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不被判死刑,那麼在押未審或者已判死刑的死刑女囚犯,故意勾引獄警讓自己懷孕怎麼辦?

這裡的女囚犯沒有一個無辜的,全是被判死刑或者應該判死刑的。

1懷孕的女囚犯,已經被抓但是還未起訴,怎麼判?

2女囚犯,被抓,然後宣判死刑(一直為體檢),執行時才發現她被抓前已經懷孕了,還執行嗎?

3女囚犯,被抓前沒懷孕,拘禁後審判前故意勾引或者賄賂獄警讓自己懷孕,怎麼判?

4女囚犯,被抓前拘禁前審判前都沒有懷孕,然後判了死刑,死刑執行前一天,一個月,3個月,6個月故意勾引或者賄賂獄警讓自己懷孕,還執行嗎?(被槍斃c前1天1個月勾引懷孕的,算不算懷孕?)

5一個女性慣犯,之前有過5次,懷孕時然後殺人,監外執行期間墮胎的經歷,第六次又懷孕殺人被抓,怎麼判?(或者嚴重違法計劃生育就是要生下來養起來)

6一個懷孕女性,審判前對其體檢,發現體內是死嬰(不是公檢法弄得,是孕婦自己一心氣死弄得或者意外或者孕婦有艾滋,只要懷孕必然從一開始就是死嬰),是不是還適用孕婦免死政策?

7孕婦被抓以後一直監禁著沒起訴(檢察院太忙了),等到檢察院起訴時,孩子已經生下來了,怎麼判?

8孕婦被判了無期,法官宣讀完畢的下一秒,孕婦當場流產了(孩子沒了)還改判嗎?

9孕婦被判了無期(不是死緩),監獄中生下來孩子,然後故意將孩子摔死,怎麼辦?

10孕婦被判了無期(不是死緩),監獄中生下孩子(女孩),然後故意將孩子摔死,但她這是懷著響應國家號召懷了二胎,怎麼辦?

11一個主張廢除死刑的白左,當了獄警,然後強姦了所有的女死刑犯以此來達到客觀上廢除女性死刑的事實。被強姦的女死刑犯怎麼判?


遇到問題,首先是翻法條。

《刑法》第49條,《刑訴法》及解釋里也有關於死刑複核及執行過程中要檢查的情況。

另外對於刑法第49條「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理解,是最高院研究室 於1983年、1991年分別作的兩個答覆,裡面都有「在羈押時已經懷孕的婦女,包括懷孕後又已經流產」都屬於「審判時懷孕不適用死刑」的規定(並且1991年的答覆還非常開明地規定了不管是否違反計生政策,那還是計生政策一票否決的時代)。即這一條文中的「審判」,可以擴大解釋為「整個刑事訴訟期間」。

加上刑訴法及解釋中的規定,那麼「懷孕不適用死刑」的整個期間,就是從羈押後開始,至執行死刑之時止

這一原則確定之後,你的問題就很好回答了。

1、2、3、5、7的情況,都滿足以上原則,當然不適用死刑。

4女囚犯,被抓前拘禁前審判前都沒有懷孕,然後判了死刑,死刑執行前一天,一個月,3個月,6個月故意勾引或者賄賂獄警讓自己懷孕,還執行嗎?(被槍斃c前1天1個月勾引懷孕的,算不算懷孕?)

這個要看情況。以死刑執行當時「是否懷孕」為準。但問題是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懷孕」的標準,一般是以醫院的診斷證明為準。所以,執行前一天啪的,第二天是肯定不會懷孕的,可以執行死刑。

前三個月或六個月啪的,有沒有懷孕在執行的時候也已經能夠確定了,並不影響。

有爭議的是「一個月能否確定懷孕」,但這應該是醫學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了。

6一個懷孕女性,審判前對其體檢,發現體內是死嬰(不是公檢法弄得,是孕婦自己一心氣死弄得或者意外或者孕婦有艾滋,只要懷孕必然從一開始就是死嬰),是不是還適用孕婦免死政策?

