰爭的合法性都受到了質疑。這些就是由於沒有遵守憲法所規定的流程而成為存在政治爭議的案例。

為了理解戰爭與法律規範是如何被分離的,我們必須從美國歷史上第一樁重要的不宣而戰的對外案例—朝鮮戰爭開始。當北朝鮮入侵韓國時,杜魯門首先向新成立的聯合國安理會求助。他希望獲得聯合國的國際制裁授權,該意願的可行性因為當時蘇聯在另一議案上對安理會進行抵制而受到了保障。

杜魯門認為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能夠取代美國國內的宣戰要求是出於兩項考慮。第一,他聲稱這不是一場嚴格意義上的戰爭,只是在聯合國憲章下進行的一場「政治行動」。第二,聯合國憲章所締結的條約已經暗含了當聯合國下達戰爭命令時美國必須參與進來。國會授權美國加入聯合國是否意味著美國有義務在聯合國的命令下發動戰爭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因為這意味著由於國會已經授權進行政治行動從而可以繞開宣戰這一步驟。無論答案是什麼,杜魯門已經開啟了不經過國會宣戰而發動戰爭的先例。

如果上述的案例是開創先例的話,有關宣戰重要性最深入的爭論發生在核武器問題上。從1950年代開始,核戰爭風險的增加與朝鮮戰爭同時進行著。人們都能夠理解一旦核戰爭爆發,無論是由蘇聯的襲擊或者美國的襲擊引起,時間與保密性的考慮使得國會在第一時間發起宣戰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構想中,蘇聯發起了第一輪的進攻,留給總統下令進行反擊的時間只有幾分鐘,沒有時間來完成憲法上的預訂步驟。在那種情況下,完全有理由去質疑憲法已經不能處理大眾所面臨的軍事威脅。

核戰爭曾經被視為最現實軍事場景之一,其他所有形式的戰爭與之相比都顯得很平淡。只有核武器才能被稱為「戰略武器」而其餘武器在戰爭中的位置都要相形見拙,而在憲法中核戰爭與普通戰爭的地位卻平起平坐。如果是那樣的話,憲法的程序不再適用於核戰爭就不應被視為一種借口。

形成悖論的是,儘管核武器代表著最強大的殺傷力,但是其研發卻是在一個極其秘密的環境下。除了面對蘇聯的核威懾之外,還存在著一個相當激烈的秘密戰爭。發生的地點從背後歐洲的盟友延伸到剛果,從印尼到拉丁美洲。準確的說,由於核戰爭的威脅是如此的恐怖這樣的秘密戰爭是無處不在的,它已經成為了一個謹慎選擇下的替代品。所有的這些行動曾經都是被組織的。企圖暗殺一位蘇聯的官員或者興建一支秘密部隊來抵抗蘇聯的秘密部隊在未經宣戰的情況下是不被允許的。冷戰是一系列內在關聯但又分立的行動,由理論上不被允許的秘密部隊較量構成。如何對這些小規模而又需要進行保密的行動通過國會進行宣戰呢?

接下來是對盟友的支持,選派教導對他們的軍隊進行訓練。這些教導並沒有直接參与戰爭,但是卻給予戰鬥力量建議和方案。在許多情況下,這已經成為了一種人為的區分方式:教導員在行動中陪伴著學員們,部分教導員會在行動中死亡。但是這在傳統理解上並不能稱為戰爭,因此宣戰也並不是必要的舉動。

在越南戰爭來臨的時候,從軍事援助到派遣教導員到教導員進入戰鬥直到最後演變為美國派遣軍事力量參戰,整個相變過程是非常微妙的,如果在上一個節點沒有進行宣戰的話,那麼在這其中任何一個節點都沒有充分的理由進行宣戰(譯者註:& 中所闡述的臘腸戰術)。約翰遜總統並沒有向國會要求宣戰,而是利用了Tonkin Gulf 中的一起偶然事件通過了一項國會決議,他把這項決議解釋為等同於戰爭。這裡的問題是如果他如果向國會要求正式的宣戰請求時他並不一定能夠獲得通過,而約翰遜也沒有去嘗試。

