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在推特上拉黑用戶會違憲嗎?

詳見新聞:特朗普生日不忘搞事情,推特上頻頻拉黑用戶被控「違憲」 - 今日頭條(www.toutiao.com)

一周前,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第一修正案騎士團(The Knight First Amendment Institute)組織給特朗普寫信,表示後者拉黑某些推特用戶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應該解除對黑名單用戶的屏蔽。

……

2016年,推特曾封停了多名特朗普支持者的賬號,原因是其違反了推特的言論規範。推特也曾表示,這些規則適用於每一位用戶。《紐約時報》也報道稱,推特作為一家公司,並無義務遵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相關規定(言論自由)。這意味著如果推特公司願意,它完全有權封停特朗普的推特賬號。

特朗普拉黑關注自己的用戶,但並沒有禁言這些用戶,就可以涉嫌違憲。如果推特封禁了特朗普的id,卻可以不需要承擔違憲的風險。這事兒您怎麼看?


拉黑功能是 Twitter 為用戶提供的服務之一,如果哪一天國會立法說不允許拉黑用戶,那才是侵犯了 Twitter 的企業經營權和財產權,才是真的違憲。

該組織也只敢給川普寫信,以為他文化水平低,大概沒看過憲法,想嚇唬他。

美國是世界上保護言論自由最好的國家,在歐洲有些國家所禁止的極右、極左言論,在美國都可以說。其根源就是美國憲法並不直接去規定人民有什麼自由,而是規定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剝奪自由的法律。這是因為嘴是長在人身上的,跟生命一樣都是生下來就有的,是「天賦」能力,本來就有的東西,根本無須再強調一遍。很多國家的憲法里說人民有言論自由,實際上就等於是「每個人都能活著」一樣的廢話,起不到實質作用。要想確保言論自由,只需且必須禁止國家以及他人使用暴力對待他人。他人使用暴力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所以能不能確保言論自由的關鍵就是要禁止國家使用暴力,這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牛X之處,直接斷了國家暴力機關的後路。而其它大多數國家沒有斷這條路,才出現了國家禁止某些言論的事情。


要是拉黑幾個人就違憲,真不知道美國法院的民事保護令(似乎有的媒體翻譯為禁止接觸令)去哪找法理依據!


美帝憲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翻譯過來的大概意思是: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以下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我實在不明白,這條限制國會立法權的修正案,和總統的行為有什麼關係?是討論立法權,而不是行政權或者個人行為的好不好?!


憲法第一修正案原文: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翻譯過來就是「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

憲法修正案是規範政府的,具體來說是立法分支的行為。在言論自由問題上,是「政府不能用公權力禁止別人說話」。

憲法調整的本來就是政府和人民的關係,他們為什麼產生了「憲法要求Twitter Inc.必須為每一個想使用它來發表言論的人提供平台」的錯覺?那些說「××論壇封禁我,侵犯了我的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的鍵盤俠好像沒有明白,憲法約束的是政府,不是私有企業。


總統先掛電話也是違憲哦,侵犯了他們把話說完的權利。

順便說個八卦

有幫人在go fund me上建了個頁面,說要籌款十億美元把twitter買下來,然後把床破封了。。。。


觀察者網翻譯了一個視頻介紹幾位靠川普推特維持精神食糧的川黑

看看那些在特朗普推特下狂留言的「網紅」們……_其他_生活_bilibili_嗶哩嗶哩,

可是。。。。。。

他們現在被川普拉黑了。。。。。

川普8年後會離開,但是他的政治遺產可能會被共和黨繼任者保留,他的任期喚醒了部分民智並鼓舞了沉默的多數派,這對川粉來說就夠了。。

而川黑們可能要在8年內度日如年,心疼川黑們1秒

@二張 @bdkov @匿名用戶


我不同意Twitter是私人公司所以可以隨便封殺言論的說法。雖然現在的法律狀況就是如此,但是我覺得傳統的「公共空間」的定義已經無法有效解釋互聯網上的各種行為和現象了。我們現在需要一個清晰的互聯網公共空間的定義。

一般來講,在公共空間的言論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比如你在廣場或大街上示威是受到保護的。而這一保護不僅僅保護公民的言論表達不受政府限制,同時也保護公民言論不受其他公民和機構的限制。你在公共空間表達言論時如果受到反對者的騷擾,你是可以向警察尋求幫助的。警方會提供必要的協助保障你的言論自由。

我認為Twitter和Facebook這類網站事實上就是互聯網世界的公共空間。我對於「互聯網公共空間」的定義是「任何非邀請制的用戶可以發表言論的網站」,也就是說除非網站是邀請制才屬於私人空間,像Twitter這種誰都可以註冊的網站就屬於「網路公共空間」。我認為網路公共空間上的言論一定要受到保護,而且是憲法級別的保護,否則未來美國言論自由將名存實亡。屆時Twitter和Facebook等大公司將牢牢把住公共輿論。其實這種現象現在已經在發生了。

至於總統先生是否可以拉黑別人,我認為@POTUS賬號應該是不可以的,但@realDonaldTrump應該可以。而Twitter本身在我眼裡是無權干涉的


推特封川普id怎麼就不違背言論自由了?

