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APP里的用戶協議是否有人閱讀過?感覺霸王條款很多,單方面的各種免責,這樣是否合法?


謝邀。

首先覺得好悲催啊,我就是專業寫用戶協議的,然而我森森明白用戶協議沒幾個人看……

回到題主關於用戶協議中「霸王條款」的問題上來。

這個問題的本質是格式條款是否生效。根據《合同法》的定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題主所述的這些產品頁面,都是由廠家提供,消費者無法協商變更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

根據現行規定,出現如下情形的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

  • 免除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表述為「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
  • 加重對方責任的(《消》法中,表述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消》法中,表述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
  • 《消》法中,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同時,如果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情形下的無效情形的,則這些格式條款也是無效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主觀形態在所不論);
  •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再次,鑒於法律規定格式條款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用戶協議需要注意設置具體的格式條款的提示形式,具體方式包括:

  • 加粗、加黑顯示涉及到加重用戶責任或者免除/限制運營方責任的條款。
  • 將用戶協議打包在APP中,無須通過網路就可以閱讀到。
  • 將用戶協議作常態化公示,避免用戶否認未能閱讀導致未對其生效的抗辯。
  • 如有可能,可提前公示用戶協議,區別開公示期和生效期,表示該協議的確定已經徵求了用戶意見。

相關的法律法規請見下文: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關於用戶協議的意義,我們還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了專門的文章,感興趣的同學可以閱讀一下:【律師視點】周楊:網路用戶協議基本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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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

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在我國合同法中有具體規定,拿其中比較重要的規定舉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及第九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所以對於app公司在用戶協議中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內容,應該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予以顯示,否則用戶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等格式條款。


謝邀。

關於APP平台用戶協議中包含過量格式條款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熱議,大部分的客戶在安裝或者使用APP的時候,根本不會細看彈出來的協議內容,以致自己的位置以及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者被捆綁下載很多沒用的軟體,造成極差的客戶體驗。但如果是一些正規APP平台通過充分提示後獲取用戶通訊錄、地理位置等許可權,是符合要求的。

法律層面對此的規制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

然而,即便是法律已經有了詳細規定,但是執行起來還是有很多不徹底的地方,互聯網平台上的法律監管還需加以完善。


就是用和不用的區別


格式條款,出現爭議是用不利於製作方的解釋的。然而現實中購房合同,單位用工等很多都是格式條款。那麼始終還是他們製作方是有利的,他們有主動權。這也是常態,他們沒那麼傻,也會諮詢律師,一般不會違法的。實際上因為我們國家沒有專門中立的而且普及每個公民的第三方去草擬合同。畢竟是要花很大成本的。


謝邀,格式條款一般按照不利於制定方的方向來理解。如果符合《民法總則》、《合同法》等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可撤銷情形的,那麼該條款自始無效或者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我想幾乎沒人完整閱讀過,像淘寶用戶條款你閱讀完了根本就不想用了,但沒辦法,淘寶還是要用的,不然沒法剁手了~從法理上解釋,這些條款都是他們單方面製作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必然要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沒有盡到該義務,這些條款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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