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殺人後需負民事責任嗎?
真不知道為什麼這麼簡單的題目會有這麼多奇葩的回答?正確的答案,有且有引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噢最近正好在寫一篇關於從正當防衛角度分析案件的論文,所以來回答試試~第一次回答這麼認真,各位看客給個讚唄,小女子謝過了~~~也許之後還會有補充,畢竟正當防衛實在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限定:只從刑法角度來回答。《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本條中,第一款是正當防衛,第二款是防衛過當,第三款是特殊防衛。
正當防衛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分析:1.防衛起因:是指存在由人所實施的客觀上的不法的侵害,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衛。防衛起因有必須具備兩個特徵:(1)法益侵害性;(2)侵害緊迫性。不法侵害必須是客觀的,如果僅是防衛人的主觀臆測,則構成假想防衛,一般是過失犯,特別是假想防衛過當的情況下有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2.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衛意圖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防衛認識。(2)對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防衛意志。3.防衛時間:是指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侵害具有現實緊迫性。防衛時間可以從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兩個方面進行認定。在個別情況下,不法侵害雖然還沒有進入實行階段,但其實施卻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勢十分緊迫,不進行正當防衛不足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1)不法侵害行為已經被防衛人制止;(2)不法侵害由於侵害人意志以外原因不能繼續下去;(3)不法侵害人由於自身的原因而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4)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不法侵害;(5)犯罪行為已經既遂或者實害已經發生。4.防衛限度:是指防衛應在必要限度內進行,明顯超過一定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就是不適當的,屬於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的標準在於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從積極行使的方面說,防衛行為須是必要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從消極限制的方面說,防衛行為必須是有限度的,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不能懸殊過大。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當從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法侵害的緩急、不法侵害的權益三個方面考察。
因此,如果正當防衛超出一定限度構成防衛過當,就會負刑事責任。這個限度就要衡量不法侵害人對防衛人的人身安全損害後果和防衛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後果,二者如果存在巨大的懸殊和明顯的差異,就可以說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而構成防衛過當。比如說,不法侵害人只是扇你兩耳光,結果你為了防衛,一刀子捅死他了,你這種行為明顯超出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因此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特殊防衛權僅能在不法侵害具有高度危險性+極端緊迫性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題主舉得例子,我很懷疑是不是你記錯了==,表述的很奇怪。。這種情況是防衛挑撥,通常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其行為不是出於防衛意思。但如果對方反應過於激烈,則認為防衛挑撥人可以有正當防衛權。[1] 《刑法總論》,周光權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 陳興良:《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以及研析》,載於《東方法學》20112年第
2期
防衛挑撥,非按正當防衛對待,定故意殺人罪記住,騷年——別相信什麼狗屁「正當防衛」,騙人的。要麼挨打要麼跑,你一還手,輕則互毆(要被處理),重則「過當」(或者其他什麼。反正還是要被處理,是什麼都無所謂了)。
「正當防衛權」在實際上只屬於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但可以肯定的是,基本上與爾等p民無關。
別和我講dog x的法律,我只知道tmd現實。
在天朝這就是故意傷害。正當防衛在天朝是技術活,除了執法者,天朝主人公可沒這本事。
根據上述內容推知,甲屬於防衛挑撥,不構成正當防衛,所以仍需負刑事責任。但我覺得這個案例寫的本身就不客觀,什麼叫做「使其先出手打甲直到路人都認為甲再不還手就會被丙打死」,且不說誰有權認定當時甲不出手就會被丙打死這一事實,操作性也太難,丙可真是配合得好,僅僅因為甲語言挑撥就要把甲打死為止。一句話回答:不用,包括刑事和民事,具體請參見民法通則,侵權那一章節。
最後補充一下,就案例而言不是正當防衛,理由大家都說了。我就不多話了。
基本是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妥妥的坐牢。
記得有個新聞,一女孩被眾男輪♂奸,女子反抗導致一名男子斷根而死,法院判了女孩有期徒刑三年和8.8萬元罰款→_→←_←對臉懵逼首先指正我自己的一個錯誤,我描述不當。正當防衛後是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防衛過當還是要負責的。
關於賠償金,在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有範圍的,並不是都可以請求民事賠償的。首先,財產方面,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財產損失這些需要賠償,必須是案件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賠償。這樣可以在量刑時得到些優勢。
補充和解協議內容:
刑事和解程序適用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本意見。 上述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並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議。對於和解協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4.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和解程序的內容:1、賠禮道歉是達成刑事和解的必備內容;2、賠償損失也是必備內容之一;3、公益勞動;4、思想彙報,即加害人在和解成功後繼續向檢察機關定期提交思想彙報 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處理: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已經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應當依法實行監督;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於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作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於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再次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並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和解協議是否履行或者為協議履行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除了考慮和解因素,還應注重發揮刑法的教育和預防作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2011年1月29日 高檢發研字[2011]2號印發)。
在我國法律中是認為,國家已經對被告進行懲罰了,而人身處罰是最嚴厲的,所以不再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並且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包含在「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範圍內。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無法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該類賠償。
(感謝批評指正,知乎回答法律問題也不能太過粗略,必須盡責)
國內正當防衛的確不是為p民著想的,就是給法律靈活性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有兩個問題想確認一下1. 如果有人拿著刀向我刺來,我一定要等刀刺入我肉里但還沒有拔出來的時候才能還手拍他一板磚嗎?2。 當年疆獨在昆明火車站刺殺人民群眾的時候,也有群眾打傷匪徒的,這些群眾為什麼沒以鬥毆罪被判刑,這得多打大大臉啊
法律就是寫在紙上的東西,在我大天朝,從來沒有一例案件被判正當防衛而當場釋放的,遇到需要防衛的事情,千萬別還手,只能忍著哀嘆自己命不好,如果被打死了也是活該。至少還是受害者,一旦還手就是罪犯。
一般會判過失殺人,正當防衛什麼的想想就好了。出軌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分手不來往。一般發生衝突被打的時候,還手了就算打架鬥毆擾亂社會秩序,要麼先關你們7天,要麼私下調解;不還手然後報警,警察也沒那麼多時間幫你去抓人,而且別人又不傻,打完肯定跑了啊,去哪兒找?大海撈針?為你浪費那麼多警力?你是誰?(總結下來最實用的是打得過就打,打不過就跑)
搶劫犯被失主撞成重傷有權要求失主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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