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劫匪靠著搶來的錢投資成了富豪 ,被抓後,國家會如何處置他的財產 ?

相關問題:如何看待「河南搶銀行劫匪16年後變億萬富翁:有4女人12孩子」? - 房地產

16年前震驚全國銀行劫案告破 劫匪已成億萬富豪

1999125日,這天是個星期天,傍晚時分,鄭州市航海東路中藥城批發市場,各商鋪陸續關了門。在鄭州城市合作銀行管城支行中藥城儲蓄所內,5名嫌犯持槍闖進儲蓄所內,重傷2人,搶走200余萬元,震驚全國!

16年後的今天上午9點,鄭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1999·12·5」特大持槍搶劫銀行案成功告破。目前,石某群、余某收、李某利、石某春、陳某成5名犯罪嫌疑人成功落網

16年前震驚全國銀行劫案告破 劫匪已成億萬富豪

他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一、偵查行為——收繳

收繳,即追查原財產的下落。只有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才能直接收繳。

因此,本案中收繳行為所針對的就是那二百萬及其孳息。

先說孳息,這必須是要依簡單規則而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而不是複雜規則如風險投資、商業運作的產物(加工孳息)。

因此,如果這二百萬放到另外一家銀行,或者拿去放貸,則相關的利息也應當一併收繳。但如果這二百萬是用於較大風險的投資,或者運作,因加入了人類的智力勞動而增值,這增值部分並不能算孳息,當然也不能收繳。

而本金那部分,假設證據充分,能夠一直追查到這筆款的下落,我認為可以全部追繳。

例如,這筆錢一直匯入同一個銀行帳戶或股票帳戶,並且該帳戶內有且只有這筆錢,那麼無論經過多久,無論這筆錢是增值還是縮水,帳戶里的錢都可以認定是違法所得的本金部分予以收繳。

又如,這筆錢一開始就用於購買房子A,過段時間又賣了,把所得款全額用於購買房子B,那麼房子B也可認定是其違法所得,並全額收繳。

當然,在偵查過程中,實際情況往往是比較複雜的,無法確定嫌疑人的財產是否就是違法所得,故通常都是先以具體的收繳行為,包括了查封、扣押、凍結等將財產固定,以待法院判決。

二、判決處理——沒收、發還、責令退賠

這些財產在審判階段,如果查實此人確實就是搶劫犯,則在判決其構成犯罪和刑罰的同時,也要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具體處理的原則為:

1、先確定是否與本案有關。無關的財產不作處理。

2、確定是否被告人本人的財產,非本人所有的財產不作處理。

到這一步,基本上那被查扣的過億身家都是沒法處理的,因為實踐中不可能明確確定200W的下落。

3、如果能夠查明並收繳了200W本金,應判決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收繳的是200W所購買的其他財產,則通常是以拍賣等方式換成現金後再發還給被害人。

4、如果能夠查明200W本金下落,但尚未收繳,應判決 收繳並發還給被害人。

5、如果已經收繳了孳息,判決發還給被害人。如果無法確定是否有孳息,則不理。

6、如果無法確定200W本金的下落(這是最有可能的情況),判決 責令被告人退賠200W給被害人。

這就是收繳和責令退賠的區別:前者是能夠確定下落的原物返還,後者是原物消滅後的賠償。

因此,經過1和2的篩選後無法處理的過億身家裡,可以先執行200W作為賠償,發還給被害人。

7、在極其罕見的情況下,如果200W明確增值成1000W(即像上面那個例子在同個帳戶里通過風險投資不斷增值,或者購買的房產、股票增值,可以確定就是這筆款),這個我還從來沒遇到過。如果只是增值的房子、股票就好辦,直接按3的方式拍賣後還給被害人;如果是增值的現金,我認為也應當全額返還給被害人(因為仍然視為「被搶財產」的一個整體)。

到此為止,被害人的損失部分就已經完成(是的沒有額外的補償,連利息都沒)。

三、懲罰方式——沒收財產

到第二步的處理方式為止,與搶劫案有關的財物已經處理完畢。而此時僅僅是將過億身家裡的200W發還給被害人,至於剩餘部分,仍然屬於被告人的合法財產,怎麼辦?

這時就要動用我國刑罰體系中的財產性懲罰——沒收財產。

請注意,這是一種懲罰方式,用於將犯罪分子的個人合法財產沒收並上交給國家。

搶劫是重罪,何況還佔了持槍、搶劫銀行、數額巨大、致人重傷這麼多加重情節,而且當時和現在的法律都沒改變過,除了需要判處刑罰之外,還有財產刑要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對於此類重罪,通常都是選擇沒收財產。

依刑法55、56條,沒收財產,可以沒收一部分財產,也可以沒收全部財產。

對這類重罪,完全可以判處沒收被告人個人全部財產,上繳國庫。

當然要注意的是,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同時,也要給他本人和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上澳大利亞商法的時候有這麼個案例。

爺爺遺囑寫的是把所有錢留給孫子,孫子為了提前拿到錢就把爺爺殺了。

法院判決遺產的時候,用了一句「公理」:

在法律上,沒人能從他的錯誤行為中獲益。

所以一分錢他都拿不到。

我覺得這個案例可以做參考,雖然法系不同,但「公理"應該是能分享的。


傳說當年瓜瓜他爹就是在重慶這麼搞的,得罪了全國的資產階級,大家一看如果讓此人上台……所以就有了後來的場場大戲!


終極一答:全部沒收,國家


郭嘉下了好大一盤棋。琅琊榜上此人絕屬第一。


計算終值上交國家。。。


說沒收全部財產的,如果查出馬雲當年參與銷贓那麼沒收財產後現在國庫就能多出一千億?

這麼多無形資產,頭腦里的有價值的商業計劃你怎麼沒收,在他沒找到接班人的情況下沒收全部財產他還幹什麼,解散公司就回收那麼點固定資產去吧


推薦閱讀:

為什麼稅收不以家庭為單位?

TAG:法律 | 犯罪 | 搶劫 | 財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