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文章「鎮級市要來了」?
在電影《私人訂製》里,「鎮級市領導」還只是一句玩笑話,但從一些最新的政策看,「鎮級市」相關概念似乎已經呼之欲出。
國家發改委近期表示,今年要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探索形成新型設市模式,逐步改變按行政等級配置公共資源的管理體制,對經濟總量大、吸納人口多的縣和小城鎮,賦予其與經濟總量和人口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許可權。將推進鎮區常住人口10萬人以上建制鎮的設市工作,增加城市數量。
「鎮改市」將帶來什麼連鎖反應?「鎮級市」是個什麼概念?如何用發揮小城鎮作為城鄉紐帶橋樑的作用?第5期「議事廳」,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東南大學區域與城市發展研究所所長王興平,並對「鎮改市」帶來的新問題進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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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答一下。現在廣東,浙江一些鎮,人口超過20萬,甚至50萬,比內陸好多地級市城區人口都多。原來鎮的管理模式和公共服務,完全滿足不了發展需求,因此廣東等地已經開始探索強鎮擴權,給予這些強鎮更多的自主發展權。
目前探索的權利包括財政自留,規劃建設管理自主權,還有一些縣級分支機構的設立等。
我國市制將更加混亂。已有了直轄市、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地級市、准地級市、副地級市、縣級市。人口大鎮其實應該劃入周邊鄉鎮脫離原屬的縣區,整體升級為縣或區或縣級市。發明鎮級市毫無必要,放權的話,縣區級許可權明明就有。---------------------------------------------------------------------------------------相關文章:「鎮改市」試點擬首試機構大部制原文:
原標題:「鎮改市」試點擬首試機構大部制
據新華社電(記者梁倩)國家新型城鎮化進程正在提速。記者日前從權威渠道獲悉,一直備受關注的國家級城鎮化試點名單已進入最後審批環節,將於12月底之前公布。其中,針對作為試點重點的「鎮改市」地區,將一改過去「四大班子」的行政管理模式,首試機構大部制。
城鎮化試點申報截止已兩個月有餘,一直被熱炒的城鎮化試點名單迄今仍未公布。對此,一位權威人士向記者透露,國家級城鎮化試點名單已上報國務院,但還未獲得正式批准。目前來看,名單最快於半個月後公布,最晚也不會超過今年年底。
國家發改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發展規劃部主任文輝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部分人口早已超出鎮制範圍的建制鎮, 「鎮改市」是必然選擇。鎮改市後,不再需要通過地級市、直屬縣管理,而是通過省直接管理,可以大大減少中間環節,形成更為流暢的管理系統。
【答主註:請關注最後一句。鎮級市歸省直管。多麼可笑。既然要放權建市,還要歸省管,為什麼還要是鎮級?為此發明一個新的行政區類別有何意義?直接搞縣級市或地級市不就行了?】
首先要明確一點,「鎮改市」和」鎮級市「是兩個相去甚遠的概念。前者是我國正常的行政管理變更的手段,而後者則涉及到全國行政體制的變動。
先說結論,在現有情況下,國家再次放開「鎮改市」是極有可能的,個人認為,而「鎮級市」希望不大,也沒有必要。其實提到我國可能再次放開「鎮改市「這一話題,頗有感慨,」鎮改市「,乃至新設市,從建國到如今,一直隨著我國城鎮發展狀況、城鎮發展思路的轉變而起起伏伏。
1955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個確定城鎮的標準,規定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為非農業人口的居民區為城鎮。工礦企業、鐵路站、工商業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學校、科學研究機關的所在地和職工住宅區等,常住人口雖然不足2000 人,但在1000 人以上,非農業人口超過75%的地區;以及具有療養條件,每年來療養或休息的人數超過當地常住人口50%的療養區均可列為城鎮型居民區。城鎮和城鎮型居民區以外的地區列為鄉村。聚居人口10 萬以上的城鎮可以設市,聚居人口不足10 萬的城鎮,如果是重要工礦基地、省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規模較大的物資集散地或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確有必要時也可設市。
