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劉和平《北平無戰事》劇本的著作權糾紛,背後到底是怎麼回事?

一方說法是:【獨家】《北平無戰事》著作權糾紛 知情者斥「抹黑劉和平」;

另一方說法是:《北平無戰事》原創編劇居然不是劉和平?北平無戰事,長沙有硝煙(82樓被侵權當事人胡強、劉桉聯合聲明)。


手機回答不方便,只陳述以下幾點,視情況補充:

1.單從《北平無戰事》劇本的內容上看,劉和平老師創作風格的烙印很明顯。

比如地方貪腐案牽動上層政爭(《雍正王朝》的任伯安案,《大明王朝》的毀堤淹田案,《北平》的民調會案)

比如孤臣孽子、國之死士(四阿哥、海瑞、方孟敖)

比如夾在中間左右為難的開明官僚(胡宗憲、方步亭)

另外大部分精彩的台詞,以及大段蹩腳的愛情戲,也明顯出自劉老師的手筆。有些台詞甚至與前作一模一樣,分毫不差。

2.影視創作是集體創作,劇組一大幫人,不是說想抄就能抄的。

比如王全安棄用卻又盜用蘆葦劇本,是有目共睹的事情,前者怎麼賴都賴不掉。

再比如一直有人說陳凱歌的《霸王別姬》其父親捉刀之作。可從人員選定到劇本修改,都是製片人、導演、編劇等主創集體討論的結果,怎麼個代筆法?!

當然,也有一些當紅的古裝言情劇作家,專門騙取人家寫好的劇本,然後略加改動就拿來用。可要是說劉和平老師寫完《大明王朝》之後,七年啥都不幹就為了從人家手裡盜劇本,這也太……〒_〒

3.劉和平老師是個很感性的人。

當年寫《大明王朝》時,家裡懸掛一張海瑞像,每天動筆前先焚三柱香。

後來想給《大明王朝》寫續集,但無論如何無法認同張居正的所作所為,便作罷了。

讓司機拉他開車上山,結果趕上大雨傾盆,司機說太危險了,要不改天吧。劉老師說,不,你慢慢開,相信我,天會晴的。

結果最後天真晴了〒_〒

這些似乎都與問題無關,但我想,這樣的痴人,沒有可能,更沒有理由,為了錢和名望去剽竊後輩的作品。

4.最後看看兩家各自的說法。

看似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實際上,一家給出的證據都是乾貨,另一家則只會搞些聳人聽聞,卻查無實證的八卦。

就像新聞稿里說的那樣,劉和平老師的整個創作歷程都在網上保留著,只要一公開,就不必再打烏煙瘴氣的筆墨官司了。

但我的小人之心作祟,總覺得像是雙方商量好在炒作,想借廣東衛視二播之際,再讓這部劇火一把。

PS:第二個鏈接裡面,下面清一色的小號在搖唇鼓舌,簡直太拙劣了〒_〒


大概看了一下,炮轟劉和平的編劇大概有以下幾位;

李眉故事 。

說實話我並不認識此人,她簡介里的兩部也只是根本不出名的小說,並沒有改編成電視劇,是不是說明她不能算作電視劇編劇?

編劇付強 。

我看了看他的簡介,【代表作品《嫂子》、《金豌豆》、《喜事連連 剩男相親記》等】,然後我打開百度搜索了一下卻發現,只看到他的兩部作品,我將這兩部作品送到豆瓣,電視劇《男媒婆》(4.7分)、電影《借你倆膽》(3.1分),好了,我想這樣一個編劇來炮轟劉和平(雖然道理上任何人都可以炮轟,但是)可信度是很低的……

李亞玲。

好,來了一個還算知名的編劇了。這個編劇知名的不是作品多好,而是今年年初與於正的罵戰,指責於正抄襲自己作品。似乎有點可信度了,不過看看這個新聞《李亞玲揭發於正 反被抨擊「狗咬狗」》( http://media.sohu.com/20140420/n398512994.shtml):「李亞玲早期的作品《國色天香》也是抄襲自經典耽美小說《不能動》,而李亞玲否認抄襲之餘,卻給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所言非虛,還抨擊貶低耽美文學」……經過這個我想不用再說什麼了……

蘇健的。

這個人我看到了他的簡介「我是劉和平低級黑,簡稱劉黑」後想,是不是編劇呢?於是我百度了一下「編劇蘇健」,還真被我找到了……可是……可是……可是……我翻遍百度搜索前三頁……都……沒……找……到……他……編……劇……的……一……部……作……品……

編劇卻卻 。

這是個重頭戲,因為這麼多人終於有個能有拿得出手的作品的編劇了……《戰長沙》。有趣的是,《戰長沙》和《北平無戰事》同是孔笙導演的作品,都是有口碑的,所以可信度增強了一些。


全文來自於金杜律所微信公眾號

編劇署名的門檻有多高? 且聽《北平無戰事一審判決詳解》

作者:金杜律師事務所 何薇 王亞西

一部《北平無戰事》,給著名編劇劉和平帶來無數讚譽,也莫名其妙地讓他陷入一場署名權糾紛……

《北平無戰事》在2014年橫空出世,該劇憑藉恢宏的歷史敘事、縝密的劇情、精緻的台詞、深刻的現實批判意義,在全國引起轟動。

然而,就在《北平無戰事》播出不久,名為胡強和劉桉的兩位人士突然對外宣稱劉和平使用了他們的創作成果卻未予二人編劇署名,並控告劉和平侵犯其編劇署名權。消息傳出,頓時輿論一片嘩然,劉和平及電視劇《北平無戰事》深陷非議。緊接著,胡強、劉桉向法院起訴劉和平,爭議再度升級。《北平無戰事》訴訟引起廣泛關注,被認為是繼瓊瑤訴於正案之後對編劇界又一影響重大的著作權案件。

署名權糾紛始末

胡強、劉桉何許人也?他們是劉和平的湖南籍老鄉,經一位導演介紹,在劉和平的幫助下進入編劇行業。在創作《大明王朝1566》時,劉和平曾讓胡強、劉桉擔任過編劇助手,但無奈二人無法完成創作任務,主動退出並簽署了解約協議。除了自己的項目,劉和平還介紹胡強、劉桉參加過香港導演唐季禮執導的電視連續劇《壯志雄心》的劇本創作,並專程赴上海給予指導。

2007年初,在劉和平構思《北平無戰事》之際,他再次請胡強、劉桉擔任編劇助手。2007年4月29日,胡強、劉桉分別與劉和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天風海煦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風海煦公司」)簽訂《編劇合約》,以編劇助手的身份參與該項目,劉和平的身份是總編劇。按照合同約定,編劇助手應當根據總編劇提供的人物關係情節構架來編寫劇本初稿,並通過總編劇認可,共應完成三十集劇本。簽約當日,天風海煦公司向胡強、劉桉預付了20%的稿酬。

