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或打死正在入室行竊的小偷屬於正當防衛嗎?


砍傷入室小偷被判3年 如何界定正當防衛界線

新浪首頁 2009年02月24日15:34 法制與新聞

  吳槐/文

  深夜,河南開封一男子發現有小偷撬窗入室,報警之後男子揮刀相向,導致撬窗者重傷。2008年12月,該男子 被法院一審判刑3年,並賠償損失費5萬餘元。當事人及其家屬不服判決,目前已經上訴。

  面對小偷入室,究竟應如何防衛?何種情況屬於防衛過當?現行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否存在問題?

  撬窗男子血濺窗檯

  2008年12月30日,河南省開封市民王芸芝收到了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 傷害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收到判決書的王芸芝無論如何也想不明白,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盜搶的歹徒,為的是保護家 人和財產的安全,為何卻被判刑了呢?

  王芸芝的丈夫朱忠喜今年35歲,是開封市古建彩繪公司職工,夫婦倆家住開封市鐵塔西街13號院,該院坐北朝南 ,是一棟兩層小樓。王芸芝說,事發當晚,歹徒先是翻入鄰家的小院,隨後撬開了她家一樓廚房的防盜窗,將窗子撬開一個大 洞後鑽入。

  案件的大致經過為:2008年1月18日凌晨3點多鐘,王芸芝夫婦還有年僅10歲的兒子正在家裡一樓卧室睡覺 ,王芸芝突然被一聲金屬斷裂的聲音驚醒,她馬上意識到有小偷,趕緊叫醒丈夫朱忠喜,說家裡的大鐵門有動靜。夜間周圍很 靜,朱忠喜聽到確實有聲音,於是來到客廳,趴在窗戶邊卻沒有看見人。正在這時,廚房裡傳出「嘎嘎」的撬窗戶的聲音,朱 忠喜便從卧室電腦桌下摸出大砍刀衝進廚房。此時,窗戶外的防盜網已被撬開,一名男子頭在前,雙手按著灶台正往屋裡面爬 。小偷馬上要進屋了,情急之下朱忠喜右手持刀向該名男子頭部連砍四五刀,窗外的兩名男子將受傷男子拽出放在地上,隨後 跳牆逃走。受傷男子的兩名同夥逃離後,至今沒有歸案。

  王芸芝說,丈夫的那把砍刀是以前買廚具的時候商場贈送的,自從拿回來就一直放在電腦桌下面。王芸芝還拿出一份 顯示手機主被叫號碼時間的單據,說事發當晚自己用手機先後4次報警。

  王芸芝說,當晚凌晨3時24分,第一次撥打110,說我們家院里進賊了,你們趕快來吧。十多分鐘過去,警察沒 有趕來,王芸芝心急如焚。3時38分,王芸芝第二次撥打110,問怎麼還不來。3時39分,王芸芝第三次撥打110。 此時,丈夫已掂刀出去,由於當時害怕沒有開燈。聽到廚房有動靜,王芸芝迅速下床,打開屋裡的燈,她在廚房看到灶台上有 一大攤血跡。恐慌中她第四次撥打110,此時是3時43分,在電話中她哭喊道:「你們怎麼還不來,家裡都發生血案了! 」打完電話後,王芸芝癱坐在客廳沙發上,丈夫握著那把刀,像木頭一樣呆在客廳門口。十多分鐘後,警察趕到。這時王芸芝 用手機撥打了一個朋友的電話,讓對方趕到家裡,通話時間為4時1分。王芸芝由此推斷,警察趕到時間是凌晨4時。王芸芝 說:「派出所離我們家大約兩公里路程,如果能早一點趕到,我丈夫就不會把歹徒砍傷了。」

  「防衛過當」被判刑3年

  被砍傷的男子叫黎永吉,36歲,貴州人。案發3個月後的法醫鑒定顯示,外傷致其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顱骨粉碎 性骨折,硬腦膜破裂,腦組織膨出、壞死。經3個多月治療,仍不能自己移動身體、不能自己進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 活完全靠他人幫助。黎永吉傷殘評定司法鑒定結論為:外傷致重型顱腦損傷,三肢癱肌力≤2級,屬一級傷殘。其精神司法鑒 定結論為腦外傷所致輕度智能損傷(偏輕)七級精神傷殘。

