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誤存五萬元到前亡夫賬戶,銀行是否該承擔責任?
騰訊新聞看到的 銀行說是依照法律銀行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難道這五萬元就沒了嗎?很是不解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1/02/content_104320.htm?div=-1url_type=39object_type=webpagepos=1
銀行的確是沒有錯
5萬元可以通過訴訟判決取回,具體就是以不當得利起訴前亡夫的法定繼承人————————————————————————————
寫得簡單一點結果好多人看不懂,解釋一遍吧1、這筆款項沒有發生法定繼承
2、原告也不能以法定繼承為案由進行起訴具體做法:原告以不當得利為案由,起訴其女兒(如果前亡夫父母還在的話還要一起列進來),要求返還前亡夫賬戶上的5萬元,充分舉證之後,法院判決返還該賬戶上的5萬元,判決生效之後,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向銀行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憑該通知書將上述的5萬元轉至原告指定的賬戶中。其實就跟你不小心轉錯錢到陌生人(在案例里,前亡夫完全可以看作是陌生人了)賬戶中,你到法院起訴,發現陌生人已經死亡,此時沒有被告法院不能立案,所以就將這個陌生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進行起訴。
——————————————————————————————————補充兩個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銀行員工,這一題我真的很想答一答。
說銀行是弱勢群體大家都會鄙夷,但某種意義上事情就是這樣。碰到任何情況,客戶都會有自己的訴求,而且自以為很天經地義的訴求,但是你卻不知道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法對於銀行對任何情況的處理也都有要求,他們隨時都要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檢查。而銀行面臨最大的矛盾就在這,客戶有自己的訴求,而銀行的主管部門有要求,這兩者往往又存在衝突,而客戶不管你人民銀行有什麼要求,就要堅持自己的訴求,不配合我就鬧,我就投訴,你銀行就沒人性。人民銀行也不管客戶怎麼想的,你商業銀行的做法必須符合要求,不按要求走就是不注重風險防控,拿人民的財產開玩笑。商業銀行,尤其是商業銀行的一線櫃檯員工就是這麼受夾板氣的。
題目里說到的這種狀況其實我是切切實實碰到過的。這個問題要是日常生活里就像你給錯別人錢要求對方還回來,別人就該理所當然換回來這麼簡單就好了。銀行作為儲戶的管家,做任何資金變動都要慎之又慎,監管部門和法律都有明確的要求,不是哪個員工或是行長想怎樣做就能怎麼做的。實話說,銀行是可以通過沖正交易把這筆存款作為錯帳沖銷回來的,或者通過掛失手續重置賬戶密碼取出存款。但是你以為沖正是想做就能做的嗎?掛失想做就能做嗎?這涉及到幾個問題。1,錯存到別人賬戶上的錢是你的錢還是他的錢?把這筆錢取出來需不需要儲戶所有人的同意?當然需要所有人同意。打個比方說,你要還朋友錢,朋友給你個卡號,你把錢存到卡上之後感覺自己虧了,跟銀行說,對不起我不存了,你給我把錢取回來好嗎?你覺得銀行可以不通過賬戶所有人就把這筆錢取出來嗎?如果銀行直接按照存款客戶的意願直接做了沖正(實際上也做不到,必須要儲戶卡和密碼才行),那賬戶所有人上法院告銀行的話,銀行准輸,因為存到人家卡上的錢就是人家的錢了,必須要經過人家同意才能動,銀行沒有權利私自處理儲戶的存款。如果沒有賬戶所有人親自拿卡輸入密碼並且簽字同意的話,銀行根本做不到這件事。再者說你作為銀行的儲戶,如果你卡上的錢銀行想取就能取出來,你敢存嗎?唉呀,不是跟你說了,這人已經死了嗎?死了怎麼同意?這就涉及到第二個問題。2,銀行怎麼確定儲戶是死是活?你跟我說他死了,我就必須認為他死了是嗎?你們可能覺得銀行冷血。誰還會拿親人的死活開玩笑嗎?呵呵,那是你見得少。干銀行這麼多年,老子可是吃過見過的。為了能方便辦業務,有些儲戶什麼謊都撒得出來。銀行里有些業務必須要求儲戶本人辦理,不能夠代理,比如說銀行卡掛失補卡,掛失這一步可以代理,但補卡這一步必須本人辦理,銀行要確保存款介質交到本人手上。這時候為了代辦也能成功就會有客戶謊稱賬戶所有人癱在床上不能出門,出車禍在醫院來不了等等不啦不啦各種理由。但是這樣我們也不能就辦了,我們寧願提供上門服務,親自去看看儲戶本人的狀況,帶上單據相機,讓本人簽了字拍了照再回來把業務辦妥。很多時候開車很遠到了儲戶家裡一看,其實本人活蹦亂跳的。銀行在這方面都是吃過教訓的。謊稱出不了門,我們上門服務費點油錢時間,吃點虧我們也就認了。但如果說儲戶已經身故,我們必須要見到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才能相信賬戶所有者本人確實死了。