而1963年大躍進時期城鎮人口增長過快,國務院進行了較大的修改:①設鎮的下限標準提高到居住人口3 000 人以上,非農業人口70%以上或聚居人口達2500~3 000 人,非農業人口佔85%以上;②縮小了市的郊區範圍,規定市鎮人口中農業人口所佔比重一般不應超過20%;③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列入市的城鎮人口,市區和郊區的農業人口不再作為城鎮人口而列入鄉村人口。
1984年人民公社被撤銷,恢復鄉級行政單位。規定2000人以上的非農業人口和自理口糧人口超過10%的可以設鎮。1986年調整較大,①非農業人口6 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2 億元以上,已成為該地經濟中心的鎮,可以設市。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重要工礦科研基地、著名風景名勝區、交通樞紐和邊境口岸,雖不足以上標準,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市。②總人口50 萬以下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10 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過40%,年國民生產總值3 億元以上,可以撤縣設市。總人口 50 萬以上的縣,縣府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一般在 12 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4 億元以上,也可撤縣設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署駐地所在鎮,雖不足以上標準,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市撤縣。③市區非農業人口 25 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 10 億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以實行市領導縣的體制。顯然,設市標準比以前也大大降低了。有很多市實際還低於法定標準。
而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口徑(中國的人口普查城鎮人口口徑是一個很複雜、問題多多的事物,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兩次普查口徑是相同的,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最近的六普口徑還比較靠譜),判斷城鎮人口的口徑是市鎮轄區的總人口,伴隨著鄉改鎮、縣改市,城鎮人口統計偏大)。現有的市鎮標準為1993年出台,較1986年版本更加嚴格。
比較有意思的是,周一星教授等用1993年的設市標準來對照1993年全部479個市,結果發現有89%的城市,至少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而到了1998年又有54%的縣達到了標準,紛紛要求設市。可以看出,我國的市鎮設置標準與我國的城鎮發展密切相關;並且市鎮標準隨著時間變化越發的嚴格;在過往的時期也存在著忽松忽緊的問題,這也對我國城鎮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中國的人口與城鎮政策,自建國起,便經歷了各種的變動。
我國市鎮設置的標準是一個不斷變動的事物,而其背後則與我國城鎮化進程、城鎮人口的統計口徑變動息息相關。我國的城鎮化是快速的,也是存在著諸多的問題。而我國的城鎮人口統計口徑,存在著太多的問題。而今天隨著《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的推出,我國城鎮化進入一個轉型期。
其實回顧這麼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 我國市鎮設置標準經歷了多次變化,並且多次收緊,近幾年基本停止了新設市步伐(新設市屈指可數,如共青城、三沙市等等)。而在歷史上,市鎮設置標準的變動給我國城鎮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問題。因而無論是學界和政界,都會在這個問題上十分的慎重。
