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分行和外商獨資銀行在業務範圍上有什麼區別?

個人了解沒有外商獨資銀行牌照不能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其他方面有沒有什麼區別呢?有沒有和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擴大業務範圍呢?


首先說明一點,「外資銀行分行」這個概念是不準確的,要麼是「外國銀行分行」,要麼是「外商獨資銀行分行」,這兩個定義本身就不同。我暫且把你所稱的「外資銀行分行」理解為「外國銀行分行」。

「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商獨資銀行」的業務範圍主要是根據國務院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我把主要區別標示如下:

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二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十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十一條 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一)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十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外國銀行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以上可以很容易看出,外商獨資銀行可以從事銀行卡業務,也可以經營更為全面的人民幣業務,而外國銀行分行不可以從事銀行卡業務,人民幣業務也只是境內公民以外的客戶及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以上的定期存款。

除此之外,外匯交易中心等單位對於法人及非法人也有不同的要求,這裡不一一列舉。


@少少 說的很全了,我補充一些政策出台的立意。

當前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是推動其分支機構法人化。

舉個例子,滙豐中國就是一家獨立的法人機構,有自己的董高監和完整的公司治理體制,需要滿足資本、內控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推動法人化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強化外資銀行中國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督促其紮根本地,而不是賺完錢就跑,畢竟分行和子行的架構要差很多。

值得說明的是,法人化可不僅是中國特色,歐美髮達國家在這方面做的有過之無不及,比如,中國銀行加拿大就是子行而非分行,同理,中午在歐洲的橋頭堡位於盧森堡,就是受惠於當地寬鬆的監管政策。


題主想說的是沒有法人銀行牌照不能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吧?非外商獨資銀行也有做人民幣零售,比如中德住房儲蓄。

話說人民幣零售業務做得好的外資行也沒幾家,現在還沒做零售的未來能做起來零售的可能也不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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