劇本寫作並不順利。2007年底,劉桉先提出離開。2008年5月底,胡強也主動退出。截至二人離開之時,劇本初稿只寫了前兩集(胡強稱寫了三集),而且都沒有通過總編劇認可。此後,劉和平依照自己的構思,從第一集開始逐字口述劇本,由打字員記錄整理。(註:劉和平不會電腦打字)

2014年,劉和平花費七年時間終於完成《北平無戰事》劇本。全劇共八十餘萬字,完成片拍攝了五十三集。2014年10月,根據劉和平創作的《北平無戰事》劇本拍攝的同名電視連續劇開始在全國上映。該劇在2015年上海國際電視節上摘得白玉蘭最佳中國電視劇獎,而劉和平也捧得白玉蘭最佳編劇獎。評委會評語是:「劉和平老師以近乎頑固的堅持,完成了一次獨一無二的歷史表述。」

2014年11月5日,胡強、劉桉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電視連續劇北平無戰事劇本創作及編劇應有署名情況的聯合聲明》,該聲明稱《北平無戰事》使用了胡強、劉桉創作的故事梗概、人物小傳和前三集劇本,要求在播出的電視劇中為二人添加編劇署名,並要求劉和平公開致歉。

2014年12月,胡強、劉桉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二人是劇本《北平無戰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劇本署名權;確認二人為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的編劇,享有電視劇完成片的編劇署名權;並要求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此後不久,2015年1月,天風海煦公司對胡強、劉桉分別提起訴訟,指責二人中途退齣劇本寫作構成違約,要求其返還多收取的稿酬並支付利息。隨後,胡強、劉桉在合同案件中提出反訴,稱天風海煦公司未予編劇署名構成違約,並索要5萬元的經濟賠償。

上述三起案件,包括一起侵犯署名權糾紛案和兩起違反著作權合同糾紛案,均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一審判決結果

2015年8月27日,歷時半年多的審理和六次開庭(包括法庭調查),朝陽法院對三起案件同時作出一審判決。

  • 判決認定胡強、劉桉不享有對《北平無戰事》的劇本署名權和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駁回胡強、劉桉的全部訴訟請求。

  • 判決認定胡強履行《編劇合約》存在重大違約,支持天風海煦公司解除與胡強《編劇合約》的訴求,並判令胡強返還天風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應利息;同時駁回胡強的全部反訴請求。

  • 判決認定劉桉履行《編劇合約》存在重大違約,支持天風海煦公司解除與劉桉《編劇合約》的訴求,並判令胡強返還天風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應利息;同時駁回劉桉的全部反訴請求。

爭議焦點一:兩集劇本初稿的作者是誰?

胡強、劉桉方面主張完成了三集劇本初稿,但由於第三集缺乏內容固定證據、創作時間和交付證據,故一審法院僅確認了前兩集劇本初稿。庭審中雙方的爭議也圍繞前兩集劇本初稿展開。

雙方的爭議首先體現在對創作過程各執一詞。胡強、劉桉提交了其個人郵箱中保存的若干版本的前兩集《北平無戰事》劇本初稿,並稱他們二人獨立構思和創作了兩集劇本的全部內容。劉和平方面提出,胡強、劉桉二人作為編劇助手,其本職工作是記錄和整理劉和平的構思,並根據劉和平的口述內容來編寫劇本,因此其編寫的劇本體現的是劉和平的創作成果,胡劉二人對劇本沒有獨創性貢獻,不能被認定是作者。

本案觸及到一個編劇行業常見的創作模式,即「總編劇-編劇助手」模式。在編劇行業,資深編劇有時會帶著幾個編劇助手寫劇本,資深編劇負責設置人物關係,搭建起戲劇的框架,確立戲的整體風格。在劇本創作過程中,一般都是由資深編劇給助手「講戲」,指導助手將戲劇構思落實為文字。本案中也是類似的情形,根據編劇合約,劉和平作為總編劇,負責提供「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而胡強、劉桉作為編劇助手必須要根據總編劇的構思編寫劇本。

劉和平為了證明實際創作過程,提交了9.26劇本詳述、上百頁的「討論記錄」和其他參與過《北平無戰事》創作過程的編劇助手的證人證言。9.26劇本詳述的日期早於兩集涉案劇本時間,其中記載了《北平無戰事》(當時曾用名《他們在北平1948》)的整體立意構思。「討論記錄」記載的是2007年至2008年初之間的十多次劇本討論會,呈現了劉和平如何向編劇助手「講戲」的過程。劉和平對劇本創作的指導非常詳細,涵蓋人物關係、人物性格、故事主線和重要場景,甚至包括人物動作、台詞等細節。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間擔任《北平無戰事》的編劇助手之一到庭作證,證明劉和平不會打字,他全靠口述向助手傳達他對劇本創作的意見,並且劇本討論會基本都是劉和平主講,助手能提出的創作意見很少。

除了提交直接證明創作過程的證據,劉和平方面專門製作了「討論記錄」與涉案兩集劇本的比對錶,以此證明涉案兩集劇本與「討論記錄」的高度吻合,反映在:第一,每個版本的涉案劇本的劇情,都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討論記錄」中的記載;第二,每個版本的涉案劇本的劇情變動,同樣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討論記錄」的記載。以上兩點,說明胡強、劉桉是根據劉和平口述的劇本構思來編寫或者修改劇本。

有趣的細節是,胡強、劉桉對「討論記錄」的態度曾有戲劇性變化的過程。最初,二人無論在庭審中還是書面質證意見中都沒有否認「討論記錄」的真實性,甚至還主動在另一違約糾紛案件中提交部分「討論記錄」作為己方證據。但在最後一次庭審中,胡強、劉桉選擇改口否認「討論記錄」的真實性。

對於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該如何確定作者的問題,一審法院指出,應當回歸到涉案合同的約定,並結合當事人關於劇本內容的舉證情況予以綜合判斷。根據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都不能對兩集劇本中的各自具體創作內容進行區分,但能反映胡強、劉桉和劉和平都參與了涉案劇本的創作,再結合涉案合同關於劉和平負責給劇本提供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的約定,最後認定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體現了劉和平的創作成果,劉和平應當被認為是涉案兩集劇本初稿的共同作者。

爭議焦點二:兩集劇本初稿是否使用在最終電視劇中?