3,有了死亡證明,知道儲戶確實死了,他的親屬是否就能取他的錢了呢?其實不論儲戶死沒死,銀行碰到代理取款的情況都要非常謹慎。銀行最怕看到的情況之一就是夫妻之間的存款出現問題。曾經我們銀行就出過這樣的事,一個老客戶來取他愛人的錢,金額超過5萬需要出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身份證才能辦里。因為客戶經理跟他熟所以就給他辦了,結果銀行就被這名客戶的愛人告了。原來這兩口子正在打離婚,男的提前把愛人和自己名下的存款都取出來存成自己母親的名字,這樣就可以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如果儲戶確實死了,這裡面就有個財產繼承權的問題。你拿戶口本來說自己是死者妻子你就是這筆存款唯一合法的繼承人嗎?銀行不是法院,做不了這個認定。銀行里經常碰到的就是父母去世了,子女來支取父母的存款。這個時候你說你是死者的兒子,我就給你取嗎?給你取走了以後,死者的另一個兒子跑出來跟我們打仗怎麼辦?所以銀行需要一份存款合法的繼承人的認定,這個認定就是公證處開的財產公正。這個公正上必須明確寫明了死者的財產有哪些人來繼承,而且銀行要求所有繼承人都到場簽字才能支取這筆存款。所以題目里的女士如果真的想取回這筆存款,正確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是,攜帶賬戶所有人的死亡證明、自己作為死者財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財產公正和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辦理掛失或者密碼重置手續(各個銀行會有些許不同),然後就能支取這筆存款了。
這樣做確實很麻煩,我們銀行也不想這樣麻煩,但是沒辦法,我們不這麼做就是玩忽職守。當初我碰到的是一個女的把錢錯存到她死了好幾年的前夫的卡里,又不知道密碼。她都再婚了,就算開財產公正她都未必是繼承人。在那跟我都哭了,我也知道她的難處,我也很為難。~~~~~~~~~~~~~~~~~~~~~~~~~~~~~~~~~~~~~~~~~~~~~~~~~~~~~~~~~~~~~~~~~~~~~~~~11月4日,由於最後一段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我選擇刪除,請見諒!周末上來一看,首贊過百,謝謝大家。
結論,不要再黑金融機構了。
終於下班了。更新下答案。看到回復里有知友運用了「人誰無過」鋪墊大眾共鳴的氛圍然後通過繁雜條例映襯銀行死板無情的修辭手法。看著挺有道理,著實嚇我一跳。趕緊去搜了原新聞來看一下,看完整個人的世界觀,方法論,人生觀,價值觀統統重新接受考驗!!!這標題,嘖嘖嘖。。。應向死者要?我不用點正文單看標題我已經知道這編輯無非是想有多大單炒多大單,博取眼球。
果不其然,由始至終正文里根本沒有出現過銀行人員說你去跟死者要吧這種不負責任的話。由此第一點,這篇新聞加入了多少惡意詆毀銀行的意淫成分值得思考。
其次,存摺是你提供的,錢是你給的,名是你簽的,錯了怎麼可以怪我們。。。假設某天你在全監控的情況下,哎喲小手一抖把新買的手機摔碎了,又哎喲小手一抖把它掉進水杯里泡了下。手機壞了。你真的覺得可以告倒製造商?告他什麼呢?你想想吧。再看這個。。。
這是應該是原文。口吻我表示有同感。
此話屬實,沒有任何過錯。第三方客戶的銀行賬號,我們是絕對,一定,absolutely不能進行操作。為什麼?下面我都採用反問的方式讓你自己思考,假如,你剛來我這存了20萬塊進去,轉頭我哈哈哈哈哈哈哈把它沖銷掉,這筆業務沒有發生,而錢在我手裡,晚上抬回家嗨皮怎麼樣!!啊,是不是一想覺得好像我說的很對?但是這種事你聽說嗎?這個可能性為0,至於銀行是如何防範這個風險的本人不作回答,反正就是一條條流程組成的安全防線保證我們操作合規,超規辦不成的放心吧。剛下班肚子餓,直接說顛覆我世界觀的重點。看下面這圖以前。。。到銀行。。。存錢。。。要。。密碼。。。。。並且大媽以此為由進行訴訟。。
我了個去。。。。讓我一個人靜靜。。。。。。我為了考證,特地問了上了26年班快退休的同事,她見證過我們行從鐵窗柱子,沒有電腦,沒有密碼器,手工寫單的年代,直到現在,她百分百保證從來沒有出現過存錢要密碼這種反人類的時間段。哪個行要過請大神科普,反正我搜不到,於是我們可以帶著想像的翅膀展開美麗的浮想,如果存錢要密碼:(1)某一天,李老闆打電話給王老闆,喂?王老闆你卡號是多少,我那幾十萬鋼材款給你打過去。
62xxxxxxxx068密碼呢?是043838啊!掛完電話李老闆在會計處黑板寫上!哈哈哈!王老闆的卡密是043838啊!!!以後會計們打款再也不害怕啦!完了覺得自己是好人,還要把這密碼打上最大的移動廣告,登報,發微博,告訴所有鋼材老闆密碼是043838!王老闆猛然醒悟!要把生意做大!就要讓更多的人知道我密碼!恨不得在每張名片上印上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尼瑪好開心啊!!!某天丟卡,卒。
(2)某天,收到詐騙簡訊「請將錢匯入623946946xxx」,憤然而起火大馬上給騙子一個電話!尼瑪逼啊!拿卡號不給密碼!!!你想怎麼樣!你瞧不起我覺得我不會匯錢是不是!!!!