首先,有AIDS跟胎兒是否會死沒有關係,不要什麼鍋都丟給AIDS。

其次,是否死嬰並不影響「懷孕」這個法律事實的成立,而這個事實一旦成立,就不能適用死刑。

與之相關的情況,比如被羈押期間懷孕,然後在判決之前 已經做了人流;或者被羈押時懷孕,但是在取保期間脫逃並且生下孩子,在重新被抓獲歸案時已經沒有懷孕。這些情況會存在爭議,但是從立法本意(這裡可以使用你最喜歡的「從法理上說」了)來說,這是出於人道主義,因此實踐中的觀點也仍然認為成立「懷孕不適用死刑」。

8孕婦被判了無期,法官宣讀完畢的下一秒,孕婦當場流產了(孩子沒了)還改判嗎?

既然已經宣布了結果,當然不能再改。

9、10孕婦被判了無期(不是死緩),監獄中生下孩子(女孩),然後故意將孩子摔死。

首先,孕婦不會關在監獄裡。

其次,無論是什麼原因,都是故意殺人。而且在殺人的那一刻,她已經不再處於「懷孕」狀態,所以對故意殺人罪可以判死刑,然後與前罪並罰,執行死刑。

11一個主張廢除死刑的白左,當了獄警,然後強姦了所有的女死刑犯以此來達到客觀上廢除女性死刑的事實。被強姦的女死刑犯怎麼判?

看有沒有懷孕,懷孕的就免死。不然你以為給她們保研嗎?

其實值得討論的是:獄警告訴女囚懷孕可免死,以此引誘女囚與之發生性關係使已經被判死刑的女囚在複核時被改判無期徒刑。如何處理獄警的刑事責任?

但是搜了一下,發現已經有相關問題了,所以也懶得再作分析。

看守所管教與死刑女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而免死,如何定性?


這個事情是有真實的案例的,記得本科上刑法的時候老師提到過,多年前一個女貪污犯知道自己要被判死刑,就勾引了看守所的警察然後懷孕了,上了法庭準備宣判的時候她說她懷孕了,拉去一檢查發現是真的,最後沒辦法給判了無期。警察也挺倒霉的,上頭決定要搞他最後給他定了個強姦罪(不要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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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你們別問流產墮胎生完小孩之後能不能判死刑了,在刑事程序啟動以後到死刑執行之前只要懷孕都不可以判死刑的,還有死刑包括死緩和死立執,所以也別問能不能判死緩了


要未雨綢繆,在犯罪之前就來一炮,就算殺了好幾個人也可以免於死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4%E5%B9%B4%E6%98%86%E6%98%8E%E7%81%AB%E8%BD%A6%E7%AB%99%E6%9A%B4%E5%8A%9B%E6%81%90%E6%80%96%E8%A2%AD%E5%87%BB%E4%BA%8B%E4%BB%B6

2014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庭審,並於當日下午進行一審宣判。該院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3人死刑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因懷孕免於死刑,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5]


因為出現過這樣的先例,同時也是為了反逃獄反監內勾結,所以現在對犯人和獄警接觸規定的越發嚴格。

1.接見都在有攝像頭的房間。

2.保障現場至少2名獄警在場。

然而即使制度這樣了,依然有人妄圖鑽漏洞。我有一個前同事辭職考公去當獄警了(因為獄警專業限制少)後來有幾次聊天喝大酒聽他吹過裡面的事,他講的最奇葩的我印象里是說省里通報過一起一個年輕漂亮的女毒梟勾引看守所副所長(前面說錯了感謝評論區指正 )的,那個副所長仗著自己結紮過而且所長學習去了實在沒遭住就鋌而走險了,慢慢發展到肆無忌憚一有機會就苟合。他以為是自己活好魅力大,人家快判了被幹了十幾次都沒懷上,惱羞成怒,當庭喊被警察強姦了,還好那庭審沒人旁聽,要不可就炸了鍋了。

辯護律師於是就用警方刑訊逼供強姦犯人為理由做輕罪辯護(律師也是老油條,沒選擇無罪辯護)檢方氣的罵娘說刑訊逼供?用雞吧逼的么?