約翰遜所做的是利用冷戰時美國總統的先例,從朝鮮戰爭到核武器戰略,從秘密戰爭到臨時性戰略意圖的微妙區別,為了能夠在Tonkin Gulf決議上發動一場重要而又大規模的戰爭,他並沒有去試圖要求國會進行宣戰。這也代表著一項突破。在越南戰爭的問題上,規避宣戰沒有什麼合理的或者符合實質正義的動機,純粹是出於政治因素的考量。

約翰遜並不知道他是否可以獲得國會的宣戰,公眾也可能沒有做好進入戰爭的準備。從這一點上來說,與其去爭取國會的宣戰,不如利用之前的先例簡單的避開宣戰而直接進入戰爭。在我看來,在那個時刻,憲法對宣戰必要性的規定已經崩潰了,約翰遜的總統任期也是如此。從事後看來,他非常需要國會進行宣戰,如果他能夠獲得國會的授權,越南戰爭就不會失敗,他的總統任期也不會失敗。由於越南的失敗來源於公眾認同的缺失,他之前的決定顯然是錯誤的。但是它也為之後而來的所有事情鋪墊了一套新的戰術,通過國會的決議而不是正式的宣戰程序來達到戰爭目的。

自從那次戰爭之後,國會通過了「戰爭授權動議」(War Powers Act
用來識別哪些戰爭是可以在國會允許前開始進行的。但是,國會選擇了繞開宣戰而偏好通過決議允許戰爭開始,並不是人們原本所想的回到憲法制定的宣戰流程上,如果需要的話(像二戰那樣)這一流程能夠在戰爭真正開始之後補上去。他們做出這一選擇的理由與總統們的相類似:授權一項已經進行的戰爭政治上要比喚起一場戰爭更加安全。

所有這些事實都容易產生這樣的斷言,美國總統作為總指揮官的權力使得他能夠不通過國會的宣戰就進入戰爭中,這個想法從核戰爭的背景下產生而現在已經擴展到了認為所有的戰爭都是由總統處置的。從我簡單的閱讀中發現,憲法在這個問題上寫的非常清楚:國會被授予權力來發動戰爭。在這個時候開始,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有權力自由地按照他認為最佳的方式進行戰爭。但是現行法令中的語言與憲法的語言看起來是有分歧的,這顯然是一個複雜的研究領域。

所有這些都發生在美國成為唯一的世界性全球力量—環球帝國之前。環球帝國的定義是指美國正以越來越快的節奏發動戰爭,從科威特到海地,從科索沃、阿富汗再到伊拉克,以及之後越來越多的武裝行動。到現在的利比亞戰爭時期,美國已經到達了連國會決議都不需要的地步了。

有人說美國沒有任何先例可以用來作為襲擊基地組織的依據,理由是基地組織不是一個國家而只是一個設置在他國國內的集團組織。因此,小布希並不能希望師出有名的去請求國會的宣戰。但是他找到了一個可以利用的先例,托馬斯.傑弗遜曾經要求並且獲得國會了關於對Barbary 灣海盜的宣戰。這個宣戰聲明授權了傑弗遜發動了針對某個他國國內海盜組織的戰爭,就像這個海盜組織是某個國家一樣。

如果布希在2001年9月12日向國會要求對基地組織的宣戰,我猜測它能被壓倒性的通過,而且公眾也已經能夠理解此時美國處於戰爭狀態並且將持續到總統認為合適的時間。總統可以有機會自由地採取他認為合適的行動。羅斯福並沒有對入侵 Guadalcanal,派遣部隊進入印度與進軍北非的行動要求特別的許可。在抗擊日本、德國與義大利的過程中,他可以自由地發動他認為有必要舉行的戰爭。同樣的道理,在9月12日地宣戰能夠給予小布希在他認為合適的地點與時間自由地對基地組織發起進攻與包圍的權力。

將阿富汗與伊拉克戰爭軍事策略是否明智放在一邊,它的法律與道德基礎已經可以清楚的看到了,只要總統兼總指揮官看到有採取軍事行動打擊基地組織的必要性,這個行動就能夠被採納。與此相類似的是,作為總指揮官的羅斯福在許多方面都篡奪了公民憲法賦予的權利,比如從審查到拘禁日裔美國人等。沒有遵守日內瓦公約的戰爭犯被軍事法庭執行了槍決。在戰爭時期的國家存在著與和平時期不同的法律與期許。許多在布希執政時期反對其對隱私權干預的指責也曾被用於對羅斯福政策的批評。但是羅斯福是被國會宣戰授權的,他擁有在戰爭時期的全權指揮權力。然而布希並不擁有這個,他站在戰爭與和平的中間地帶。

