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定代表正義嗎?
自然學派認為,正義是衡量法律是好是壞的標準之一,法律的發展和完善是漸趨於正義,但是不能完全等同於正義。法律有善法有惡法,只有善法才能體現正義,並且審判程序也要有序和公正,即使是善法,如果審判是不公正的,不依照正確程序的,那麼法律審判的結果也可能是不正義的。
不知道為什麼這個兩年多以前的問題最近都被人翻出來了,等等,這麼說來我上知乎已經兩年多了,時間過得也太快了吧。現在看來當年的答案大體上沒錯,唯一的缺陷是我後來才發現段落和段落之間空一行,閱讀起來可能更舒服。不過還是更新一下,補充一些新的想法,順便實名反對最高票的答案。請注意,以下補充內容都包含個人理解和私貨,不是單純對理論的複述。
法律是否必然、絕對能夠代表正義?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一部具體的法律很可能純粹出於操作和便捷原因被制定出來,和正義毫無關係,我幹了幾年非訟律師就從來沒有和正義二字打過交道。更重要的是一條具體法律,甚至是一個法律體系中的相當一部分法律很可能是顯然不正義的,法律體現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或者反映了特定利益集團的意志都是真實發生過的事實。關於法律和正義關係的理論爭議,我兩年前的答案都說明白了。但是,法律和正義的現實關係,最高票的答案我實在無法認同,因為對於一個現代國家和較為成熟發達的法治社會來說,法律在大多數場合是代表正義的。
先要非常非常不禮貌的發一個地圖炮,給最高票答案點贊的知友們,你們沒有覺得最高票答案的論證是極度含混的么。一方面「代表」這個詞本身在中文當中就有非常豐富而歧義的含義,在很多場合「代表」的含義不僅僅是「等於/相同」,而是體現了某種關聯關係,「法律是守護正義的最好方式,所以法律代表正義」這個表述在中文當中並不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另一方面,我完全不理解引入手段和目的這組概念對於論證有什麼關係,如果法律只被理解為手段而非目的的話,為什麼鋼鐵俠或者奧特曼就可以變成目的了,如果可以的話,那奧特曼又是什麼目的呢?
吐槽完畢,回到正文部分。前面已經提到了,「代表」這個詞是極為含混的,所以我在下文中只討論法律與正義的關係,至於是不是構成「代表」,大家憑自己的漢語語感自己把握吧。順便,正義這個詞也很不巧是一個非常難處理的概念,所以我在下文的討論中將把正義替換為另一個概念「是非標準」。我相信這個替換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是非標準比正義的含義更加寬泛,如果能夠把法律與是非標準的關係說清楚,那麼同樣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處理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穿越回19世紀以前,如果問一個通曉當時思想的人是否存在一套客觀的,超越於時代的是非標準,那麼答案多半是肯定的。從古希臘一直到啟蒙運動時期,佔主導的思想觀念都認為存在一套客觀的是非標準,而且這套是非標準是可以被人類所掌握的,儘管標準本身的內容和了解標準的方式很可能完全不一樣。所以在19世紀以前,大多數的思想家認為,政治體中的具體法律應當契合這套是非標準,哪怕不能做到百分百的契約,至少在價值倡導上法律也應該努力向客觀標準靠攏。但是,19世紀以後,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有一些思想家通過不同的路徑承認一個結論,即很可能無法找到一套客觀的是非標準。這個結論在不同的理論中還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延伸出來的觀點,比如一些自由主義者認為,是非標準是私人的事情,國家不應該將某一套(帶有任意性的)是否標準強加在每一個公民身上;比如一些多元主義者認為,不同的人可能持有完全不同的是非標準,而這些不同是否標準相互之間無法比較,也不存在優劣對錯;比如一些後現代主義者認為,是非對錯標準本來就是社會權力結構中壓制個人的裝置。既然連是否存在客觀的是否標準都已經成為問題,那法律應當向某個是否標準靠攏的信念自然就更加值得懷疑了。從這個角度,也可以很好的理解為什麼有一些法理學家認為法學應該退出是非對錯的討論,或者說法律只是一種與是非對錯無關的規則體系,而另一些堅持法律和是否標準存在關聯的法理學家在開展理論建設的時候舉步維艱。
儘管在理論上論證法律和是非標準的關係非常困難,但是如果觀察一下社會生活就會發現似乎不得不承認幾件事情:
1. 一個社會總是需要一套能夠取得大體共識的是非判斷標準,否則社會的運作將無法進行;
2. 一個社會客觀上存在一些是非判斷標準,儘管我們發現在一些社會的是非判斷標準是模糊、不充分甚至是存在爭議和衝突的;3. 大多數人客觀上對法律和政府進行批評和做是非判斷,事實上對法律和政府作出是非判斷的人都默認了存在一套可以評價法律和政府的是非標準,而且法律和政府應該向該標準靠攏。毫無疑問的,上面提到的這些事情不能得到每個人的認同,但是就我個人的觀點,大多數人還是自覺不自覺的接受並運用了這些觀點,換句話說,前文提到的屬於19世紀以前的觀念儘管在理論上顯得搖搖欲墜,在事實上仍然是我們觀念和價值體系的一部分,即社會中存在著是非標準,而法律應當符合這個是非標準。