騙子丟卡,卒。
(3)最刺激的環節,支付寶提現。。。。首次提現有驚喜,一點「提現」,支付寶彈出「提你麻痹!卡密碼是多少!!?沒密碼怎麼打到你卡!?」然後你告訴了它,貼心的它就在每一個想給你打錢的朋友對話框里告訴你朋友你的卡密碼是043838,好貼心,每一個跟你有交易的的人通通知道你卡密碼!哦耶?開心齊分享!!!!!!!
丟卡,卒。
懂了嗎?你還相信存錢要密碼這種這麼反人類的東西?
起訴銀行這個一定敗訴,坐等到時新聞再黑一次。最後得知錢已經被控制,是無法取出來的,但是無法公正。可以由公安機關監督直系親屬帶死亡證明,戶口本,卡,身份證,居委會證明代理授權書等材料代理掛失密碼,將錢取出歸還。
反正,一切都在合理合規合法中進行,不能我覺得這樣就好就就。就這樣。做飯了。對於發生這樣的事本人深表遺憾,但是還是希望大家理性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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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文。前亡夫賬戶?原新聞在哪裡我想看看是不是炒作。
其他行我不知道,我在的單位有明確規定,無卡折存款除櫃員因自身操作失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沖銷。因為以前有一種騙局叫做鑽空子。天才一邊在櫃檯無卡折存款,錢存進去後先不簽名,你知道客戶不簽名就是不承認這筆業務,所以你只能等,但是錢是已經存進去了的,然後天才打個電話拖延一兩分鐘時間,由於卡在另外一個地方,馬上領出來,而存錢的銀行是不知道這背後唯美的故事的,天才打完電話說存錯了,那時候善良的銀行當即進行沖銷,取消這筆業務,把錢還給客戶,也就是錢又出來了,發生了兩次取錢動作發現了沒?想明白了了嗎,虧空了的是存錢的網點。誰為這幾萬塊負責?存錢的人會負責嗎?我怎麼知道錢存進去後會被領,我不懂這麼多,我只要回我的錢,就這樣。取錢的人會負責嗎?我他媽領的是我自己卡里的錢,說好的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呢?別跟我說什麼業務系統什麼時間差,我聽不懂,取款自由ok?錯就錯在你們銀行。那時候你們追求人性的善良在哪裡?很多時候很多你們覺得銀行訂這些神經病的規定的時候因為你們是好人不知道背後有一群神經病想方設法鑽空子逼迫我們去做出這些看似神經病的規定。這只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權益,我們在崗位上工作,受條例約束但是,首先我們也是人,我們也想善良我們看見你們被我們看似無情的舉動哭的稀里嘩啦時我們心裡也不舒服。
所以別把我們想的太神經。存在即合理。目前這社會還不到人治的境界,很多事不是和把人覺得不可思議就要改變的。你看到的,是已經為現實改變過的框框條條。
最後補正文,錢不會平白消失,首先可以報警,讓警察介入,銀行不能當即取消返還但是可以凍結賬戶資產,當然你放進櫃檯的五萬是不可能拿出去的了,已經轉化成數字了。
其次,這筆錢用不了了,那就警方走流程核實確實存錯,如果家屬沒有異義(前提是有繼承權利什麼的,法律我也不太懂),可以帶齊相關材料(繁多)走銀行的掛失流程補密碼領出來還給失主。知道密碼直接領就好。家屬不願意呢?法律上這屬於不當得利吧,必須交出來的,就別想佔便宜了。所以你看,由始至終都不能是銀行直接把錢退回去,必須走合法合規的流程。法律是極好的。法律上怎麼定性我不了解。從銀行的角度,不能無密碼、無法律憑證去做取款。
1.事件經過
客戶持5萬元現金和一個存摺,要求櫃員將5萬現金存入存摺中。櫃員照此辦理,由於金額較小,款項直接入賬,之後讓客戶簽字確認。以上過程中,櫃員是完全按照客戶意願和規定流程辦理業務,銀行方面無失誤。在5萬現金已經存入賬戶之後,客戶發現應存入的存摺有誤,責任在於客戶。後續處理,如果代辦人知曉密碼,可以直接取款或轉賬。情況是代辦人不知曉密碼,並且本人已死亡。按照規定和一般實踐,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由合法繼承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經公證的繼承權證明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銀行告知客戶,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流程無誤。公證出不予開具公證書,其理由是,存款人死亡後存入的款項,不能認定為遺產。2.題主問,難道這五萬元就沒了嗎?
