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挖到烏木,國家來搶奪,我毀了烏木,算不算破壞國家財產?
這只是個假設,烏木那麼硬。那麼假設我天生神力,或者有雷神之錘什麼(說明我具備破壞烏木的能力)。這種行為算不算破壞國家財產,構不構成犯罪?
題主毀了烏木算不算毀壞國家財產···首先要看烏木是不是國家財產嘛·····
烏木是什麼東西呢?烏木嘛···就是一根大木棒嘛····T T
烏木,在法律上我們叫它埋藏物。
那麼埋藏物的所有權,按照《物權法》第114條的規定,是參照遺失物的方式來處理的。那麼遺失物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說白了,就是交給警察叔叔。
如果你能證明這根烏木是你爺爺的爺爺的爺爺當年種的樹死了產生的,那這個烏木就是你的。當然
你就算證明了我們也有政府不承認的。畢竟那麼大一坨錢嘛····好,那要是這個烏木找不到主人,這根烏木又是誰的呢?
當然是國家的了。
當然,在你把這根烏木交給警察叔叔之後警察叔叔不能直接拿回家的,還要公示。這個公示期是多久呢?6個月。要是這六個月裡面沒有人來證明這根烏木是他爺爺的爺爺的爺爺種下來的那這根烏木就是國家的了。
上面說到無權佔有。那什麼是無權佔有呢?
無權佔有,就是沒有權源的佔有。就是你佔有這個東西,不是你的,也不是你租的、借的,別人要你保管的之類云云。
而這個無權佔有又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就是你不知道這個東西不是你無權佔有的,比如某人讓他朋友保管一個東西,後來他朋友死掉了,但是那個朋友的孩子就以為那個保管的東西是他老爹留給他的遺產。而惡意佔有就是你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佔有。
那麼題主對這根烏木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呢?
這個東西既然在題主的地裡面挖出來了,題主肯定不知道這是誰的。就算題主覺得自己地里的就是自己的,法律也會推定題主可能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所以題主很不幸淪為了惡意佔有人。我們國家對惡意佔有人的要求就不像善意佔有人那麼可愛了。
善意佔有人既然不可能知道東西不是自己的,損壞了就不用賠的。但是惡意佔有人要賠的。
所以題主要是損壞了這根烏木,一個字,賠。
而且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遺失物、埋藏物、漂流物、隱藏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這裡我是不認同排名前兩的答案的。
再說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什麼叫「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呢?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嗯,所以題主就算知道烏木不值錢,也不要把家裡人叫上一起砸····
而且這個的量刑標準各省也不一樣,所以題主還是祈禱在帝都魔都挖出來吧。不過烏木一般還是挺值錢,題主搞不好就按照7年判了。
結論就是:烏木算是國家財產,毀了也構成犯罪的。
所以,烏木有風險,題主需謹慎。
以上。
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烏木的所有權歸屬,第二個是破壞烏木產生的責任承擔。
第一個雖然在學界有爭議,不過各地的法院判斷基本是支持了政府的主張,認為烏木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即由當地政府行使管理的權利。題主的重心貌似也不在於這個問題上,所以簡略不答。
第二個問題,在假設烏木為國家所有的這個前提下。如果發現人破壞了烏木,該承擔什麼責任。
1、民事責任
此為無權佔有他人之物。無權佔有分為善意與惡意。民法上的善意即為不知道真實情況。《物權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可知:若你是善意的,你完全不知道此為他人之物,損壞了烏木,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損壞,政府要求你返還烏木時,你可以請求支付發現、維護、保有烏木的必要費用。
若村幹部告訴你啦,這是國家的!你明知或應當知道這是國家的,而惡意損壞,那就是惡意佔有人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又比如,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弄壞了一部分烏木,村幹部告訴你實情後,你擔心政府追究你責任,你就破壞了剩下的烏木。這種情況下,前一部分無需賠償,後一部分應當賠償。
2、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財物罪,系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公私財物應作限縮解釋,不包括自己的物。同樣可以用民法上的善意惡意來解決,善意的認為烏木為自己之物,不構成犯罪。惡意的話就有可能啦。算,所以要在來搶奪之前毀了。
作為一名長期混跡知乎的不答題只看答案的小蝦米,要獻出自己的處女答了!大家不要噴哦。首先第一個問題,烏木到底是不是屬於國家的。首先,糾正我第一次回答時的一個錯誤,烏木並不是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原所有人埋藏準備日後挖出的。而烏木是自然界形成的。因此不能按照埋藏物不知所有者歸國家所有這一原則。但根據發現物的所有權理論可判斷其歸屬。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歸屬於發現人,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由發現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其背後的基本原理是先佔:誰先發現,誰享有,而不是將埋藏物視為土地所有人之物;只是在他人土地中發現時,應當分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半。那麼問題來了,我國非實行土地私有,土地在民事主體之間的界分不是用土地所有權,而是用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一種土地使用權)。這樣,土地使用權就可以成為土地中一些隱藏物被發現後,影響其歸屬的要素。因此,在個人承包地中發現烏木,當然應該歸個人所有。但是因其發現烏木價值巨大,完全歸個人所有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應當考慮土地為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和發現人共同所有?這個應當是法院自由裁量的事情。但是無論如何,由於烏木不具有公共利益、文化價值,國家是不具有取得烏木的法理基礎的。在此基礎上,烏木歸屬於你或者由你和村集體共有,因此如果你毀壞了烏木,有2種結果。1、烏木歸屬於你,毀壞烏木屬於處分個人財產行為。無所謂犯罪。2、烏木由你和村集體共有,毀壞烏木,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共有物損毀。需要賠償村集體所佔份額。屬於民事責任範疇。也無所謂犯罪。
目測你已經挖到了,主動上交吧
算不算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你死定了。
1.國家來搶奪,那就是警察執法么,暴力抗法,罪加一等2.毀壞了以後如何鑒定是否真的烏木,是真的,就有毀壞公私財物罪,是假的,就只有一條兩條並罰,10年不送
要麼偷偷的挖,要麼深埋~到時候獎勵你500塊,也挺鬧心的~
首先搶奪我認為並不妥,你挖到並不能證明是你的,假如你的錢掉了,後面有人無意撿到,你的錢的主人就變成了撿到錢的人?雖然比喻略顯牽強。其實我覺得和挖烏木和挖墓挖文物差不多,你挖出來,並不能證明這東西的所屬權屬於你,所以問題也就不成立,當然挖出來你可以選擇直接交給國家研究文物部門,不通過下級只能相對小的部門已保證其安全。
烤雞翅吃
這種事呢,一定要上交國家。如果不值錢呢,就自己處理吧,反正國家也不要不值錢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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