不允許政府封殺人民,封殺政府工作人員就是可以的了?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話題我最喜歡了。

首先,一般用戶在推特上拉黑用戶是不會違憲的。但今天的話是總統如果來黑的話會不會違憲。

所以,說的:

如果哪一天國會立法說不允許拉黑用戶,那才是侵犯了 Twitter 的企業經營權和財產權,才是真的違憲

這句話是部分正確。因為確實國會不可以立法禁止拉黑,但這不意味著總統可以拉黑。美國的聯邦政府是有限政府,任何未經憲法授權的行為聯邦政府都不可以做。而且任何未經憲法或國會授權的行為,總統都不可以做。這裡,國會不能禁止拉黑,也不能允許總統拉黑,所以,總統能不能拉黑不能簡單地從國會不能禁止拉黑這裡得到答案。

而另外一位用戶給出了極具說服力但其實是錯的看法;

這種純文本的解讀來解讀憲法是極其要不得的。憲法文本所寫的意思並不見得是其字面意思。憲法立法兩百多年來,法院對第一修正案的解讀從來沒有將其限制在立法翼之中,而是認為這裡Congress代指的是聯邦政府。立憲者們使用國會這個詞的意思是,聯邦政府不得限制言論自由,但州政府不受此條款限制(當然,後來的十四修正案把第一修正案拓展到了州政府,但那是後話了。)最近的判例是來自第十巡迴法院的:

[T]he First Amendment applies to exercises of executive authority no less than it does to the passage of legislation. The drafters" use of the term 「Congress」 was a result of two structural decisions: to limit the reach of the First Amendment ...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o set forth these freedoms as a freestanding Bill of Rights, separate from the main body of the constitutional document. Neither of these evinced any intention to confine the Amendment to actions of the legislative branch.

Shrum v. City of Coweta, Okla., 449 F.3d 1132, 1140–41 (10th Cir. 2006)

這個判例翻譯過來就是:行政翼也是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管的。

所以,這個川普拉黑是否違憲並不能簡單地由文本本身來回答。這事實上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憲法問題。川普有望超越尼克松,成為為憲法教材貢獻最多判例的總統。(奧巴馬貢獻了一個判例。)

要分析拖黑是否違憲的問題,就要分析三個問題:拖黑的行為是否是總統行為;如果是,該行為是否得到了憲法或國會的授權(直接授權或者間接授權);如果有授權,這個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我的答案是:是。是。是。先幹活。晚上再來仔細回答。

拖黑行為是否是總統行為。顯然,川普具有兩個角色:總統或者川普個人。那麼當他在發布推特的時候到底屬於總統還是屬於川普個人呢?目前到現在為止只有一個判例討論了這點。這個案子給出的框架是:agency發布的推特屬於機構角色;個人發布的推特取決於作者多達程度上把推特作為政策工具。那,假定川普這個賬號不是agency 的帳號(比如@POTUS發布的就肯定是政府角色)。但@RealDonaldTrump 就不一定了。而RealDonaldTrump是否是政府行為需要考察作者是否把這個賬號當作政策工具以及其他人是否把他當作政策工具。如果我們認為川普推特治國的話。那RealDonaldTrump這個帳號需要被認為總統角色。

第二,是否授權。簡單來說,是的。是有授權。應該沒人質疑這點。

第三,是否違反第一修正案需要回答的是,是否有人的言論權被侵犯了。美國長久以來已經形成了一個判例理論叫做: limited public forum. 如果公眾經常在一個地方討論問題,那麼這個地方就具有了公眾屬性,那麼就不可以隨意禁止或刪除他人發言。在推特上如果大家已經習慣在川普的推特下面討論公眾話題,那麼川普的推特就有可能陷入limited public forum doctrine. 由此,拖黑這個行為實際上拒絕了一部分人參與討論的權力,那麼,可以認為這是拒絕了民眾的憲法權利,從而違憲。

當然,我倒是不覺得這個案子川普會輸,倒不是因為實體法律的問題,而是程序問題。起訴方很有可能沒有standing或者川普擁有總統豁免。總之,這不是胡來,但走起來也不容易。

I hereby wrote not that Trump has been violating the first amendment, but rather that the chance that Trump has been violating the first amendment is not negligible.

----牢騷-----

我都不知道知乎er哪裡來的自信。比如這個哥們:

沒什麼好辯的。。。真的覺得美國法律是那麼簡單的嗎?。。。我們律師都去吃屎好了。


嗯...我被蔡英文拉黑了


拉黑不喜歡的人,是每個推特用戶的基本權利。

我認為,就是美國總統也有這份權利。


「我們認為川普推特治國,他就代表了聯邦政府」,原來可以這樣。

我們認為主席是代表了整個國家的,所以也把每句話都當成了政令,感覺哪裡出了問題(O_O)?

為了證明自己正確刻意設定相關信息,這樣做真的好么?

這個問題不就是說拿出憲法來,然後每一條都在某人身上比對下違憲沒,再把他作為總統,比對一次,然後拿他作為行政機關,重新比對一次,還是找不到能彈劾的理由(其實到這裡我都覺得挺合理:)

還是找不到什麼問題?在他身邊的人身上繼續找,甚至是那些被他屏蔽了的人,對,被屏蔽的人是好人(他們是言論自由的),所以他一定違法了!

還是讓那個長答做標準答案吧,你們開心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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