當然,還有另一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就像我在兩年前的答案里提到的,霍布斯有一個極為彪悍的思路,不是法律向正義靠攏,而是法律創造正義。這個思路乍看起來是極霸道和專制的,但是這個思路確實能夠說明現代社會的問題。如前文提及,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不同的人群存在不同的價值體系和不同的是非判斷標準,這些標準很可能是相互衝突的。那麼該如何調和這種衝突,並且創造適用於整個社會的共同標準呢?不同的思想家給出過不同的方案,比如尋求重疊共識,強調商談,或者重申民主的價值,而這種共同標準的外在形式是什麼呢?答案就是法律。也可以這麼說,不管每個人個人持有何等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有一些基本的是非規則是需要認同、尊重和遵守的,這些是非規則就反映在法律之中。於是在一個多元的時代,法律反過來成為是非對錯的來源,我也看到有學者從衝突的價值觀念與尋求共識的角度理解霍布斯筆下的戰爭狀態、社會契約、法律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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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完全取決於你對於法律和正義的定義。
我們目前常見的,對於法律的定義一般認為法律是有權機關通過特定程序確定的行為規範,這個定義是法實證主義者提出的,而法實證主義者最重要的觀點就是法律與道德/正義/善是無關的。我們熟悉的另一個對於法律的表述來自於馬克思,他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壓制被統治階級的工具,那法律和正義自然也就沒有關係了。所以,如果你贊同法律實證主義,或者馬克思主義法學觀,那法律和正義是沒有關係的。
當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許多完全不同的答覆。比如有很多人認為法律必須是正義的,這種觀點一般被稱為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世界上存在著超越於各國實體法律的,抽象的,大寫的法,這種法就是正義的體現,而各國的實體法律必須與這種正義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條法律不符合正義,那麼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這種觀點被概括為法諺「惡法非法」。這種觀點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戰後審判德國戰犯時,卻是很現實的命題。因為大量德國戰犯提出,他們屠殺猶太人是遵守納粹德國法律的結果(納粹德國的法律完全符合開頭所提到的法律的定義)。當時有一些法學家提出的答覆就是不正義的納粹德國法律,雖然具有法律的外觀,但並不是法律。
還有一種更加霸道的觀點來自於霍布斯,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存在正義的,只有當人們脫離自然狀態後,才有正義,換言之先有法律,後有正義,於是正義的定義就變成了法律規定的內容。當然,霍布斯筆下的法律本身是一個很複雜的概念,與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代表正義的可以是鋼鐵俠、綠燈俠、超人、奧特曼或者山姆大叔,但不是法律。目前,法律是人類能想出來的最好的守護正義的方式,它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平常的經驗與法律的形象是變化著的,有時候,法律以一種權威的、遙遠的、超然的力量出現,從又高又遠的空中支配著人間的事情。有時候,法律又好像是充滿人情味的舞台,人們為了崇高或是瑣碎的目標,而與其他人進行著嚴肅或隨意的紛爭,有些人技巧嫻熟,有些人稍差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人們根本不會想到法律。
在我們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少意識到法律的存在或運行。我們付款,是認為這是應該的;我們尊重鄰居的財產,是因為那是他們的;我們靠馬路右邊行車,是因為這樣做是謹慎行事的。我們很少去考慮這些我們界定為「應該的」、「他們的」或「小心駕駛」的集體的判斷和程序。如果我們把這些意義的根源追溯到某些法律制度或實踐之中去,那麼,其法律的淵源就會被鎖定在那遙遠的過去和遙遠的地方,以至於我們對其所起源的環境早已淡忘。結果,合同、財產和交通規則不僅成為必要,而且成為社會生活中自然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換句話說,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法律一般是處於我們生活的遙遠的地平線之上、遠離我們面前的事,而且通常與這些事並不相干。