一個曾經可以被避免的困境是大量對於區分美國是在打擊犯罪者的恐怖陰謀還是在發動一場對於外國軍隊的戰爭這兩種不同狀況的迷惑。如果是前者,那麼戰爭的目的是懲罰罪惡,如果是後者,那麼戰爭的目的在於消滅敵人。想像一下在偷襲珍珠港之後,羅斯福按照911以後的做法許諾追捕每一位曾經襲擊珍珠港的飛行員並把他們交給正義的審判,會是怎樣的一個結果。然而他並沒有選擇喚起對一個國家的敵意以及被那些軍隊代表卻無法為軍隊行為負責的人們。戰爭的目的是防止日本再一次的戰略行動,而不是去懲罰那些行動者們。

我認為宣戰是戰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尤其對於那些會頻繁被捲入到戰爭中的大眾們。它能夠完成一系列的任務。首先,它能夠使得國會和總統在戰爭決定上背負著同等的責任,這樣他們就不能選擇模稜兩可了。其次,它向民眾確認了他們的生活從現在開始將會發生改變以及他們將要承受起額外的負擔。第三點,它賦予了總統用以代表民眾發動戰爭所需要的道德和政治上的權威並且迫使每個人都需要為戰爭分擔起道德上的責任。最後一點,在完成宣戰的政治流程中,許多戰爭可以被避免。當我們回顧二戰後的一些戰爭時,它們是否為國家利益而戰至今都不是清晰而明確的,那些總統是否會因為被法令所限制而能夠被更好的記住也是不可知曉的。一次宣戰會同時給予和限制總統的自由,正如它原本被設計的意義。

接下來我開始關於美利堅帝國的敘述。在這裡我不會對這個定義做出論證,只是做出簡單的斷言。在追逐霸權的目標時最重要一點的是大眾的呼聲沒有被壓倒。正是在宣戰這一點上帝國的利益可以壓倒公眾原本那至高無上的權力。

在這裡存在著非常多的複雜性。核戰爭並沒有被廢止。美國已經與聯合國以及其他國家締結了條約。秘密行動是非常必要的,軍事援助同樣也是,這兩者都會引起戰爭。我的意思並不是不能對現實情況的持續提供便利。我只是覺得面對憲法的含混其詞對於公眾來說是致命的。如果可以這麼做,那麼什麼是不能做的呢?

我的讀者都知道我遠不是一位反戰分子。舉例來說,雖然我對利比亞戰爭懷著一些疑問,但是對於認為這是一場低開支,政治上合適的措施的觀點我持有贊同的態度。但是我並不覺得有必要存在著在敵對行動開始後很短的時間裡總統不需要獲得國會的授權就發起戰爭這樣的可能性。同樣的,我也認為無論是國會還是總統都沒有權力將決議替換為宣戰,他們也都不應該想去這麼做。從政治上說,這樣的行動經常會給總統帶來災難。從道德上說,為了發動戰爭而去調配公民的生命要求非常小心地關注法律和程序問題。

我們對於共和政體準則遵守的增加看上去是非常合理的,就像我們國際實力和利益的增加那樣。這些義務看上去是不那麼方便的,它們原本正是為此目的而設計的。戰爭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在通往戰爭的道路上總統們與一些國會議員們應該走的不那麼順暢。國會成員們不能夠躲在那些在困難時期給予總統戰爭機會的模稜兩可決議背後辯解著他們原本的意圖並不是他們的投票所給出的結果。關於是否進行宣戰的投票可以結束這樣的模稜兩可。綜上所述,它能夠防止公眾成為被他們領袖拖入戰爭泥沼的犧牲品。戰爭是否可行應該被聚焦在處於心煩意亂狀態下的大眾們的意志之上,而不是別的什麼東西。它會將投票變為一場生存或者死亡的選擇,一劑對於我們尚處於青春期政治的催熟劑。


