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EPC工程需要注意哪些稅收問題?
不請自來。
EPC合同是個大概念,首先不管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備忘錄怎麼簽,EPC合同一般不是物理意義上的「一個」合同。
EPC項目下,作為承包商(A),這也是現在大部分中國工程公司要在海外做的,是要提供的是一攬子服務,具體包括:
E:engineering 設計,收設計費(service income)甚至一些情況下許可費(royalties)P:procurement 採購,可能有設備(租賃or銷售)和原材料,收租金(rental)和銷售貨物收入(business income)C:construction 施工,收監督費(service income)甚至一些國家可以從中國帶工人過去直接做場地施工(service income)所以A在這個項目下,所得是好幾種:服務費、銷售貨物收入、許可費、租金等
而這些不同的收入種類,在項目國,適用所得稅的稅率不同。一般來說,「積極收入」 (如服務費、銷售貨物收入)會比「消極收入」 (許可費、租金等)所得稅的稅率要低。我這裡說的所得稅率是指,項目國對承包商所得以withholding tax (WHT)方式徵收,一般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是該國稅法上的非居民納稅人。以東南亞某國為例,WHT稅率差別如下:服務費:3.5%
進口貨物:0%許可費:20%租金:0% (該國國內稅法認為租賃設備不屬於「服務」)
看到這裡,如果承包商是該國稅法上的非居民納稅人,那麼要降低在該國所得的整體所得稅負擔,很顯然,必須讓所得盡量按照最低那個稅率、而非最高那個稅率來繳稅。
而如果A與發包商簽訂物理意義上的」一份「 合同,即便你在合同中將各項費用分得很清楚,國稅局仍然可能認為服務費被低估了,進而做出它認為合理的調整。舉個例子,合同中寫許可費只是1,000,000 USD,但國稅局認為這個價格過低,而將其調整為2,000,000 USD。
因而一個很好的方法就是拆分合同。
當然,簡單的拆分是不行的,國稅局也不是傻瓜。合同雙方都是同樣的雙方,這意圖就昭然若揭了。所以實務中很好的一個做法是,用A公司關聯公司與發包商簽訂。即便是關聯公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該國國稅局也很難主張進行價格調整。
這樣,你的整體tax bill就降低啦!
利潤轉回么,最好的方法是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簽訂EPC各個合同。然後利潤以股利形式回到中國。選在新加坡的一個最好處就是,目前股利所得免稅,回到中國後,也就再征一次而已~~~
以上只是最簡化的分析。A公司可能還有分包商,該國可能還有各種間接稅。不同工程、不同國家、不同DTA利用起來,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稅法律師可以幫你把你的稅負降到最低。
所以關鍵在於,一定要找個靠譜的稅法律師!哈哈。以實際例子補充下tonny的回答。
筆者跟過一個印度的火電項目,印度的法律是讓人髮指地複雜,邦與邦之間都是不一樣,只能通過當地專業的稅務諮詢公司提供幫助,我們在印度找的是當地安永。再說合同,為了避稅,將一個EPC合同拆成了七個合同,髮指啊~雖然合同最後沒談下來,但是確實收穫很多。
還有一個是菲律賓的火電站項目,這個也是一樣,業主為了將當地徵稅部分降至最低,也是各種拆合同,onshore, offshore,可真是沒白費腦筋,畢竟都是真金白銀啊~
印度和菲律賓都是被英美殖民過的國家,法律體系都很健全而且複雜,在這樣的國家,通過當地的稅務諮詢公司,雖然要花些錢,但是相對要繳納的稅費,還是省下很多的。個人在知乎上回答的第一個問題。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在參與境外EPC項目的投標,感覺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了解好項目所在國的稅法和實際操作方法。以孟加拉國為例,在當地承包EPC項目的綜合稅率在10%左右,也沒有外匯轉回國的限制。但是在衣索比亞,綜合稅率雖然不高,但是有利潤轉回國內需要交重稅,很多中國公司都為這個事情非常頭疼,據說CGGC在當地做了好多個項目,利潤都沒有轉回國內。在確定參與一個境外EPC項目之前,要對項目所在國的稅法和外匯管制辦法進行全方位的深入了解,可以參考四大事務所給出的投資建議和意見。另外一點,如果能夠聯繫到在當地已經承接過EPC項目的中國公司,諮詢和了解實際報稅操作辦法也是非常重要。可以參考下面國家稅務總局的網址:國家稅務總局 境外投資
盡量offshore contract, 盡量虛增進口物資的成本,盡量減少當地的合同收入;和當地代理人和稅務局關係處好(一般都在第三世界國家干工程,法律體系是健全,執行起來呵呵了),出問題用錢擺平;我說的都是實話
請四大做Tax country report.
我們是專門做國際工程招投標翻譯的公司(宇語通(北京)國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我們通常會把onshore contract, offshore contract翻譯為「在岸合同」和「離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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