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住建部 2017 年 7 月 24 日發布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徵求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相對於之前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此次修訂了不少內容,對未來的註冊建造師考試以及整個建築工程行業會有哪些影響?


深夜作答

大部分人只關心含金量,沒人關心建造師真正的切身利益。那就是證書轉出的自由!

不明白為什麼,住建部之前的規定,轉出一定要單位企業鎖同意,哪怕註冊證掛失都要企業鎖同意。企業不同意你走,就算你是全職你也無能為力。

從我加的幾個建造師群里看,建造師辭職要走,企業十有八九不會那麼容易的放你證走的,最後基本都鬧翻到勞動仲裁才解決,個別小地方連勞動仲裁都不管,只能拖成死結,最後弄得建造師精疲力盡。

以上我說的都是全職人證合一建造師的真實狀況。如果是掛靠的,企業要吃你,更好辦了,掛靠的沒社保記錄沒工資流水沒勞動合同,仲裁法院更加不會管,碰到流氓企業,你的證基本上一輩子拿不出來了。


恭喜擁有建造師的人,你們的工資要漲了。


謝邀!

1、首先是取消了註冊印章。從兩年前開始就停發註冊印章,有消息稱要取消,當時我那一批就沒有發章。以前都是政府幫我免費刻好,這個章質量畢竟好,一個好幾百。每年給上萬人發章,花了幾百萬經費,然而只有中標的項目經理能用上章,絕大部分章閑置。這一點從實際出發,用得上的建造師自然有企業去刻章。

2、執業的有效期延長成5年。企業里很多建造師證書到期,在投標過程中一直都沒什麼問題。因為評委、業主、領導們都知道,建造師繼續教育已經兩年多沒搞過了,搞過繼續教育的,每次投標都要帶繼續教育證明(一張A4紙大的硬殼證書),實在是非常的麻煩,先延長有效期,不影響滿3年的證書使用,緩幾年再對繼續教育重新規劃,前幾年繼續教育的方法方式全套都推翻重來,需要時間和實踐來檢驗效果

3、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都必須為註冊建造師。

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都是由中級以上工程師擔任,以後中、高級職稱(工程師)的用處更少,尤其是非國有的職稱。僅能在企業辦資質的時候使用了,但是企業辦資質年年大改誰也說不準以後會怎樣。對建造師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確實工地上的技術負責人如果連建造師證都沒有,很難證明自身實力。對於走工地路線的建造師們,多了一個中間職位,先擔任技術負責人,獨當一面的經驗豐富之後再擔任項目經理,能更好的處理風險。往後每個項目需要兩個建造師,建造師的需求量又會大大增加!收入又要漲了!~

4、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對於走工地管理路線的項目經理來講是福利,就業面廣了,對於我們在企業內部執業的建造師來講影響不明朗。對安徽市場有兩個影響,證書好考了(合格線和以前一樣還是60%,過去其他省份的考生看見安徽的分數線總要罵一句:還好我不在安徽。……作為全國分數線最高的省份對我省考生來說就相當於高考歧視消除,全國同一個分數線)重大利好消息。另外也會降低目前安徽市場超高的證書費,最終證書費肯定全國統一價。

5、電子證書。沒說具體會怎麼搞,挺期待的,互聯網時代,搞出的肯定是高大上的東西。


  1. 看這一條: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都必須為註冊建造師。對於建造師是實質性的利好消息,以後項目上需要的建造師數量相當於增加了一倍。
  2. 到了職稱評定條件的建造師們,抓緊時間評定證書專業相關的中級/高級職稱。因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需要中級以上職稱的。
  3. 最後一點,建造師+中級職稱以上全職上崗的收入會大幅度提升!這也符合國家人證合一的預期和要求。


技術負責人,不管是企業的,還是項目上的,需要持證上崗是大勢所趨,因為這個位置對技術和管理要求很高,而項目經理一般都神龍見首不見尾,除了小項目,大項目的項目經理有沒有技術和管理知識反而顯得不是那麼重要了,因為實際上的技術和管理都不是他親力親為……主要職責個人認為是要錢,接項目,拉關係,維持關係等等