參考我行系統和業務流程:5萬元已經存入了存款人(前亡夫)的賬戶中,做取款或轉賬都需要輸入密碼。未輸入正確密碼,系統無法進行賬務處理,櫃員直接返還現金將造成短款5萬。密碼重置必須本人辦理。本人因特殊情況難以到場(如年老體弱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的,銀行工作人員可上門核保,之後由代辦人代辦密碼重置。存款人已經死亡的,必須有公證書等法律文書作為憑證,由繼承人代辦密碼重置。代辦密碼重置後7天,可憑新密碼辦理支取。如果法院判決銀行應當向客戶返還5萬元現金,客戶就可以憑藉判決書要求銀行進行過戶或支付。3.為什麼存款過程不要求客戶出示本人和代辦人身份證?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5萬元剛好是臨界點。《管理辦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以上」是否包含本數。如果該行業務系統中,5萬元整不需要識別和留存客戶信息,櫃員無錯誤。4.為什麼存款不需要輸入密碼?
系統流程是這樣設計的。參考我行目前業務流程:五萬以下(不含五萬)免填單。客戶把現金和銀行介質(卡折)交給櫃員,櫃員清點現金,與客戶口頭確認無誤,系統直接記賬,記賬成功後客戶在憑證上簽字確認。五萬以上要留存身份信息,先列印業務申請確認書,客戶簽字確認,然後系統記賬,客戶再簽業務憑證。上述流程,是風險防控和客戶體驗的平衡。5.為什麼櫃員不做反交易?
非櫃員操作失誤,不能做反交易。原因如佩恩答案中的例子,為了防範客戶有意利用進行反交易的時間差,騙取銀行資金:存摺可能開通了網銀,通過網銀渠道將錢轉出;存摺可能是一卡一折配套,通過銀行卡將錢取出或轉出。6.為什麼銀行存錯了就可以直接划走?
「直接划走」,在當天由原櫃員進行,叫反交易;隔日進行,叫錯賬沖正。反交易不是正常的賬務處理,必須經過經辦櫃員、現場審核、遠程授權人員、事後監督人員多道關口,是後台管理部門重點關注的高風險行為,是反映會計核算質量的重要指標。當櫃員操作失誤,導致記賬錯誤時,必須用反交易沖正錯賬,再重做正確業務。比如,應取誤存或應存誤取用錯交易代碼,或存取金額錯誤。本事件中,如果客戶同時把兩個存摺交給櫃員,明確要求查詢前亡夫賬戶餘額,將現金存入自己賬戶,而櫃員存款串戶,是應該反交易處理的。舉例:客戶持存摺,要求取款1000元,櫃員用錯代碼,為其存入1000元。此時必須用反交易,清點錢箱、填寫憑證、向客戶解釋情況請客戶簽名、現場審核授權、遠程授權。然後重新做正確的取款1000元。客戶的存摺上會列印出3行:存款1000元、取消存款1000元、取款1000元。如果櫃員當場發現業務辦錯之後做取款2000元,性質屬於規避反交易,員工十大違規行為之首。銀行是高風險行業,也是高槓桿行業,自有資本不到10%。因銀行失誤導致甲客戶賬戶多存,就意味著其他客戶受到損失。銀行糾正這個失誤,也是在多重內部監督之下進行的,歸根結底是為了每一位客戶的資金絕對安全和賬務絕對正確。7.類似判例存款人開立用於代扣代繳電費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死亡後其家人一直繼續使用。死者家人起訴銀行,法院判決銀行協助密碼重置和銷戶。中國裁判文書網之前還看到過一個媒體博眼球把題目起得聳人聽聞的新聞。
印象中就是有人死了爹媽帶著直系親屬證明去取款,大吵大鬧不讓取款就是霸王條款。下面留言都是罵銀行是豬的。問題是銀行怎麼知道這人是爹媽的唯一子女呢?給你取了其他子女過幾天又該來大吵大鬧了。而且爹媽的爹媽也是第一繼承,保不準有些極品在銀行面前唱雙簧,過幾天給你安個過失罪名要賠償呢。凡事走法律最明明白白。