監獄方面當然是嚴查,發現一開始是女犯說希望讓家人送點兒衣服和化妝品漂漂亮亮走加使錢先找到了副所長這個有縫的蛋(收錢接受化妝品這樣模稜兩可的違禁品)

既然是違禁品是由副所長偷偷把女犯帶到沒監控的儲藏室或者起居室里交給女犯的,女犯的就先假裝感謝,再虛假感情攻勢,再把送進來的化妝品,衣物當著副所長面換上展示,各種斬男色,各種短裙絲襪(回監室前卸妝)副所長家中只有一個黃臉婆,加上自身僥倖以為在所里能一手遮天就掉入了陷阱。

嚴肅處理副所長就不說了,關鍵在於怎麼處理女毒販,這是禁毒大隊好不容易抓緊來的一個人物,輕罪放了?一線民警肯定也要炸。這個時候省監獄系統的老餘罪檢證還是設法找到了突破口。

她不是當庭喊被警察強姦么?同庭審判不止她一人,還有幾個同夥,根據觀察其中一個小子對她早有情愫,聽到這一消息當時就睜圓雙眼怒不可遏。

老檢證看事發錄像,靈機一動,把女犯勾引副所長,乃至倆人啪啪啪的細節,甚至女犯為了懷上孕啪啪啪過程中騷浪賤的細節……總之這些副所長的口供吧全部透露給女毒梟的那位愛慕者了,結果這個可憐人放聲大哭大罵婊子無情,竹筒倒豆子一樣把他們團伙警察沒掌握的犯罪事實,和其他團伙的交集全給倒了。

最後補充偵查雖然又花了一年多的時間,可是查出來的罪證:判三次死刑都夠了。

因此女毒梟最後還是沒逃過正義的鍘刀,只是拖了一個監獄系統敗類進去 外加拯救了一個自己的迷弟吧(立功加非首腦,死緩)

這正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只怨你當初販毒害世人。

一席酒話,送與大家冬至就餃子。

既然大家喜歡,輪子哥也點贊了,再給大家加道菜,也用司法實踐解釋下題主的疑問真的懷孕了,法院會如何判決孕婦。

這是一起令人咬牙切齒的案件2013年佳木斯市孕婦譚某謊稱自己肚子疼需要幫忙,騙取16歲少女胡某信任,將其騙回家中,然後她居然夥同自己的丈夫姦殺了胡某!(由於個人生理原因,強姦未遂)

這樣的畜生,其起因竟然是因為自己結婚前和其他男人交往過,而自己懷孕不能行房想找個女人補償老公,於是害死了無辜善良的女孩。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丈夫白某死刑立即執行(這個畜生自己就有一個15,6歲的女兒,居然還下得去手)孕婦譚某死緩,由於孕期轉無期執行,孩子由於兩個畜生的父母都覺得丟臉不願意收養交公益機構撫養。

懷孕也許能讓你逃過一部分法律的制裁,但是不要以為人們會原諒這樣的畜生

大家記住這倆畜生的臉!冬至多吃點兒肉。


真實案例啊。

刑法老師說過,當年有一個女囚,拐賣婦女兒童被判的死刑。後來就跟獄警在一起懷孕了……

結局,死刑取消了,生孩子了……

高潮是她懷孕了以後威脅刑法老師,老師當年是檢察官那種,她說以後我出去還干拐賣,專拐公檢法從業者的孩子。

Emmmmm..........

然後被老師當場普法:到底有多少種方法能讓你一輩子呆裡邊出不來? .? ?

補充幾點:

1.關於拐賣婦女兒童能不能死刑?