鑒於雙方認可《北平無戰事》電視劇是依據劉和平辦理版權登記的劇本拍攝的,故一審法院將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以劉和平的版權登記劇本進行比對。

胡強、劉桉主張,《北平無戰事》劇本使用了涉案兩集劇本初稿中的二十餘處內容。經統計,該二十餘處內容體現為三處主要情節,即「尋找、指揮飛機降落」、「崔中石行賄徐鐵英」和「三堂共審」的情節,這些部分的字數共有四千餘字,不足全劇的千分之六。

劉和平對該二十餘處「相似之處」進行了逐一駁斥。首先,前兩集劇本是在劉和平口述的劇情框架下編寫的,相似的「三大情節」均出自劉和平的構思;其次,胡、劉二人根據劉和平構思編寫的兩集劇本錯誤頻出、對總編劇的指示執行不到位。胡、劉二人的版本根本無法使用,劉和平不得不重寫劇本。舉例說明,曾可達得知老鷹起飛後前往指揮塔指揮。胡、劉二人版本中,曾可達聽說老鷹起飛後除了吃驚和著急並無其他,趕到指揮塔後看到「亂作一團」的場面、而且曾可達當時仍然信任指揮塔軍官,在聽完報告後才通知方孟敖到指揮塔。而在劉和平版本中,曾可達一聽說老鷹駕機起飛就判斷出是老鷹背後的貪腐勢力在「殺人滅口」,隨後到達指揮塔後果然看到的是「例行公事」、裝模作樣呼叫的場面,立即果斷指令卸下指揮塔內軍官的槍,並通知方孟敖到指揮塔。可見,兩個版本中的人物在具體情節中的表現、性格、動作和台詞都截然不同,戲劇效果也截然不同。

在是否使用的問題上,一審法院對文學劇本的比對進行了闡述,指出:文學劇本表達是否相同的判斷具有很強的個案性特點,而關於何種層次或者深度的內容屬於表達的範疇,以此區別于思想,也要結合個案予以分析和判斷;但一般來講,只有將人物放置於具體的情節中予以展開並與故事情節達到緊密結合的程度,以彰顯出角色的性格特點,方能產生個性與區分性。正是此種個性和區分性構成了文學劇本獨創性表達的根本,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劇本表達範疇,而且讓讀者或者觀者產生不同的欣賞體驗。

根據涉案劇本的比對結果,一審法院總結相似部分主要體現在:主要人物關係的設置;尋找、指揮飛機降落、賄賂及庭審三大情節的設置;方孟敖指揮飛機降落時使用的技術術語、崔中石初到徐鐵英辦公室情節中關於辦公室場景的描寫、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到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等內容。鑒於涉案合同已約定劉和平負責給本劇提供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因此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三大情節設置應當屬於劉和平提供的人物情節結構框架範疇。而從對相關主要人物的刻畫來看,相關人物關係設置放置於具體情節的展開中時,基於故事情節與人物的緊密結合,二者在人物刻畫上體現的人物性格特點不同,這導致比對的涉案二十餘處場景內容針對具體的情節的展開描述並不相同。而關於戲劇或者文字具體表述方面的兩處相似內容,飛機降落的技術術語屬於有限表達範疇。徐鐵英的辦公室場景描寫、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到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內容與整個劇本相比,內容過少而且顯得微不足道。

一審法院還進一步分析了前兩集劇本與劉和平版權登記劇本的關係,就二個版本的人物角色特點的區別、以及與後續劇情發展的結合緊密程度看,得出結論:劉和平的版權登記劇本系在劉和平已有的劇情構思基礎上創作的結果,而不可能通過簡單的對前兩集初稿的文字修改就能實現。

在上述比對的基礎上,一審法院不認可《北平無戰事》劇本使用了胡強、劉桉具有獨創性內容,也沒有支持胡強、劉桉關於其為《北平無戰事》劇本共同作者的主張。

爭議焦點三:編劇助手如何才能取得編劇署名權?

胡強、劉桉主張編劇署名權的依據源於涉案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如下文:

編劇合約第八條:「乙方作為本劇總編劇的編劇助手,享有本劇在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的署名權(可用筆名,署名先後由甲方決定),此外本劇的一切有關權益,包括電視、錄像帶、錄音帶及將來發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權和版權及將劇本改編成小說的著作權等皆系甲方版權人和著作權人所有。甲方有權決定如何處理有關之一切宣傳發行及出版發行等事宜。」

根據胡強、劉桉的主張,無論他們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寫作任務,只要他們參與了《北平無戰事》劇本的編寫,都有權獲得該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而天風海煦公司則主張,胡強、劉桉作為編劇助手,本來並不享有編劇署名權,合同所約定的「編劇署名權」實際是給予胡強、劉桉完成工作的一個對價。胡強、劉桉只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劉和平認可的三十集劇本的創作任務,涉案電視劇予以實際使用了,胡強、劉桉才享有相關電視的署名權。

對於雙方對涉案合同約定的「編劇署名權」成就條件的不同理解,一審法院指出,涉案合同雖然約定胡強、劉桉作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享有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但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與合同約定的創作對價相匹配,如果僅僅是參與了創作或者說付出了勞動即享有署名權的話,則必然會推導出一整部電視劇劇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參與創作者的一句話、一段話,也要為其署名編劇的結論,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基於現有證據,胡強、劉桉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上存在重大違約,其關於編劇署名權的訴求不存在合同基礎。而且,從實際使用的角度講,由於電視劇並未使用胡強、劉桉有獨創性的內容,因此胡強、劉桉也無權主張涉案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

爭議焦點四:返還部分稿酬的請求是否超出訴訟時效?

由於胡強、劉桉中途離開,沒有按約完成劇本編寫工作,天風海煦公司另案起訴,請求解除與二人的編劇合約,並要求二人返還多收取的稿酬。胡強、劉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一審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權屬於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合同解除後的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可以對其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因返還請求權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故其產生的時間是合同解除之時,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應是合同解除之時。因此,鑒於胡強、劉桉的違約事實確鑿,天風海煦公司未認可胡強、劉桉交付的兩集劇本初稿,也沒有實際使用此兩集劇本初稿,因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天風海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駁回了胡強、劉桉的全部反訴請求。

本案的意義

編劇行業的著作權糾紛近年來日益受到關注,一方面是由於影視創作成果需要通過著作權的行使來實現利益;另一方面是由於影視劇本的創作往往需要集體參與,而參與者的創作貢獻比例容易產生爭議。在編劇行業中,不論是投資方與編劇、編劇與編劇、總編劇與編劇助手之間,都往往會通過合同對編劇署名權進行約定。因此,在涉及編劇署名的爭議上,容易出現合同與侵權的競合,所以必須要尊重當事人關於署名權的約定,而不能拋開合同來判斷。並且,應當充分考慮影視劇本的創作規律和行業實踐,編劇署名作為交換編劇創作成果的一項對價,必須與編劇參與劇本創作的程度和深度匹配。此外,本案提供了在「總編劇-編劇助手」的創作模式下,如何判斷編劇助手的稿件被實際採用的分析視角。由於總編劇負責提供劇本構思和人物關係設置,因此主要情節和人物關係的近似不能成為編劇助手主張權利的依據。本案提出文學劇本的獨創性表述應當體現在將人物放置在具體情節中展開並與劇情緊密結合,彰顯出人物角色的性格特點,從而產生個性與區分性,帶給觀者不同的欣賞體驗。