這個世界從來不缺鑽空子的人,特別是我國。人醜陋起來也可以超乎想像,見得太多了。我沒有看懂問題。
請明確一下銀行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從事實經過來看,銀行就是按照流程給辦理了一筆儲蓄業務而已,所以要明確一下,銀行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1、銀行應當承擔錯誤操作的責任,取消操作返還現金。
顯然銀行在操作過程中沒有錯誤,所以這個責任是無稽之談。2、銀行應當承擔未能核實被儲存賬戶所有人是否已經死亡並銷戶的責任,所以操作無效,應當返還現金。
顯然銀行沒有調查儲戶是否尚在人世並且進行銷戶處理的責任。3、銀行應當承擔為遺孀追索亡夫財產的責任。
無稽之談。難道這五萬元就沒了嗎?很是不解
普及一個常識:
存在銀行的錢,不是銀行的,是儲戶的。任何時候這個錢都是儲戶的,不會沒了,儲戶掛了走遺產繼承,什麼叫沒了?你以為銀行能把這錢據為己有嗎?!
我再補一刀好了,這事兒上法院去告銀行一毛錢好處沒有,如果真的進入審判程序,幾乎一定會敗訴,因為銀行根本就沒有任何過錯啊。
對此,黃女士的委託代理人認為,在原告存款時,原、被告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工作人員沒有提示原告輸入密碼,且在原告反覆追問是否需要輸入密碼時,被告工作人員並未提醒,因此被告存在過錯。
存款根本就沒有需要密碼一說,所以根本不存在過錯。
這是白白給法院送錢的行為。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銀行方無過錯,確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看上面有的評論,人家都告到法院了,你在那兒談什麼道德,還在誅心論,真是夠了。就像有答主說的那樣,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筆存款,只有法定繼承人能夠取出這些錢來。最後說一句,銀行是強勢,但銀行一線員工不是,銀行一線員工在銀行和客戶之間永遠處於最弱勢的狀態,對的,銀行強勢,客戶強勢,只有銀行一線員工弱勢。
前面有一個說不當得利,其實並不是這麼簡單粗暴,隨手一答。
對於銀行存款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實踐中和理論上都有爭議,立法也互相矛盾,但是我個人認為儲蓄合同是轉移貨幣所有權的合同(實踐中也有法院,包括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案例持這一觀點)。也就是說,儲戶將貨幣存入銀行時,貨幣的所有權就歸銀行所有了,儲戶享有對銀行的債權。台灣民法認為儲蓄合同屬於消費借貸合同,也就是儲戶轉移了所有權。
向死者女兒主張不當得利完全沒有請求權基礎。
對於本案,從更為快捷的角度講,我認為有一種救濟途徑是可以主張撤銷合同。從德國民法上來說,這種行為屬於意思表示錯誤。從我國合同法來說,可能只能從「重大誤解」出發,但根據民通意見,這種錯誤能否歸於重大誤解裡面,我覺得有一些勉強。
如果從邏輯周延的角度,我認為妻子是沒有請求權基礎的,(重大誤解非常勉強),最妥當的是由女兒主張權利,取出這筆錢,然後妻子對女兒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這裡就有一個關鍵問題:五萬元如何定性?