  案發後,朱忠喜被刑事拘留。公訴機關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建議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追究朱忠喜的刑事責任。 朱忠喜的辯護人為其做無罪辯護,認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全部條件,在國家保護力量不能及時到達的情況下,其行為是英 勇行為。

  龍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忠喜持砍刀向被害者頭部猛砍數刀,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特別嚴重殘疾的重傷 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成立。朱忠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別嚴重 的損害後果,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2008年12月29日,法院判決朱忠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 有期徒刑3年,賠償黎永吉各項損失的40%,即51160.46元。

  在自家打傷了小偷,竟然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小區的很多居民都想不通,十多名居民聯名寫信要求相關部門還朱忠 喜自由。他們在聯名信中說:「有歹徒入室行兇時還不能打鬥,否則正當防衛就會變成故意傷害,我們真的不明白。案件雖發 生在一家,可危險卻威脅著我們大家,我們同樣都是人民群眾,我們同樣都不知道以後遇到這樣的事到底該如何處理,如何處 理才不犯法。」

  73歲的李俊枝是鐵塔西街12號院4號樓的住戶。她氣憤地說:「在小朱出事前幾天,我們小區曾經發生過一起動 靜很大的盜竊案件。那天晚上7點多,有兩個小偷連偷3家,包括我家。當偷到第4家時,小偷被眾多群眾圍堵在居民樓二樓 。他們還對我們叫囂,下來後要弄死我們。隨後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隊員趕來,才把歹徒制服。發現盜賊後我們都是打 110報警,而民警沒來的時候我們該怎麼辦,難道我們就眼睜睜看著賊逃走,而不去打他們?如果他們要動手的話,我們就 不能還手,難道我們被打之後才能還手?」

  目前,王芸芝已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朱忠喜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僅認定防衛過當,並沒有對案發時其他大量相關因素進行分析。這些因素包括:案 發時間為隆冬時節凌晨3點多,朱忠喜剛從沉睡中驚醒,猛然發現大危險,心理極度驚恐,精神高度緊張;朱忠喜家有弱妻幼 子,案發地點距妻兒卧室僅有3米距離,竊賊已撬窗而入,身後還有兩名男性同夥,且攜帶有作案工具,朱忠喜如不堅決制止 竊賊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性命都難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內,朱忠喜沒敢開燈,案發現場一片黑暗,朱忠喜根本無法判斷自己 的打擊位置、可能造成的後果以及竊賊是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發前,王芸芝已多次電話報警,而警察卻是在接警半個小時 、所有事情都已發生後才趕到現場,朱忠喜是在求救無門、不能得到及時保護時實施的自救防衛。因此,朱忠喜為保護自己和 妻兒,無論造成不法侵害人哪種結果,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但也有法學界人士認為,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需要考量的因素較為複雜。具體到朱忠喜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 害人有無前科、作案時是否攜帶兇器、作案時間以及入室盜竊是否可能轉變為搶劫、可能對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種種因素。