但是,法律也會偶爾走進那種「無法律」的日常世界,並經常取代我們的那些世俗經驗。當我們的動機、關係、義務和特權在「法律的」建構和分類中被明確地重新界定時,其正常的形態也就隨之被毀壞。在離婚的情境中,父母為孩子提供物質條件這一自然而然的行為被轉換成一種合同,人們進行有針對性地討價還價,然後由律師、調解人、社會工作者以及法官來監督和強制實施。生活中的不幸——很遺憾,這在生活中是平常的事——被法律奇怪地加以變形:有仇恨的同事之間的謾罵變成了騷擾,或者,丈夫對妻子施行的野蠻暴力被婉轉地表述為家庭糾紛。簡而言之,當我們面對我們自己的生活在法律領域內被轉變時,我們經常會發現,自己的生活可能屈從於一種巨大的權力,這種權力能夠使熟悉變得陌生、使秘密成為公開、使暴力變成被動、使世俗成為神奇、使敬畏變成平庸。
儘管法律可能與我們想當然的世界相差甚遠,然而,在我們的社會生活領域裡,隨時隨地滲透著一種平常而實在的法律。法律的物質形式包括了諸如法庭,停車標識,婚姻、出生、死亡、抵押證書,掛在警察腰帶上的武器以及各種提醒我們禁止非法侵入、禁止逗留、禁止右拐彎和禁止吸煙的警示牌。
法律似乎也有一種顯著的文化表現形式,在我們國家的大眾傳媒中,它佔據了相當一部分,不僅給觀眾提供新聞,也提供娛樂。我們在電視上可以看到真實的和虛擬的審判,經常不能準確區分事實與杜撰。我們分享關於律師的笑話,我們能從晚間地方新聞中聽到有關犯罪和罪犯的報道。而且,如果說像約翰?格里斯漢那樣的作家的成功是一種標誌的話,那麼有成千上萬的人都把大量的閑暇時間花在看那些關於犯罪、法院、律師 和法律的故事上。
因此,我們對法律的體驗既是陌生的又是熟悉的;既是我們生活中插曲式的事件,又是一種恆常的特徵;既非常嚴肅,又是幽默和消遣的源泉;既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不相干,又是組織我們生活的中心方式。法律以這些不同的方式運作,這可能表現出相互矛盾。對於一些批評者來說,這種可變性正是法治被侵蝕的標誌,即法律曾被人們視為理性和公正所賦予的高貴禮物,現在不過被當作一種場所,在那裡,充斥著貪婪、自私和競爭。對於其他一些旁觀者來說,法律平常而又多變,是大眾文化分裂的象徵。以前美國人將自己視為一項偉大的民主實驗的參與者,能夠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並得到憲法的保護,對一些人來說,社會的異質性就打破了完整的法律協議。然而,對另外一些旁觀者來說,他們可能注意到這些矛盾的觀點都只是提供了對法律性(legality)的片面描述。一旦我們放棄把法律理解為單一的、一致的整體的觀念,我們就能解決這種顯著的矛盾,這種矛盾正是諸多悲哀的根源。如果我們暫時不將協調一致性的象徵性的幻象看作法律的印記,那麼我們就會看到,法律是一種複雜的結構。
法律包含了不計其數的、千差萬別的和模糊的規則。它與各種各樣的官員和組織相關,範圍涉及從高等法院到地方建築的監督員,它(他)們各自根據不同的目的行事,並利用不同的物質和象徵資源。法律也包括制度化的程序,從發證慣例和合理歸檔系統,到與法庭有關的科學、抽象而又雄辯的辯論。因此,毫不奇怪,法律會以不同的方式,有時甚至是矛盾的方式出現在我們面前。有些問題,檯面的說法和實際情況完全不是一回事,這裡的問題就是個典型。法律一定代表正義嗎?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哪怕只在對正義的界定和理解這一點上,大家都難以一致,法律這種確定、穩定、普遍的規則體系,如何能代表一個沒有定說的東西呢?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實現一種秩序,至於這種秩序所代表、體現或追求的價值是不是正義什麼的,那是另一個問題。
不過,顯然這個問題是一個古老的問題。法律與正義,總是被人們聯繫起來。然而二者是沒有什麼天然的聯繫的。人類形成社會後,就一直在追求一種秩序的生活,為了實現秩序,在暴力和道德二者之餘(之間),就有了法律。人對於生活是有理想的,於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個理想就是正義。人希望實現正義這個理想,能訴諸於什麼呢?有的人靠自己的言行、有的人組織軍隊發動戰爭、有的人傳道講學著書立說。其中,有一些人,提出了通過法律實現正義,而把這個觀點轉換成應然的判斷句,就是法律應當(一定)代表正義。
這裡我插一點題外話,把正義作為法律的應然價值,歷史上基本是西方世界的事情。古希臘哲人喜歡這麼思考問題,但在古代中國,這個思維——法律應當體現正義——幾乎是不存在的。這恐怕和民眾參與政治生活有關係。古希臘的城邦,公民通過參與公民會議是可以表達自己的訴求的,這是鏈接公民個人訴求和城邦法律的紐帶。但是在古代中國不是這樣,法律是帝王制定的,百姓的訴求是不可能影響立法的(司法中是有影響的)。所以,法律是人為了實現一種理想或價值時所訴諸的一種工具。在現代社會,由於立法的民主化(包括直接民主和代議制民主),人對於正義的追求,是可以(而且可能)在法律中體現出來的。因此檯面的說法當然會把它反過來說,說法律一定(應當)代表正義。不過,理解了前面的內容,對於法律是否一定代表正義這個問題,回答還是開頭說的,當然是否定的。「……我們法律專業的學生中流傳著一個古老的笑話,它說的是,如果你想研習正義,那你應該趁早離開法學院到哲學院或神學院去註冊。我想,人們可能認為這很可笑,或者拿這來嘲笑我們的職業;但我從來不這樣理解這則笑話。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於理想中的正義,其中之一的原因是,法律體現了特定時刻特定民族同意用來統治自己的理想正義,為了確保這種同意,法律必須接受每個人的個體理想所達成的諸多妥協。」