這個案例不清楚,老師說的很模糊,但是個大的團伙,中間可能牽扯別的罪名也有可能。

2.怎麼讓她一輩子出不來?

這個我真的是半吊子,去蹭課的。老師說大意是隔幾年立案幾個孩子。那伙人喪盡天良幾十個孩子,「不小心」發現另外幾個,接著立案審判。

我沒學刑訴,emmm,只學到這裡了。

3.那女的威脅是不是蠢?

不是蠢,是真的壞。是毀滅了幾十個家庭的惡人,栽公檢法這裡了。

2016年下半年聽到的這個案例,刑法老師說還在裡邊蹲著呢。


例不虛發探花郎的回答我仔細看過,這個案子我在大學課堂上,老師就給我們講過,基本情況確實是這樣,但是有一點我要糾正:看守所歸公安,不屬於監獄系統!

看守所大家都知道,說起公安局刑偵大隊,禁毒大隊,經偵大隊,治安大隊大家也不陌生,但是說起公安局監管大隊,大家第一反應都是一愣,其實監管大隊就是所謂的看守所!

一般的刑事案件首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生效後,此時犯罪嫌疑人才變成罪犯身份,由看守所移押監獄。大體上就是這樣的一個工作流程,就題主提出的問題,現在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出現了:

第一:在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中,一旦有女性涉案人員,對她們進行搜身必須由女民警進行,帶醫院體檢也是由女民警看管,減少與男民警的接觸!

第二:在逮捕歸案後,女性涉案人員全部羈押到女看守所,女看守所內的一線管教民警必須是女性,男性民警只能在外圍做一些行政工作,是接觸不到女性涉案人員的!

第三:至於那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女性涉案人員,可能會想方設法的使自己懷孕以求得一條生路,但是這件事只可能發生在看守所,因為她們沒有機會去監獄的,如果女性涉案人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法院執行死刑時這些女性涉案人員還在看守所羈押,與監獄搭不上任何關係!

第四:退一步講,如果女性涉案人員被判處死刑,但是是緩期兩年執行,這時她們是要移交監獄的,但是同樣是關押在女監,一線管教民警也全都是女性,接觸不到男民警!

因此這幾年已經將題主提出的問題解決的差不多了!

最後說一點,為什麼看守所不能劃歸到司法行政系統(包括監獄系統)?這一點有興趣的可以私聊,這裡就不在解釋了!

再啰嗦一下,看守所應該劃歸到哪裡的問題我們可以私信交流,不要在評論里問了,你們懂得!


這個不是開玩笑,是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女犯人莫名懷孕,死刑降兩檔判無期。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判死刑,這是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作為這一精神的延伸:

1,死緩也是死刑,也不能判

2,審判前已經流產的,不論自然流產還是人工流產,都不能判死刑,防止利用流產迫害孕婦

3,審判已經分娩的,也不能判死刑,防止利用拖延審判迫害孕婦

4,判了死刑,發現懷孕的,也必須改判

也不光是死刑犯了,前陣子聽看守所管教講一個女嫌疑人進看守所後懷孕,入所體檢查hcg的,也沒查出來,可能是但是剛懷上查不出吧,結果嫌疑人罪比較輕,直接取保出去了。

刑事律師應該都知道,男律師前幾年是不能單獨去看守所/監獄會見女當事人的,一男一女兩個律師可以,兩個女律師可以,單獨的一個女律師可以,反正就是只有男律師過去不可以

師傅說起這個,我問為什麼,也不回答,就嘿嘿嘿

對了,想判孕婦死刑只有一種辦法,就是任由她在逃不抓,等孩子生完過一陣子再收網,不過也挺不人道的


依照原則來說,但凡是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懷過孕的孕婦,都不能判處死刑,其懷孕的狀況,原因在所不問,你是勾引獄警獄警強姦還是情人千里送炮都無所謂,是死產畸形也無所謂。