- 市鎮設置標準與我國城鎮人口統計口徑是密切相關的。市鎮設置標準涉及到行政上劃分城鄉的問題,而城鎮人口統計口徑則是如何區分城鎮人口和鄉村人口的問題。遺憾的是,現在兩個標準都存在很多的問題。
- 我國建制鎮規模過大、反客為主的現象的確是十分明顯,與我國近年來實際沒有新設市的實際政策有著密切的關係。再次開發設置市鎮,是大勢所趨。
- 從這篇文章來看,這篇文章更像是借了一個」鎮級市」的噱頭,而所謂的「鎮級市」其實中央沒有任何這個意思,只是省級行政單位的一個想法(沒有任何那個意思),也不要老想著搞個鎮級市的大新聞。但是鎮改市,是的的確確靠譜的,在不遠的應該會放開的。
- 「鎮級市」在現在來看,一旦設置,我國的行政體制將會面臨很大的變動,行政變更成本、行政管理體制本身的混亂等可能產生的問題,實在堪憂。
- 「鎮改市」,人們看重的是市和鎮之間的地方政府權力、中央政策的差異(同理,計劃單列市、直轄市、省管縣等等也都是同理),以往的改制的路徑是鎮——縣級市——市,而現在如果出現鎮——鎮級市的改革路徑,鎮級市級別必然小於縣級市,鎮級行政單位顯然更期待的是過往的縣級市,而不是鎮級市,因而,從這一點上,很有可能地方政府也不會同意。
- 原文中的「鎮改市」和「鎮級市」說的很模糊,頗有博人眼球之嫌。
- 原文中提到的「創新管理體制」、「縣級行政單位存在半城半鄉「的問題,其實於此相關的,是長期以來我國城鎮區域劃分的另一個重要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沒有建立城市功能地域的概念,更多的是城市行政地域的概念。換句話說,我們清楚,一個地方叫市,可能是地級市,可能是縣級市,而即使是稱為「市」,其中實際的城鎮化區域和城市行政地域往往有很大差異,行政地域往往不能反映一個地區實際城鎮化的情況。最清楚的例子莫過於北京。同為北京市,其城市功能地域和城市行政地域,差別之大,顯而易見。如果說要「創新管理體制「,僅僅從我個人而言,我更希望從這個角度,而不是為我國本來就撲朔迷離的行政體制以及與其相關的人口統計、城鄉劃分的傷口,再撒上一把鹽。
試著通俗地給大家解釋一下這背後的邏輯。
說的通俗點,對於經濟發展迅速的鎮和縣,在行政級別很難改動的前提下(除非合併縣新設地級市,但是這個批複難度相當高,並不能廣泛應用),如何賦予他們與經濟發展相匹配的許可權?否則有的縣比代管它的城市發展速度還要快,卻要處處受到行政上的制約。92年的時候,浙江嘗試「強縣擴權",並被其他省份效仿,所以在多數省份,縣一級的權利是大於同級的市轄區的(現在浙江義烏的許可權可是相當之大)。二十幾年過去了,溫州龍港「鎮改市」試點獲批之前就有人舉了靈溪鎮的例子,認為靈溪抽調了太多本真的資源支持縣城的發展。你看,縣改市,強縣擴權想要解決縣級政府和市級政府之間的矛盾;那麼鎮級市,鎮改市想要解決的自然是鎮與縣級政府之間的矛盾。所以但是無論鎮級市還是鎮改市,目的和想要解決的問題是一樣的---對於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鎮,擴大其經濟社會事務管理許可權,這個邏輯便是通過擴大下一級政府的權利,來減少其與上級政府的互相制約。不得不感嘆這是一種循環。
我們回到這篇新聞。我沒有資格談文章觀點的對錯,想從文章的一些表述上來談一下未來還需要解決的問題,畢竟從縣的經驗來看,鎮改市的設計目的絕對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的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1. 新聞中提到「有些地方也有市直管鎮,直管的結果是減少行政層級,增加了鄉鎮發展活力,反而讓反而讓鄉鎮迅速發展起來」。減少行政層級已經說了很多年了,甚至有學者號召「撤銷地級市」,這些觀點並非沒有道理,文中也提到了減少行政層級可以增加鄉鎮發展活力。但是就像最高票所說的,鎮改市會造成現有的市制更加複雜,縣,縣級市和地級市的關係都還沒有理順呢,看起來與減少行政層級不相符。所以接下來縣怎麼辦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問題?省直管縣和撤縣設區(尤其)正在挑戰著傳統的縣制,接下來會不會通過省直管縣(海南湖北等地已經開始試點,將縣徹底從地級市剝離)和撤縣設區將傳統的縣制打破?
2. 縣改市從停止到開閘始終面臨著設立標準的問題。目前來看,鎮區人口10萬的標準確實模糊,同時鎮改市的標準需要不斷的更新,這一點我們拭目以待。另外,大家都知道地級市有十分強的動力促進其城市化水平(比如城區常住人口劃分城市等級),但是目前來看,讓鎮完全脫離縣不可能,縣有沒有動力來促進鎮的城市化水平?
3. 縣對自身未來不確定的情況下,縣對鎮的態度如何?我相信縣對鎮改市也會有自己的小算盤。畢竟鎮級市僅僅是正科級,而縣可是擴權的祖師爺了,鎮級市許可權會大到什麼程度?有什麼許可權可以繞過縣?