--摘自彼得·薩伯為洞穴奇案新添加的九個觀點之一(陳福勇,張世泰譯本)說白了,法律其實是人們做出的妥協。我們都生活在多元社會裡,極端點兒說,每個人內心理想的正義都是不同的,甚至可以是相反的,那麼你怎麼敢說可以有一部成文的法典完美地訴諸正義,同時滿足人們相佐的意見?不過是大家商量商量每個人犧牲一點最後得出的結果罷了。我們每個人都要有正義觀念,法律是「國家」這個利維坦巨人的正義觀念。法律是正義之劍,正義是法律之魂。正義與法律的關係的研究歷來為人們所關注,從正義和法律產生之時起就被歷代哲學家,法學家,思想家所關注。比如在谷春德主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當中,從第一章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對象、內容及方法中就提到正義月法律的問題了,而且在其後的論述古希臘羅馬的法律思想,中世紀西方法律思想,17、18世紀西方法律思想中無不對正義進行了深入地研究。 谷春德主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關於正義與法律的闡述主要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在古希臘,當時的雅典思想家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是克法洛斯的意見,認為「正義就是欠債還債」,正義就在於歸還、遺留或給予他人屬於他的一切。第二種是玻勒霍斯的意見,認為正義就是幫助朋友和損害敵人。第三種是色拉俆馬霍斯的意見,認為「正義是強者的利益」。而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蘇格拉底認為法來源於神,是神定的原則,那麼也就是說法的涵義是所有公民無條件服從的東西啊。自18世紀末、19世紀初開始,這些思想家在講法的正義性時,往往僅強調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對法所下的定義:「根據自由的一般法則,一個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條件的總合」。在後來的古羅馬時代,西塞羅說:「法律是根據字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對正義和非正義的區分,人類法律受自然指導,懲罰邪者,保障和維護高尚者。」還說:「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傑爾蘇說的更為簡單了,「乃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藝」。但是有的羅馬法學家認為法不只是正義、公正,而且還應該包括善。保羅就說,「法律所許可的未必都合乎道德」。塞爾撒則認為,「法是美德與正義之求」。所以儘管羅馬法學家很多人對法都有著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是他們都未能離開希臘人倡導的正義、公正的觀點。柏拉圖在《理想國》(後加了一個副標題〈正義論〉)中把社會分成三種類型的人,並規定這三種人各自干各自領域的事,也就實現了正義和美德。柏拉圖認為:「每個人必須在國家裡執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烏爾比安看來:「正義乃是每個人獲得其應得到的東西的永恆不變的意志。」也就是說正義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人們根據自身需要而確定的一種能最大化保障社會每個個體所需要的價值體系。 其實對於以上各種學說,筆者認為其存在著還是很多共同性的,比如都承認爭議和法律都是一種價值判斷,一種遵循人類社會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上層建築。
在貴州工業大學社科部劉錦的《論法律與正義的關係》中論述到由於「法律」與「正義」確有差異,有人又把二者完全對立起來,否認它們之間的聯繫和相同點。英國法學家奧斯丁(1790 --1859 )的主要觀點之一就是:「法學僅研究實在法,而不去過問這種法律好壞,既不去涉及任何正義觀念」,「法與道德無關係」。筆者認為,雖然法律與正義有很多區別,但是它們關係還是十分緊密的。至少有以下幾個相同點:第一、產生來源上的相同。正義和法律,都是來自人類實踐活動的產物。而且正義的產生正是因為人類社會需要一種確定的能夠維護社會一種常態的東西,這種常態的東西就是人類社會的穩定持續地發展這麼一種狀態。而法律的產生其實和正義產生的原因很相似,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某一種狀態。但是法律的產生要比正義的產生較為遲一些,因為正義是一種籠統的模糊的大致概念,這在人類社會生產力還不夠發達的時期是可以起全部作用的。但是當人類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分工不斷產生,門類不斷增多的時候,就需要一種更為確定的,具體的,能夠對人類社會方方面面都進行規範的一種東西,這就是法律。因此我們得出結論說,正義與法律也都是來源於社會的。第二、在領域上的相同。正義和法律都存在於社會上層建築領域。正義與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的兩大法寶,能夠在人類社會中保障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且是作為衡量社會中各種事情的標準。