第一眼看到這個問題覺得沒有意義,但是在網上查閱了半天,發現這個問題還真是個問題。。。

下面搬運、總結一下剛才在網上查閱到的大致結果(大部分來自於維基百科),希望能有美國政治方面的大神來作詳細解答——

一、維基百科「軍事制度」詞條上說:

「例如美國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二、於是我想找到一個「越過國會不宣而戰」的例子,二戰後美國打的越南戰爭、伊拉克戰爭都是沒有正式宣戰的。那麼這些戰爭是不是都「越過了國會」呢?於是我去查了維基百科「越南戰爭」詞條,上面說:

「美國國會於(1964年)8月7日通過「東京灣決議案」,授權總統以他的判斷動用包含武力在內的一切行為來應付此事件(東京灣事件)。這事實上給予了總統約翰遜在不經宣戰的情況下發動戰爭的權力

這麼說就算是不宣而戰,總統動用軍隊也是要經過國會授權,那麼國會為什麼會給出這種掩耳盜鈴的授權呢?打都打了,幹嘛不宣戰?

三,於是我又去查了維基百科「宣戰」詞條,上面這麼說:

(1)

美國憲法只說明「國會有權力……宣告戰爭……」,而沒有提及宣戰聲明的形式,故一些人認為經國會通過並授權的軍事行為是「宣戰聲明」。這個概念並無在美國法律制度中證實。榮·保羅和一些人則爭論明確的宣戰聲明實際上是憲法要求。

[2]

聯合國參與韓戰後,很多民主國家把他們的戰爭行為標籤成其他東西,如「軍事行動」或「武裝回應」,例如在美國參與越南戰爭時。法國和一些國家的軍事制度包括很多殖民地,他們以警衛行動來干涉其前殖民地的事務,因為它們不能被視為「國際紛爭」。

不宣而戰是一種歸避憲法對宣戰者的保護,同時避免受到戰爭法的規限。不使用「戰爭」字眼似乎更符合公共關係。故此,政府多數不再發表宣戰聲明,改為委婉地稱其行動為「警衛行動」和「獲授權使用軍隊」。

(2)

「獲授權使用軍隊」可避免傳統對發動戰爭的限制,故常被用作「宣戰」的代替品。一般來說,必須獲眾多立法機構通過正式聲明,但「獲授權使用軍隊」可容許選舉出來的國家元首直接調動軍隊,而無須太多諮詢。此外,國際間對宣戰越來越多規限,「獲授權使用軍隊」可避免宣戰聲明的負面影響。

獲授權使用軍隊在民主國家中很常見。例如:美國在20世紀後半部直接參与了很多軍事事件,但從未正式宣戰。越戰和伊拉克戰爭中,美國國會授權使用軍隊,而不發表宣戰聲明。如上述,一些人質疑這些立法程序是否合乎憲法。

上面這些東西起碼說明了兩件事情:一是美國法律對「宣戰」的定義比較模糊,從而給了總統鑽空子的機會;二是出於現實利益考慮,現在美國國會也傾向於規避宣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把手中的開戰權力以「授權使用軍隊」的名目變相的賦予了總統。

那麼這麼說是不是現在的美國總統可以為所欲為了呢?就像題主說的那樣隨便攻打一個國家?

四,於是我再次搜索了下小布希打伊拉克時候的新聞,發現美國國會也不傻啊,詳見以下兩條新聞:

美國會強硬回應布希律師言論 倒薩一定要國會授權

布希不想與國會翻臉 對伊動武可能尋求投票支持

這兩條新聞告訴我,美國國會也不是吃素的~~~也在想方設法的把實質開戰權往自己懷裡拽,請看新聞裡面這兩段:

「美國國會在1973年通過有關開戰權力的決議,要求總統在派兵時需與國會磋商並取得國會批准,但此後的美國多位總統堅持認為他們不受該決議的約束」

「依照美國越戰時期制訂的法案,美國總統如果向對美有敵意的國家出兵超過60天,就必須獲得國會的批准。但其後上台的歷屆美國總統都稱該法案違憲而不予理睬。」

——小布希:1991年你們已經授權過我爹了,可以隨便對伊拉克動武~~

——國會:你麻痹你又不是你爹~~~

兩邊吵架的結果是: 2002年10月10日,美國國會授權布希在必要的時候對伊拉克動武,6天後,美國總統布希正式簽署這項決議。

——小布希:雙拳難敵四手啊,我畢竟不是我爹啊~~管他呢讓我打了就行

五、看了這麼多亂七八糟的網頁之後,我終於得出了一點結論:

美國國會實質上已經巧立名目、遮遮掩掩的賦予了美國總統愛打誰打誰的權力,但是根據資本主義制度的固有缺陷(權力制衡),美國國會還是會時不時的給總統使點絆子找找面子,意思是你想打誰我都會同意,但是你不能連請示的形式都免了啊??