從外觀上,五萬元顯然是屬於賬戶所有人的債權。但問題是前夫已經死亡,已經不可能再有任何民事權利義務了。公證處認為五萬元不屬於遺產,那麼銀行賬戶呢?能否作為遺產?銀行賬戶的所有權屬於誰?我認為屬於開戶人,當開戶人死亡時就變成了遺產,繼承人可以控制它。因為如果銀行賬戶不可以繼承,當權利人死亡之後、銷戶之前,它就處於一種權利真空狀態了;而如果銀行賬戶所有權屬於銀行,此案中銀行更應該對妻子返還了,因為構成不當得利。這銀行給媒體的保護費沒交夠啊。
這個問題前幾位高票答案都已經寫的很好了。
我想補充一下銀行方面的漏洞。
我國的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匯款的時候必須提供收款人的開戶名和賬號。賬號對,名字錯一個字,匯款也會被退回來,有效地保證了錯匯的發生。這是中國特有的規定,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是只要有收款人賬號就夠了。
但另一方面,在櫃檯存款的時候,不要求提供被存款人的名字,在CRS存取款一體機上也是同樣,只需要提供要存入的賬號(卡號)。這就是一個漏洞。因為存款人和被存款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人,該存款交易實質上是轉賬,和匯款一樣,是財產的所有權的轉移。堵住這個漏洞、多一道儲戶名字的檢查是必要的。
現在不是沒有檢查,但檢查力度不夠。通過櫃檯存款,櫃員會列印出一張存款確認書,上面有戶名、賬號,請儲戶簽字。但有誰真的仔細看過確認書籤字的?在CRS上存款,也會顯示戶名,但是也很容易被忽略。
我曾經工作過的一家銀行就發生過這種事,後台操作人員在為客戶做匯款時,手誤多輸了一個0,而複核也沒有看出來,10倍的款項就匯到收款銀行去了。When it"s done, it"s done. 我們也沒法跟同業說對不起我們操作失誤請把多的錢劃回來吧,只能去跟收款人溝通外加法務部威脅把錢要回來,前後用了兩個月。後續我們升級了系統,複核不能只憑眼看,必須獨立地再輸入一遍匯款金額,此金額與操作員輸入的相符,才能完成複核。
同理,存款的時候,僅讓客戶自己用眼睛看戶名是不夠的,得讓他自己寫一遍,以確保他知道這個錢是存到誰的賬上的。在CRS機上,最好能讓他輸入戶名。
如果大家對「女子錯存五萬」這個例子里的司法救濟方式感到麻煩的,我來講個更麻煩、更絕望的,是幾年前的新聞:有個人(或者是他們家熊孩子,具體記不清了)在路上撿了一張某行銀行卡,就拿回家放抽屜里了,有天他老婆要去存錢(恰好他們家的開戶行也在某行),打開抽屜正好看到某行卡,就以為是自己家的拿去銀行往裡面存了XX萬。又過了N長時間需要用錢的時候拿著卡去取錢,咦密碼不對,這才發現這張卡根本不是他們家的卡。
要糾正這個錯誤,中間要經過很多步驟,而有些步驟中出現的問題會使得問題根本無法解決。首先卡主是誰?又沒印在卡片上。問銀行?銀行不能泄露儲戶機密。報警、起訴?你說你往卡里存過錢,超過兩個月你就沒法證明了(櫃檯和存取款機的錄像只保存兩個月)。就算證實了你確實存過錢,因此就有權知道卡主信息嗎?那我撿張卡往裡面存1元也可以知道卡主信息咯。1元太少?多少錢夠?法院覺得多少錢夠讓銀行透漏儲戶信息的?
如果你爸是李剛,跟銀行行長是哥們,你拿到了了卡主的名字、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手機號這些開戶信息,卡主可能是個外地來打工的,已經回老家X省X縣X鄉X寨,手機已經換號了。你趕飛機、坐長途車、拖拉機到他在X省X縣X村X寨的身份證地址,他又跑到1000公里外的另一個城市打工去了。就算你最終找到這人,人家還得配合你,願意把錢還給你。要是人家不願意還呢?呵呵。幸虧他不是個外國人,否則離開中國就可能永遠找不著了。
中國「沒主」的銀行卡多了,電信詐騙團伙用的都是。某些銀行審核不嚴,拿身份證複印件就可以開工資卡。有些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被泄露,莫名其妙就被開了銀行卡自己都不知道。
綜上所述,錯存這種事可能會發生,而一旦發生有可能根本要不回來錢。要避免這種悲劇只需要銀行做一點小小的改進。不同於財產在個人名下互轉(從鈔票變為自己銀行賬號下的存款、同名轉賬),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非同名轉賬、匯款)是一件大事,銀行應該慎之又慎,多一個步驟,確認存款者真實意願,可以避免悲劇。說點愚見。
先列事實:
丈夫在存錢之前過世,權利主體已消失,而賬戶還存在。妻子是以現金匯款的。
分析:
妻子往亡夫的銀行賬戶里存錢,存錢成功。金錢所有權隨佔有的轉移而轉移。故,銀行取得該金錢的所有權。
錢存在亡夫賬戶里。銀行存款在性質上是一種債權,若丈夫尚在世,丈夫應取得對銀行的債權,即存款債權。