  正當防衛的典型版本

  事實上,國內與朱忠喜類似的案件發生過很多,但判例不盡相同。

  2007年12月26日凌晨,廣東省東莞市黃江鎮裕元工業區,三名持刀歹徒闖入員工宿舍,員工肖俊傑被三名歹 徒搶走手機、儲蓄卡及現金。得知儲蓄卡密碼後,一歹徒帶著儲蓄卡出去取錢,另兩名歹徒繼續控制肖俊傑。隨後,肖俊傑奪 過歹徒手中的刀,將一名歹徒當場捅死,將另一名歹徒捅傷。2008年1月,警方公布案情稱,肖俊傑在生命遭到嚴重威脅 的緊急時刻,在手無寸鐵的情況下奪刀捅人,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3歲的阿芳獨居深圳市龍崗區三和村一處樓房的五樓。2004年8月22日晚8點多,阿芳正在卧室看電視,發 覺有腳步聲,便下意識從電視柜上摸了一把刀以期自衛。此時有人在客廳翻箱倒櫃,阿芳深感恐懼,大聲呼救跑至四樓,沒有 得到鄰居回應,又停步轉身,入室者往下沖時,右腹被阿芳刺中,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警方認為阿芳持刀是出於防衛目 的,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不可能預見到會發生傷害嫌疑人的情況,入室者段某的死亡純屬意外,不追究阿芳的刑事責任,將 阿芳釋放。段某親屬覺得冤枉,將阿芳訴至法院,索要民事賠償近60萬元。深圳市龍崗區法院認為,段某屬盜竊行為,阿芳 持刀是出於正當防衛,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她已處於極度驚恐中,無法準確判定段某侵害的性質和強度,因此對阿芳的 防衛手段、防衛強度,不能作過於苛刻的限制和要求。據此,法院認定她的防衛沒有過當,在正當範圍之內,法院判決駁回了 段某家屬的起訴。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 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 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 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特別防衛權,它是刑法賦予人民群眾對嚴重暴力犯罪采 取正當防衛的一項特殊權利,是針對我國目前複雜的治安狀況,其考慮的重點是鼓勵公民與暴力犯罪行為作鬥爭。

  但也有專家認為,特別防衛權不可濫用,實施特別防衛權必須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 在為前提。同時,特別防衛權也應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否則,毫無約束的特別防衛權會助長公民濫施私刑,導致刑法偏離公正 軌道,從而動搖國家刑罰權的統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應對入室盜竊實施「特別防衛」

  事實上,關於正當防衛與特別防衛的實施,有著諸多的條件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防衛是否正當,有許多 限制條件。例如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對此,2007年3月 ,全國政協委員謝遐齡認為,現行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不利於保護私產,應配合《物權法》的出台及時進行修改。謝遐齡舉 例說:「小偷都爬到你家窗台上了,你是否有權把他推下去?恐怕不能,你把他推下去就是防衛過當,要吃官司。但我要保護 家庭財產和家人安全,把刀架在我脖子上了,我才能防衛?為什麼就不能把小偷推下去?」

  謝遐齡認為,禁止事前防衛是置人於險地,允許事前防衛,才能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關於防衛限度問題,謝遐 齡也覺得太抽象。現在的規定是,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但防衛到哪個程度才不會超過必要限度? 當事到臨頭,恐怕就顧不了那麼多了。《物權法》保護私產,《刑法》也要更有力地保護私產,謝遐齡建議對《刑法》中關於 正當防衛的規定進行修改。

  有網友認為,條文規定的「防衛限度問題」是在法律上給防衛人以精神壓力,讓人們在防衛時注意「尺寸」,一定要 瞪大眼睛注意犯罪分子的下一步行動意圖,如果稍有疏忽給犯罪分子造成重大傷害,就要負法律責任。網友們舉例說,美國是 一個非常強調保護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在美國歷史上,不斷發生有人未經許可闖入他人領地而被擊斃的案件,此類的 案件基本上都是撬竊之類的犯罪者,開槍者都是依法被無罪釋放。

  鄭州大學法學院博士孫梅認為,入室盜竊犯罪與—般盜竊犯罪是不同的。入室盜竊犯罪侵犯的不僅是公民的財產權, 還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從犯罪動機來看,入室盜竊行為人作案動機往往比較複雜,且作案時大多攜帶兇器,入室後能偷 則偷,能搶則搶,一旦被發覺,行為人會鋌而走險,轉向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傷害、殺人等。對此,如果被害人僅以一般防衛 去制止這種不法侵害,是達不到保護合法權益目的的。對於防衛限度,只有當入室盜竊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時, 被害人才能從一般防衛轉向特別防衛。不難發現,被害人的防衛要隨著犯罪行為的轉化而轉化,完全處於被動防衛地位,在司 法實踐中往往導致被害人遭受被搶、被殺、被傷害等暴力犯罪的嚴重侵害。由此看來,對入室盜竊犯罪只賦予公民一般防衛權 ,有悖於我國確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宗旨。

  孫梅認為,入室盜竊犯罪也應當納入特別防衛權的範圍,建議應對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修改,將入室盜 竊犯罪納入特別防衛權的範圍,即明確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入室盜竊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不僅使我國正當防衛制度更 加趨於科學和完善,也能更好地鼓勵人民群眾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好難啊~

一個安分守己的良民,夜遇入室小偷,怎麼分辨對方是窮凶極惡,命案累累的慣犯,還是初來乍到的新手??

