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時,維權多了哪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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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境外知識產權時,個人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困難:

相對於境內的知識產權,境外知識產權主要困難是:

1、法律差異的不同,導致權利人對法律理解的錯誤,各國的相關知識產權法的規定都有一定的差異,在具體法律適用和實踐上,裡面有各有不同。因此法律差異往往會對權利人造成誤導,導致維權策略、方式和訴由選擇錯誤。

2、證據鏈長、準備成本較高、周期較長。按照目前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兩高的司法解釋,針對域外形成的證據需要進行公證認證。涉及到外文的還需要進行翻譯。因此,以一個在台灣地區形成的版權為例,首先需要對權利人的主體資格、授權書等一系列文件在台灣地區的相關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進行公證,其次由台基會進行轉遞,轉遞到需要維權所在地的省市後再進行公證認證,後才能使用。每個一個域外行程的證據都需要往複這個過程,如果涉及到外文的就更為複雜。想想這個過程,就是一個很痛苦的經歷,往往順利的情況下,做完一套合格的域外證據的流程都需要3-6個月,更遑論其中需要花費的金錢和精力。

3、不同的權利所涉及的權利產生的過程也不同。專利需要向中國國家專利局進行申請並獲得授權後才產生專利權,商標也是類似的過程,只有版權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但如何證明權利人的歸屬又是一個難題,需要進行大量的證據準備。例如你在境外申請了專利,那麼你就需要通過相關國際條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申請且獲得授權後,你才能在中國進行相關的專利權保護。

最後,在中國有一些only in China、存在了很長時間的困難:

1、侵權賠償較低。在中國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而作為權利人往往很難對自己因為對方的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進行舉證。那麼法院往往會 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侵權行為等進行自由裁量。例如一張圖片,往往賠償額不會超過1000元。但進行一場訴訟中所花費的費用至少是數千甚至上萬。這也間接造成了在中國侵權數量大的特點。當然,在中國政府的推動及中國司法系統的努力下,這個情況在逐漸好轉。

2、訴訟周期長VS 技術發展快/產品更新快。權利人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一個訴訟,從證據準備開始經歷管轄權異議、一審、二審到最後判決的執行,往往需要1年到3年的時間。這個時候侵權方往往通過了侵權已經搶佔了巨大的市場或者是賺取到了足夠多的利益,然後侵權方通過各種方法溜之大吉,這個時候權利人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其實一個很大的挑戰是企業的話事人是否尊重企業內部法務和外部律師的角色。境外知識產權維權,尤其是在那些成熟法律體系的國家,信任和尊重專業律師的意見至關重要。但是不少國內企業的決策人員會依據已有的經驗,比較主觀和任意。比如,在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當中,當事人如果有任何證據造假的行為,會遭受極為不利的後果。這一點往往為國內企業家,甚至是那些大型企業的管理人員所忽視。

對於在境外的侵權行為,無論是侵害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的行為,還是被人指控侵權,企業往往會因為怕麻煩,擔心費用高,而放棄維權或者應訴。這當中很多是「應激反應「方式的決策,缺乏足夠的分析和準備。

舉兩個例子,我們曾經處理了一起在美國網路遊戲的訴訟,國外企業在美國法院起訴中國企業,但是雙方避免了昂貴的證據開示程序,而採用了法院的調解程序。說到調解,我們認為是中國訴訟制度的優點,但是事實上這樣的靈活程序在美國也是廣泛存在的。這個案子當中,美國法官就非常耐心,甚至在調解的時候特意穿了件中式衣服!調解的時候我們兩邊律師,大概各自有四五個人,一邊佔據一個房間,法官來回溝通和解方案,最後由法官起草和解協議,最後談的非常順利。

在香港,我們近期代表兩家國內科技企業,處理了企業名稱被搶注的案子,進行的很順利,費用比在國內類似的訴訟都要低。

如何熟練的運用境外成熟的法律制度,是致力於走出去的企業需要重要的課題。戰略上要藐視,戰術上重視。要深刻地領會在不同國家爭議解決的機制,尤其像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它可能有很多好的機制,不管你來自哪個國家,你都可以使用。如果你用得好,有律師幫助你的話,費用上不一定像大家想像的那麼昂貴。另外,勝敗乃兵家常事,解決糾紛有的時候能贏,有的時候會輸。關鍵是不要怕,只有盯准了國外市場,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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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範圍太廣了,涉及各種權利所面臨的問題是不一樣的,能否知曉是針對哪種權利?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徵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在地域性原則作用下,一國的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只能表現為兩種形態,即在本國境內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案件和在本國境外發生的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

