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七在微博發布的數家團隊有關《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鑒定結果是否可信?為什麼?
請大佬們務必看完題目描述。謝謝。
從微博截圖過來。個人感受:這篇鑒定挑了最不像的細節進行鑒定,並且給人一種反調色盤的感覺。但我本來就是唐七黑,未免帶有有色眼鏡。所以想特地來問問大佬,這個鑒定結果是否可信?請不要說余飛以前怎麼樣如何專業,請從鑒定結果本身入手。謝謝!
【僅談程序和格式不談內容】
【授權對友軍全面開放,請直接轉載不必問我】【我的微博id:另一隻舊山亭http://weibo.com/u/6080458859】8月14日修改。
經評論區提醒,司法部16年12月發了新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規範,17年3月生效,原答案中引用的07版本已經廢止,因此刪去部分內容。
1.什麼是司法鑒定?
「在訴訟活動中,對於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 但同時「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在提出起訴前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相關事項的認定。」2.關於兩位鑒定人及余飛老師各自扮演的角色。
「按照司法鑒定人的資格模式的不同,可以將司法鑒定人,分為執業資格型司法鑒定人和專聘資格型司法鑒定人。」 鑒定書中籤名的兩位鑒定人應當屬於前者,問題的關鍵在於余飛老師是否屬於後者。 雖然余飛老師在微博曬出了聘書(同樣基於對吉琴琴小姐智商的信任,我不質疑該聘書真實性),但我依然不認同余飛老師專聘資格型司法鑒定人的身份。 在吉琴琴小姐提供的鑒定書中有這樣一段原文「同時,本所請教專業創作人員、著作權法研究學者、知識產權律師,聘請版權鑒定專家余飛先生提供書面諮詢意見。」也就是說余飛先生所作出的工作應當被定義為諮詢而非鑒定。 綜上,余飛先生所提供的意見應當只是若干種意見之一,只是許多道聲音中的一道,其法律價值,與眾多網友的分析沒有本質區別。(關於另兩位鑒定人的身份,從網友角度來說無法核實,希望司法部的資料庫早日完善。)3.檢材
「鑒定材料是鑒定的前提和基礎。材料收集是否符合規範化的要求,與材料是否符合鑒定的要去,是否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要求密切相關。」 由於檢材為吉琴琴小姐單方面提供,基於其一貫人品,對檢材客觀性持懷疑態度。4.檢驗過程嚴重違背原則
獨立鑒定原則:「對於多人共同鑒定的,仍應堅持獨立進行鑒定的原則。一方面,鑒定意見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種類之一,實質上是一種個人意見,是鑒定人憑藉其專門知識對某個問題作出的一種認識和判斷,鑒定意見是否客觀、正確,取決於鑒定人自己的科學技術水平和判斷能力,應當由鑒定人自己負責。另一方面,為了保障鑒定人根據科學技術進行鑒定,必須防止權勢、人情和金錢的干擾,堅持鑒定人獨立的進行鑒定的原則。 」在該鑒定書中出現了這樣的描述:「鑒定人結合余飛先生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與《桃花債》兩部作品人物關係、故事主線……再與所內其他司法鑒定人討論分析,最後形成本意見。」 討論分析已經是違法了獨立鑒定的司法原則,更何況是與其他與本案無關的司法鑒定人討論分析。該項原則性錯誤,使我們有理由質疑該項司法鑒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如果司法鑒定人本身都要藉助於與其他人討論才敢形成這樣的意見,那麼我們如何相信他自己對這項意見內心確信呢?