那麼既然是個標準就會對很多事情進行衡量,這就產生了人類社會中的道德和法律責任的問題。任何人如果違反正義或是法律,都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追究,也就是說誰違反了這個標準,誰觸碰了這個底線,誰就要受到社會的制裁。但是正義從其屬性來說,其並沒有強制力和確定性,因為正義更多的是從道德層面去評判一件事物,一個人,而法律則是具有強制力和具體性的,它會對社會中出現的各個問題進行判斷,但是又僅僅限於其已經明文規定的部門,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法律顯然只是一種制度,具有固定的特性。而正義則就是一種理性的觀念,僅僅是作為一種價值導向而存在的。二者從屬性上說都是一種標準,但是卻是不同性質的一種標準,更是具有不同結果的一種標準。
在南京師範大學常新宜的&<&<淺議法律、道德和正義&>&>一文中,也提到比如一個毫無法律知識的人也依然可以準確地表達出正義的觀念和看法,因為這早已深存於人們的觀念之中。該文作者認為正義是法律的一部分,正義既是適用於法律的善,也是諸善中最為善的一個。但是不管怎樣,其也認同這麼一個道理,那就是正義與法律二者是相輔相成的,相互補充的,那麼人們願意遵守的也就是「正義的法」。 在武漢大學博士流動站的付子堂的《法律正義引論》中提出這麼一個觀點, 凡是符合一定社會經濟關係的要求的,即為這個社會「公認」的,就是正義的。因此,所謂正義,就是對一定社會現存經濟關係的觀念化的反映,是一種有著客觀基礎的、人們關於某種特定事物如思想、行為、規範、制度乃至事業等等的理想狀態及模式的主觀評價尺度和價值判斷。那麼也就是說其實正義可以表現為法的價值目標,而體現正義也正式通過法律這種重要手段來體現的。 在梁曉傑的&<&<法律正義和正義美德&>&>一文中說到,正義就並不僅僅是一種法律制度,而更是一種內在自然真理。或者確如柏拉圖所謂:「真實的正義確是如我們所描繪的這樣一種東西。那麼也就是說其實正義與法律的關係顯然在起本質上是存在重大區別的,而且從梁曉傑這種說法來看,我們覺得正義是法律的一個重要淵源。 在湘潭大學法學院李慧蘭的《關於正義與法律正義的思考》一文中,我們很輕鬆地可以直接從題目中就知道作者的觀點是,法律正義作為正義的一種類型是歸屬於正義這個大範疇的。其說到在法與正義之問,有一種人們似乎耳熟能詳卻又未必真知其究的法律正義。法學家們一直未曾忽略目_一直追尋和捍衛著法律正義。只是在辨析和診釋法律正義時,我們所能得到的答案仍然像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樣「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態……。特別是在當代,法律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築,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關於其正義的思考則更為複雜和令人困惑。那麼其實這麼看的話正義就是與法的辯證關係很明顯了。在我看來 法律維繫的不是正義 更多的是公平 舉個例子 盜竊窮人口糧實際上和謀殺無異 但是法律仍舊會以盜竊罪論斷 相對應的 兩個窮人 一份口糧僅夠一個人存活 盜竊者偷竊擁有口糧者又會怎麼定罪呢? 這就是法律不完備的一面 再說正義 正義到底指什麼?是指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么?那麼被犧牲者的利益呢?誰來保護?這裡也是法律的一個盲區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 這種簡單的自然容易分辨 但是縱觀社會上發生的各種案例 有那麼很簡單的「我想殺他 沒有原因 沒有別的什麼 就是單純地想殺人 所以我就殺了」這種情況發生么?沒有 而對於很多事情 實際上是不能用正義和邪惡一概而論的 這麼說或許又是偏頗 還是舉例子 一艘超員要沉沒的船 海里仍有人為了生存想要上船 但是上了船 可能船就會沉沒 會不會讓這些人上船呢?這種選擇是正義還是邪惡呢?這個是很難解讀的話題說多了也跑偏了 回歸你的問題 法律只是出於一個無情的客觀者的立場去看問題 並對問題加以分析審判 所以無謂正義和邪惡 只有公平 所謂法不容情 便在於此
法律不一定代表正義;若一定要說出法律代表什麼,我倒是覺得法律代表利益。
如果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用來約束被統治階級的工具,那麼它就肯定不是正義。
如果法律是全體人民制定出來用來約束全體人民的工具,那麼它大體上可以代表某種程度的正義。
所以,無論如何,如果法律可以被無視,如果法院是靠一紙批示而不是靠法律斷案,那麼法律自然就不是正義的。——因為可以被凌駕或者跳過的法律,必然淪為統治階級制約被統治階級的工具。
用很「中國」的一句話來說: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麼,法律肯定不是正義的。法律是死的,正義是活的。需要不斷的解釋、更新法律才能實現正義,換句話來說,正義是一種價值的取向,這種取向因人而異、因時空而異,法律本身的滯後特點決定了法律本身無法實現正義,它是一種信仰,是一種權威,這種信仰和權威的建立法律本身是做不到的。所以法律不代表正義。
《法的門前》後記中有一句話:許諾了正義的法律,何以變成了非正義的借口?
