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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史上有類似赦免的案例嗎?在公開的檔案中是否有過類似記錄?


49年後我國法定的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大赦】

由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對全國已判罪犯普遍赦免或減刑。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

49年、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制度,而自1975年憲法起,大赦制度被取消,至今仍未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以來沒有實施過大赦。

PS:與此相對的,中國古代帝王頻繁有大赦天下之舉,尤以唐朝為盛。大赦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皇帝娶老婆、登基、冊立太子、太上皇駕崩、天災、皇帝生日、天下太平甚至遇到吉星天象等都有可能大赦天下,主要目的是為了彰顯皇室的恩德。而且唐代大赦的頻率相當之高,二百九十年共大赦了一百八十八次,平均不到十九個月便有一次大赦。

【特赦】

根據現行憲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發布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對於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這種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比如大赦與特赦一個明顯的區別是大赦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特赦後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條件,則構成累犯)。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曾經取消了關於特赦的所有規定。1982年憲法予以了恢復。

根據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主要實施過七次特赦。第一次特赦是對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其餘六次都是針對內戰戰犯實行,時間分別是: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

特別指出的是,1956年4月25日,一屆全國人大第34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並由毛澤東當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向全世界公布,對日本戰犯實施過無特赦之名而具特赦之實的赦免。

下面是1959年首個主席特赦令的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鬥,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我們的祖國欣欣向榮,生產建設蓬勃發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空前鞏固和強大。全國人民的政治覺悟和組織程度空前提高。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極為良好。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實行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已經獲得偉大的成績。在押各種罪犯中的多數已經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慶祝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勝利,慶祝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輝煌成就,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7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或以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PS:關於古代特赦,不得不說一下唐太宗的故事:「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按白話說就是李世民放三百九十個死囚回去探親,約定來年秋田自覺回來秋決領死。而死囚們押對了寶,乖乖的回來了(其實應該是唐朝保甲制度完善,不得不回,否則會連累家屬),全部得到了赦免,不用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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