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哪些相互矛盾的法律?


N多年前,我上的第一堂法學專業課叫做法理學,老師叨逼叨逼半天,突然蹦出一段話,印在我的腦海里。大意是:別把立法者當傻子,今天批判這個條文,明天挑出那個錯誤。你們要老老實實地學,如果四年之後,你們還認為這個有錯,那個不對,你們就白學了。

法律有位階,有新舊,有一般特別,還有法律解釋。幾個回合下來,顯而易見的矛盾之處是很少很少的,多的只是些具體辭彙的內涵外延不明確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大多數法律有矛盾


一般而言,普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之後再濫用職權幫別人幹壞事的,要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

但刑法第399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受賄之後再徇私枉法等(第399條全名叫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擇一重罪處罰。

通俗的說,就是普通的小白領受賄之後幹壞事兩樣都法的呦

而我們負責維持公平正義的法院民工受賄之後再徇私枉法只處罰一個呦


《刑法》第333條【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款是個加重情節,本意是對犯第一款罪並且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人進行更嚴厲的處罰,那麼刑法第234條是什麼呢: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結果就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反而適用了更輕的刑罰。對於非法賣血的人,把人弄傷是3年以下(不弄傷是5年以下);對於強迫賣血的人,把人弄成重傷是3-10年(不弄傷是5-10年)。


你都不信仰法律了,甚至是唾棄它,甚至想收集談資成為你取樂的工具,那你也沒必要學法律了。法律必須是法律人崇高的信仰,要尊重法律


這個有很多,但這也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怎麼可能免費告訴你呢?


在社會主義國家居然頒布了《物權法》這種維護個人私有財產的法律,這直接與我們國家的終極目標相違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下法治,對上人治


不局限於個別條款,其實很多法律的理念和核心都是矛盾的。

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義務和不自證其罪原則相矛盾。

刑事訴訟法中立功情節,自首情節等減刑條款和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既犯罪嫌疑人所受刑罰,只能由其所犯罪行決定)相矛盾。

城市收容條例和憲法、行政處罰法矛盾的。(前者已廢除,因為是違憲的)。


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雙方應約定一年,兩年,三年,五年等具體有效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_⊙)

三年,在未滿三年和三年以上中間。可以直接試用期六個月。

國家只是在立法同意銼削勞動者最後一點價值啊!


憲法和不少東西是矛盾的。


我來說個上課時候聽到的吧(非專業)。李老漢是農村人,家裡一畝三分地和宅基地,無父無母,早年喪偶,僅有個女兒相依為伴。女兒讀大學時把戶口遷到了外地,學業完成後嫁到讀大學的地方安家落戶。幾年後李老漢撒手人寰,留下宅基地。現在問題來了,這個宅基地所有權到底歸誰?宅基地屬於老漢私有財產,按照繼承法,這個宅基地理當由女兒繼承。但是,按規定(不知道是哪個法律,可能是土地法吧)農村宅基地不能買賣轉讓給外人(指戶籍不在本村的人)。現在等於是說這個宅基地作為財產沒有了主人!好奇怪,連地底下沒發現的文物都是國家的,這個實實在在的宅基地竟然沒了主!


立法者絕不傻,他們都是很精明的。

除非是不同領域的法律可能會對某些問題作出矛盾的規定。

但即便是有矛盾,也有解決的方法。

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憲法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來想好好寫個答案的,想了想肯定要和諧,大家對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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