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本身是否擁有版權? 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權? 通過二次創作盈利是否違法?

同人文化的基礎是二次創作, 在日本擁有悠久的歷史, 中國近期的同人展會也比比皆是, 那麼 1.二次創作行為本身是否需要經過原作者同意? 2.如果未經同意即進行二次創作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權? 3.二次創作的作品本身是否擁有版權? 4.通過二次創作盈利(比如販賣同人本, 翻唱CD等)又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權呢?


同人文化在我國屬於舶來品,發源於日本,附屬於動漫文化產業的次文化。

同人即是有相同志向的人們、同好。包括「對某一作品的二次創作」和「非商業化的原創作品」這兩種形勢。提問人主要問的還是第一種情形,即對某一作品的二次創作。

二次創作即以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暢銷書、電影、連續劇、動畫、電動遊戲中的人物和情節等為藍本,進行文字、圖像、影響的第二次衍生創作。常見於同人小說、同人漫畫等。許多同人作品都會由同人們製成同人志,自費出版。也有些同人作品,不刊登在同人雜誌上,而是通過網站發表。

根據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分析如下:

(一)著作權屬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對其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以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財產權。

(二)他人在改變、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變、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三)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範圍內(一般以教學、科研等非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次創作在法律上即是對原作品的改寫或改編,使用原作品就必須要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給其一定的報酬。若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即侵害了原作品的著作權,除非,該二次創作是在法定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其次,二次創作的作品擁有版權,即擁有對改寫改編後所形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權,但前提是該二次創作未侵犯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並且已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其報酬

最後,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範圍內以教學科研等非營利目的的二次創作,可以不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亦不支付其報酬。

誠然,同人文化在我國尚屬新興之物,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同人文化的二次創作行為,確實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面臨著侵害了原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的事實。然而在面臨應否使其合法化時,連起源國日本也沒有定論,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也寥寥無幾。所以同人文化的二次創作目前在國內,既然沒有被法律明文規定,那麼就有其存在的空間和合理性

但如果二次創作出來的作品內容涉及色情、暴力等內容,仍有可能面臨刑法追究的責任。

最後給你一個案例吧~~

美國網路作家Steven Vander Ark寫的《哈利波特辭典》,當初在網路上以「組織並討論複雜又精妙的哈利波特世界」為目的,吸引廣大書迷閱覽。時候由RDR出版公司為其出版《哈利波特辭典》後,原作者J.K羅琳便控告Steven Vander Ark侵害其著作權,並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法院認為Steven Vander Ark的作品大幅度依附於原作架構之下,且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


1.二次創作行為本身是否需要經過原作者同意?

需要,因為伯爾尼公約規定了締約國需要保護作品作者的改編權,即可認為在各締約國範圍內,原作作者享有禁止他人改編其作品的權利。

2.如果未經同意即進行二次創作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權?

嚴格來說,未經同意使用,又沒有其他法定的權利限制或例外,應當認為侵權。

一般而言,這種二次創作不僅僅是寫作,還涉及發表和後續利用,就沒法適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是有很大侵權風險的。

3.二次創作的作品本身是否擁有版權?

滿足獨創性要求,就具有了版權。

4.通過二次創作盈利(比如販賣同人本, 翻唱CD等)又是否侵犯原作者版權呢?

盈利不盈利沒有關係,在侵權定性上不考慮盈利因素。上面第2已經說了,沒法適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話,就是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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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下版權侵權問題的思考思路:

1. 是否是版權法保護客體,即是否是作品(LZ的問題3就是關於權利產生的)。

2. 是否未經權利人同意實施了受版權控制的行為,權利人享有該項權利意味著可以禁止他人做某事(這裡涉及一個改編行為)。

3. 實施該行為是否適用版權法對權利的限制或例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該範圍之內的不侵權,該範圍以外就是侵權的。

補充一點,這個框架是默認權利人享有該特定權利的。


日本的問題很複雜,表面上日本有版權方面的法律,可事實上,因為親告罪原則,和一部分日本漫畫家本身是同人畫師出身,自然也等同於對同人文化形成了一種特別的保護圈。


1:二次創作本身是應該經過原作者同意的,但是在日本的情況是這樣:同人反過來促進了原作的發展,日方在看到這種收益後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但也會有原作者會有特別的要求,比如東方大神ZUN。

2:是。但在中國不太適用,日本對這個又限定很寬,如上除非是原作者特別要求了。。

3:這個我回答不了(個人認為是有的)

4:經過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不算的吧。


同人只要沒有原版授權 和盜版區別 不大產生的金錢交易對本作影響很大造成支持同人不支持原作的感覺


我覺得非盈利的話應該不算侵權,盈利的話就不好說了

但是中國的著作權法實在是不好說,估計把非盈利的部分也給算進去了,強烈要求改善!!!


我認為,只要聲明了此作品為同人向,就不算侵權。

同人的概念比較新潮,出現的其實很早,但在中國興起和迅猛發展的時間卻不長,所以部分人會認為這種行為有問題。但對於在初二就混跡於同人圈的我和周圍的朋友來說,同人的好處是大大的啊!出於對原作的喜愛,對人物的追求,以及原作劇情和塑造滿足不了自己的時候,YY一下不是很正常的嗎?如果寫得好,那就既滿足了自己,又滿足了看客。對原作者其實也有好處的,可以增加對原作的喜愛度,又更一步開拓了名聲。

同人雖是基於原作的大背景或人物寫的,但卻是寫手自己真正的創作。再者說,同人也是分是否ooc的,江南《此間的少年》,我認為給我的感覺和金庸老師的太不一樣了,是獨立的作品,但被上告,我認為南叔也有點冤。

侵權的重點現在不應該放在同人上吧,有點狹隘,在耽美圈才是最噁心人的。關於唐七我都不想說什麼了,《三生三世》有大牌演,又大火,我真的很無語。這種人還沒被封殺,我就不想對娛樂圈的所謂侵權做什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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