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段子有什麼漏洞?

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找到一個大學法學學士學歷的律師,律師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最後以強姦未遂,一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量刑與入不入室無關。

  再後來這小子又找了某刑法碩士學歷的律師,碩士告訴他,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不是你喜歡的類型,沒有興緻了,便逃跑,這樣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就有可能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判緩刑。

  再再後來他乾脆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學歷的律師,博士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


漏洞太多,僅指出三點:

其一: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只有在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犯人錄口供基本在偵查階段,而偵查階段律師根本不能和當事人討論口供如何說,即使偵查階段會面了,也是有人在場的,律師不會拿著執業前途,身家性命去暗示犯罪嫌疑人翻供,偵查階段完之後,才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此階段律師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其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遺棄案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說明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會被判處刑罰的。(97年刑法里明確規定的: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刑法修改雖刪除了該罪名,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裡面仍有提到)

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該法條就已經說明了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供述時往往會考慮對自己是否有利,口供中就有可能摻雜虛假成分,甚至是完全虛假。另外,口供具有不確定性,隨時可能變化。不經核實,不經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公檢法機關不會輕易採納。

不要以為僅靠口供就能逆轉案件的審判,口供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被採納

另外說點無關的,惡意翻供是會被公檢法的人直接拉入黑名單,像段子裡面的兩次翻供,直接會將自己出於公檢法的對立面,對自己的審判只會更加不利。

順便為該段子腦補一下:

再後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博士導師,博士導師叫他這樣說:他本來是抓老鼠來的,跟著老鼠進了房門。正巧女主人進來,他怕產生誤會於是躲在床下。見女人主人越走越近,他就越來越害怕,想往外跑,女主人想要抓住他,他就掙扎。最後還是跑了。這只是誤會一場。女主人為自己的魯莽行為進行道歉

後來找了我,我告訴他這麼說,他是賽亞人,他知道有一個那美剋星人躲在這裡,他準備埋伏他用塔美波打死他。可以他突然發現了17號,於是和18號打了起來,沒有打過18號。被趕出了天下第一武道會。

於是他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天天被人伺候吃喝!


最大的漏洞就是當我公安是傻X你說啥我信啥


最大的漏洞就是太把律師當回事了,在我國律師就是把天說下來,法官該怎麼判還是怎麼判!

少看點外國片,多認識社會現實!


最大漏洞是公安沒以偽證罪把律師抓起來。


這個段子最大的問題就是公訴方沒人……

我對庭審的認識來源於各種法律劇,所以只知道一個事情,那就是隨著控方和辯方的針鋒相對的搏殺,事實是會發生變化的。


其實這個段子還是挺可怕的,法官只相信口供,或者說,法官只認口供。。。細思極恐。


我們上課從不講這種段子 但是在非法學專業尤其是學校的理工科們面前這是裝逼必備 無往不利 不過是博外行人一笑何必當真


這個段子一直都是獨角戲,律師說啥法官就判啥,漏洞大了去了。


最大的漏洞是:學歷越高不代表學識越高。


首先,這個段子從根本上就不成立,入室盜竊由於女主人回來了被發現,那麼屬於犯罪未遂,盜竊未遂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暴力抗拒抓捕,但是沒有造成實質的人身傷害,那麼也不夠故意傷害,所以這種情況不可能被定為「入室搶劫」,一般情況而言,最多治安拘留而已,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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