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殺妻藏屍案」檢方認同對被告人朱曉東判處死刑,你怎麼看?
現在朱曉東有兩道免死金牌:
- 「激情殺人」
- 「自首」
所以要判朱曉東死刑,必須破其兩道金牌。
對「激情殺人」,目前來看朱曉東自2016年8月25日離婚未果後,有一連串反常動作(參考:上海殺妻藏屍案之拐點:激情殺人VS蓄意謀殺 | Career Engine):
- 2016年8月28日凌晨2點,網購多部關於殺人與死亡的書籍。其中一本名為《死亡解剖台》,提及冰櫃藏屍。
- 2016年9月謊稱自己得去香港升職培訓,於9月14日陪楊儷萍去楊的學校辭職,並於10月14日最終完成。
- 2016年9月20日,朱曉東從瑪莎百貨辭職,此後製造依然上班的假象。
- 2016年9月22日,朱曉東從京東網購了個海爾202冰櫃,對其母宣稱為楊儷萍凍肉,在法庭上宣稱為寵物凍老鼠。
- 2016年10月15日,朱曉東和楊儷萍去杭州玩,16日夜8點回上海,之後兩人過夫妻生活,17日早7點將楊麗萍殺害。
一連串動作緊密有序。其中香港升職培訓子虛烏有;騙楊儷萍辭職而自己又辭職,使全家斷絕收入於常理不通;冰櫃的作用,法庭自述與其母表述不符,可見購買冰櫃另有所圖;朱曉東在買冰櫃前可能已經從書上獲得冰櫃藏屍滅跡的知識。
對「自首」:
- 朱曉東並非第一時間自首,而是將楊儷萍屍體放置3個多月後自首。
- 2016年10月17日到2017年2月1日間,朱曉東利用楊儷萍的手機,編造各種謊言製造楊儷萍依然健在的假象,妄圖隱瞞。
- 2017年2月1日,朱曉東在知道自己再也無法隱瞞的情況下,並沒有自己主動投案,而是先告知其父母,並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 朱曉東在投案前夜(2017年1月31日),通宵打網路遊戲,並將楊儷萍的手機和身份證投河以滅跡。
- 2016年10月17日到2017年2月1日間,朱曉東通過網路轉賬、信用卡、借貸等方式,瘋狂消費,並且與多女做愛,並有一次與兩女做愛的瘋狂舉動,毫無悔罪表現。
- 朱曉東投案後,在作案時間這種重大事實上供述不實,並且妄圖以「激情殺妻」為借口掩蓋其陰謀殺妻的真相。
所以朱曉東雖然「自首」,但卻一直在掩蓋其謀殺的真相,並不悔罪,只想藉機求生。
首先,檢察院求刑死刑沒有問題。因為本來檢察院代表國家公訴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按照本案里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去起訴的。對於故意殺人罪里影響量刑的主要就是幾個點,一個是犯罪情節,一個是投案供述情節,一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很重要的是否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這個案子,我看被告人沒有激情殺人的情節。從目前披露的細節來看,被告人有故意殺人的準備環節,從購買書籍,查詢資料,網購冰櫃,和他之後殺人的手段可以相互印證,無法排除其存在犯罪預謀的合理懷疑。至於犯罪手段,我覺得情節比較普通,不多說了。庭審的爭議焦點裡有關於自首的認定問題,我覺得這裡家屬陪同自首認定問題不大,在《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提到: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規定很明確,但是自首認定分兩塊,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被告人有沒有如實供述,對自己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有沒有隱瞞,我沒有看到卷也不清楚,這個需要合議庭去認定。刑事案件里受害人家屬的態度還是比較重要的,一般能從輕,緩刑的都積極給受害人家屬賠償並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這個案子,被告人沒有這塊的量刑情節。綜合現在網上的資料,我覺得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概率比較低。現在最高法的態度就是少殺,慎殺。最高法曾經有個關於農村刑事案件座談的紀要,裡面特別提到對於婚姻家庭案件的故意殺人,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本案雖是城市案件,但是最高法的態度可見一斑。
無可否認,在當前「少殺、慎殺」的司法環境下,被告最終被執行死刑的可能性小了很多。
但是,我們仍然可以作出判斷:本案被告最終會被執行死刑。(參考「復旦投毒案」)
雖然,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劃定「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嚴格界限:
根據『《刑法》 第48條 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而且,對於個案,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年代)也必然會有不同的裁量空間。
但是,唯一能夠確定的是,在某個具體(普適)案件中,一位被告最終是否會被執行死刑,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這兩點。
而在本案中,被害人家屬態度明確:
楊儷萍的父母不要求任何經濟賠償,只求判處朱曉東死刑。
況且,朱曉東也明確表示願意接受死刑:
朱曉東在一審庭審最後陳述時表示:「辜負了大家,如果可以選擇,願意用自己的生命換回亡妻」。
所以,最終結果如何,顯而易見。
就是一普通殺人案件,只是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夫妻關係和嫌疑人把屍體藏匿了幾百天這些令人聯想起有點些不寒而慄的情節,被媒體get到了點,宣傳了出來。事實上仍舊只是個普通的故意殺人案件。犯罪動機(夫妻矛盾)清楚,犯罪手段(勒死)不殘忍,有自首情節,且屬於激情殺人。如果嫌疑人人沒有前科,能夠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話,幾乎不可能判死刑。但是被宣傳出來了,就不一定了。
本案基本上可以確定是免死,死緩和無期的可能性一半一半吧。
首先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的,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可以不判處死刑的。對照南京吉新鵬,砍了老婆八十刀,判決書上都認定是屬於手段特別殘忍,也就靠著這一條免死。相比之下朱曉東的情節,如果不能證明是蓄謀殺人,那就只是掐死妻子藏屍,達不到手段特別殘忍,遠比不上吉新鵬。而朱曉文是否是蓄謀殺人,從目前的證據來看,有疑點,但沒有確鑿的證據。
其次是自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自首的認定是很寬鬆的,自首不分早晚,也不管是真心悔過還是只求減刑,只要來自首,法院都是歡迎的。
有上面的兩個減刑點,法官就算判無期都是理由充分的。
我作為一個法學生,刑法學的畢竟認真。我試著解答一下,希望大家不要懷著惡意看法律,雖然很多法官水平不行,但是誤差不會太大。 殺妻案,我沒看卷宗,但是從表面來看,100+天不報警,繼續生活,證明其沒有絲毫悔過,減刑基本不可能。(不排除買通法官可能性,哪裡都有敗類)
其次,看殺人方法,殺人方式有惡劣和不惡劣,有無孩子也是是否死刑判定標準。有孩子一般不會死刑,因為只剩一位了,法官想的比你們多。(我指好法官)
所以,請結合實際,不要認為誰都有特權,誰都可以鑽空子,請不要把80年代那群混到司法考試的人當做現在的所有法官代表,我就一個法學生,都知道怎麼判,請不要懷著惡意看世界。死刑,不會是死緩,說不會被判死刑最多判死緩的,多數是酸腐的法律書獃子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根據情節,判死刑沒問題,但立即執行可能性較小
判處死刑≠死刑立即執行,預測最後判決結果與人民群眾所期望的會有差距。
通常有自首情節的都可以酌情輕判。我覺得朱曉東如果上訴的話,很可能改判無期……雖然這是廣大群眾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可能性非常高。
朱曉東和薛之謙真是2017年度的上海灘渣男界雙雄!巧的是他倆都是選秀歌手出身 學歷不高 外貌不錯 家庭破碎 喜歡混夜店 歇斯底里 反社會型人格 對女方有過度的控制欲 撒謊成性 與多名女性曖昧不清 喜好穿戴名牌 眼高手低 脾氣陰鬱...女孩子們 警惕這樣的男生!
怕成電影絕對棒,導演我都想好了,就是曾經拍過天註定的賈樟柯
司法精神醫學課上老師正好提到這個案例 提一點專業方向的建議對於這樣(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 需要對嫌疑人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即對於其有無精神疾病或程度高低進行詳細評測要是真正揣測 還原嫌疑人的動機以及當時的心態 您還覺得這是個正常人嗎
我推測應該會判死刑,自首情節也不能減輕處罰。犯罪手段太殘忍了
如果這是一個普通案子基本上不會判死刑,但有了媒體的曝光,輿論的壓力,我相信司法的正義肯定可以實現,嫌疑人一定伏法
畜牲該死,有人覺得不會判死刑 ,咱們打賭,一百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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