二建全國通用對有些省可能不公平,但這可能會一點點進行實施,最後慢慢消除不公

證書需求量會增加,但不會那麼的猛烈,一則中國項目建設慢慢趨於飽和,二則,這個政策的實施需要一個過程,而證書的數量在逐年增加,君不見,有多少的二建證都沒有用,也沒有被掛出去,一建某專業也存在沒掛出去的現象。

再則,項目技術負責人,不一定需要一建證,也許一定規模的二建證書即可

至於什麼註冊年限延長,取消印章,對你一個考證的更沒什麼影響,對於一個考過的影響也不大

有一條值得大家注意,初始註冊不需要社保,提供勞動合同證明即可,這可能是基於全國社保聯網勢在必行,而證書需求反而要增加,這種政策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據我個人預計,所有註冊的證書有一半來自於掛靠,社保聯網,這一半中絕大部分將掛靠無望,因而可不需社保

但只是初始註冊,為了正規行業,為了打擊抑制掛靠,可能在新的證書逐漸滿足需求後,舊的再註冊就會要提供社保,這也是為了替換建造師人才隊伍的血液

就先碼到這吧……學習去了


國家最近幾年的調整還是很大的,一些背光的東西都在得到糾正,以後只會越來越正規的。


真不懂一個個高潮個啥?徵求意見稿啊!徵求意見而已好不好。知道住建部多少徵求意見稿都太監了嗎?遠的不說,近的2014年有一份住建部的徵求意見稿提議大概意思是一級建造師可以做總監,當時多少一級建造師高潮了,又有多少註冊監理工程師憤怒了?然而2017年了,然並卵。


努力考證


這麼長時間了,總算聽到了一點關於建造師的利好消息。

前段時間的226號文可以說是哀鴻遍野


全職有證的朋友,含金量不會下降,掛靠的比較麻煩。另,註冊更方便了。


自從四庫一平台的建立,已經確立人證合一,大勢所趨。含金量大大增加,專業建築人的福音。


謝邀。

作為一個工程人,我並不在乎出台什麼政策,我只在乎我能做啥,能做到什麼程度。政策隨時在變,別忘了現在的建造師證,是當初的項目經理證演變而來


安心考證,到手了才是硬道理


有註冊建造師證書的不一定就是合格的項目經理,有能力全面把控項目的很多考不到註冊建造師證書,這就是很實際的國情。


說實話吧,真正的建造師證對技術負責人,沒有屁用。因為你考過了證,首先只能說你是個善於考證的,對技術管理和控制沒什麼經驗的話,也是當不了什麼總工程師。就那幾本書,幾次考試,就把技術概括完了?想的未免太簡單了吧。

我是想說要提高含金量就儘力和施工現場實際靠攏,要能解決實際問題,往往很多工程實際和你那幾本書毫無關係。出書和出題的專家要是醉心於標準答案和試題而脫離了施工實際的話,對實際的問題處理危害更大。因為很多有證的人根本就狗屁不會,當不了經理和總工,而很多沒有證的人往往卻能搞定一切事情。

說白了,很多東西你沒有考,或許你就根本不敢考。

一家之言,或有偏見,勿噴。


正在努力為了這個目標奮鬥


謝邀,感覺以後建造師需求會增大,同時,要求技術負責人具有建造師職稱,跟終身責任制掛鉤相同步,行業開始越來越規範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與西方國家差距縮小了!不過會面臨最近註冊建築師終身負責制徵求意見的尷尬,權責不對等,企業與建造師的責任權利不明確,相信未來會越來越好!


作為工程行業從業者,沒背景有追求的話,考一級建造師還是不錯的選擇。畢竟這個社會還是提供了這個比較公平的上升通道,雖然實際上一建起的作用並不能如你所願。

一建作為住建部手裡最成功的執業資格考試,背後牽扯了太多的利益團體,而且是受建築法保護的,不存在取消此項考試的問題。並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在行業內一建的認可度還是很高的,所以學這個專業的,從事這個行業的,不管是不是出於掛靠的目的,儘早考到一建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完全支持!


不請自答。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徵求修改意見,為了方便表述,我們將《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為《徵求意見稿》,將《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簡稱為原《規定》。《徵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台。

二、註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徵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註冊建造師。註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徵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註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徵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註冊建造師執業。

四、註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註冊,《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係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註冊的,《徵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註冊建造師擔任。一級註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範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一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二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准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註冊建造師應當按照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註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並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註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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