  兩種不同形態的案件,在司法管轄權的確立和法律適用問題上有明顯的差別。

  知識產權是私權,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一般屬於涉外民事訴訟的範疇。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法大多規定註冊性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經註冊取得的商標權)的有效性問題由註冊地國家專屬管轄,而對於其他類型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通常不專門設置管轄權規則。就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而言,無論是根據有關國際條約還是各國國內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權行為地國家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國家管轄。然而傳統上,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管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案件,而不管轄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無論是否涉及本國人或者在本國有住所、居所、慣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當事人。也就是說,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事實上是由侵權行為地國家專屬管轄的。上世紀80年代末以後,這種局面一度發生了變化,荷蘭、德國、比利時、英國、法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紛紛開始管轄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但是,2006年7月13日,歐洲法院發布了兩項知識產權侵權裁決,實際上限制了成員國法院管轄侵犯外國知識產權案件的實踐。2007年2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Voda案中也轉而認為,地區法院對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如今,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特別是註冊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回歸到由侵權行為地國家法院專門管轄的老傳統。

  我國法律也沒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管轄權問題特別作出規定,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案件,由於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我國法院當然是有管轄權的。實踐中,我國法院所管轄的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大多屬於這一類。對於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從制度層面來說,如果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在我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在我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我國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行使管轄權,如果案件與我國沒有上述三種聯繫因素,我國法院還可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第二百四十三條行使管轄權。那麼,我國法院事實上對侵犯外國(或者外域)知識產權的案件行使管轄權嗎?

  在山東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訴中國包裝進出口山東公司侵犯商標權一案中,山東省煙台中藥廠在先在內地合法擁有「至寶」三鞭酒商標專用權,原告山東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於1988年向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登記處申請註冊登記了「至寶」三鞭酒的商標,獲得了「至寶」商標在香港地區的商標權,被告中國包裝進出口山東公司從山東省煙台中藥廠合法購得至寶三鞭酒後銷往香港。原告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被告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原告在內地不享有商標權,內地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法院最終基於原告就被告原則行使了管轄權。此外,在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侵害著作權案,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香港永成古玩拍賣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術作品糾紛案,東莞金鳳米粉有限公司訴程強、東莞明祺米粉廠侵犯商標權案等一系列案件中,我國法院都管轄了侵犯外國或外法域知識產權的案件。

  觀察我國管轄侵犯外國(或外法域)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實踐,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如前文所述,西方國家對侵權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經歷了一個從屬地管轄到跨界救濟最後似乎又回歸屬地管轄的過程,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似乎一直不存在管轄的疑慮。對於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是否應該謹慎行使管轄權,這恐怕是個需要結合我國的實情而進一步論證的問題。另外,對於註冊性知識產權有效性案件,國際社會普遍確立了專屬管轄規則。我國法院目前所管轄的侵犯外國註冊性知識產權的案件中,當事人尚沒有提起有效性問題,在將來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提起了有效性問題(無論是以無效抗辯還是以反訴甚至獨立的無效訴訟提起),如何協調我國基於被告住所地所確立的管轄權與案件所涉他國專屬管轄權的關係,這將是一個頗費周章的問題。

  第二,在地域性原則的作用下,對於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涉外案件,適用本國知識產權法(實踐中普遍如此),無論是否援引衝突規範,法律適用結果總是正確的。但是,對於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則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外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有時當事人所爭議的既包括境內(法域內)行為也包括境外(法域外)行為,有時僅僅針對的是境外行為。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以我國法律判斷境外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並進而作出裁判,這種做法是不恰當的,顯然忽視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徵。既然知識產權法不具有域外效力,那麼就不可能存在「在本國境外侵犯本國知識產權」或「在本國境內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情形。當事人產生爭議的行為發生於境外時,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構成侵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當然只能由行為地國法來判斷。適用我國知識產權法裁斷,其實是將本國知識產權法的效力延伸到了境外。當然,實踐中之所以如此裁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還沒有知識產權衝突規範,而援引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選擇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或者住所地法的話,就可能偏離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而轉而適用我國法律。


簡單歸納如下:

1企業沒有相應的人才,大多數的企業法務(或者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對境外知識產權了解很少的。大型企業的法務更多是個擺設,且無自主權,受制於企業內部的條條框框。我們公司就遇到過很奇葩的一家公司,全球手機TOP10的品牌,就付一筆幾千元的代理費,來回折騰了幾天(改合同,走流程,美元帳戶,人民幣帳戶,匯率計較半天,法務部,業務部,財務部,領導變著花樣折騰等),個中的滋味只能說真是奇葩的公司。

2國內知識產權律師或者代理公司魚龍混雜,要找到合適的合作夥伴太難了,更重要的是企業並不信任國內的知識產權律師或者代理公司。

3在直接面對境外的律師時,由於專業和文化的差異,溝通不順。

單單是上面這三點,在面對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時,就已經差不多要剋死企業了。


找一個好點的諮詢公司就都解決了


實用新型專利是登記制

簡單來說 只要你語法規範 就可以給你登記上 等什麼時候有分歧了對方搞持有人無效 如果是國際上的話 如果他人先在國外註冊 你可以告他無效 但是好像不能索賠

發明創新審核會嚴很多 但如果有現有技術也可以告

國際上好像有一個專利互認的組織 但是最好還是每個國家註冊一下 在國外公開時在國內就算現有技術 所以 綜上 建議每個地區分別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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