5.關於印章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同時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紅章和鋼印兩種印模;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標題下方編號處應當加蓋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鋼印;各頁之間應當加蓋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紅章作為騎縫章。」 該鑒定書僅在末尾蓋了一個紅印,並且上半部分殘缺。其他:鑒定書中被鑒定作品的名稱出現了《三生三世 十里桃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三個版本,自身都不能統一,再次質疑該鑒定書的嚴謹性。
總結:一份從內容到格式都非常不嚴謹的鑒定書如何能服眾?恐怕連鑒定人自己都很難說服。
另,本人表達能力不清,希望有大神可以發出更清晰更專業的版本。
欸,
客觀來講,兩位當事人經濟實力懸殊太大,唐七有錢找人鑒定,各種發聲洗白,但是結果並不讓我覺得有什麼可信度。之前有知友提議說,為大風眾籌打官司。
無論這話真假如何,出於什麼立場說出的,我看到時反而覺得莫名心酸和無力。論才學人品大風比唐七不知道高多少段數,但經濟人脈地位這些談起來俗氣但是無比現實的存在,大風真的和唐七無法抗衡吧。當年於正和郭敬明也找了律師打官司,證明自己沒抄襲。他們的律師也是說他們沒有抄襲的。
你進一家服裝店要買衣服,店老闆會說這家店的衣服質量差還貴,勸你別在這裡買嗎?
話說就這段對比文字里,唐七還有語病錯誤。「一棵桃花灼灼的山頭」是什麼鬼?來自知名法律博主,福建亞太天正律師事務所@福州郭律師 的解釋
源地址:Sina Visitor System
為了否認抄襲,唐七聘請律師和司法鑒定所對其作品和「被抄襲作品」進行比對,結論是:不構成抄襲。
首先,我想說的是,這種單方委託行為,本身就沒有公信力。現在的司法鑒定所,均屬於自負盈虧的企業。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我還沒有聽說過受委託人作出委託人不願意看到的鑒定結論過。
第二,司法實踐中,對於單方(原、被告任意一方)訴訟前或訴訟中委託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只要另一方提出異議,法院為了保持公正性,基本上會由法院再委託一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看了網友貼出的唐七作品與其他人作品對比圖,我想說:如果這都不算抄襲,瓊瑤阿姨憑啥告贏於正啊?於正的冤屈都可以六月飛雪了。
【圖片】【古言】唐七公子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襲《桃花債》調色盤【古代言情吧】_百度貼吧
謝邀,不可信。
號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唐七終於出現,蹭地震熱度拒不承認抄襲!_娛樂八卦_天涯論壇_天涯社區 (截圖來源此貼,特此聲明)
首先,我們先把事件梳理一下。
唐七在今天早上九點整發布聲明。
不知道為什麼蹭了四川地震的熱度,可能因為她覺得自己是四川人,所有現在也算受害者。
當然這件事情我們先按下不表。
就她所發的那些證據,我們一一反駁。
大家最關心的鑒定書。
鑒定的司法單位是個皮包公司,是的,一個查不到的公司的鑒定書。
(感謝評論區提醒,更正:下面這個網站確實是查不到的,但是有的網站是可以查到的,也就是說他可能是一個合法的鑒定機構,特此聲明,但是不影響我的結論。)
先不論自己鑒定自己有沒有抄襲這件事有沒有法律上的可信度。
但網友科普,這種單方面的鑒定,出的叫意見書!
也就說鑒定書這個名頭完完全全是假的。
同時網友也點出意見書是沒有的司法效力的。
關於那個編劇余飛幫忙鑒定。
只能說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羋月傳的編劇署名之爭大家都忘記了嗎?忘記的自己去科普,謝謝。
還有作為鑒定的余飛,鑒定4S沒有抄襲的依據是什麼呢?
下面是網友總結。
對了,還有一件事,大風晉江張公案的評論區,昨天有人貼了一段話。
唐七,你真是個人才。
此等天賦只抄書,到底是大材小用了。
大家都在吐槽鑒定者的人品和過去,我就從意見書分析一下
三生三世簡稱為三,桃花債簡稱為桃三的第三條是婚宴重逢,重逢就說明以前相見過,而桃的第二條是宋珧舊情,舊情說明以前有過感情。所以意見書的說法有故意區分和避重就輕之嫌三的第十八條與桃的第的第十二條都是講歷劫,也是故意避開,一個概括了事件,一個只提了結果。
意見書還故意省略了桃的一些人物和情節,弄得自己自相矛盾。在情節脈絡中,桃的第七條提到了慕容言,可人物關係表中沒有慕容言一人,難免有防止人物關係圖類似之嫌。要鑒定也是應該拿《桃花債》《如意蛋》《思凡》《非我傾城》一起鑒定吧,單獨只拎桃花債,有意思嗎?