《北平無戰事》引發的案件對編劇行業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指出了在「總編劇-編劇助手」創作模式下可能會引起的著作權糾紛風險。而一審判決對編劇署名權性質、創作貢獻與編劇署名權的關係、文學劇本比對等問題做了深入分析,豐富了署名權糾紛裁判規則的司法實踐,對類似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將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註: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何薇律師和王亞西律師是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在三起案件的共同代理人。


個人感想:君子更需防小人,劉和平太善心了,古典文人做派,提攜鄉誼後輩而不是依靠設門檻考察能力和職業素養來招人才,好在有契約精神,於法有據,自然勝訴。

貼判決書:

原文:[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裁判文書網)

胡強等與劉和平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提交時間:2015-12-26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號

原告胡強。

原告劉桉。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王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李景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和平。

被告北京天風海煦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南新園三區香榭舍公寓11層A1室。

法定代表人劉和平,董事長。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王亞西,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強、劉桉與被告劉和平、北京天風海煦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天風海煦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胡強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軍、李景健,劉桉的委託代理人王軍、李景健,劉和平的委託代理人何薇、王亞西,天風海煦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何薇、王亞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強、劉桉共同起訴稱:我二人於2007年4月29日分別與天風海煦公司簽署了《編劇合約》,合同約定天風海煦公司聘請我二人作為其法定代表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參與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的劇本創作,我二人享有該劇在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我二人為涉案電視劇進行了工作量巨大的前期採訪、資料搜集工作,並且以之為基礎,進行了劇本的正式創作,並向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交付了故事梗概、人物小傳、分集梗概及三集完整劇本。2014年10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首播後我二人發現,播出的電視劇內容在故事主線、人物名稱、身份、個性、人物關係以及大量具體情節等方面與我二人交付的創作成果高度近似,但該劇播出時相關署名僅為「編劇/總製片人劉和平」,並未對我二人進行編劇署名。此外,經查,劉和平未經我二人同意,將《北平無戰事》劇本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的作品作者及著作權人署名僅為劉和平,完全抹殺了我二人作為劇本合作作者對該劇作出的貢獻。綜上,我認為劉和平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我二人對涉案《北平無戰事》劇本的署名權,而天風海煦公司則侵犯了我二人享有的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編劇署名權。故我二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我二人為劇本《北平無戰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劇本署名權;確認我二人為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的編劇,享有電視劇完成片的編劇署名權;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在新浪網和法制晚報上向我二人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劉和平、天風海煦公司共同答辯稱:首先,本案為侵權糾紛,確權是判令侵權的基礎,但我們認為確權訴求不能在侵權糾紛中單獨提出;其次,根據雙方簽訂的《編劇合約》,在擔任編劇助手期間,胡強、劉桉所完成的所有稿件資料等著作權全部屬於天風海煦公司所有。因此,胡強、劉桉基於合同的要求進行的創作對於創作成果不享有著作權,故而也不享有署名權;第三,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劇本全部是劉和平獨立創作。劉和平不會打字所以才需要編劇助手予以協助,但相關創作內容均是在劉和平確定了涉案電視劇劇本的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後,經過劉和平每次討論的講戲形成的。胡強、劉桉創作程度有限,僅僅是資料收集、記錄和整理劉和平的構思,並且還需要按照劉和平的意見進行修改,因此胡強、劉桉並非劇本的合作作者。而且胡強、劉桉提供的寫作內容劉和平也未予以實際採用;第四,涉案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是合同權利,只有胡強、劉桉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了工作內容,才能享有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但劉桉、胡強分別於2007年底和2008年5月退出了劇本的創作,其創作的稿件內容也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沒有採用,因此胡強、劉桉二人也無權主張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綜上,不同意胡強、劉桉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29日,天風海煦公司(作為甲方)與胡強(作為乙方)簽訂了《編劇合約》,主要約定如下內容:1.甲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負責人本劇總編劇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之一,參加由總編劇劉和平構思的三十集電視連續劇《北平無戰事》劇本創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聘請,2007年5月開始參加全劇的正式編寫;2.本劇劇本暫定為30集,每集創作必須達到可拍字數15000字。乙方負責本劇總集數中的15集的創作,甲方按每集15000元,共計225000元稿酬付給乙方;3.本劇的著作權人代表為甲方負責人本劇總編劇劉和平,乙方必須按照總編劇的構思要求進行創作並進行修改,然後由甲方負責人總編劇統稿定稿;4.甲方負責人本劇總編劇給本劇提供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乙方在按照甲方負責人總編劇的立意框架下進行創作時,不得抄襲他人的作品,亦不得由他人提供或編寫;5.乙方應如期按照總編劇的要求期限完成該劇本的創作,交稿期限為2007年5月11日前完成劇本的分集大綱,2007年7月30日前完成全部劇本初稿,2007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劇本的定稿和補寫、修改;6.乙方必須按照總編劇的構思要求對劇本進行初稿的編寫和修改。總編劇可以安排乙方按兩種方式工作:①編寫初稿並自己進行修改;②也可以要求乙方編寫初稿後再由另一編劇助手修改其編寫的初稿,反之亦可;7.甲方付給乙方的編劇稿酬共分為四期支付:第一期為合約簽署當日由甲方支付乙方稿酬20%,即45000元;第二期為乙方完成劇本初稿所規定的所有集數,並經甲方負責人總編劇認可後,甲方在一周內支付乙方稿酬30%,即67500元;第三期為乙方完成劇本定稿後的所有集數,並經甲方負責人總編劇認可之後,甲方在一周內支付乙方稿酬40%,即90000元;第四期為乙方完成劇本總編劇交代的部分或局部的補寫和修改後,並經甲方負責人總編劇認可,於本劇開機之日後三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剩餘10%稿酬,即22500元;8.乙方作為本劇總編劇的編劇助手,享有本劇在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的署名權,此外本劇一切有關權益,包括電視、錄像帶、錄音帶及將來發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權和版權及將劇本改編成小說的著作權等皆系甲方版權人和著作權人所有;9.乙方在參加創作過程中所編寫之稿件、資料、劇本、人物、造型、故事、橋段、對白及片名等版權全部屬甲方擁有。