「正義」說白了就是人的一種價值追求,我們並不能說清它是什麼,但能確定是人心所向。法律代不代表正義,可否換成人類是否利用法律實現自己的價值追求?(注意是「人類」,是人心所向,不是三觀不正的價值追求)
關於題主的問題,我們來看看梁治平先生《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價值追求》關於自然法演變的論述:
1、古代自然法:哲學觀念的價值追求——法學觀念的實在法與自然法
公元前6世紀,【自然法觀念】從希臘源起,斯多葛學派將「自己贊同的信念「說成是「自然規定」,將自己的主觀信仰提高到客觀規律的地位,自然法在這裡就是一種客觀化了的價值追求。
追溯至赫拉克利特,人們將人類制定的法律同自然法區別開來(柏拉圖「永恆不變的正義」),自然法成為支配著實在法的道德目標。表現於自然法觀念之中的,「並非只是人類對於自然的理性的崇尚,而且還是人類心靈深處最隱秘的一面,是他們對於某些價值目標的不懈追求。」
羅馬法學家,將希臘哲學家的自然法變成了法學家的自然法,違反自然的奴隸制度成為萬民法中的制度。
2、16世紀自然法的二次革命:革命的政治公式
16世紀啟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他們將自己的理想宣布為真理,神學的自然法經歷了政治觀念的改造,從一個保守的神學概念變為革命的政治公式。
3、19世紀古典自然法學說從頂峰至衰微:
休謨《人性論》區分理性、事實與價值;康德將道德概念與法律概念加以區分,認為不能以法律正義強制執行道德正義——把價值冒充事實,以主觀代替客觀的做法被懷疑了。
19世紀下半葉,邊沁出現,法律變成了「一堆事實」,價值無涉。——這裡法律就不再代表正義了。
4、二戰之後,自然法復興:「實體自然法」——「程序自然法」
富勒提出了「真正的法律制度」本身應該遵循的某些原則:(1)法律須具有普遍性;(2)法律須具有公開性;(3)法律不得溯及既往;(4)法律須明晰且易於掌握;(5)法律不得相互矛盾;(6)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之事;(7)法律須有合理之穩定性;(8)頒布之法律與其施行應當一致。——此八項原則成為法律的「內在道德」。
法律也許在某些個案中無法體現正義,但是整體上講,我認為法律一定應該代表正義,即使它是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的工具,也是為了維護正義的工具,否則該統治階級恐是命不久矣。法律能否代表正義,不是價值層面而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法律的穩定性與滯後性、法律的執行、適用對象的普遍性等等。而「許諾了正義的法律,何以變成了非正義的借口」這句話在時時警醒著我們。
這個問題要從「法律必須被信仰」說起,大抵學法律的人都喜歡伯爾曼的這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認同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也易於變為狂信,但是細想以來,現實並非一貫如此,法律必須被信仰這樣一種迫動性話語背後的代價我們未必一時支付得起。一、帝王我們總是一面批駁專制的封建主義一面弘揚中華幾千年燦爛的文明,事實上我們總是利用自己心中的「正義」在或針砭時弊或自信自豪,但是公平、正義、平等、自由等等抽象價值觀在生活中事實上都是具體的,好像蘇力教授說的「並沒有所謂的真正普世價值的存在」,我們的信仰其實也是具體的,伯爾曼筆下對法律的信仰是一種普世的法律么?事實上法律在各國就並不相同,法律是什麼或許我們尚未清楚,是報復、是公平、是正義、是命令還是社會契約?胡適先生一句「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就已經講得很明白了,沒有實踐的主義並沒有根基,或者只能成為學者的精神潔癖。
英文說「oh my god~」,我們的祖先說「天也~」,事實上我們的祖先是信仰天的,進一步信仰的就是「天子」,皇帝制度得以續傳自有它的合理之處,每當暴怒之時,我們總會聽見那句熟悉的「還有王法嗎」,所以,至少來說,我們是信仰過「王法」的,目無王法、無法無天諸如此類,所謂王法之王,也即封建帝王,或者說天子;信仰王法在那個特定時代下事實上也就是信仰法律,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雖說王法,但法是低於王的,因為法是王創的,法並不是最高信仰,至少信仰王高過信仰法,所以出現告御狀,所以有尚方寶劍,在現代看來,法律是不容許特權的,但是這是基於法律是最終信仰的前提,最終信仰並非歸屬法律時,特權是當然之物,王是前法律的一個概念,是超法治的,但是又有了「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由此,超法律的不僅有王,更有天,天是終極信仰,天有道,王為天子王執道,法為天子執道之途徑,而途徑是可以變動的,只要天道不變,那法律還必須被信仰么?當然,擴展到極寬意義上,天道也是法,但或許就並非我們所討論意義上的法律了。廣義上來看法律是一套傳承下來的規則,比如男耕女織、誠實信用,大範圍來看千年的封建規則保障了人們的吃穿,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漸漸地人們接受了這樣的價值觀,這樣的規則,這樣的法律,這樣的王,這樣的天道,這樣的天,於是有了信仰,封建社會信仰的不是一紙律文,而是天,進而可知,天是什麼,天是能夠保證倉廩實和衣食足的信仰,天就是生產方式和生產力,而法律的範疇只是在這樣一個生活共同體相對安寧、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的一個次級產物,談及信仰,尚不夠格,稱為「認可」相對合理。
從現實看來,現在我們已經沒有「帝王」,改朝換代的問題下面再討論,從人民認可的角度可以認為代之以人民代表大會,但是天道是什麼,天的信仰又為什麼所取代,其實尚未形成,有人說「這是一個沒有信仰的時代」,有一定道理,但或許並不全然,是一個「沒有形成共同信仰的時代」或許更為妥當,這裡就涉及到蘇力教授口中法治的一個重要變數:時間。