所以說到底,新聞里的利弊分析先不談,不過鎮改市的未來如何還得看現如今縣市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
似乎只有中國(大陸)才有「地級市」這樣奇怪的東西。
在台灣,除去直轄市、省轄市,市是跟鄉鎮平級的,如澎湖縣有馬公市,花蓮縣花蓮市,嘉義縣有太保市和朴子市。
在日本,縣相當於中國的省一級單位,縣下設市亦很正常,如沖繩縣那霸市,宮崎縣宮崎市。
鎮級市的設立相當正常。只是麻煩的是會造成市制的極度混亂。因為廣大人民群眾已經默認把「市」等同於「地級市」這個概念了。鎮改市就夠了,既然當年的廊坊鎮能三連跳到地級市,那今天他下轄的燕郊也可以。
中國市制要釐清,也不難,當一個城市或城鎮足夠到一定規模,就按鎮—縣—地—副省—直轄這一階段來升格就好了畢業在溫州的一個縣級市樂清呆過快一年了,縣級樂清市旗下的柳市鎮,發展絲毫不遜色於樂清,是全國著名的電氣地,每年的財政收入完全看不出來他是個鎮,真可謂一塊炙手可熱的肥肉,而可憐的鎮級政府根本無法滿足其政治權力的發展。
我經常騎著小綿羊在柳市鎮和樂清市區跑,很難看出來這倆地方有什麼區別,初來此地時,曾一度迷惑,為什麼2個縣級市會離這麼近。後來,我曾無意中看到樂清日報,其中一條內容與我身邊的人提起柳市鎮設市吻合,大大確定了我所沒有認知鎮級市的存在。我想做一下對比,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當於地級市)的羌無縣說到底就是經濟的快速發展,而政治又滿足不了經濟《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第四篇十二章指出要優化城鎮結構,加快發展中小城市,有重點的發展小城市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該章第三節又指出,對於人口多,經濟實力強的城市,可賦予與人口經濟實力相當的管理權。
《規劃》是中國城市規劃的頂端設計,城鎮化的方向,可見出台鎮級市不是一時的心血來潮,正是國家有意疏散大城市人口,促進人口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轉移的表現。從現在的情況來看,這個決策的確有助於解決大城市人口過度和廣大農村腹地空虛的問題。市本來就不是一級行政區劃而是一個稱呼,對岸從直轄市到縣轄市都有
這是針對珠三角特殊情況的政策,早前就看到有相關研究了,珠三角有些鎮,人口和經濟規模都很大,達到了外地一個縣市的地位,但行政上只是一個鎮或街道辦,行政服務跟不上,滿足不了這麼多常住人口和企業的需要。
那些擔心(也可能不是真擔心,就想找事吐槽一下)公務員數量又要大漲的,認為是變著法兒讓農村城鎮化的,為了撐房地產業的,blabla,都可以歇歇了,因為符合鎮級市的設立標準的僅有極少數地方的極個別鄉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日期:2016-02-14
國發〔2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型城鎮化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內需潛力所在,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發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抓緊行動、改革探索,新型城鎮化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然存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緩慢、城鎮化質量不高、對擴大內需的主動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行之有效的經驗,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走以人為本、四化同步、優化布局、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提高質量為關鍵,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新型城鎮化目標任務,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財政、投融資等配套政策,充分釋放新型城鎮化蘊藏的巨大內需潛力,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
堅持點面結合、統籌推進。統籌規劃、總體布局,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著力解決好「三個1億人」城鎮化問題,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充分發揮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作用,及時總結提煉可複製經驗,帶動全國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創新。
堅持縱橫聯動、協同推進。加強部門間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協調配合,推動戶籍、土地、財政、住房等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形成合力。加強部門與地方政策聯動,推動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確保改革舉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堅持補齊短板、重點突破。加快實施「一融雙新」工程,以促進農民工融入城鎮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發展和新型城市建設為重點,瞄準短板,加快突破,優化政策組合,彌補供需缺口,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發展。
二、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加快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落戶問題。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
(二)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同時,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各城市要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防止居住證與基本公共服務脫鉤。
(三)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以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主接受學前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政策,統籌人口流入地與流出地教師編製。組織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每年培訓2000萬人次以上。允許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加快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四)加快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出台相應配套政策,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圍繞實現約1億人居住的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標,實施棚戶區改造行動計劃和城鎮舊房改造工程,推動棚戶區改造與名城保護、城市更新相結合,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包括無上下水、北方地區無供熱設施等的住房)改造,將棚戶區改造政策支持範圍擴大到全國重點鎮。加強棚戶區改造工程質量監督,嚴格實施質量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六)加快城市綜合交通網路建設。優化街區路網結構,建設快速路、主次幹路和支路級配合理的路網系統,提升城市道路網路密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城市要統籌公共汽車、輕軌、地鐵等協同發展,推進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和自行車等慢行交通系統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規劃建設市郊鐵路,提高道路的通達性。暢通進出城市通道,加快換乘樞紐、停車場等設施建設,推進充電站、充電樁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七)實施城市地下管網改造工程。統籌城市地上地下設施規劃建設,加強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合理布局電力、通信、廣電、給排水、熱力、燃氣等地下管網,加快實施既有路面城市電網、通信網路架空線入地工程。推動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要結合地鐵建設、河道治理、道路整治、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逐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地下綜合管廊。加快城市易澇點改造,推進雨污分流管網改造與排水和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加強供水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
