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者搶劫時遭到反抗,搶劫未遂逃跑時意外身亡要怎麼判?

網上的視頻,室內搶劫,外面是馬路沒有人行道的那種,旁邊是開著的玻璃門.一男子對一女子進行搶劫,女子進行反抗,男子搶劫無果,進行逃離,在出門時被開過來的公交車撞死了. 請問這樣應該要怎麼負擔責任?

視頻鏈接http://qiqu.uc.cn/?uc_param_str=frpfvedncpssntnwt=1483891142265#!/detail?id=630068a428eb11d14a820ca382695f94!!tag=gif!!pos=1482999136121!!share=1


懶得看視頻了,就以題目設置的內容作為案例事實吧:

甲在搶劫過程中遭受反抗而未遂,逃出門外時,被乙駕駛車輛經過時撞死。

一、一些需要先預設的前提

這個案例中,需要分析的是司機乙的刑事責任。而對此,需要先預設一些前提。

1、甲成立搶劫罪,屬犯罪未遂。

這本身就是題目設置的內容,不會有爭議。當然,如果造成被害人輕傷也可以成立既遂。不過既遂還是未遂對乙的刑事責任關係不大,也不需要去深入研究。

2、司機乙並未認識到甲正在搶劫 。

如果乙認識到甲在搶劫仍故意去撞擊,那這顯然是正當防衛。其爭議最多在於這種撞擊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不值得再深入討論。

所以,需要先預設司機並未認識到甲正在搶劫。

3、司機乙對該宗事故承擔主責以上的責任。

請注意,這裡「主責以上的責任」是指刑事犯罪中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主責以上」,而不是行政責任劃分中交警在事故認定中所認定的「主責」。前者是刑事責任,後者是行政責任。

雖然絕大多數情況下,交通肇事罪中對事故責任的劃分都與交警在事故認定書中劃分的責任一致,但這種「一致」並不是照搬,或受事故認定書的約束。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對事故責任的判斷f過程是:

  • 交警根據其職權,對事故責任在行政法上作出劃分————
  • 這個事故認定書在刑事訴訟中屬於證據,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它對裁判不具有強制力或約束力————
  • 法院審判了這份證據的程序與實體內容,認為交警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法進行,也比較合理————
  • 法院採納這份證據,並根據證據內容在刑事責任上對雙方責任作出與行政責任一致的劃分

但是在極少數情況下,刑事責任中對事故責任的劃分就未必會與行政責任的劃分一致。比如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責任的劃分是根據「車輛撞行人」+「行人有一定過錯」,推定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事實上,如果車輛方毫無其他超速、違章之類的過錯,它在刑事責任中並不一定就要承擔主責以上,很有可能因司機不存在主觀方面的過錯而被認定為意外事件,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還要預設的前提就是,司機在刑事責任中亦對事故承擔主責以上。否則,司機無刑事責任,也就沒有繼續往下討論的必要(因為交通肇事罪中需要司機對事故承擔主責以上才構成犯罪)

4、處於防衛時間

可能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教授)對我國實踐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還停留在九十年代,但實際上我國實踐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並不像他們想的和教給學生的那麼苛刻。這些學者不斷以自己呆板、停滯的印象對我國實務中的正當防衛認定加以抹黑,也是公眾認為我國沒有正當防衛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追趕犯罪分子,在實踐中早已被認為仍然處於防衛時間,只不過基於犯罪分子正在逃跑這一事實,已經不具備較大的危險性,故防衛者所能採取的暴力程度會受到一定限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並且隨著逃跑的延續,追趕者被允許採取的暴力程度會越來越低,才出現很多「追趕小偷過程中實施X行為致小偷死亡」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案例。

事實上,正當防衛的成立與否,實務中存在的爭議是「從證據能否判斷有防衛意圖」(防衛的主觀內容的認定)和「暴力程度是否明顯超出限度」(是否過當)

無論如何,犯罪者正在逃跑過程中,這仍然處於防衛時間之內。

5、不討論是否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的成立,以成立正當防衛為前提。而如果成立正當防衛,則是否防衛過當的爭議在於:搶劫罪到底是任何時候都可無限防衛,還是在一定條件下才能無限防衛。

這一爭議同樣是沒結論的,無論理論還是實務,站兩方面的都有。不過按我的經驗,應該是實務經驗越豐富的人,越認為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暴力程度較大)的搶劫才能行使無限防衛。

我懶得再去詳細羅列觀點了。

二、偶然防衛

基於上述預設的前提,這個案例會變成:

甲在搶劫過程中遭受反抗而未遂,逃出門外時,被(並未認識到搶劫事實的)乙駕駛車輛經過時撞死,乙對該事故承擔(刑法上的)主要責任。

這正是在正當防衛理論研究中,至今仍爭論不休的偶然防衛:一個人在並未認識到不法侵害存在的情況下,實施了加害行為,在客觀上阻止了不法侵害,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其實是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爭的例子之一,我也懶得去一一比較兩種觀點了。只說可能出現的結果。

1、通說:犯罪既遂

目前的通說認為,正當防衛必須具備防衛意圖。在這個案例中,乙並未認識到「正在發生搶劫」,顯然主觀上並不具備防衛意圖,不成立正當防衛。

既然不成立正當防衛,那乙就仍然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這是一個實際案件,那實務上就是這樣的結果。

2、犯罪未遂

通說其實是一種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但是,在極端情況下,如張明楷在他的《刑法學》中所舉的例子:

甲在殺乙時,丙基於防衛的目的射擊甲,丁基於殺人的目的射擊甲,甲被兩顆子彈同時射中心臟而死亡。那麼按前面那種通說觀點,丙因正當防衛而無罪,丁因故意殺人既遂而要判處死刑-有期徒刑十年。兩者之間的差距太大,明顯存在罪責刑不適應。

如果是這種極端情況下,實務中最有可能的做法有兩種:一種認為這種情況屬於「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減到3-10年的檔次量刑,但這一做法顯然只限於故意殺人罪的情況,不能普遍適用於其他類似的極端情況,如把用槍殺人改為持棍擊打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則無法以此做法來減輕丁的刑罰。

另一種做法則認為雖然丁的行為違法,但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以犯罪未遂來減輕處罰,具有普遍性,足以在此類情況下使罪責刑相適應。

此外,在結果無價值的觀點看來,雖然也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但法益未受侵害僅僅是由於偶然因素,法益本身仍然有被損害的危險,因此也仍然成立犯罪未遂。

不過,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我國的過失犯罪里並沒有犯罪未遂。但如果這是一個故意犯罪案件,無論哪種觀點,會被認定為犯罪未遂的可能性都比較大。

3、正當防衛

結果無價值的觀點中,認為正當防衛不需要防衛意識,而僅僅是客觀上有防衛結果。那麼,既然發生防衛的結果,那這就是正當防衛。

這是一種完全排除主觀內容而純以客觀歸罪的極端觀點,張明楷即持這種觀點。也許這在德國比較流行,但它並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刑法體系。在我國,幾乎不可能出現這種結果。


搶劫歸搶劫,交通事故歸交通事故,行人有重大過錯,司機一般情況下是免責的。


人都死了怎麼負責任?直接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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