2007年4月29日,天風海煦公司與劉桉亦簽訂了《編劇合約》,合約具體內容與天風海煦公司和胡強簽訂的《編劇合約》內容完全一致,約定由劉桉作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負責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15集劇本的創作。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上述合約雖然約定了胡強、劉桉每人應當負責涉案電視劇15集劇本的創作,但並未明確各自應當具體負責的部分。

上述合約簽訂後,天風海煦公司支付了胡強、劉桉第一期稿酬各45000元。胡強、劉桉則按照劉和平的要求開始了資料收集、整理以及劇本寫作工作。

訴訟中,胡強、劉桉明確其主張參與創作的內容包括《北平無戰事》第1、2、3集劇本,劇本梗概和人物小傳,人物小傳涉及方孟敖、何其滄、何孝鈺、方步亭、謝培東、梁經綸、曾可達、徐鐵英、方孟韋、嚴春明、劉雲、崔中石、馬漢山、馬萬乘、王賁泉、黃楚(即建豐同志)。

為證明上述主張內容的創作事實,胡強、劉桉的委託代理人於2015年1月8日申請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對劉桉的電子郵箱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出具了(2015)京東方內民證字第249號公證書。根據上述公證書記載的內容:

2007年3月19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故事梗概」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電視劇《別了,北平!》」的word文檔,該文檔為一份非常簡要的涉案電視劇的故事梗概,僅4頁內容,尾部顯示有「2007-3-13」字樣。

2007年4月2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故事梗概(修改稿)」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三十集電視連續劇」的word文檔,該文檔同樣為一份非常簡要的涉案電視劇的故事梗概,僅6頁內容,尾部顯示有「2007-4-2」字樣。

2007年5月1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北平無戰事」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北平故事」的word文檔,該文檔內容中包括有「方步庭、謝培東、何其滄、何孝鈺、方孟敖、梁經綸、方孟韋、徐鐵英、嚴春明」的個人物角色的分析。

2007年11月20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第一集(11.20)版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他們在北平一九四八」的word文檔,該文檔內容為涉案電視劇第一集劇本,共計22頁,劇本尾部顯示有「第一集完2007-11-19」字樣。

2007年12月14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第一集(12.13)」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他們在北平一九四八」的word文檔,該文檔內容為涉案電視劇第一集劇本,共計35頁,劇本尾部顯示有「第一集完2007-12-6」字樣。

2007年12月19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第一集(和平版)」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他們在北平一九四八(和平版)」的word文檔,該文檔內容為涉案電視劇第一集劇本,共計33頁,劇本尾部顯示有「第一集完2007-12-6」字樣。

2007年12月21日,劉和平向劉桉發送了名為「轉發:人物小傳定稿」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他們在北平1948人物小傳」的word文檔,該文檔內容中包括有「方孟敖、何孝鈺、謝培東、嚴春明、劉雲、梁經綸、方步庭、徐鐵英、方孟韋、曾可達」的人物小傳。

2007年12月24日,胡強向劉桉發送了名為「第二集12.23版」的電子郵件,郵件附件為一個名為「他們在北平一九四八2」的word文檔,該文檔內容為涉案電視劇第二集劇本,共計29頁,劇本尾部顯示有「第二集完2007-12-11」字樣。

就上述內容,胡強、劉桉明確表示為二人共同創作完成,並連同2008年1月14日共同創作完成的第三集劇本,由胡強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給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而之所以未能提供胡強向劉和平以及天風海煦公司交付上述內容的電子郵件證據,胡強、劉桉解釋稱是因為胡強發送上述內容的電子郵箱已經停止提供服務,無法查看相應內容。訴訟中,劉和平曾表示對於胡強、劉桉舉證的涉案電視劇前三集劇本,看過後應該是由胡強、劉桉按照其要求寫的。隨後,劉和平又表示僅確認胡強、劉桉曾經在2007年9月21日分別交付過第一集和第二集稿件,在2007年11月2日、11月12日交付過第一集和第二集的修改稿,對於其他版本的稿件均不認可胡強、劉桉曾經交付。

2007年底,劉桉因處理個人事宜未能繼續履行涉案《編劇合約》。2008年5月底,胡強亦停止繼續履行涉案《編劇合約》。關於停止履行的理由,胡強表述為是因為劉和平告訴其暫時不用繼續寫了,於是便停滯了。而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則表述為是因為胡強自認為無法達成劉和平對涉案電視劇劇本的創作要求,自行離開。雙方就各自意見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訴訟中,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並不認可胡強、劉桉在涉案劇本創作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劉和平表述涉案劇本的創作過程為:簽訂編劇合約後,首先以開會的形式由胡強、劉桉記錄整理劉和平的構思(因劉和平不會打字);2007年9月,劉和平開始系統的口述整部劇的框架;2007年9月26日,涵蓋人物、人物關係、歷史背景、主題立意、故事結構的總體構思口述完成後,由其打字員整理成稿發送給胡強、劉桉,由胡強、劉桉開始劇本創作。與此同時,劉和平具體談了前三集劇本的故事情節和具體戲劇場景;由胡強、劉桉寫齣劇本初稿後交由劉和平審閱討論修改。胡強、劉桉對此並不認可。

案外人譚華於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間受聘於天風海煦公司擔任劉和平的編劇助手。劉和平為了證明其陳述的上述具體的創作過程,其申請譚華出庭作證。譚華作證內容如下:1.譚華擔任編劇助手時,胡強在劉和平身邊工作,但沒有見到劉桉;2.每次開會討論劇本,都是劉和平講述,譚華記錄,然後胡強根據劉和平的講述以及譚華整理好的會議記錄來寫劇本;3.譚華所參與的劇本討論會,構思都是由劉和平完成,基本都是劉和平在講述;4.胡強、劉桉曾交付過前三集劇本,但劉和平並未審閱通過;5.胡強於2008年5月底離開;6.劉和平並未參考胡強、劉桉交付的劇本,從第一集開始口述完成了後續劇本的創作,並由打字員或助理打出來。胡強、劉桉表示譚華是2008年3月才受聘擔任的編劇助手,因此對於之前已經交付的三集劇本的創作過程並不了解,故不認可譚華關於具體劇本創作的證言。

訴訟中,胡強、劉桉表示涉案電視劇劇本創作項目最早是萬科影視公司發起,當時負責人是鄭凱南,而劉和平是經同鄉楊安介紹參與的相關項目,並與鄭凱南認識。故為了證明胡強、劉桉在涉案電視劇劇本創作中的具體創作過程,胡強、劉桉申請時任萬科影視公司上述項目負責人的鄭凱南以及劉和平同鄉楊安出庭作證。