(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在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全面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在老城區結合棚戶區、危房改造和老舊小區有機更新,妥善解決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等問題。加強海綿型建築與小區、海綿型道路與廣場、海綿型公園與綠地、綠色蓄排與凈化利用設施等建設。加強自然水系保護與生態修復,切實保護良好水體和飲用水源。
(九)推動新型城市建設。堅持適用、經濟、綠色、美觀方針,提升規划水平,增強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促進「多規合一」,全面開展城市設計,加快建設綠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內在品質。實施「寬頻中國」戰略和「互聯網+」城市計劃,加速光纖入戶,促進寬頻網路提速降費,發展智能交通、智能電網、智能水務、智能管網、智能園區。推動分散式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多元化規模化應用和工業餘熱供暖,推進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對大型公共建築和政府投資的各類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和認證,積極推廣應用綠色新型建材、裝配式建築和鋼結構建築。加強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基本建立建築垃圾、餐廚廢棄物、園林廢棄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體系,建設循環型城市。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實施城市生態廊道建設和生態系統修復工程。制定實施城市空氣質量達標時間表,努力提高優良天數比例,大幅減少重污染天數。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廣節水新技術和新工藝,積極推進中水回用,全面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國家級新區健康發展,推動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向城市功能區轉型,引導工業集聚區規範發展。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城鎮常住人口增長趨勢,加大財政對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較多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業和社會力量投資建學辦學,增加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位供給。統籌新老城區公共服務資源均衡配置。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文化設施、體育健身場所設施、公園綠地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社區服務綜合信息平台規劃建設。優化社區生活設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銀行網點、零售藥店、家庭服務中心等在內的便捷生活服務圈。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推動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援助等服務全覆蓋。加快推進住宅、公共建築等的適老化改造。加強城鎮公用設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澇、消防、應對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體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統,加強城市防災避難場所建設,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處置突發事件和危機管理能力。
四、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鎮
(十一)提升縣城和重點鎮基礎設施水平。加強縣城和重點鎮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氣供熱、信息網路、分散式能源等市政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進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和穩定運行,提高縣城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能力,加快重點鎮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建設,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理生活垃圾及污泥。推進北方縣城和重點鎮集中供熱全覆蓋。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縣城和重點鎮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快拓展特大鎮功能。開展特大鎮功能設置試點,以下放事權、擴大財權、改革人事權及強化用地指標保障等為重點,賦予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允許其按照相同人口規模城市市政設施標準進行建設發展。同步推進特大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設市模式創新改革試點,減少行政管理層級、推行大部門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十三)加快特色鎮發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創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推動小城鎮發展與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區功能相結合、與特色產業發展相結合、與服務「三農」相結合。發展具有特色優勢的休閑旅遊、商貿物流、信息產業、先進位造、民俗文化傳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鎮,帶動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就近城鎮化。提升邊境口岸城鎮功能,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遊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政策,提高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和人流物流便利化程度。
(十四)培育發展一批中小城市。完善設市標準和市轄區設置標準,規範審核審批程序,加快啟動相關工作,將具備條件的縣和特大鎮有序設置為市。適當放寬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設置標準,加強產業和公共資源布局引導,適度增加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數量。