純個人觀點,再次期盼有大神詳細解答


謝謝邀請,本來以上很多人已經答了不少了,但是個人覺得內容有些龐雜。所以個人列干條來科普一下吧。

首先,題主想到的「總統」與「國會」之間關於「戰爭權」的使用,是確實存在矛盾的。美國歷史上發生過上百次戰爭,到目前為止,只有五次是由國會正式宣戰,其餘都是「不宣而戰」。

然後我們來分塊聊聊這個問題。

一、美國憲法對戰爭權力的分配

  美國憲法第1條第2款規定:「總統是合眾國陸海軍總司令」,總統有權委任軍官、統 率和指揮武裝力量。但憲法第1條第8款同時又規定:「國會具有下列權力……籌劃合眾 國國防……宣戰……建立陸軍並提供給養……裝備海軍並維持補給……制定統轄陸、海 軍的條例。」將戰爭權分配給總統和國會,美國憲法的這種結構性安排體現了美國制憲 者所尊崇的權力制衡原則。

這條法律充分體現了英美法系最著名的兩個特點:第一,是互相制衡。

第二,模糊認定。

雖然作為本該最為嚴謹的憲法,但是這總共只有4300個單詞的美國憲法在戰爭權問題上語焉不詳。

這也出現了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宣戰權」案例,而這個案例是無法通過參照來認定的。

從當初憲法制定者們的意圖來看,限制總統的戰爭權應該是憲法關於戰爭權歸屬安排的主要精神。其次,關於憲法條文的解釋,是用了一種「角色定位「的方式來」有限解釋「的——其大意就是總統擁有的制定戰爭決策的權力之不過是在國會事實旨在抵禦外來 突然侵略的戰爭而已。憲法制定者的本意是使總統成為「最高的陸軍將領和最高的海軍將領」。「處於『最高位置』的陸軍將領和海軍將領不決定動用部隊的實際目的;他們指揮部隊是在執行別人所制定的政策。

而美國建國初期對於歐洲君主制的反思,讓他們覺得(主要是Madison一派)「戰爭權力」部門是最重要也是最需要限制的部分。所以他們設計了一種很尷尬的「反制衡」——講宣戰權給立法部門而不是職權部門。

這種制衡的設計,就正好導致了模糊認定,所以在後來的美國宣戰案例之中,這類東西就很大程度上成了「具體情境」下的「話語權爭奪」。

二、美國總統戰爭權的擴張

總統戰爭權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需求」產物,其來源背景就來自於美國的數次對外擴張,包括西進運動,從西班牙和法國的幾次土地購買,與墨西哥的領土爭奪,等等。頻發的戰爭需要,讓美國需要一類強勢的戰爭機器。

其中最著名的「美墨戰爭」就是一個典型,美墨戰爭是標準的總統跨權宣戰,且造成既定事實以後,國會才通過宣戰法。他所發起的美墨戰爭在美國歷史上開了這樣一個先例:總統挑起戰爭而國會予 以承認,而在美國這種「模糊認定」和「案例認定」的國家,這種先例對於後來者的推動力是巨大的。時任總統都以「戰爭措施」的名義使自身的戰爭權力得以大規模擴張,歷史清楚的表明,絕大多數戰爭都是「總統的戰爭」,即使經國會宣戰,總統是主導作用。

三、1973年的「戰爭權力決議」

70年代是美國陷入戰爭泥潭的年代,是二次婦女運動高漲的年代。更重要的是,這是一個「反戰」情緒高漲的年代,這段時間無論文學作品還是公眾言論,充滿了對於美國精神,美國政治,以及美國立場的質疑。但是除了這些事情以外,這個年代還有一個重要的事情。