鄭凱南作證內容如下:1.涉案電視劇項目的提出源於2005年萬科影視公司的一位新股東親戚的真實經歷,鄭凱南時任萬科影視公司藝術總監和製片人;2.萬科影視公司希望能夠找一位閱歷豐富、年紀稍長、編劇能力強的人進行涉案電視劇劇本的創作,於是鄭凱南通過朋友楊安認識了其同鄉劉和平;3.經過極力勸說,劉和平同意擔任涉案電視劇總編劇,但劉和平未與萬科影視公司簽訂合同,2007年4月左右,劉和平帶來胡強、劉桉兩位編劇參與創作;4.每次討論故事大綱和分集時,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天風海煦公司進行,有幾次也是在楊安的北京住處進行,參與人一般會有鄭凱南及助手、劉和平及助理、胡強、劉桉,由鄭凱南代表公司說明反饋意見。討論時,胡強比較能說,劉桉基本不說話,劉和平的助理負責記錄工作;5.2007年,萬科影視公司原則上同意了涉案電視劇的分集梗概。2008年春節前後,天風海煦公司向萬科影視公司提供了第1、2集劇本,鄭凱南表示其對該兩集劇本評價很高;6.劉和平得到鄭凱南對前兩集劇本的反饋意見後,表示能夠提供一個更為精彩的前兩集劇本。鄭凱南表示在其看到劉和平另行提供的劇本後,直言表述不如上次劇本內容好,希望回到上一稿的敘事結構上去;7.隨後,鄭凱南表示其接到了萬科影視公司總經理的電話,被告知劉和平要退出項目,認為萬科影視公司不識貨;8.為了避免矛盾,鄭凱南退出涉案電視劇項目,後續合作未再介入;9.最終由於劉和平與劇組的矛盾,涉案電視劇項目停止了,萬科影視公司對於最終發行的涉案電視劇沒有投資參與;10.劉和平不會用電腦打字,討論時會有專人記錄;11.鄭凱南看過涉案電視劇第1、2集劇本初稿,但未看過涉案電視劇的前兩集;12.萬科影視公司曾支付劉和平20萬元創作稿費,後被劉和平退回。對於鄭凱南的上述證言,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並不認可。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認為:第一,涉案電視劇項目並非萬科影視公司的項目,該劇與其無關;第二,鄭凱南表述的僅是討論的過程,其並未見證劇本的具體創作過程,實際撰寫人鄭凱南並不知情;第三,鄭凱南表述其看到的劇本前兩集是否是胡強、劉桉主張的劇本前兩集並不清楚。

楊安作證內容如下:1.楊安與劉和平之前為同鄉和朋友關係,與鄭凱南也是朋友關係;2.2006年夏天,鄭凱南至楊安北京住處做客時提到了涉案電視劇項目編劇的事宜,楊安遂介紹劉和平給鄭凱南認識;3.楊安表示劉和平在鄭凱南的勸說下最終同意進行項目劇本創作,但言明不執筆,由其另找二位長沙優秀編劇來寫,並同意掛名總編劇;4.涉案項目劇本的討論多次在楊安北京住處進行,每次討論均有楊安、鄭凱南、劉和平、胡強和劉桉參加。楊安表述,根據其參加討論的印象,感覺劉和平是帶兩位編劇聽取鄭凱南的意見的,過程中劉和平會建議胡強、劉桉認真聽取消化鄭凱南的意見;5.2007年底至2008年初,楊安接到鄭凱南電話表示鄭凱南已經退出項目,並被告知是因為鄭凱南對劇本的評價惹怒了劉和平;6.胡強、劉桉並非劉和平的打字員,劉和平有自己的打字員;7.楊安表示其並非涉案電視劇的投資方;8.楊安表述胡強、劉桉參與創作約一年的時間,在其住處也討論了10集劇本。後胡強、劉桉表示楊安提到的10集並非劇本,而是分集梗概。對於楊安的上述證言,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並不認可。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認為:第一,楊安並非涉案電視劇的投資方,僅與劉和平是同鄉關係,不能證明劇本的實際創作情況;第二,楊安與劉和平後來有過節,並舉報過天風海煦公司,還在互聯網上宣揚涉案電視劇的負面新聞,因此楊安與劉和平存在利害關係,證言不能予以採信。

2013年12月2日,劉和平將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共計45集劇本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顯示著作權人為劉和平,創作完成日期為2013年7月14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3年8月8日。訴訟中,劉和平提交了涉案電視劇劇本的電子版,顯示共計1126頁內容。

對於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在播出時並未給胡強、劉桉進行編劇署名的事實,天風海煦公司予以認可。同時,雙方對於劉和平提交的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劇本與實際播出的《北平無戰事》電視劇對應內容的一致性予以認可。

訴訟中,胡強、劉桉將其郵件中展示的2007年12月6日和2007年12月11日創作的涉案電視劇第一集、第二集劇本與劉和平提交的涉案電視劇劇本對應內容進行了比對,並具體指出了其認為相同的共計26處情節內容(詳見附表)。相關內容位於劉和平提交的涉案電視劇劇本的第2頁、第10頁至第53頁,具體對應劉和平劇本的第一、二集以及第三集的部分內容。

經比對,在上述劇本內容中,兩者主要均涉及尋找駕機潛逃老鷹以及方孟敖指揮老鷹降落、崔中石向徐鐵英行賄和庭審侯俊堂、方孟敖、林大濰三個主要情節。在上述三大情節設置中,兩者又均包括有上述26處較為具體的場景設置。從人物關係的設置上來看,在方氏父子關係、崔中石與方氏父子之間的關係、謝培東與方步亭之間的關係、曾可達與方孟敖之間的關係上,兩者基本相同。從對情節的具體展開方式、描述、順序上來看,兩者並不相同,比如崔中石賄賂徐鐵英情節中問答和賄賂的方式不同;老鷹降落後自殺的方式不同;方孟敖指揮從南京方向尋找老鷹蹤跡的過程不同;曾可達斥責侯俊堂時的手段不同等。從人物性格特點的刻畫上來看,劉和平劇本比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劇本刻畫的人物特點更加鮮明,與後文的呼應更高,比如曾可達更加幹練,方孟敖更加沉穩,崔中石更加有勇有謀,徐鐵英更加老奸巨猾。從對細節的描述和具體的文字表述上,除方孟敖指揮飛機降落時使用的技術術語表達基本相似、崔中石初到徐鐵英辦公室情節中關於辦公室場景的描寫上有約一百餘字的具體表達完全相同、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至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內容較為相似外,其他情節的展開在具體的文字表述上並不相同。