(十五)加快城市群建設。編製實施一批城市群發展規劃,優化提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推動形成東北地區、中原地區、長江中游、成渝地區、關中平原等城市群。推進城市群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構建核心城市1小時通勤圈,完善城市群之間快速高效互聯互通交通網路,建設以高速鐵路、城際鐵路、高速公路為骨幹的城市群內部交通網路,統籌規劃建設高速聯通、服務便捷的信息網路,統籌推進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和能源市場一體化建設,共同建設安全可靠的水利和供水系統。做好城鎮發展規劃與安全生產規劃的統籌銜接。
五、輻射帶動新農村建設
(十六)推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推動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城鄉聯網。推進城鄉配電網建設改造,加快信息進村入戶,儘快實現行政村通硬化路、通班車、通郵、通快遞,推動有條件地區燃氣向農村覆蓋。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加強農村垃圾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以及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強化河湖水系整治,加大對傳統村落民居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的保護力度,建設美麗宜居鄉村。加快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事業發展,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農村社區建設試點。
(十七)帶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縣級行政區為基礎,以建制鎮為支點,搭建多層次、寬領域、廣覆蓋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服務平台,完善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業產業鏈延伸,推進農業與旅遊、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大力發展農業新型業態。強化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基礎作用,支持龍頭企業引領示範,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培育多元化農業產業融合主體。推動返鄉創業集聚發展。
(十八)帶動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加快農村寬頻網路和快遞網路建設,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和「快遞下鄉」。支持適應鄉村特點的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設,鼓勵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帶動農村特色產業發展,推進農產品進城、農業生產資料下鄉。完善有利於中小網商發展的政策措施,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支持發展面向中小網商的融資貸款業務。
(十九)推進易地扶貧搬遷與新型城鎮化結合。堅持尊重群眾意願,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學規劃,在縣城、小城鎮或工業園區附近建設移民集中安置區,推進轉移就業貧困人口在城鎮落戶。堅持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相結合,堅持搬遷和發展兩手抓,妥善解決搬遷群眾的居住、看病、上學等問題,統籌謀劃安置區產業發展與群眾就業創業,確保搬遷群眾生活有改善、發展有前景。
六、完善土地利用機制
(二十)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總結完善並推廣有關經驗模式,全面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政策。高標準、高質量推進村莊整治,在規範管理、規範操作、規範運行的基礎上,擴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模和範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土地利用變更情況監測監管。
(二十一)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機制。允許存量土地使用權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對土地進行再開發。完善城鎮存量土地再開發過程中的供應方式,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經依法批准,可採取規定方式辦理並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在國家、改造者、土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的土地收益。
(二十二)因地制宜推進低丘緩坡地開發。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生態安全、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資源環境承載力適宜地區開展低丘緩坡地開發試點。通過創新規劃計劃方式、開展整體整治、土地分批供應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低丘緩坡地開發用途、規模、布局和項目用地准入門檻。
(二十三)完善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鼓勵地方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農戶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防止閑置和浪費。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穩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七、創新投融資機制
(二十四)深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進一步放寬准入條件,健全價格調整機制和政府補貼、監管機制,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經營性、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不同特點,採取更具針對性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二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優化政府投資結構,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編製公開透明的政府資產負債表,允許有條件的地區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省級政府舉債使用方向要向新型城鎮化傾斜。
(二十六)強化金融支持。專項建設基金要擴大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覆蓋面,安排專門資金定向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特色小城鎮功能提升等。鼓勵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創新信貸模式和產品,針對新型城鎮化項目設計差別化融資模式與償債機制。鼓勵商業銀行開發面向新型城鎮化的金融服務和產品。鼓勵公共基金、保險資金等參與具有穩定收益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地方利用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設立城鎮化發展基金,鼓勵地方整合政府投資平台設立城鎮化投資平台。支持城市政府推行基礎設施和租賃房資產證券化,提高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直接融資比重。
八、完善城鎮住房制度