還有就是我看了一下那個單方面鑒定書,就一點讓我覺得這個鑒定書很搞笑:「因為唐七她三生寫的是男女感情,而桃花債是男男,所以感情不一樣。」
第一次知道男女性別不同那叫區別,男男戀愛關係要和男女戀愛關係分開來算。笑笑不說話。至於關於她是否抄襲,有一個答案,把
所有前因後果,仔仔細細的都羅列出來了。有興趣可以看看。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525003/answer/52901050這些資料一直都在那裡,是實錘還是造謠,大家自行判斷,公道在人心。最後吾所願,只願唐七,一輩子都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然後貼一下另外一位律師對於這個鑒定的看法。法律上不禁止單方面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但是也沒有一錘定音的效力
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鑒定部門鑒定並出具的鑒定結論,由於其在委託程序上的非正式性,並且存在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趨動性,對此種方式產生的鑒定結論的證據力應具體分析:
(1)對於當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鑒定結論必須進行審查,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否則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2)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該鑒定結論沒有異議,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的,在質證後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3)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並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其鑒定結論沒有效力。
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但需要有證據足以反駁,需要證據如下(感謝評論區,下述四點是當事人對法院委託的司法鑒定有異議而需要提出的證據,對單方委託的司法鑒定有異議只需提出反駁證據並申請重新鑒定即可)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當然這些都需要唐七真的提起訴訟或者被人提起訴訟,但是從發布的微博來看,別人沒可能,自己也沒有
而有了這份鑒定相當於唐七給自己上了保險,
首先大風已經明確不會去告,即便真的去告,也至少需要提供反駁證據並申請重新鑒定(本人不是學法學的,雖然經評論區指正,大風反駁不需要提那四點證據,不過還是覺得提供反駁證據很難)
其次廣大反抄襲者結結實實地挨了一巴掌,唐七的擁躉等於是拿了一把尚方寶劍,即便反抄襲者倖幸苦苦翻出以前的各種證據,一張鑒定書圖片就讓人無言以對
最後現在只希望「天道好輪迴,蒼天饒過誰」
大風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之前連房租都差點交不起哪有錢和精力跟唐七糾纏?
明明是個被抄襲的苦主,活生生被戲精diss成了加害人,這真是好一出魔幻現實主義大戲,希望大風開眾籌,我願意給她貢獻一點錢,只願這人世於她不再這麼艱難。
謝評論提醒,想想眾籌容易被抓小辮子,還是去買幾本書算了……
編劇余飛,就是奠定唐七沒抄襲的那位立場我算是看清楚了,之前還以為他真是中立的,現在想想人心不都是偏著長的么?看來是都想好了死活要逼大風對簿公堂,因為就目前法律環境,大風贏不了。
感謝評論區的指正,非常慚愧的表示本答案沒有認真審題,回答方向是關於唐七進入訴訟程序後關於鑒定意見的認證要求,有騙贊嫌疑,請親移步高贊中專業律師的回答,如對訴訟中鑒定意見是否具備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有興趣的可以一看。以下為原答案。法學初學者,如有錯誤,敬請指正。先下結論,鑒定意見在沒有經過司法審判的基礎上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鑒定意見,是接受委派或指定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的專門問題或疑難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後所給出的結論性意見,屬於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而證據本身能夠作為司法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過程,分別是當事人收集提供證據或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如有必要還需要經過雙方證據交換,經過當事人質證之後由審判人員質證的。而這套程序本身是建立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應訴的基礎上。我初初一翻,怎麼就沒看到法院對訴訟的受理情況呀。下一段是重點。並且,鑒定意見是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法院予以准許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另外,由當事人申請或由法院依職權範圍內可傳喚鑒定人到庭陳述並接受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詢問,拒不到庭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手打好累(? ??_??)?