針對上述比對內容,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表示:上述情節的設置均是在雙方討論涉案電視劇時劉和平講戲提到的情節和場景,因此,並非胡強、劉桉獨創的內容,不同意這種比對方式;另外,兩者在具體的表達上並不相同,劉和平的涉案電視劇劇本更加成熟,描寫更加有邏輯性,人物的具體描寫更加符合人物的定位。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具體指出了26處場景中,每處場景胡強、劉桉描寫的不符合邏輯或者不符合人物定位的地方。

為了證明劉和平在之前的劇情討論中明確提到了相關情節設置,劉和平和天風海煦公司提交了一份討論記錄彙編。相關討論記錄從時間上看始於2007年8月,從內容上看框架性、粗放性的情節內容較多,且多以故事線條、人物定位的要求性、結果性描述為主。同時,對於機場上空以及照片的展現等細節上也有一定記錄。另外,多數討論記錄顯示劉和平、胡強、劉桉均有參加,有專人記錄整理,但相關討論記錄並未有任何人的簽字,也未體現討論的觀點和意見具體由誰提出。胡強、劉桉對上述討論記錄真實性並不確認。

另查,齊魯電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了涉案《北平無戰事》電視劇DVD音像製品。經審查,涉案電視劇完成片共計53集,劉和平著作權登記的涉案劇本中用於胡強、劉桉比對的涉案26處場景主要位於涉案電視劇完成片的前3集中。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片尾署名情況為:「聯合攝製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山東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東陽正午陽光影視有限公司天視衛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電視台河南電視台北京龍樂東方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武漢傳奇人影視藝術有限公司北京厚德雍和新媒體版權投資有限公司」,「聯合出品北京千易時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印紀影視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大唐輝煌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黃渤(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天津廣播電視台杭州新鼎明影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視明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奇藝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辰美倫文化策劃有限公司北青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業投資有限公司和力辰光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春天融和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尚世影業有限公司山東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東陽正午陽光影視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合同、著作權登記公告網路列印件、公證書、劇本、電視劇光碟、證人證言、比對錶、討論記錄、網路報道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1.胡強、劉桉是否是其作為證據提交的涉案三集劇本、全劇劇本梗概和人物小傳的作者;2.胡強、劉桉是否依據涉案《編劇合約》享有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劇本的署名權,並在創作基礎上能否確認胡強、劉桉二人為該電視劇劇本的合作作者;3.胡強、劉桉是否享有涉案《北平無戰事》電視劇完成片的編劇署名權。

關於焦點一。根據天風海煦公司與胡強、劉桉分別簽訂的《編劇合約》,約定的胡強、劉桉的創作方式為:劉和平給本劇提供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胡強、劉桉按照上述要求具體實施劇本創作,劉和平對胡強、劉桉提供的初稿提出修改意見,劉和平對最後內容進行統稿、定稿。因此,從上述約定內容來看,涉案《編劇合約》合同的法律性質應當屬於合作創作合同。但從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看,雙方對實際創作過程各執一詞,均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譚華入職於涉案原告主張權利劇集劇本創作時間之後,其針對涉案劇本的創作證言不足以採信;鄭凱南和楊安的證言只是對創作流程的一個概述,對於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涉案劇集的具體創作情況針對性不強,並且沒有其他充分證據予以輔證;劉和平提交的討論記錄未有任何人員簽字,也未能體現出討論的觀點和意見的具體提出者。因此,在上述前提下,對於焦點一問題的判斷,應當回歸涉案合同的約定,並結合庭審中胡強、劉桉關於劇本內容的舉證情況予以綜合判斷。

根據本案的目前證據情況和查明的事實,在胡強、劉桉互相承認對方互為創作人的基礎上,對於該二人主張的2007年12月6日和2007年12月11日完成的涉案電視劇第一集、第二集劇本,鑒於胡強、劉桉能夠提供公證書證據證明上述兩集劇本的完成時間以及具體內容,並且庭審時劉和平亦認可上述兩集劇本應該是按照其要求創作的,故可以認定胡強、劉桉參與了上述兩集劇本的創作。而對於胡強、劉桉主張的第三集劇本,由於缺乏內容固定證據、創作完成時間和交付的證據,因此,在現有證據情況下無法認定為胡強、劉桉創作。同時,考慮到雖然涉案討論記錄以及楊安、鄭凱南的證言無法區分胡強、劉桉、劉和平針對涉案劇本的各自具體創作內容,但能夠反映出三者均參與了涉案劇本的創作事實,再結合涉案合同關於劉和平負責給劇本提供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的約定,本院認定胡強、劉桉、劉和平為2007年12月6日和2007年12月11日完成的涉案電視劇第一集、第二集劇本的共同作者。另外,對於胡強、劉桉主張的全劇劇本梗概和人物小傳,因為缺乏交付證據且劉和平並不認可,本院無法認定為胡強、劉桉創作,因此,對於胡強、劉桉針對該部分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劉和平、天風海煦公司對胡強、劉桉為上述兩集劇本的作者並不認可,並提出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劇本完全是劉和平獨立創作,劉和平不會打字所以才需要編劇助手予以協助,胡強、劉桉創作程度有限,僅僅是資料收集、記錄和整理劉和平的意見的答辯意見。就此,本院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雖然能夠證明涉案電視劇劇本的創作需要經過劉和平、胡強、劉桉共同討論的過程,但無法確切予以區分上述第一、二集中,每人所參與創作的程度,因此,也沒有證據表明胡強、劉桉僅僅是對劉和平口述內容的整理和記錄,故對於上述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焦點二。應當說,本案雖然屬於著作權侵權糾紛,但本案與典型的劇本抄襲類侵權糾紛並不相同,胡強、劉桉主張的創作行為緣起於其二人與天風海煦公司簽署的《編劇合約》,因此在署名權的問題上,屬於侵權與合同的競合。故,涉案合同的性質、約定的內容和合同的履行情況是對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斷的基礎性事實,而不能拋開涉案合同基礎簡單的談侵權問題。

第一,從涉案合同約定的內容看,涉案合同僅僅約定了胡強、劉桉作為編劇助手享有涉案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並未明確針對劇本的署名權問題予以直接約定。但是劇本的署名權和根據劇本創作的電視劇編劇的署名權屬於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另外,從合同的其他條款看,涉案合同約定了涉案電視劇的一切有關權益包括將劇本改編成小說的著作權等均屬於天風海煦公司版權人和著作權人所有,並且胡強、劉桉在參與創作過程中編寫的稿件、資料、劇本、人物、造型、故事、橋段、對白、片名等版權也全部歸屬於天風海煦公司所有。通過上述條款的約定可以看出,天風海煦公司簽署涉案合同目的在於希望通過合同的方式以金錢對價和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對價來換取胡強、劉桉作為劉和平編劇助手的身份參與劇本創作,並對創作中產生的其他相關版權權益予以控制。