(二十七)建立購租並舉的城鎮住房制度。以滿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建立購房與租房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具備購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購買商品住房。對不具備購房能力或沒有購房意願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住房保障採取實物與租賃補貼相結合併逐步轉向租賃補貼為主。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歸併實物住房保障種類。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複核制度,嚴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確保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和健康運行。
(二十九)加快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市場。通過實施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等相關支持政策,培育專業化市場主體,引導企業投資購房用於租賃經營,支持房地產企業調整資產配置持有住房用於租賃經營,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新建租賃住房。支持專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通過租賃或購買社會閑置住房開展租賃經營,落實鼓勵居民出租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賃市場。鼓勵商業銀行開發適合住房租賃業務發展需要的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對購買商品住房開展租賃業務的企業提供購房信貸支持。
(三十)健全房地產市場調控機制。調整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業務,提高對農民工等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金融服務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應制度,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線簽訂和備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城鎮棚戶區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徵收項目貨幣化安置比例。鼓勵引導農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購房。
九、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
(三十一)深化試點內容。在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續城鎮化投融資機制、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創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設市設區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實現重點突破。鼓勵試點地區有序建立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有可能突破現行法規和政策的改革探索,在履行必要程序後,賦予試點地區相應許可權。
(三十二)擴大試點範圍。按照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傾斜、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傾斜的原則,組織開展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有關部門在組織開展城鎮化相關領域的試點時,要向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傾斜,以形成改革合力。
(三十三)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寬鬆包容環境,支持試點地區發揮首創精神,推動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良性互動、有機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對試點地區的指導和支持,推動相關改革舉措在試點地區先行先試,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各試點地區要制定實施年度推進計劃,明確年度任務,建立健全試點績效考核評價機制。
十、健全新型城鎮化工作推進機制
(三十四)強化政策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要依託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政策統籌協調,推動相關政策儘快出台實施,強化對地方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指導。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城鎮化工作機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推進本地區新型城鎮化工作,其他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共同推動新型城鎮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五)加強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對各地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分析和總結評估,確保政策舉措落地生根。
(三十六)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舉措,及時報道典型經驗和做法,強化示範效應,凝聚社會共識,為推進新型城鎮化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國務院
2016年2月2日
武漢三鎮能秒殺很多地級市了
在絕大部分發達國家的行政區劃裡面,市就是鎮級的,就咱們少見多怪一些。以美國為例:紐約是美國唯一一個「地級市」,因為它下屬的幾個區都是county級別的行政區,此外美國還有十幾個舊金山這樣的「縣級市」,主要是一些有重要政治地位而面積不大的縣,然而絕大部分的市,包括洛杉磯市,都是鎮級市。以日本為例:日本最大的兩個城市東京大阪,而實際上沒有東京市這個東西,只有東京都,東京都主城區(相當於北京3.5環)被分為23個區,相當於北京的街道辦,主城區以外被分成市町村,相當於鄉鎮級。大阪市倒是有,但是是大阪府(日本都道府縣都是一級行政區,相當於國內的縣)下面的市,也是相當於鎮級。以法國為例:法國大區相當於中國的地級行政區,省相當於中國的縣,而省下才設commune市鎮,與中國的鎮平級。我認為,鎮級市帶來的名稱混亂沒什麼大問題,關鍵在於中國地方政府的組織程度和管理能力問題。在發達國家,實權政府都是建立在鎮上的,但是不知道國內的鎮政府有沒有這個水平。
鎮級市=科級?
若真如此,則會出現一大批實權科。那麼無論是管理還是貪腐方面都會出現更多的問題和成本。
優點則應該在於更加方便招商引資和針對性政策制定和實施,這樣可以增強地域優勢以及推動發展
目前看起來應該只會在部分城市進行試點,選拔正科級進行鍛煉。如果取得了不錯的成果,會將其推廣到全國。
具體效果有待觀望。
要是十萬人就得劃為一個市,那我大東莞33個鎮街豈不是一下子就要變成33個市~太酸爽了~(ˇ╮ˇ)← 我選擇死亡
人口經歷總量多了,直接升級成縣不就行了,鎮級市是個什麼鬼?
天通苑算是那個行政級別?
您聽說過 阿爾山市 嗎?阿爾山(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縣級市)
我位於中部某省份,我們這個鎮,擁有高鐵站和火車站(已廢棄),一個支線機場(軍民兩用),京港澳高速貫穿,107國道312省道在此交匯,國有鋼廠坐落於此,擁有常駐軍近一個旅,交通的便利性直接秒殺許多縣,現在如果還只是鎮級行政單位,勢必會影響它的發現,所以升鎮級市迫在眉睫。
10萬人口?我們這一個安置小區就有這麼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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