二、時間蔣立山教授筆下說「我們處在一個高風險的轉型社會時期,典型體現或為有法律而無秩序」,我們時常批駁一切的不平等、一切的不公正,批駁政府的無能,批駁生活的不民主,但是,切記,美好作品的完成是需要時間與合作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呼籲更好地調整、更好地轉型,政府更加努力,民主的更加完善或許對一切更有幫助一些。我們失去了天,沒有產生新的信仰,我們打破了封建,卻尚未走入共和,我們在轉型。轉型時期的現代缺乏歸屬感、缺乏幸福感,我們看到了很多美好卻難以親手擁有,看起來很美卻不等於能夠付諸實踐,所以常常思想上是辛苦的,所以常常觀點上是矛盾的,蘇力老師打的比方很實在:人人都想上北大,但是自己上了北大之後又不想有太多的人上北大。法治需要時間,信仰的形成需要時間,90年代以來我們進入快速立法,很多人批駁立法不健全、立法水平低,事實上更多的水平問題應當體現在執法和司法上,所立的法越來越多,但是真正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並不多,接受和認可也需要時間,由此出現了「軟法硬法」之分。我們呼籲認同與信仰,卻時常打斷它的形成,一項個人習慣的養成尚需不斷的實踐,而一個國家制度的認同則需要更長的實踐完善,生活方式的認可需要長期的穩定才能讓人相信並傳承,改革至今三十餘年,從歷史的長線條來看,確實太短。
按照「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的理論,大家都下決心信仰法律了,那麼它就有用了,法治就形成了?或許這個理論並未弄清因果,事實上一個能夠被信仰的法律是基於一個並不形同虛設的制度和社會產生的,而這樣的產生需要大量的實踐與經驗,需要時間,實踐與經驗通過加強人們的歸屬感與幸福感,同時穩定秩序,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再通過「將現狀神聖化」從而形成新的信仰,如此之下的法律制度才能夠得到信仰,而非任何法律都「必須被信仰」。
三、革ming我們口中的改朝換代,仔細想來,改朝並不等同於換代,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是政府的交替,如唐宋元明清,而換代不然,換代是一整套信仰制度的更迭,如皇帝制度的創生與新中國的成立。廣義的革命既有改朝亦有換代,既包括政治革命也包括社會革命,狹義上來說深刻的革命應當是換代式的社會革命。但不論是哪種革命,並不是轉型時期的人們希望經歷的,缺乏歸屬感與幸福感的轉型時期時常抱怨政治的不自由與制度的不完善,但是大抵心中是往平穩、安定中去的,沒有人願意重返動蕩的革命時期,因為在革命中,是沒有法律的。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討論與辯駁前提是平穩安定下的制度選擇,「現代所有福利與權利都是基於國家的疆界獲得的,若無此,民主只是一種災難」,革命是顛覆式的,是前憲政、超善惡的問題,利維坦式,並不是法律框架下可以解決的問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討論在那時並無意義,國尚未建,一切制度都是臆想,契約必須信守是因為有強制力在保證信守,動蕩年代的這些問題難以得到處理,所以在評論一切到極怒時常常會稱「乾脆再革命一次」,這是不理智的,事實上也是其內心的體現,內心是否認革命動蕩的,由此把超越其認可極限的革命作為其不理智極限的表述。
轉型時期是急躁的,信仰尚未形成卻常常以為只要某一條件促成就立刻可以實現美好,真實的生活實踐中時間是不能被抽離的,評論家們常常把時間抽離把美好設想為簡單的條件相加,法治是具體的,不是普世的。王子與公主的童話到結婚就結束了,但結婚就美好了么?不知道呀,所以故事與理論都是美好的,但是實踐卻不然。
四、正義每個人心中都有正義,但正義並不是普世的。羅爾斯說: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這樣的邊界也不是清晰的,正義的邊界也不可能清晰,矯正正義、分配正義等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正義,搏人一笑的「我就是王法」事實上也是一種正義觀的體現,信仰功能之一或許也就在於引導社群正義觀的趨勢,一統內心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引導。美國經典的「羅斯案」里斯圖爾特大法官對「淫穢」的定義標準是「我看了就知道」,說明這是一個具體的標準,難以統一化,文天祥一句「天地有正氣」讓人一聽覺得大義凜然,然而他的正義並不為他人所了解,只有他自身知曉,我們認同因為與我們的正義有所相符,同一片土地成長起來的人們,心中必然有些共同認可的確信,而轉型時期的我們需要被有所牽引,否則,同無國家的民主一樣,冒失的正義也是一種災難。法律人代表正義,但是往往難以引導正義,因為法律人的正義是保守的,至少大部分法律人,如學者、法官,多數時候正義的極限是不會超過法律的,也是法律職業主義的必然體現,為了維護整個法律行業團體的利益,守住法律的根基是法律人正義的底線,突破這一底線,或就由法律轉向政治,迷失的律師里律師行業的信念危機亦或在此。
如果想要很明白的想明白這個問題,推薦看一下《洞穴奇案》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697494/
裡面講的很透徹 另外一本《公正》在這裡http://book.douban.com/subject/5408882/看一下別人做的豆瓣筆記和書評法律是統治階級用來調整轄下社會關係的工具,它的最終服務目的從來都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鑒於在當今社會,無論哪個國家都宣稱其統治階級代表著廣大人民,所以在表象上,法律應該維護人民的利益,並通過維護社會普遍認同的「正義」來實現這個目的。
然後,歸根到底,世界上各統治階級到底指的是哪一部分人群,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故而,法律也只能說企圖維護所謂的「正義」罷了。效果如何,只能等到歷史足夠的沉澱後,才可能一窺真容吧。馬加爵砍死室友是死罪,而如果沒有他的室友,他也不會犯罪,那麼誰才是原罪?
然而他室友已經死了!不能夠定罪,而如果他們還沒死呢!誰又會判他們的罪??司法只在乎結果,而對於過程的理解寬容只有對神經病的特權,殊不知每個神經病在病變之前都是正常人!
非要到被人迫害到不可挽回器質性病變,才能享受法律的特權,不知道是人類智慧的悲哀還是司法的悲哀?