單看余飛老師對於判斷抄襲的看法時,感覺還是有說服力的,但是細究起來,就發現為什麼我會感到不對了。先說一說,目前我國要鑒別抄襲,一般都會考慮兩個方面。一個是後來者是否接觸過前者的創作(這點在音樂界尤其),一個是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余飛老師直接對接觸避而不談,這就很微妙了。然後說到實質性,余飛老師提到了判斷實質性相似的六原則。原則自然都是正確的,但是他對原則的應用,我覺得似乎有點有趣……這個有空再分析吧,我不覺得余飛老師完全是同流合污,更多應該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配合著律師所的操作。他們的操作真是太風騷了。
先貼一下唐七公子律師團隊的發言吧。他們提到了「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基本判定過程。
1、劃定比對內容位階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因此,在劃分作品比對內容位階的環節,需要率先掌握的原則是:注重思想與表達的界分,將作品位階劃定在表達層面。就此,抽象過濾法為目前普遍尊崇的劃分依據——由最為具象化的作品表達逐步抽象至思想,並形成金字塔形狀的整體布局。
一般來說,這一步是最重要的,事關作品最核心的獨創性,它的寫作邏輯。
2、剔除在後作品中涉及訟爭以外的內容
具有創作關聯關係的前後作品內容,如以「A+B」代表在先作品內容,則在後作品經演繹呈現的內容可能是或「A」、「A+B+C」、「A-B+C」等。在明確前後作品比對的內容位階劃定後,需要對在後作品屬於C的部分排除——這部分內容可能來自在後作品中作者的創作,也可能來自其他作品,總之不屬於在先作品的創作內容,不應列入查證範疇。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本律師團隊為何將「剔除」工作放在內容位階選定之後。表面上來看,先行剔除爭議以外部分,再劃定內容位階,將在先後作品內容位階梳理上節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這在司法審判的維度上,出於節省審判資源考慮確實更加經濟。但在「抄襲」的判別中,首先,在最終明確是否構成「侵權」的評價時,將極有可能需要對先後作品存在創作關聯的內容「量」進行認定,而這個「量」的認定,需要結合在先作品內容於在後作品內容存在的體量,比照先後作品的實際創作量來綜合衡量……考慮到在部分「抄襲」行為模式下,可能存在將在先作品整體套用於在後作品的情形,而先後作品爭議部分的基礎素材選擇及內容邏輯排布、串聯可能十分相似或高度雷同,而這部分基礎素材中,並非僅含有在先作品作者的獨創內容,往往夾雜許多「著作權法保護範疇以外」的元素,但這些元素的運用,恰恰可能依據作者的特有編排邏輯而賦予作品整體內容的獨創性效果,如果在選定先後作品內容的比對參照時,先行粗暴的將這部分內容排除,則可能導致在先作品整體的獨創設計無法真實呈現,在後作品如存在這個維度上的「抄襲」也將被忽略。因此,為追求評價效果客觀性,本律師團隊仍建議將該部分內容剔除的順序排列於劃定作品比對內容位階並做整體評價之後。
本律師團隊將「剔除」工作放在內容位階選定之後。
本律師團隊將「剔除」工作放在內容位階選定之後。
本律師團隊將「剔除」工作放在內容位階選定之後。
真是精妙的一步棋
這才叫四兩撥千斤。
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但配合審查者有意無意的放水,就叫人嘆為觀止了。
不知道為什麼的,我很快會在調色盤部分解說。
唐七團隊判定就算有了調色盤也不算抄襲,怎麼判定的呢。
1. 情節拼湊:
在調色盤中,存在篇章顛倒以及所列對比內容並非出自同一章節的情況,而這些出自於不同章節的語句並未形成情節鏈。(二) 對比內容法律歸類:從所對比內容來看,首先,調色盤所列內容並非作品的核心獨創性表達;其次,調色盤所列具體語句在小說中的邏輯關係、所起的作用、以及占原小說篇幅及所處位置存在較大差異;最後,從法律角度分析,這些對比內容屬於公知素材、非獨創性情節、非獨創性碎片化表達、必要場景、有限表達等非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三) 對比內容佔全文總字數比《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全文共計217283字[6],調色盤所列《三生三世》對比內容共計3696字,佔全文總字數的1.70%。《桃花債》全文共計149547字,調色盤所列《桃花債》對比內容共計3135字,佔全文總字數的2.1%,不足以構成抄襲。通過對該調色盤的分析發現,該調色盤中存在諸多問題。調色盤所列對比內容的問題主要包括:情節拼湊、僅為部分詞句、場景名稱、人物名稱、對比內容非小說原文等問題。
「非小說原文」
應該可以確定這裡用來比的不是初版了,但這已經不是重點了。
我貼了這麼長,是什麼意思呢?