等歹徒拿出刀槍棍戟十八般兵器,好,現在你可以自衛了——可是一天十小時辛苦工作納稅的良民,兵器熟練度、技能等級基本被碾軋,怎麼自衛??

法制定不好,就是縱惡。


屬於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來講,就是說面對小偷入室偷盜這種行為,輸入個人的財產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採取暴力制止 屬於這種情況,是正當防衛;

但是,事主為了阻止,不但使用了菜刀,並且可能致人於死,這種行為屬於「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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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如果出現@RcRc所說那種情況確實是正當防衛,但請注意必須是客觀意義上的搶劫,即小偷確實持有武器並使用(比如就算人家藏了把刀子在褲袋裡,沒有拿出來也就不算),而不是說「以為這個小偷是來搶劫的」,否則按「假想防衛」處理,依然是防衛過當。


在美國肯定算正當防衛。

中國看情況,首先自己保命要緊,別想什麼正當不正當的了有危險先下手為強好過冒著被殺風險。殺死了之後編好理由和現場。

比如可以往小偷手裡塞一把錢然後說他死拽著偷來的財物要跑違法行為一直在進行中唯一可以阻止的方法就是打得他無法動。只要能夠自圓其說表明殺死對方是唯一可以阻止犯罪的方法就行了。


1 大喊一聲:"別跑 跟我去派出所「(或類似意思),然後將其打成輕傷拖到公安去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法》里規定 公民有」扭送「的權力

2 小偷拿出刀(其他可能致命兇器)來傷害你或你的家人你將其一刀捅死,正當防衛,合法。

3 小偷拿出刀(其他可能致命兇器),沒有動手,你將其一刀捅死,故意殺人(防衛過當),不合法

4 小偷沒拿有拿兇器,你將其一刀捅死,故意殺人(防衛過當)

5 小偷沒有拿兇器,你將其打成輕傷,沒有喊:"別跑 跟我去派出所「(或類似意思),故意傷害(防衛過當)

重傷情況請參考殺人。


蟹妖。

說幾句題外話吧。

正當防衛這一類的問題近期回答過好幾個了,確實對於非法律專業、法律行業的大眾而言,要清晰辨別每一次舉動是否正當防衛是存在一定難度的,但是如果因為 「聽說了幾個判例」+「看了幾篇報道」+「自行腦補」,就得出「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是惡法」這一結論,就略顯拿衣服了。

對於一般群眾而言,大致上只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般就不會導致防衛過當,若是極端案例(特別是司法考試裡面的那些鬼題目)再具體分析:

一、防衛的前提,是侵害的「正在發生」「正在發生」一般來說意味著「進行中」,比如說劫匪拿刀指著你的時候,比如說色狼壓著你女朋友正在扒褲子的時候,再比如說有人掄著大棒往你腦袋上砸的時候……等等。

當然,「正在發生」的邊界究竟在哪裡,一些特殊情況即便是在法學界也是存在爭議的,我輩升斗小民萬一遇到了把握不準的情況的話,或許只能靠上天庇佑了。

以上這一點是很多人的噴點,以我的能力水平要完全解釋清楚也不容易,一時半會也不可能敲一篇論文出來。在這裡只講結論:法律不是兒戲,法學界特別是立法屆的人更不是弱智,遇到想不通的可以多想想多查查多討論多請教,不要總因為「義憤填膺」加上抖機靈就以為可以碾壓那麼多專業人士的智商——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中國的法律很好了不容抨擊,事實上立法不完善之處肯定是有的,否則不斷修訂法律是為什麼,法理學裡面也說了,法是具有局限性和滯後性的嘛

二、防衛不要過度。有人偷你錢包(不含轉化搶劫等其他情節),你將其打成重傷甚至打死,顯然不妥;有痴漢摸了一把你女朋友,你將其手打斷或者乾脆閹割,是的,也不行;有人跟你吵架,吵著吵著踢了你一腳,你一看喲呵行啊你先動手的我來防衛一下吧,遂抄起砍刀朝對方招呼,絕逼不是正當防衛。

