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意誤導輿論的媒體,有什麼辦法治理?


謝邀。輿論以各種角度監督司法本沒有錯。排開其他陰謀論不談,姑且認為這個初衷是好的。

但是刑罰作為對某種行為最嚴厲的社會評價,其量刑的或輕或重,理應保持該有的理性和慎重。如果輿論由於引導過於發酵,變成當權者想急切討好民意,平息事態是其管理社會秩序職能的選擇,但以超出罰則犧牲一個公民人身自由的代價,或者低出罰則來放縱一個嚴重社會行為的社會危害,進而迎合大眾的心理,那麼這與「多數人的暴政」有何區別?

刻意引導的輿論造成的壓力反而造成了司法不公的判決結果 與監督司法公正的初衷背道而馳。一旦「全民公審」的社會現象蔓延,最後總有一天會傷及到我們每一個普通公民頭上。這段時間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有的是站在我若我有理的角度 公眾也呼籲「算了吧 情有可原 這也要判?」有的是一旦遇到判罰「不合理」 ,客觀來說是不合當事人的意 馬上上傳網路 媒體轉載 發酵 ,網友齊呼:「殺了他!這種人該死!至少判個無期!!」 發酵的案子基本是不道德的,公眾往往以心中的所謂道德去審判嫌疑人,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道德不道德並不是量刑的標準。輿論可以監督司法,但輿論不能左右司法。

當然由於我國司法系統確實不完善,幾十年來也有很多的冤假錯案,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步伐,法律公信力還不足,公眾有質疑那是無可厚非 理所應當的。現在逐漸在司法改革 只有不斷踐行加上公眾的 理性 配合,才能把整個法治社會慢慢的建立起來。公眾懷著「一日行竊 終身為賊」的態度去看待司法 其實並不利於它本身的完善。


我要說「暫時沒法有效治理」,「現階段社會要闢謠基本靠媒體撕媒體」,題主會不會特別失望?

爪機碼字,短短的寫幾句。《無組織的組織力量》(作者:克萊·舍基)里說過,出現互聯網新媒體之後,打破了原有出版發行中的複雜自我審查機制,原先只有那麼幾家電視台、報紙雜誌,每篇稿子出來會有編輯、總編從專業角度來把關能不能上,倒是現在有移動互聯網了啊,隨隨便便一個中學生都可能拍到上頭條的新聞,你專業記者干不過人家在第一現場的廣大群眾啊,群眾可沒有經過傳媒大學專業培訓,對什麼真實、客觀、準確、公立等原則完全沒概念,漸漸的劣幣逐良幣,各種嘩眾取寵的標題黨勝出,這點參看天涯論壇的盛起。媒體記者又不傻,為了kpi什麼的也拼了,跟著論壇站長們學當標題黨,而且正規軍只要肯掉節操,製作嘩眾取寵的「假」新聞的能力可比論壇寫手可在行多了……所以你會發現近十年類似這種《十九歲少年走私氣槍被判無期》的「假」新聞越來越多。新媒體讓社會信息爆炸性生產,那麼必然會導致原有的質量控制體系崩塌,信息的流量呈指數型增長而品質是大幅下降的。

這也沒什麼可怕的。人類總是這樣,科學文明的發展是領先社會文明的,總是先發明了汽車、原子能、電信,經過一段時間混亂之後才會發明交規、核不擴散條例、互聯網協議等規則,讓我們能控制自己更好的去利用這些科技。新媒體也是一樣,老一套的規則完全不適用了,原先內容少,可以做到先審查後出版/發布,現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你管的過來么?只能是先出版/發布以後再審查,誰製造了虛假內容,誰對虛假內容負責。所以漸漸的,國家有了類似「轉發500刑拘」之類的法律條款,也把朋友圈的虛假廣告納入處罰範圍,這個大方向是對的,以後也會越來越重的朝這個方向發展。(本段兩處「假」新聞都加了引號,所指的是那些片面報道事實、用傾向性的描述故意給受眾帶去誤導的泛假新聞)

媒體這個東西有自我治癒的功能。也就是說,出現假新聞沒什麼大不了,只要放開自由讓媒體與媒體撕逼,那麼不同媒體從不同側面深挖之後,公眾看到的信息就會越來越接近真相。彭宇那個案子,壞就壞在行政干預新聞自由,在二審前後媒體明明可以扒出真相改變前面公眾產生的「扶老太被訛」的錯誤偏見時,政府居然叫停了、對媒體下了封口令,於是媒體永遠喪失了糾錯的最佳時機,讓公眾對「扶老太被訛」的高度擔憂綿延到今天。(彭宇案始終有爭議,本文不討論到底撞沒撞,上述文字是基於江蘇省人大、南京法院後來對外的說法來討論行政干預媒體產生的社會後果)