回到之前。「一般在明確前後作品比對的內容位階劃定後,需要對在後作品屬於C的部分排除——這部分內容可能來自在後作品中作者的創作,也可能來自其他作品,總之不屬於在先作品的創作內容,不應列入查證範疇。」
但律師團隊將「剔除」工作放在內容位階選定之後。而《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並未只抄一本書。
所以它有大量的「著作權法保護範疇以外」的元素」,比如律師團隊利用來證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比《桃花債》更複雜所以不是抄襲」的(據說唐七公子從別的書里抄來的)司音線,鳳九線。
「這些元素的運用,恰恰可能依據作者的特有編排邏輯而賦予作品整體內容的獨創性效果」
再看調色盤
1.唐七從別的地方抄來的、沒有被剔除的素材穿插全文,使得她「拼湊的內容均不足以構成情節點。」所以「不算抄襲」。
2.同一。
順便,這一段的法理判斷已經很好笑了。你說句子段落一樣,他說這些句子和段落不是小說的高潮,並非作品的核心獨創性表達,(莫非還要把高潮整個抄下來),不過是在吃飯睡覺脫衣服看風景和桃花,是個人都會做也沒什麼出奇,(雖然看的姿勢和描寫的句子都一樣),一看抄襲的句子的上下文,發現抄的句子不構成行文邏輯的套用,(也是不過是一堆分散的句子和段落,也沒有直接抄下來一章),抄襲的句子在所處位置存在較大差異(雖然三生三世比桃花債多七萬字)。
這樣應用六原則,其心可誅。
3.「對比內容佔全文總字數比」.
這點應該不用說了。加上唐七注的水,母豬都能賽大象了,比例不是分分鐘下來嗎。
這個操作簡直太風騷了
打個比方,原作是桃花,唐七寫了一本屎里桃花,律師團隊沒把屎給擦了,就這樣捧著一盒子,拿去鑒定。余飛老師當然可以親手把屎給擦了,他不擦你其實也沒法說什麼。
但不擦其實就叫放水。
此外,我覺得這裡還有個很大的問題。余飛老師的分析完全基於唐七自己提供的書面資料,而這些經過修改而出版的書面資料,考慮到他們自己說的和調色盤的不一致,已經在文本上和《桃花債》,甚至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初版有了很大的區別,屎里的已經換成碧桃花了。雖然他們自己是說也有初版作為資料,但這樣更好笑了,因為只有一個調色盤。希望有人能找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初版和《桃花債》來仔細地對比看看。
據說唐七是對著調色盤改的,如果這事是真的,那還是真的不得不誇她一句,在這種旁門左道上她真是聰明。。。
現在國內對於抄襲的定義還比較泛化,基本只有文本的複製粘貼才能算作「實錘」。現在連這樣的實錘都已經在洗白下變得毫無意義,可能天下寫手是可以共用一個腦子的吧,也很有點世界大同的味道。
不過我不喜歡這樣的世界。
如果有人喜歡,我也全然不在意。
這句話抄的是自己。
三更一下
看到評論區有很多針對律師那個,我已經解釋了,也感謝專業人士的科普
如果因為表述不清,你們覺得我在噴律師,那我道歉,我沒有污衊律師或者譴責律師的意思。
但我想說,醫生律師都是有職業道德是沒錯,但是對於一個十惡不赦,殺人如麻的人,作為平常人,心底里肯定是不希望他生病了能夠得到治療的,儘管我們都知道一個死刑犯,在行刑之前生病了,將死了也會給他救活,讓他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對於那樣的人,其實我們心底里希望他應該得到更重的懲罰,而不是被一槍爆頭,一死了之。
也許你們會說唐七還不至於到那個程度,但她其實也沒好到哪去,對於抄襲不承認就算了,還能這麼高調的反告。
你們再噴那一條,估計我只好刪除答案了,我想說請先看完完整的答案,謝謝。
二更,評論區對法學有研究的專業人士針對這一條給出了專業回答
謝謝科普。