但是,存款時,丈夫的權利能力早已經消失。這個時候所有權已轉移到銀行,但銀行無法使自己與亡夫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原因是:亡夫作為權利主體早已不存在。故銀行在接受到存款後,並無債權人,銀行不當得利5萬元。
(這個時候不存在該存款成為遺產的可能性,因為丈夫已經過世,無法再取得任何財產,遺產必須是該主體存在且具有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所獲的的財產,即使錢匯入丈夫的賬戶,也不能認為是由丈夫取得存款債權。)所以,妻子無故損失5萬元,銀行無故獲利5萬元。一方損失、一方獲利,雙方無法律關係--典型的不當得利。
故妻子對銀行獲得5萬元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這和存款的性質一樣,是一種債權。這是在不考慮銀行賬戶的實務處理,進行推導,獲得的答案,希望各位懂實務的大俠斧正…(主要是,亡夫的銀行賬戶,是否能夠被其繼承人合法使用?在我看來,銀行賬戶應該在死後註銷,其中金錢或債務由繼承人繼承即可,因為繼承賬戶這種事情我沒想出來有什麼意義…就算可以繼承,我認為必須變更名義。如果未變更名義仍承認該賬戶被繼承人支配的話,其實就是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對象發生變更,從銀行變為亡夫的繼承人。)
還有一點,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實務中,請求權人的舉證責任到底有多重,這個也需要作進一步調查…
沒時間調查了,抱歉。。我是銀行員工,我懶得跟你們解釋,解釋了也沒人信沒人理解,總有些人根本就不講理,不聽你解釋,總能拿出各種假新聞和法盲的嘴臉來嘲諷你。看了第一名的答主下面的回復我是服了,跟看搜狐新聞的評論一個德行。受夠了,不解釋,愛存不存,不存趕緊走,別耽誤後面人辦業務。
我覺得有必要談談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兩個概念。
日常生活中這兩個詞基本就是同義詞,但是在法律上這兩個詞指代的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東西。
義務對應的英語是duty或者obligation,意思是法律要求你從事某種行為。而責任對應的英語是liability,通俗點說就是你需要賠錢的意思。所以回到具體的案情:銀行在整個過程中有沒有義務?有。銀行與存錯錢的儲戶之間存在一個合同,在合同下雙方的義務是:儲戶把錢交給銀行;銀行接受這筆錢,並把錢存入儲戶指定的賬戶。此處「把錢存入儲戶指定的賬戶」是指銀行承擔對該賬戶主人的一筆債務。由此觀之,銀行沒有違反其合同下的義務。
那麼銀行有沒有違反法定的義務呢?其他答案中認為銀行有其他義務的,一般是指兩種義務:一,核實儲戶是否存錯帳戶的義務;二,為身故的儲戶銷戶的義務。我對於銀行法並不了解,但是從直覺上看,第一項義務更適合由儲戶自己承擔,因為銀行每天要面對大量的儲戶,有人是給自己的賬戶存錢,有人給別人的賬戶存錢,銀行在確認賬戶名和賬戶號之後既不應該,也不需要再問一句這筆錢是存給誰的。第二條義務我認為也不存在,因為銀行不掌管戶籍,沒有辦法主動查詢儲戶的狀態;即使銀行能夠查詢,銀行也不應該承擔這樣無謂的成本。
前面這些分析表明,銀行沒有違反它的義務。
那麼「承擔責任」呢?這個案情裡面可能涉及到的責任只有三種: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首先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而前面的分析表明銀行沒有違反合同;其次一般侵權責任以過錯為要件,而銀行沒有違反法定義務也就不存在過錯;最後不當得利以銀行受利益為要件,而銀行取得存款的同時也負擔了債務,並沒有獲得利益。所以三個責任都不存在。
所以,銀行也不承擔責任。
那麼事情就解決不了了嗎?當然不是。因為解決問題不等於要銀行承擔責任。我認為法律上應該這樣解決:存款人在存款時弄錯了賬戶,所以她與銀行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誤解,存款人據此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在合同撤銷後,銀行佔有存款人資金就沒有了法律上的原因,而亡夫賬戶里增加的資金也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獲利,這裡成立兩個不當得利。所以應當由亡夫賬戶的繼承人返還其獲利(即消去銀行對其負擔的債務),而銀行也要返還其獲利(即把存款退還給存款人)。這樣事情就解決了。