「1973年11月7日,國會終於推翻尼克松總統的否決,通過了限制總統戰爭權 力的「戰爭權力決議」。其主要內容有:1.只有在國會宣戰、專門立法授權和美國本土 、屬地、美國武裝力量遭到攻擊及援救處於危險之中的國外美國公民時,總統才可以把 美國武裝力量投入戰鬥;2.總統必須在把美國武裝力量投入戰鬥後48小時內向國會遞交 書面報告,證明必須動用軍隊的理由、動用軍隊的憲法和 法律 根據,估計衝突的範圍和 時間;3.美國軍隊必須在總統向國會遞交書面報告60天內撤出,除非國會已經宣戰,或 以特別法批准動用軍隊,或延長60天期限,或由於美國本土遭到攻擊而無法集合,在確 有必要時,總統可以把軍隊的使用期限延長30天;4.國會隨時可以通過一項不經總統簽 署即可生效的兩院共同決議案,以終止美國軍隊的軍事行動;5.要求總統儘可能在派軍 隊到國外作戰以前同國會協商;6.總統必須每隔6個月向國會彙報一次。」

這是一次痛苦的矯枉過正:國會試圖糾正美國戰爭機器的過度集中,國會還試圖分享戰爭的決策權。但是,實際上這成了一個有美好願景的冷笑話,「從實踐上看,自1973年以來,美國總統在涉及「戰爭權力決議」的情況下使用武力進 行對外干涉達20餘次,包括解救伊朗人質、轟炸利比亞、入侵格瑞那達和巴拿馬、海灣 戰爭等等。在上述事件中,總統無一例外都是在國會未參與的前提下派遣軍隊的,即使 在軍隊已投入戰鬥的情勢下,國會的影響也相當有限。只要行動取得成功,議員們便滿 足於總統事後向國會的通報。」

而實際上來說,國會也並不敢剝奪總統(準確的說是決策層)「主動戰爭」的權力。。

四,結論。

所以是顯而易見的,美國的戰爭權隨著美國的擴張歷史和頻發的軍事事務,已經基本上從立法部門的國會完全轉移到總統為首的內閣職權部門,及時名義上通過「國會」發出的宣戰,大部分也是決策層的影響。雖然歷史上出現過限制內閣戰爭權的呼聲,但是就實際上來看,總統為首的內閣還是對於「宣戰權」佔有絕對的主導意味。

補充案例:

引用自美國的宣戰權_史歷千年

*美國正式對日本宣戰*

美國第三十二任總統弗蘭克林·羅斯福在日本偷襲美國海軍基地珍珠港後的第二天,向國會請求對日宣戰。他說:「昨天,1941年12月7號,將以恥辱載入史冊。美利堅合眾國遭到日本帝國海空軍蓄意的突然襲擊......我要求國宣布,從日本發動無緣無故和懦弱無恥的進攻這一天開始,美利堅合眾國和日本帝國已經處於戰爭狀態。」

美國國會參議院當天以82票對0票,眾議院以388票對1票通過了羅斯福的請求,正式對日宣戰,珍珠港事件也成為迫使美國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導火索。從美國對日宣戰中我們可以看出,宣戰權掌握在國會手裡,美國總統在派兵參戰之前,必須經過國會的批准,而這也正是美國憲法所要求的。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是陸海空三軍的總司令,但是宣戰、建立和維持海軍、制定統轄及管理陸海軍條例的權力交由國會控制。

*美國對越南的戰爭*

二戰結束後,越南擺脫了法國的殖民統治而獲得獨立。但是,整個國家卻南北分治,北越由胡志明領導的越南共產黨控制,南越由親法派控制。1963年,北越對南越宣戰,越戰爆發。當時的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繼續執行前任艾森豪威爾的遏制越南共產黨的政策,因為他擔心,一旦越共上台,共產主義會迅速擴散到周邊其它國家,因此就積極支持南越政府。

1964年8月4號,美國驅逐艦聲稱在東京灣受到北越巡邏快艇的兩次攻擊,幾小時後,林登·約翰遜總統就下令美國空軍對北越進行空襲。8月7號,美國國會通過了《東京灣決議》,准許作為軍隊總司令的總統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擊退針對美國軍隊的襲擊,以避免進一步的侵略的權力。從此,美國正式加入越戰並使戰爭升級。這裡,我們看到,雖然美國國會在&<&<東京灣決議&>&>中給對越開戰開了綠燈,但是並沒有正式宣戰。因此約翰遜總統的做法也招致了不少爭議。