唯一關注的是有沒有懷上,是不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最晚可至死刑執行落刀/開槍/扎針前,只要懷上了就不能判死刑,判了的也要改判,懷過的流了也不行,生下來了的更不行。

至於這犯婦犯了什麼事,是不是罪孽滔天都不管,除非你手眼通天上書人大黨中央開特例。

所以諸如真實案例那樣想鑽空子的話,這條規矩是允許的,這種奇葩的結果是守法的必要代價。畢竟人命問題無小事。

就醬。


謝邀。真是腦洞大開的問題。

首先,在我國現行監管制度下,監獄裡關的都是死緩犯和徒刑犯,也就是說都被判刑了,且基本上不會死——死緩犯老老實實呆兩年也轉為無期徒刑了,女囚們沒必要冒著風險去勾搭獄警。

所以題主問的情況只會出現在看守所,很多答主都說的是看守所的例子,然後其評論區不少網友說答非所問,主要原因是這題目只能拿看守所舉例了。

再說一下女囚(確切說多數是女嫌疑人)懷孕了怎麼辦,那肯定是免除死刑了,包括免除死緩。根據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偵查羈押期間到審判階段,再至執行死刑檢查身體階段,懷孕、流產都算是免除死刑的情形。

最有意思的是,導致女嫌疑人懷孕的看守人員應該怎樣處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話用什麼罪名處理?濫用職權或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這一點,我也是有疑問,還希望哪位不吝賜教。


懷孕到哺乳期結束,一顆子彈就省下來了。

話說題主你是不是看《美國眾神》了?


這讓我想起來古時候歐洲的解決辦法。處女不能判死刑,所以處女犯罪了,先讓儈子手強姦一發,然後就可以殺頭了。


以前看過一個新聞,有個女囚在監獄裡通過某途徑買到精液和輸精工具,逃過死刑。

勾引獄警不現實的,正式職工都抱緊了自己的飯碗,誰會因為蛐蛐女色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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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警察,看評論想像力真豐富,你們覺得犯罪得錢比保住飯碗更重要,我只能說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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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改一次,經過提醒,我有點明白是什麼意思了,評論里說的那是隊伍建設有很大問題的公安系統,確實會互相包庇。但這件事上露陷的風險太大了,而且天朝現在各地區的隊伍建設都在慢慢轉好,我這四線城市的輔警都需要專科文憑了,99.999%的可能性不會有這種情況。學歷不同隊員的素養完全不一樣。以前可能有,但我畢竟年輕,並不清楚。


刑法對於孕婦是絕對保護的,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只要懷孕了,都不適用死刑,即使後來流產,也不再適用死刑。

其實不只是死刑,其他犯罪對孕婦也是很照顧的。也不知道這算不算個空子,反正在二胎放開之後,辦的案子裡面很多女嫌疑人在取保期間都懷孕了,然後,基本上都是緩刑。


能問出這些問題,說明你光讀刑法,不讀刑事訴訟法,也不讀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定、答覆等。

最高院的態度一直非常明確,「審判時」應做擴大解釋,包括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立案階段,偵查(羈押)、提起公訴、法庭審理,直到法院判決為止,只要在上述階段有懷孕的,不管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孕期長短、後來是否流產、孩子是不是老公的,一律不適用死刑;不僅如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使在死刑判決宣告及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也應當「刀下留人」,停止執行死刑。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權益。


不知樓主性別,大概掃了下問題,沒有細看。我國刑法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司法解釋對審判時和懷孕做了擴大解釋。審判包括了羈押時,懷孕時包括了流產和哺乳時,即從被抓獲羈押時開始到判決前,不管女的是懷孕了還是流產了,還是在哺乳期,不管怎麼懷孕的,只要沾邊就不適用死刑。

若判決後發現懷孕,最高法還有個核准程序,這個時候是不予核准的。

如果獄警使其懷孕,要分幾中情況:1為了規避死刑和獄警勾結,我認為獄警犯了瀆職犯罪,具體罪名具體案件分析,但女性依然不適用死刑。2兩情相悅,日久生情使其懷孕,我認為獄警犯了破壞監管秩序類罪,具體罪名具體分析,女性不適用死刑。3強迫發生性行為使其懷孕,這個就構成強姦罪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女性依然不適用死刑。