如果這場官司是唐七贏,那我想整個文化界,以及法官,法律都將被波及,他們贏了這場官司又如何,輸的是一個整個網文界,法律界,法官界。
以後誰還敢相信法律。
文化界,呵呵,以後想唐七這樣,郭敬明這樣的抄襲更有底氣了,你看我就抄了,怎麼樣,反正有粉絲買單,反正我最後會賺到錢,反正最後官司我會贏。
你活該被我抄,誰叫你原作不火,我給你抄火了,那就變成我的了!
你看現在的唐七不就是這樣嗎,連自己家鄉發生災難,都能成為自己利用的洗白的工具,我真替四川人民感到難過,有這樣一個老鄉!
最後我想說四川人民加油,地震無情,人有情,挺住!有點出乎意料,我以為的情況會是tq不理傳聞,各種低調等這件事淡下去。畢竟人民群眾的忘性是非常大的。各種食品安全層出不窮,大家也就轉眼忘了。沒想到她一次次自己翻出來折騰。是不是她以為假的多折騰幾次就變成真的。我只好輕輕懷疑一下她江郎才盡,抄無可抄,沒法用別的小說撈錢了,只能下本洗4s ,希望洗白後繼續靠4s撈錢。畢竟這是她抄的最好的一本小說了。以後可能抄不出來了。安琪拉大寶貝也鑒定過自己沒整容。
這讓我想起了 某女星去鑒定自己沒有整過容。
人家不但有律師,專家,還有法官參與呢。鑒定結果大家都知道。
你當大家眼瞎啊!!!!!
自欺欺人!關鍵不是鑒定抄襲可不可信。
關鍵是唐七立了一個flag,司法上判定抄襲才叫抄襲,只有大風告他,法院最後判定他侵責,才叫抄襲。
而這個尷尬的邏輯,還被這麼多人認同了。先說明我的觀點,並不是司法上不判定抄襲,就不是抄襲。
即,即使抄襲鑒定的結果可信,也不是你就沒抄。儘管著作權法本身不存在這樣的邏輯,但結合司法應用於中國目前著作權保護的實際情況而言,只能說是,現實中確實有這樣的體現,即,司法上不判定抄襲,往往是抄襲夠不到《著作權法》中,「剽竊他人作品」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程度。如果用更準確的話說,是抄襲行為達不到司法上判定抄襲的波動性。
之所以說波動性,就是在於抄襲本身,在立法和司法上,不存在可控量化。普遍公認的著作權侵權判定方法,也就是「接觸加實質性相似」,我國也是基本確立了這一標準和原則。而這一選擇歸究到實際應用,靠的還是經驗和慣例性分析,而不是什麼莫須有的標準。不達到高度的相似度或相同度,規避司法上的抄襲,是很容易的事情。法律只是底線,而不是能夠精準預算的高精度智能機器。反抄襲,本質上還要靠公序良俗,靠人民群眾。
當然,需要提到的是,就目前的《著作權法》,有關抄襲的侵權擔責規定確實比較輕。也因此,抄襲不被判決為抄襲,並不是什麼應該讓人駭人聽聞或者感到絕望的事情。
我國知產保護體系相對來說已經是比較完整的了,但這不代表法律有能力,對借鑒、致敬和抄襲做出具體的量化和分辨。
我在另一個類似的問題回答下已經寫過,以現行著作權保護體系,司法鑒定抄襲是很難的一件事。
郭敬明案,瓊瑤告於正案,這都是高度抄襲,作品及大框稍微做個改頭換面,就差不整本複製粘貼的,才被判定抄襲的。
鑒定機構和司法判決,基於作品的獨創性和原創性,往往慎之又慎。並且,思想和表達兩分,判斷怎麼才算「合理使用寫作公共領域」,是很主觀的見仁見智的事情。
因為「剽竊他人作品」並沒有可控的量化標準,而判斷因素又如此之複雜。
因此,法律上抄襲與否,和文學上抄襲與否,根本就是兩碼事兒。
真的別拿司法和鑒定說事兒了,看得我一陣又一陣尷尬。
—————————————————————————大半夜的閑得無聊,最後更新一下。據說4s修訂到現在,連那個蛋疼的調色盤都避開了?唐七果然是個大手子。
對評論里有關抄襲的部分疑問,用如下這幾段就算作回復了。
法制日報當初就瓊瑤告於正案的評論,有這麼兩段基本說明:
區分思想與表達要看這些情節和情節整體僅屬於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欣賞體驗。文學作品中,情節的前後銜接、邏輯順序將全部情節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表達,這種足夠具體的人物設置、情節結構、內在邏輯關係的有機結合體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而知產報就近期的錦繡未央案作評論時,有如下說明:
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題、主線情節、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徵屬於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換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編權,需要從展開情節、具體場景、人物對話、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尋找答案。一般認為,展開情節是對主線情節的展開,具有很大的創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認的橋段,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將其視作表達範疇。具體場景、人物對話、文字描述,則是構成展開情節的基本要素,屬於作品的底層表達要素。由於具體場景已經具體到明確的時間、地點、因果關係、人物、背景設置,而人物對話、文字描述更是體現作者獨創性的重要方面,因此,當作品比對進行到這一層面時,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就變成了相對簡單的技術問題,只需要進行字面比對和相似度評估即可。大約這可以作為判斷三生和大風債相似性和相同性的一個概念性和指導性參考。
另外,瓊瑤案的一審,提出了「受眾對於前後兩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也是侵權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並且結合陳喆提供的相應網路調查結果,推定受眾在觀賞感受上已經產生了較高的具有相對共識的相似體驗。
在二審認為「由於在事實查明部分並未對陳喆提供的關於網路調查的相關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予以認證,而直接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分析採納,確系不當」,但同時提出了,將受眾的感知和體驗作為考量因素的觀點並無不當。所以這點也是抄襲認定的一個考量因素。因為tq的原創部分是抄襲其他的書啊:)
例如匪我思存:)。部分走線抄的九思:)。另外因為她已經將王律師請出山了,所以在王律師的歸納下,她當然沒抄襲。大風請律師的話必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更新一下余老師的說法。
1. 只鑒定給的兩本電子書的主線劇情。不關心是否有接觸性證據,雖然之前他提過判斷抄襲的先決條件是接觸性:)。
2. 也曾提到過亂序並不能迴避抄襲問題,這次迴避了。
大家當個屁放了吧,反正沒法律效力; )
畢竟受委託人不能拿出對委託人不利的證據。
唯一擔心的就是,大風沒錢請相同地位的律師;)。
說實在唐七該是最討厭昨天的突發地震吧,水軍請好了,tag買好了,就等著發難,結果地震來了,自己污名又多一項。發一點當初她說自己是大風走狗的截圖。
