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當今中國不再像古代一樣大赦天下?

近一年一直在研讀史籍,了解到古代君主大都會選在諸如登基、生龍胎鳳胎、換年號、豐收、祭祖等慶賀的日子裡大赦天下。即便有時只是部分大赦,像殺人重罪還會繼續被關押在牢里,但是大多數犯人都會在大赦時得到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請問,大赦天下是否適用於現今法制環境?我有一個想法,對於政治犯,如果與其他人一道釋放,這不是可以免去政治正確的困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 法》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 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大赦令和特赦令只有在1954年 憲 法中同時存在,在以後的幾部 憲 法中取消,只有特赦令。

1959年特赦令: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鬥,我國的社會主義

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我們的祖國欣欣向榮,生產建設蓬勃發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空前鞏固和強大。全國人民的政治覺

悟和組織程度空前提高。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極為良好。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實行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政

策,已經獲得偉大的成績。在押各種罪犯中的多數已經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慶祝中國共

產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勝利,慶祝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輝煌成就,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

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1960年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1963年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3年3月30日

1964年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三十五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4年12月13日

1966年特赦令:

根據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6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七)決定特赦;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建國以來我國有過7次特赦。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 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美國總統貌似有個赦免權,可以大赦也可以特赦。記得柯林頓曾經很大方的用過一次……


你也說了,大赦天下那是人治社會的東西,皇帝一句話就可以把所有的律例推翻。現在是法制社會,法不容許朝令夕改。政治犯是特例。相當多的政治犯並不是違法犯罪,而是因為政治立場或者牽涉到海外勢力而被關押,這個群體普通百姓不熟悉,而實際上也有直接被中央赦免的。比如文革之後的平反。在今天這樣的社會,大赦特赦之類,很難了。



封建社會與社會主義有本質的區別

人治與法治也有本質的區別

大赦天下的後果是無法預計的


首先明白大赦定義以及他和特赦的區別。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於某一時期內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適用範圍較為廣泛,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較特赦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即不但能赦其刑,還赦其罪。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大赦 這個政策,可是比特赦猛太多了!!!!


大赦天下到底為什麼:

它是君王仁德的表現嗎?

它是出於對被赦免犯人的同情嗎?

它對社稷有什麼現實意義嗎?

都不是,它只是賦予君王的權力,權力。

百姓可以殺人,但赦免只君王擁有。

君王要向萬民展示他的權力,獨一無二的權力。

屠夫不殺牲畜,不殺是他的權力,和牲畜有什麼關係。


xx大以後收手就行了


今天有了,吾皇萬歲


大赦天下的法理基礎是專制的,誰有權大赦天下?憑什麼這樣做,只有專制者才可以,在民主社會現代法治基礎上,沒人有這個權力,又和現代法理及憲法相悖,自然不存在了。


我國特赦的話基本是政治犯,例如什麼蔣介石犯罪集團啦之類的,已經很久沒發布特赦了。


有關人員 悄悄就赦了

無關人員 赦你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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