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憲法都有承認某些權利,為什麼中國的就不靈呢?
因為我們拿她沒辦法。她要是幹得不好也不能叫她下台,因為叫她下台是違憲的。欲使這樣一部憲法保障權利 緣木求魚了
是說哪方面的權利?無法回答呢~
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憲法默認不能作為判決依據,所以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無法直接執行。
祥可齊玉苓案中憲法司法化的爭議。http://wapbaike.baidu.com/view/5643422.htm?fr=aladdinref=wisessid=62eb78786c6c6673c209from=0uid=0pu=sz@1320_2001,ta@iphone_1_8.4_3_600,usm@2bd_page_type=1baiduid=CAD2B24F2CE9BD2A6C28D581F802335Etj=Xv_1_0_10_title這個問題需要綜合多方面的考慮。
首先,中國憲法在制定過程中是否真正體現了民主?第一,中國人口數量龐大,這給代議制帶來了特殊的困難。全國人大並不是一個高效率的立法機構,大部分立法職能被轉移給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只有一百多人,其代表與選民的比例只有1:1000萬。如此低的代表比例,不禁使人憂慮人大常委會的代表性。第二,要完成利益代表職能,選舉權應該是普遍、自由、平等的,被選舉權也應該是普遍的,候選人應當自由產生,而這又引出了中國人口規模與民主之間的矛盾。第三,沒有不同黨派的實質性參與,憲法就淪落為一黨專制的工具。對此,中國學者楊小凱曾指出,「在憲法的制訂和通過時,必須要有執政者的反對派參加。憲法這個作為國家最根本的法律,不能只代表執政者的意見,還必須通過非執政者代表,特別是反對者以及少數派的同意,憲法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條件。因此在憲法制訂的過程中必須讓各方,特別是反對派,都願意參加,憲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第四,公開和保密也是一個值得琢磨的平衡。到目前為止,中國人大代表的投票是保密的,這使人大代表不需要顧慮政府部門事後打擊報復。但是,憲法規定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代表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不應受到政府部門的干預。因此,在人大超脫於政治壓力的情況下,信息公開才更體現民主。
其次,從內容上看,我國現行的憲法存在兩大問題:缺漏和模糊。例如,對於司法獨立之核心——法官獨立及法官身份保障,我國憲法均未作任何規定。再如,中國憲法第36條對宗教信仰規定了某些限制:「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什麼是「正常」的宗教活動?如何界定宗教活動是否「正常」?如何區分「迷信」和普通宗教活動?這些問題都難以根據憲法條文從字面上得出答案。此外,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經濟制度和政策性規定,為了適應我國不斷變化的經濟格局,憲法必須做出相應修改,但不斷修憲顯然不利於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根據張千帆老師的觀點,「憲法的觀點是容易『掛一漏萬』:規定的越多,保障的越少;對國家政策的規定越詳細、越具體,政策的漏失和矛盾就越明顯。一旦規定了經濟制度和相關的國家政策,憲法和改革都陷入了困境。」
最後,憲法的實施和解釋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憲法怎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紙面上?憲法理論與法律實踐脫節,使人民不禁對憲法的實際效力產生懷疑。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在刑事判決中 ,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並提出「法院在審理民事與經濟案件中可以引用法律和行政法規」,而沒有提及憲法。但是,只有憲法在「司法化」後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發生密切的關係,憲政院的決定被普遍認為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是必不可少的,社會才會對這部憲法產生深厚的感情。「齊玉苓案」堪稱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但此後「憲法司法化」又陷入了停滯。中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法院的司法解釋權,但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的重要職能,當然,按照憲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憲法的最高權力,但由於種種原因,人大常委會迄今為止在刑法領域外很少行使這項權力,憲法也就一直難以發揮實際效力。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維護中國憲法的權威性及效力,至少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調整:第一,人大代表選舉過程真正做到公開、民主,立法表決過程做到信息公開;第二,在此後的憲法修正案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盡量避免模糊性規定;第三,賦予最高法院監督、解釋、審查憲法的權力,以憲法解釋代替頻繁修憲,或設立獨立於司法以及立法體系的憲政法院,確立並逐步完善違憲審查制度。
法律不是擋箭牌。
這不光是憲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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