綜上,這種媒體誤導輿論的准假新聞會越來越多,這是必然的。我們目前沒什麼特效藥治理它,雖然法律在不斷改版,但總歸是比較滯後的。好在只要媒體和媒體自由撕逼,信息會越來越接近真相的,這就要求行政不要干預新聞自由,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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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有位奇葩,把我以上觀點切換為「支持媒體沒邊界的自由互撕」、之後針對他替我立的觀點來批評我;那麼我不得不多唐僧一句,我是說了行政不該干預媒體、「讓媒體和媒體自由互撕」,可從來沒說過「沒邊界」這個定語,我已然用了那麼長篇幅寫了「法律要逐步完善」,我2/3的文字都在強調新聞原則和法律監管啊,這不是邊界是什麼?所以大家說說,這位奇葩同學,到底是眼神不好呢,還是想存心栽贓?


不是很懂提問者的問題「對於有意誤導輿論的媒體,有什麼辦法治理?」和配圖中《19歲少年網購24支模擬槍 被控走私武器判無期》存在什麼關聯。姑且猜測,提問者認為這篇新聞屬於「有意誤導輿論」吧。

查了一下,提問者給出的鏈接來自網站「成都全搜索」,系援引《北京晚報》9月22日的見報稿,《北京晚報》的見報稿是轉載《南方都市報》9月22日的見報稿《網購24支模擬槍 少年終審被判無期》。

原稿鏈接在此:

網購24支模擬槍 少年終審被判無期

看完原稿,我先亮一句話結論:這篇稿件從什麼角度看,也看不出「誤導輿論」來。如果提問者或者別的幾位回答問題的知友認為這篇文章在哪裡「誤導」了,歡迎指出來,咱們一條一條地討論。

從內容上看,檢方和法院的觀點已經在起訴書和判決書中呈現,而辯方和當事人家屬的觀點在採訪中呈現,是中規中矩的辦法。標題也僅僅是陳述這件事情,沒有感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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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聊一聊這個案子本身。

實際上,「模擬槍算不算槍支」在中國的法律界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先看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也就是說,除了電影里軍警和黑幫使用的打制式子彈的算槍,用壓縮空氣的也算槍,男生們小時候玩的射BB彈的槍,用的就是壓縮空氣。用壓縮空氣的算不算槍,要看是否「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

具體的細則來自公安部一份文件:

2010版《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

鑒定標準:

……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在這份文件生效前用的是2001版的標準,裡面是這樣說的:

鑒定標準:

……

(三)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我沒測試過老版規定大致相當於什麼能量,但是專門死磕這類案子的律師周玉忠(也就是本案辯方律師)曾經跟我聊過這個問題,根據他的經驗,2010版標準的槍支的下限能量只有上一版的九分之一。

所以,在司法實操中,的確可能出現按照境外標準算玩具槍,但是進入中國就算「槍支」的。這種情況就會像那篇新聞的主角一樣,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類案件的辯護策略一般來說是強調當事人並不知道買的東西在中國標準下算是槍,或者說不存在走私的故意。不過根本辦法還是應該推動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國家公安部來調整槍支認定標準。

這條稿子實際上對於讓公眾重新審視一條不盡合理的規章制度,並推動修正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以說,這正是我們的世界需要媒體的理由。

這不,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已經在討論這個問題了:

模擬槍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謝邀。

正面新聞沒人看,負面新聞才是新聞,沒有負面的都要整點負面。

整個報社沒有法務嗎?他們的法務會不知道模擬槍和槍支的區別嗎?非要用這個標題來挑起大眾的質疑,裝傻罷了。

前不久不是有人還說「媒體和律師是中國的良心」,至少在這個報道上,我是看不出來。


無法治理。從國內外來看,都無法避免這種情況,不同的是——內是所有媒體都是國家性管控導向,外是分著各大勢力財團養的口舌而已。


給這種媒體多搞點競爭對手!!!

媽蛋,競爭對手太少,都不要節操啦????