若女性在羈押時將剩下的孩子殺死,則觸犯故意殺人罪,但因為在哺乳期,即使孩子死亡,依然不能被判處死刑。

補充一句,國人的思維是殺人償命,一報還一報。如果一個孕婦殺害了很多孩子,一般人認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權,保障被羈押人的利益,因為誰都無法保證法律不被壞人利用,誰都無法保證下一個被羈押的人是自己還是自己的親人。


來點乾貨~

1懷孕的女囚犯,已經被抓但是還未起訴,怎麼判?

懷孕的女嫌疑人,看守所和監獄都會不予收押,看案子輕重,輕的可能不會再進看守所,重的應該是等哺乳期過後再收監,此時正常走司法程序,但是不管多重的案子,都不判死刑。

2女囚犯,被抓,然後宣判死刑(一直為體檢),執行時才發現她被抓前已經懷孕了,還執行嗎?

這個情況,不太可能,首先,看守所入所之前都要體檢,驗血B超心電圖之類的基本體檢,看守所醫生收押時也會拿試紙給其測試是否懷孕。其次,整個司法程序,一審二審高院死刑複核,正常情況下到執行死刑那天起碼一年多,兩三年都是很正常的,怎麼可能被抓之前懷孕一直和同監室在押人員24小時生活在一起一年多不被發現?就算沒被發現,那執行之前孩子都已經在看守所出生了,怎麼會執行時才發現呢?

3女囚犯,被抓前沒懷孕,拘禁後審判前故意勾引或者賄賂獄警讓自己懷孕,怎麼判?

首先普及一個概念,未決犯都是收押在看守所的,判決下來才送去監獄,然後獄警和看守所民警不是一個系統的,所以和獄警應該是沒啥關係。其次,現在誰那麼傻,冒著丟工作自己被抓的風險去和在押人員發生關係?在裡面工作的人最清楚失去自由的生活是什麼樣的,所以這給多少錢都不會幹吧?如果這個女嫌疑人手法通天,真的實現了,那麼如同之前說過的,司法程序中懷孕了,不判死刑。

4女囚犯,被抓前拘禁前審判前都沒有懷孕,然後判了死刑,死刑執行前一天,一個月,3個月,6個月故意勾引或者賄賂獄警讓自己懷孕,還執行嗎?(被槍斃c前1天1個月勾引懷孕的,算不算懷孕?)

一天應該檢測不出來懷孕吧?如果能檢測出來懷孕,不管懷孕多久,那麼會停止執行,重新審理,同時徹查為什麼會懷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一個女性慣犯,之前有過5次,懷孕時然後殺人,監外執行期間墮胎的經歷,第六次又懷孕殺人被抓,怎麼判?(或者嚴重違法計劃生育就是要生下來養起來)

一樣,收監後數罪併罰,不判死刑。

6一個懷孕女性,審判前對其體檢,發現體內是死嬰(不是公檢法弄得,是孕婦自己一心氣死弄得或者意外或者孕婦有艾滋,只要懷孕必然從一開始就是死嬰),是不是還適用孕婦免死政策?

從受精卵開始就是死的?那叫什麼懷孕?流產的情況沒遇到過,不過只要能檢測出來懷孕的,就算流產了,應該也適用免死政策。

7孕婦被抓以後一直監禁著沒起訴(檢察院太忙了),等到檢察院起訴時,孩子已經生下來了,怎麼判?

一樣,免死。

8孕婦被判了無期,法官宣讀完畢的下一秒,孕婦當場流產了(孩子沒了)還改判嗎?