排名第一的答案很有些混亂,而且後來開始訴諸感情了,我沒搞懂它的重點在哪。

關鍵不是在於爭權,而是戰爭本身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冷兵器到熱兵器,由募兵制到常備軍。

憲法中選擇的詞是Declare War,我看了他們立憲時期的原始記錄,開始是make war,認為太寬泛了,後來又有比如指揮、領導,最後選了這個給國會,總統可以指揮。

立憲時是18世紀,熱兵器剛剛出現,大部分冷兵器是要行軍到一個地方宿營、排陣,他確實需要一個宣戰的過程,到後來熱兵器越來越多、越來越發達,哪還有人宣戰?特別是到後來,平時的常規軍規模這麼大,誰宣戰誰是傻子!所以事實上二戰後美國就沒有怎麼正式宣過戰,現在其他國家間發生武裝衝突你聽說過有宣戰這個過程嗎?其實都沒有。頂多我發公告的同時我兵力已經過去了,這才是現代戰爭的特點。

但是越戰過後,國會曾經努力想把這個權利拿回來,1973年通過《戰爭權利法案》。每一個總統上台都會發一個聲明,說這個法案是違憲的,所以以後每次有戰事時就會因此發生摩擦。

總統和國會的爭執交到國會,本來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歧該由司法裁決。但最高法院又不判,說這是政治權利,不歸我管。有個憲法學者亨廷頓稱為twinight zone,就是黑白天的交界。

贊同留在此,掌聲獻給朱文莉老師朱文莉 - 北大國際關係學院

及其語錄,一周一更新:朱老師語錄 - 景天樓 - 知乎專欄


首先,國會授權的戰爭都有存檔可查(U.S. Senate: Art History Home)

基本的原則就是保持制衡的可能:

美國總統直接負責統帥軍隊,部隊自然要聽從總統的命令,這個毫無疑問,可以發動事實上的戰爭,但是不會以國家的名義宣戰(除非通過國會的同意)。

國會通過負責後勤(Fund等,國家不負責軍費,你自己看著辦吧~)以及保留國家級別的正式宣戰權利來間接操作。實踐中如果真的遇到不靠譜的總統,國會可以進行彈劾,通過罷免總統而拿回部隊的控制權。

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維基百科:

Declaration of war by the United States

War Powers Resolution

War Powers Clause


美國國會沒有法律授予的外交權。


國際法上有兩個概念,戰爭狀態和武裝衝突。宣戰是戰爭狀態,不宣而戰是武裝衝突。


一般不會,超過60天以上的軍事行需要國會授權(不是宣戰),而總統一般是不宣而戰,只有真正遇到敵對國家或者正義與非正義的戰爭,經總統呼籲,國會才會正式宣戰(二戰)。

如果產生矛盾,(超過60天,國會卻不授權)那麼總統還是可以調動一支軍隊——海軍陸戰隊。海軍陸戰隊是成建制的獨立軍種。擁有獨立的軍備預算和徵兵權。受參謀長聯席會議領導,但陸戰隊本身直接聽命於現任美國總統,總統可以無需國會批准就調用海軍陸戰隊到地球上任何一個地區參戰。這一點是美國海軍陸戰隊與其他部隊的最大不同。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動用武裝部隊必須得到國會批准,而海軍陸戰隊是惟一的例外。所以海軍陸戰隊通常直接被美國總統調動,第一批到達戰場。

當然,國會下定決心拆總統的台不給後勤軍需什麼的話,軍隊還是得乖乖回去,真那樣的話國會會被千夫所指,國會怎麼對付總統民眾不會太在乎,但是絕不能置海外的美國軍隊於不顧。

其實開打併不意味著宣戰,事實上動手了,但是名義上是用人權等各種借口進行「武裝干涉」,就是不說宣戰,被打的國家也沒辦法。

「或者國會決定與某國媾和,總統下令軍隊不得停止作戰」

現階段估計還沒有哪個國家能逼美國求和吧。。。再說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總統和國會難道不會保持高度一致嗎?

還是不太清除,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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