因為合同的撤銷權一定要通過法院行使,所以這個問題不去法院起訴是解決不了的。很麻煩對不對?存款人很可憐對不對?可誰讓她當初存錯了賬戶呢?五萬就是沒了,財產就是被銀行據為己有了!既然媒體報道時可以忽視法律,那麼幹嘛不寫的讓人更恨之入骨呢!一家媒體如果報道都可以忽視法律那麼這篇報道的受眾面有多廣就有多少愚民接著被誤導,所以類似騰訊新聞的評論區罵街的愚民永遠那麼多。
另外,黃女士的律師是怎麼當的啊,法盲的老百姓多的是,作為律師明明有法律程序可走卻不跟她說句實話,白白讓她浪費錢起訴銀行。
當然還有種可能就是個平時就很說一不二,律師拗不過她只能任由她胡來,反正她出錢。之前沒有空詳細的寫一寫,這下做一個修改樓上的意見都挺統一的,我來說點不一樣的,提供另一個視角,不是光從這個新聞的角度,從政策解讀,還有實際操作以及個人後續風險來談一談這個事情,包括之前很多同行有講我所舉的條例不適用,都說明一下。銀行的處理流程可能是有問題的。這個代理向存摺存款是可以認定為發生一次性金融業務的,按照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規定,一次性金融業務,超過人民幣1萬元以上就需要出示代理人身份證登記信息。很多同行提到條例里是指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業務,對於持本行卡折的存取款業務不計算在內,首先我們要了解識別客戶身份是為什麼服務的?是為反洗錢服務的,而當某件事情有反洗錢的風險可能性時,即需要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所以在條例里一次性金融業務的描述業務是等,即並沒有明確寫完一次性金融業務的範圍,而不是只有那三種,那麼從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字面上和前面描述判斷,即在本行未開立賬戶而僅本次辦理金融業務,即視同一次性金融業務,那麼持本行卡折的代理存款行為即來辦理業務的主體可能未在本行開戶且僅本次辦理金融業務,且本業務可能發生洗錢風險,那麼參照一次性金融業務的要求,需要對辦理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從條例實際執行來說,某一條例的實施確實存在不同地方要求不一,但是規範及條例的執行往往本身具有彈性,即一般只規定了執行情況的下限,並不會從最嚴格的角度來執行,主要是要綜合考慮到效率,成本等各方面,另外舉一個執行的例子,人行規定現金收付必須分開,當天收入的現金必須經清分並記錄冠字型大小後方可對外付款,這個總的來說一些業務繁忙的網點基本沒可能做到。業務範圍說完了我們來說一說操作流程如果形成標準化流程步驟,櫃員詢問辦理什麼業務,辦理業務過程中是需複述辦理人姓名,金額,最後請客戶確認,注意姓名金額是否正確,如果當時櫃員描述了是否存入某某的存摺,很可能也就規避了這次事件。對於只是簡單搬規定的同行來說,你們有沒有想過即使對於這個新聞來說,銀行出面均是說銀行流程正確,但是有人想過進行了這個業務的櫃員會有什麼結果呢?因為導致了訴訟這種會對銀行聲譽產生了較大影響,估計是會被相關部門處分的。對於規則的嚴格執行和流程上的細節把控不是為了出事了表示銀行沒有責任,而是為了保護自己,說白了,銀行員工在社會普遍看來收入還是可以的,為什麼基層員工怨言那麼多?因為銀行風險大啊,出個什麼事說不定這輩子白乾了啊,就拿代理有折卡來說,我不是沒見到過金額存錯了,然後找存摺里的聯繫方式發現沒用了,通過身份證號碼找人查聯繫方式說是給朋友用的,來辦的那個人名字不認識,費了好大勁才找到資料,如果留了身份證號,個人信息,那找起來也容易多了。銀行櫃檯,是個越做越怕的地方。上面僅從可能會因條例的適用不同來分析操作中可能有爭議的地方,以及本事件的衍生討論。還是希望大家為自己少麻煩。當然對於黑銀行就高潮的人來說,你也不怕把自己興奮死?
專業人做專業事。這一點媒體人似乎很難理解,什麼都想叉一口。
有點不明白啊。不能算遺產,還不能銷戶了??
按理說,帶著公證處開的財產公證,所有繼承人到場,至少能把賬戶掛失銷戶了啊。銷了戶取了錢再說什麼不當得利不就行了。
難道有不是遺產的錢,就連戶也不能銷了么……沒什麼大事 主要體現的就是辦事程序的繁瑣和不靈活 國企事業單位效率低下的問題 最終法院會把錢判給存款人 只是浪費些時間 走多了些程序 造成不便
各位,認為儲戶正確的,麻煩把法律條款搬出來。
我是銀行的,也不說自己是弱勢群體,但以我在銀行工作經驗來看,客戶也不是弱勢群體。這種事情人民銀行有規定么?銀行法有規定么?法律和監管機構有規定就按照規定來啊!有什麼爭的?搞笑的是,我和你講法律,你和我講道理。道理和法律衝突的時候,你特么的不去罵法律制定者,你反而罵我,你是傻逼么?制度設計都是為了防最壞的人此新聞如有很多人關注必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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