不改判,同級法院以什麼名目什麼緣由在宣判之後改判?並沒有這種司法程序,除非檢察院抗訴到上級法院審理,或者高院複核才會有可能對判決結果有更改,不過一樣免死。

9孕婦被判了無期(不是死緩),監獄中生下來孩子,然後故意將孩子摔死,怎麼辦?

不可能監獄中生小孩,之前分析過此事。如果是在監外執行時把小孩摔死,面臨著再加一條罪名,此時哺乳期肯定未過,所以免死。

10孕婦被判了無期(不是死緩),監獄中生下孩子(女孩),然後故意將孩子摔死,但她這是懷著響應國家號召懷了二胎,怎麼辦?

同上,沒區別。

11一個主張廢除死刑的白左,當了獄警,然後強姦了所有的女死刑犯以此來達到客觀上廢除女性死刑的事實。被強姦的女死刑犯怎麼判?

一個主張廢除死刑的白左,努力當了獄警,想要強姦所有的女死刑犯來達到廢除女性死刑的事實。結果去了監獄,發現一個死刑犯都沒有!(死刑犯不用投牢,直接在看守所送去執行!)


題主去搜搜,真實發生過類似案子的。有女囚勾引獄卒,試圖通過懷孕來保釋(還是減刑,具體忘了)


半夜預習國私法,百無聊賴,拿出我曾經靠師生情跨及格線的刑法來強答。

事先聲明,本人的水平不代表法學生平均水平,純屬個人興起瞎猜。

我不生產知識,我只是書本文字的搬運工。(以下圖片來自張明楷著《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接下來是夢中囈語,大部分屬個人猜測。

第一種、七種、八種情況,

在羈押時已懷孕是不適用死刑的,無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

第二種情況,

懷孕是量刑的考慮情形,量刑違反法定的,檢院有監督抗訴權,被告人自然也有抗訴權。

第三、四種情況,

採取強制措施如拘留等,一般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由2個偵查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且一般全程錄像,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案件,自然會有更多人員全程關注。其次,對於女性的身體檢查,一般都有女性偵查人員和醫師按規定進行。同時女子看守所大概率是女性獄警?

判決的話,為保護胎兒的利益,大概率不會判死刑,但無期減刑可能性不大。

第五種,

《刑事訴訟法》第214條,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若懷孕時殺人未判處死刑以下刑罰,但由於社會危害性大,也不適用於監外執行。

第六種,

既然懷孕一開始必然是死胎,我國對於懷死胎是否屬於懷孕並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學理解釋胎兒在腹中就應是懷孕,同時法律也保護妊娠期婦女權益,應該不適用死刑。

第九種,十種

摔死孩子時是新的犯罪行為,涉及故意殺人罪以及在服刑期間犯新罪的,應先對罪犯實施的新罪單獨作出判決,然後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相應法定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行為新罪可認定為情節惡劣,可能適用死刑。

監獄中懷孕生二胎?監獄也有程序制度的好吧。

第十一種,

我國保留並有限制的適用死刑,白左在國家強制機關場所強姦多人並有干擾司法故意,情節惡劣,符合強姦罪的死刑量刑標準,他自己的死刑肯定是沒跑了。

其次若各女犯為「強姦罪」(強迫性交)的受害者,若因被強姦導致懷孕,很大概率會改判。

結論,進過一次監獄(男犯),主要看守人員都是男性,女監我就不知道了。

監獄裡好像還是挺嚴的吧,畢竟國家強制力,而且監控覆蓋率挺高的,獄警沒法與女犯XXXX的,由我國尚未有這種司法解釋,可見現實中很少有這種情形出現。

當然具體的判決應以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為準,學渣解釋( 最低層次的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我國在國私法上是否定法律規避的效力的,雖然壓根不在同一頻道,但這種靠懷孕故意來規避刑罰的行為是否有效仍是個爭議,畢竟胎兒是無辜的。


先把獄警關進男監


我覺得計生委這時候就應該發揚優良傳統,以違反計劃生育為由將該孕婦強制引產,然後法院依法將該女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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