嫉妒,造成憤怒,導致迫害,如果司法公正,首先應該定眾人皆有罪,從人的本性出發定他的行為,而不是從行為結果論定~
比如,正常人在正常情況下,是正常的,而在受了某種刺激後,變的有攻擊性,那麼司法應該判的是給他刺激的那個人的罪,而不是他的罪!
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邏輯上是錯誤的,應該是:成年人保護法!
因為孩子犯罪是發自內心的,無人教唆無人指導,本性如此,而步入社會,不免有誘惑,群體干預,壓力迫害,從而一個天真無邪的人出於生活原因,也會被逼做壞事,他們才值得原諒,不能因為他們是成年人,反而要判重罪,一個孩子,在沒有任何壓力負擔苦衷下犯罪,難道不比成年人更邪惡嗎?扯吧~
都說小孩沒有辨別能力,其實這個和會不會犯罪沒有什麼卵關係,殺戮是種慾望,不是能力!只不過,成年人被賦予了更多壓抑自己慾望本能的職責,不然社會就會不安定!
成年人不是有辨別能力,而是被教化,被馴服,會考慮利益,懂偽裝,會壓抑,畏懼刑法,畏懼權威,愛慕面子,坐牢不好聽嘛!僅此而已!
作為一個社會人,道德是拿來幹嘛的?是讓你更好的配合這個社會,你的高尚,你的國家說了算!而不是你的本性說了算!
小孩子做事,不問因果,不懼權威,只尊崇自己的內心慾望,從而我們說他是不懂事!可以開恩減刑,哈哈哈哈!可笑至極不是么?因為未來他還可以被繼續馴服,直到他「懂事」為止!如果到了壯年,他還是保持本性,那麼對不起了~國家不再需要你,也不會為你辯護了,你去死吧!(畢竟洗腦那麼多年未果,只好放棄你了,我們允許社會把你害成神經病,但絕不允許你反抗社會!)
憤怒源於對於別人的好運而感到痛苦,這和別人有什麼關係呢?你要自己作死,把自卑和嫉妒轉移發泄到別人身上,激怒別人,然後別人把你砍死了,你告他犯法,他何罪之有?為民除害之罪?什麼叫罪不致死?
他把你逼瘋,毀了你一輩子,他也罪不致死?你欠他的?怪你心理素質不好咯?一般人都會那麼教育人!
他罵你,你理他幹嘛?
那我殺他,你抓我幹嘛?都說法不容情,其實情的終極便是理,只是法看結果,情看因果~
精神障礙可以因為病人不能自控進行無罪辯護,而一個正常人在憤怒時被體液濃度影響也是不自控的,反而有罪?
那麼說來,一個普通上班族殺了人,比一個長期瘋瘋癲癲的人殺了人更邪惡了?就因為他曾經是正常的?
所以我們不能容忍一個快要瘋了的人犯罪,而卻寬容一個已經瘋了的人犯罪?
呵呵,如果正常人在正常情況下是不會犯罪的,而病人犯罪又是無意識不自控的,那麼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不應該是有罪的,這不是一個悖論么?
厚厚一本1000頁的案例,器官病變導致的精神問題很多,肺炎,腦積水,酒精,糖尿病,甲亢,這些常見的病人犯了罪,才去被檢測精神狀態,全中國有多少這樣的病人,如果想殺迫害過自己的人,只要給自己對症下藥不就行了~
如果法律真的公正,那就應該讓人性順其自然,讓人承擔因果報應不是?不干預才是最大的公正~對嘛!他把我逼瘋了,我砍死他也是活該,誰叫他自己作死?又不是我自己把自己弄成神經病的,我當然不需要負責了!是這個理嗎?法律的目的不是正義,因為還有其他『價值『需要去保護,並且這些價值間會有衝突法律是實現正義的一種途徑
法律顯然只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方式、工具之一。
政治、戰爭、暴力(儘管這種方式盡量少用)、私力救濟、私力執法。。。除了法律,還有其他很多方式可以實現正義。法律既不代表正義本身,也【不能壟斷實現正義的手段和方式】。正義,倫理學、政治學的基本範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準所應當做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正義」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正義觀念萌於原始人的平等觀,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不同的社會或階級的人們對「正義」有著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則認為,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就是正義。整體看來大多數的觀點認為公平即是正義。簡單來說是同樣的人同樣對待。
法律,用來保護公平,也就是保護正義。但法律不是正義,正義是一種永恆的追求,但不可能完全實現,因為沒有絕對的正義。
宿嫖幼女罪...
當龐大的司法機器只是作為統治工具的時候,法律條文只是隨意擺弄的託辭,正義不過是個笑話。樓上各位都從法理上回答,好吧,我就扯一點現實的,法律是否一定代表正義的邏輯和社會主義一定比資本主義好的邏輯一樣奇怪,說到底法律只是一種規則,一種秩序,就中國來說,法官們適用法律的前提是以自由心證的方式還原事實本身,那還原的事實一定是原來的事實嗎?原來的事實就一定是共認正義的事實嗎? 法律只能說它是調整不可調和爭議時的一種必要工具,如果好好使用,社會必然向好的方向發展,也會讓人感覺法律是正義的,具有良好引導性的;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法律被人濫用,哪怕再正義的法律也將不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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