第二,從是否使用的角度看。這裡涉及文學劇本的比對問題。文學劇本創作歷史悠久,素材紛繁複雜,因此,文學劇本表達是否相同的判斷具有很強的個案性特點。而關於何種層次或者深度的內容屬於表達的範疇以區別于思想,也要結合個案予以分析和判斷。但一般來講,概括的人物關係比如父子關係、夫妻關係、上下級關係等以及粗放概括的情節或者故事內容更多的屬於公共領域,不宜認定屬於某個人的獨創性成果而為個人所壟斷。而只有將人物放置於具體的情節中予以展開並與故事情節達到緊密結合的程度,以彰顯出角色的性格特點,方能產生個性與區分性。而正是此種個性和區分性構成了文學劇本獨創性表達的根本,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劇本表達範疇,並且讓讀者或者觀者產生不同的欣賞體驗。

根據本案庭審過程中針對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兩集劇本與劉和平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劇本對應內容的比對結果,兩者相同或者相似的部分主要體現在:主要人物關係的設置;尋找、指揮飛機降落、賄賂以及庭審三大情節的設置;關於方孟敖指揮飛機降落時使用的技術術語、崔中石初到徐鐵英辦公室情節中關於辦公室場景的描寫、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至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等內容。但從劉和平劇本中對相關主要人物刻畫角度來看,相關人物關係設置放置於具體情節的展開中時,基於故事情節與人物的緊密結合,兩者在人物刻畫上體現出的人物性格特點不同。同時,這也導致了兩者比對的涉案20餘處場景內容針對具體的情節的展開描述並不相同,這也是兩者最具區別性和個性的內容。而關於細節或者文字具體表述方面的兩處相似或者相同內容:方孟敖指揮飛機降落時使用的技術術語應當說屬於有限表達的範圍,並不能為一方當事人所壟斷獨佔;崔中石初到徐鐵英辦公室情節中關於辦公室場景的描寫、曾可達要求將方孟敖押帶至指揮塔和方孟敖及隊友翹起二郎腿的細節內容與整個劇本相比,內容過少且顯得微不足道。同時,鑒於涉案合同已經約定,劉和平負責給本劇提供整體思想立意和人物情節結構框架定位。因此,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三大情節設置當屬於劉和平負責提供的人物情節結構框架範疇。因此,綜上,本院難以認定胡強、劉桉主張的涉案劉和平進行版權登記的劇本使用了胡強、劉桉主張的獨創性內容。

第三,這裡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是,上述兩者之間的不同是否是劉和平參考涉案兩集劇本中胡強、劉桉創作的獨創性內容後修改得來的?根據現有證據情況,本院對上述問題難以得出肯定的結論。第一,兩者同是在尋找、指揮飛機降落、賄賂以及庭審三大情節的設置下展開了不同的描述,根據上文的認定,上述三大情節設置應當是屬於劉和平提供的人物情節結構框架範疇,因此劉和平有基於該內容進行再創作的劇情框架基礎,胡強、劉桉如果認為劉和平是在其獨創內容基礎上創作的,應當就此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從目前證據來看,尚不足以證明這一點;第二,具體的文字描述和人物與情節結合緊密程度、展開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體現人物角色性格特點,而兩者在上述內容上的不同恰恰也反映出了兩者表達出的人物角色性格特點的不同,比如劉和平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劇本所體現的方孟敖少了玩世不恭的負面性格特點、曾可達更加堅毅、崔中石更加有勇有謀等;第三,從與後續劇情發展的結合緊密程度看,劉和平著作權登記的劇本結合緊密程度更高,邏輯性更強,並且人物性格特點與後文一脈相承,而胡強、劉桉主張權利的涉案兩集劇本與後文銜接後在人物性格特點上有跳躍之感。而上述第二、第三點內容,不是通過簡單的對前者的文字修改就能實現的,應當是創作的結果,至少從現有證據上無法得出修改的結論。因此綜上,現有證據情況下也無法認定上述兩者之間的不同是劉和平參考涉案兩集劇本中胡強、劉桉創作的獨創性內容後修改得來的。

綜上所述,在現有證據情況下,本院難以認定胡強、劉桉為涉案《北平無戰事》劇本的合作作者。故對於胡強、劉桉主張其二人為涉案《北平無戰事》劇本合作作者、享有涉案劇本署名權以及要求劉和平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三。編劇一般指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製時所依據的劇本作者,而編劇署名權指在上述作品上表明劇本作者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編劇、導演等作者享有在相關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上的署名權。但從本案來看,如上所述,胡強、劉桉主張的編劇署名權與其主張的劇本合作作者署名權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首先,從涉案合同的約定內容看,雖然約定了胡強、劉桉作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享有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的署名權。但是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理解並不相同,胡強、劉桉認為只要是其參與了涉案電視劇的劇本創作並使用了其創作的部分內容,其就應當依約享有涉案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而天風海煦公司則主張胡強、劉桉只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劉和平認可的各自十五集劇本的創作任務,涉案電視劇予以實際使用了,胡強、劉桉才享有相關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本院認為,在涉案合同並未就此明確予以約定的情況下,後者的理解和解釋更加合理和具有邏輯性,也更加符合行業的慣例。應當說,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對於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與合同約定的創作對價相匹配,如果僅僅是參與了創作或者說付出了勞動即享有署名權的話,則必然會推導出一整部電視劇劇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參與創作者一句話、一段話,也要為其署名編劇的結論,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現根據本案目前的證據情況,胡強、劉桉未舉證證明其各自全面履行了十五集劇本的創作義務。雖然其訴訟中陳述是劉和平告知其等待通知後再行創作,但胡強、劉桉就此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劉和平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在現有證據情況下,胡強、劉桉在涉案合約的履行上存在重大違約,其要求確認其二人為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的編劇,享有編劇署名權的訴求不存在合同基礎。其次,從實際使用的角度講。庭審過程中,雙方對於劉和平劇本與實際播出的《北平無戰事》電視劇對應內容的一致性均不持異議,因此劇內容與電視劇內容無需另行比對。鑒於上文論述中已經認定胡強、劉桉並未舉證證明劉和平用於著作權登記的劇本使用了其具有獨創性的內容,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亦可以認定實際播出的《北平無戰事》電視劇並未使用胡強、劉桉主張的具有獨創性的內容。故從實際使用的角度講,胡強、劉桉也無權主張涉案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

綜上,胡強、劉桉對涉案《北平無戰事》並不享有編劇署名權,故本院對於胡強、劉桉要求確認其為涉案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編劇、享有編劇署名權並要求天風海煦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強、劉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0元,由原告胡強、劉桉共同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長 李自柱代理審判員趙剛代理審判員朱書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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