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屍體或屍塊,通過其他證據鏈破獲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例如李昌鈺破獲的「碎木機殺人案」。
2008年,美國福克斯新聞曾報道了幾起令人矚目的「找不到屍體依然對嫌犯提起謀殺指控」的案例:
2007年9月,檢方指控Katherine Rutan涉嫌於2002年6月23日謀殺她當時6歲的兒子Logan Tucker,理由基於殺死兒子後她就能與當時的男朋友在一起了。雖然至始至終沒有找到兒子的屍體,但關鍵證據包括嫌犯男友證實嫌犯曾對其說過想要殺掉兒子並把屍體處理掉;嫌犯的另一個兒子Justin曾說他的媽媽把Logan帶進樹叢,卻不見他回來。法官判定Katherine Rutan謀殺罪成立,判處終生監禁。2006年, Linux公司軟體設計師Hans Reiser的妻子Nina Reiser在加州奧克蘭消失。Nina是俄羅斯人,和丈夫Reiser於1998年結婚,一年後提起離婚訴訟。在她消失時,離婚訴訟仍然在進行中,儘管當時她已經獲得了兩個孩子的監護權。Reiser聲稱妻子拋棄了他和孩子。但檢方卻認為他有相當明顯的殺人動機,搜集到包括一大筆孩子撫養費定金以及妻子與好朋友有染在內的證據。Reiser拒絕承認故意殺人,但在被指控一級謀殺的四個月後,他同意告訴調查人員藏匿妻子屍體的地方,以換取更輕的量刑。隨後,他被控二級謀殺,判處15年有期徒刑。
1996年,富有的Tom Capano是美國顯赫的特拉華家族的律師。他的情人Anne Marie Fahey在公開與他的情人關係不久後便消失了,Capano立馬成為頭號嫌疑人。但是在找不到屍體的情況下,檢方陷入困境,直到他們給嫌犯的弟弟施壓,後者承認曾在嫌犯Capano一槍打死受害者後,幫助他拋屍於大海。Capano在證據面前聲稱手槍走火,殺人是意外,但是他依然被控謀殺,判處終生監禁,目前仍在服刑中。
如果找不到屍體,但有其他直接證據(該證據既能證實明確的被告人,也能證實被告人的殺人行為)如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且這些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可以認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以判刑。不過在案件實際偵破中,非常難。2012年,一個高姓男子註冊了個女性微信號,加了一個潘姓中年男子聊天,並發送美女照片勾搭。後,約,毆打捆綁後拋入大海。
次日 ,向潘男妻子勒索500萬。
潘妻報警後案發,高男被抓獲。 高男被捕後,一直以無屍體不能證明潘男死亡為由抗辯。 不過,最後還是判了死刑。——————————————知乎這個地方,不管說什麼總有sb說是段子。這個案子,政法系統內不算新鮮事,公安部還有詳細記載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cid=1001603874953358399035vid=0extparam=from=1110006030wm=4007ip=182.149.91.43
卧槽 題主該不是要殺人吧
《看不見的客人》是從鏡面角度回答了這個問題。
感覺像是在問美國留學生章穎的案子。
在中國定罪需要三樣東西,人證、物證、口供
屍體作為重要的物證,即使警察有人證、有口供也沒辦法定罪,但是找不到屍體,屍塊,可以找DNA啊,作案現場總會遺留痕迹的
這種問題有誘導之嫌吧?樓主你想幹什麼?細思恐極
縱觀各種案例伏法的基本上都是百密一疏型,在殺人到拋屍毀屍過程中要完美的一點痕迹都不留是及其困難的,很多時候都是兇手自以為處理得很乾凈結果被警察從細節角落提取到一丟丟的人體組織就落網了,所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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