一般來說,需要遵循適度原則。小偷掏錢包,你毆他幾拳踢他幾腳,弄點輕微傷出來才扭送公安機關,OK,沒人反對,但如果非要打死打殘,法律就不站在你這邊了。

當然,部分罪名是有著「無限防衛權」的設置的,比如殺人強姦搶劫啥的。但我也奉勸一下各位,千萬不要因此就以為「啊呀這個人想殺我,我無限防衛將他幹掉吧」……因為那啥,無限防衛權也不是隨便亂用的。

三、防衛的目的就是防衛,不是反殺。「防衛」是什麼?是制止侵害,是保護自身,是確保安全。法律不會認為你是受害者就有權力對施暴者進行懲罰,那些想著「反正你侵害我了我就把你弄死」的親們,你們不是想防衛,而是想殺人哦。

所以,這裡引申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侵害被制止後,不要再動手!侵害被制止後,不要再動手!侵害被制止後,不要再動手!(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否則絕對不是正當防衛!

so,一般情況下,只要我們遵循以上原則進行防衛,基本上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風險了。

嗯,由於是上班中,充滿寫就上述回答,如有錯漏之處,歡迎各位大神指正、補充。

至於題主的問題,等到題主把案例、細節貼出來後,我們可以使用上述原則來進行分析。

最後說一句:正常的事件不是新聞,沒有眼球效應的事件沒人報道,你從電視報紙上看到的案例一定有其特殊性!不要通過新聞判斷世事!那樣是不科學的!


好像回答者都以是否用刀(兇器)為界定。我個人認為不妥。第一,從實際犯罪情況來看,多數入室盜竊者都是有動手的準備的,這和馬路上遇到的小偷性質有別。第二,徒手搶劫不算搶劫么?只要歹徒動手,性質就變了。第三,就算歹徒不動手,用菜刀防衛就必然超過必要限度么,正當防衛只能徒手?

我覺得最壞的情況是小偷不抵抗,你砍死他。這算防衛過當。除此無刑責。


我就不提中國的法律了,看著很氣。我記得美國有一個法律很解氣,半夜三更未經主人允許進入者,主人有權力拿槍打死你


主要看是誰的房子


不算,算故意傷害要坐牢的。中國的正當防衛只存在於傳說中,這麼多年來你們想想有幾個成功正當防衛的案例?


很多答主分析比較詳細,不贅述。如果真遇到這種情況,有兩個選擇,要麼裝傻不動手,要麼下死手,最輕也得把對方搞成植物人,然後主動報警。入室盜竊這種情況一旦持有兇器就是搶劫。請仔細閱讀刑法第二十條。在當事人只有兩個,而且一方已經無法描述事情經過的情況下,你猜誰能決定他到底有沒有兇器呢?


在已經確定自己生命財產已經不會受到傷害時,仍然對他人進行損害致其傷亡的,屬防衛過當。


按中國法律,不算正當防衛,還得判刑。一句精闢的話總結中國刑法:中國的刑法,不是一部維護正義的法律,而是一部維護統治的法律。


可以把小偷打死的,然後你必須冷靜,製造搏鬥的現場,

然後裝被嚇到了,警察問你什麼都不要說,一定要請律師,律師來之前你有權利什麼都不說。

要知道法律對於很多人來說是神聖的,但他的本質其實是工具而已。

最後就是花錢製造輿論,中國的法律會被輿論影響的,國情嘛。

三者結合能把你損失降到最低。

沒事看看相關的法律書籍,警察問你別瞎說話。


打死肯定防衛過當了啊!

打到把他趕出去就差不多了


主要是你不能先下手為強,要後手反抗,他先動手他的錯,你先動手你的錯,無關是否是賊,是否入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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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要求是很嚴嗎?原因是什麼?
現在我國什麼樣的防身器具可以隨身攜帶並且可以有效還擊制敵?
正當防衛過程中誤傷其他無關人員,導致第三者死亡,算不算過失致人死亡?
大家認為我國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有什麼不足之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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