說實在的真恨自己沒多少錢能幫助大風請名律師什麼的,最後去下單買了幾本她的書。希望大家要是也真的心疼大風的話,也去買幾本書讓她能付得起房租吧。tq肯定是要和大風打官司了。不知道這個月房租她還能不能付的上。以及昨天,大風文下就出現警告了。那你相信安吉拉寶貝兒沒整過嗎?她也出了證明說自己沒整過。唐七就是tm不要臉,抄抄就算了,還蹭九寨地震熱度我大四川人忍不了!!!4s無論是書還是影視全身抄抄真抄上癮了。
TQ又一次欲蓋彌彰的醜行罷了,蹭熱度亦是輕車熟路。恥於爭辯。
我一直認為,文學不應該有門檻的。
詩言志,那麼有志者皆可言詩,販夫走卒與高人雅士,你有你的陽春白雪,我有我的紅塵故事。但是作者應該有門檻,特別是靠碼字混飯吃,應該有最起碼的職業道德。抄襲為什麼違法?因為和小偷強盜是一樣的,都是強佔別人的東西。其實很多人是支持小偷和強盜的,畢竟,往小了說,搬磚太累,最好是別人搬磚我數錢,往大了說「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誰不想當諸侯呢?有些人手無縛雞之力,數數不超過十,一樣當了將軍,我們管這個叫政治智慧。而說到作家身上,魯迅先生早有斷言:「讀書人的東西,能叫偷么?」,自古文章一大抄,看你會抄不會抄,四周頓時充滿了歡樂的氣氛。有一塊兒萬能的馬賽克,叫做二次創作,蒼老師化了妝,換個發行人,就變成了小澤老師,反正大家也不是看臉,馬賽克我可是用心做的,足足薄了1024個解析度。為什麼抄襲這種事這麼多,因為讀者們根本不關心,閱盡天下A片,心中已然無碼,蒼老師和小澤老師,很多人還是分不清。我們所能做的,就是不要把蒼老師的工資,給了小澤老師,沒錢賺,她自然會滾出去。有生之年,我不會在抄襲者身上花一分錢。大抵如此。如果有能力,我會讓他們怎麼吃下去的,怎麼吐出來。來自@一笑風雲過侵刪我就截一部分。
把一個個出處列出來就行了?誰不知道做夢跟桃花林不是獨創元素。問題是這一整段做夢、知道自己在做夢、夢中灼灼桃花、雲霧、雲霧深處人影、明白了自己的本心這麼多細節都聚在一起可還行?一個是先撞見孩子再看到別人云雨,想到春宮本子;一個是兩人一起看到別人云雨,想到春宮本子。後面還都說了主角曾看過許多春宮,都有對本子或市面常見或稀罕的相似描寫。這也能算是不同了。
大家都不瞎。TQ做這種功夫給誰看呢。修改一波答案吧。。。
我以為已經打官司了。。。2333333原來根本沒有打官司,那這個就不屬於證據也就不屬於鑒定意見。雖然說民事訴訟的鑒定意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鑒定,但前提是有訴訟發生,並且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既然現在都沒有訴訟,那鑒定意見更是無從說起。評論里有人說得挺好,這不是法律問題,是個公關問題。以下為原答案:雖然說鑒定意見只是證據,不是判決書,還存在翻盤可能性,但是看其他回答這次雙方實力差距太大,爭議的又只是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證明程度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不需要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因此唐七勝訴的可能性極大。這跟於正抄瓊瑤完全不一樣,瓊瑤可是請了那個誰(名字忘了,反正是文學界大佬)當專家輔助人,提供了有力意見想翻盤的話還得依靠錢來推動。吐槽:沒有律師接風代嘛,這個案子標的不小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盈利不會少於一個億吧?拿個幾千萬代理費不是美滋滋?難道真的覺得證據不夠打不贏?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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