個人認為需要一個懲罰機制,就是要對發出的新聞負責任

對於記者或撰稿人,如果被證實是謠言之類或者推波助瀾,一次警告,二次降級,三次吊銷證件

對於新聞社建立一個信任機制(不由官方全權管理,民眾肯定要參與一部分,比例需要專業人士判斷),出現此類新聞降低評分,用於評估該新聞社報道的真實性

考記者證難度要加大(或者改良),提高從業門檻和平均素質

以上很多都是YY,→_→


對於慧姐姐拉黑我還要公開一下的做法 只能說明媒體行業魚龍混雜。。 你是粉絲眾多沒錯,但我不是你的粉絲,我只能就你的回答就事論事。我沒義務 也沒心情去回顧你所有內容,對你,我還不至於提得起那多興趣。

和我知道且關注的飛鳥冰河類似的媒體人相比,個人覺得你存在距離。

至於媒體有無自由的爭議,我想說的是,有慧姐姐這樣的媒體人在,中宣部與媒體審查就有存在的必要。

媒體是要追求自己的所謂真,

但切記勿以追求真相之名 傷害善意當事人合法利益。


題主想問的是媒介審判的監管問題吧?確切的說媒體沒有有意誤導輿論,媒體頂多是喜歡報道反常規不尋常的事件,至於誤導輿論的假象也只是大量重複報道使得民眾以為媒體有明顯的態度傾向。 媒介審判的概念源自西方庭審的陪審團制度。在西方,判決結果由十二位陪審團決定,媒體在報道刑事案件時,夾雜記者的態度情緒,媒體的言論影響陪審團的態度,進而決定判決結果。而在我國,判決結果由法官決定,法官一個人對媒體免疫力強大,同時在國內,重大案件往往牽涉太多,媒體可能影響到法院上層,從而使得權力左右判決結果。 至於媒體影響輿論有沒有法律制衡,國內是沒有相關法律的。在美國,法庭對媒介審判比較敏感,有誹謗法等制約媒體行為,同時如果確認陪審員收到媒體言論影響,可以採取更換陪審員、延遲審判或者異地審判等措施消解媒介審判。


「誤導」輿論?無論從「輿論」的何種定義而言,其都不是單家媒體之獨力能引導,更何況具有方向性的「誤導」呢。

如果說中國有什麼媒體是在「引導」輿論,那豈不正是廣大人民最熟悉的《人民日報》及央視、國社么?

「治理」?想太多了。

莫若說是,如果這個國家有真正的「觀點的公開市場」,輿論就絕不會被少數媒體所左右;然而在一個公共問題不可以被自由討論、觀點不能被隨意言說的空間里,只有背倚著無所不能的國家機器的,才能左右多數人的意見。

要你「歌頌」你便歌頌,要你「唾罵」你便唾罵。今日要你「輿論監督」,你便拉出人來遊街示眾,明日要你「引導輿論」,你便揮臂鼓呼。

和他們相比,市場化媒體、網路編輯又能有何作為——不過是拍打些小水花罷了,可真正的漩渦正按在水面之下,假裝不動聲色呢。


治理個屁,媒體要是不經過政府的審查怎麼敢報道?那些所謂有誤導性的新聞本來就是政府故意放出來吸引屁民的眼球的,無非就是想測試一下屁民的智商有多高。你覺得大陸哪一家媒體不受政府的管控,可以隨便報道?


不可能啊,不然怎麼叫妓者? 煤妓?


模擬槍和真槍沒有太大差別,很多高模擬加壓氣槍能在30米內打穿西瓜,這玩意殺人絕對一槍爆頭,農村已經出現模擬槍支泛濫跡象,發動全民舉報才是解決槍支泛濫的唯一途徑,舉報一人私藏槍支能得2萬,估計不出半年就能改變農村槍支泛濫,


沒有辦法治理,因為會有一大坨自以為姓媒的蠢貨叫囂言論自由,殊不知,人家造謠掙的錢一個子都不會分給他們╮(╯_╰)╭


對於這種把主人公向某一特定群體引導的行為是不要臉的。

比如央視從未報道有關同性戀的事件,在今年初《今日說法》首次報道時,就是關於同性戀吸毒的事件。當然吸毒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從某一方面看,央視扮演的角色是把輿論導向為同性戀這個群體在吸毒!此時,真正污名化同性戀群體的不僅僅只是那些被報道吸毒的人,央視也是參與者。

作為中國影響力最大的媒體,在整個社會封鎖同性戀信息的情況下,在大部分公民不了解同性戀群體的情況下,用負面的新聞,用錯誤的報道方式,來誤導輿論,是極其不要臉的行為。這可能讓對同性戀群體本來就不怎麼寬容的社會更加不寬容了。

題主問有什麼辦法治理。

哈哈哈哈。

我們治理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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