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某事違反憲法,而具體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怎麼處理?或:法律是否會與憲法衝突?

我國或世界其他國家,制定具體法律(刑法、民法等)時有沒有與憲法精神相衡量?有沒有因為與憲法不符而不通過或者廢除某具體法律的實踐?

我國執政機構 是否有良好的憲法精神?

本人,愛黨愛國,剛高考完,大學即將在某高校就讀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對這種公共事務感興趣。

!!!!!不希望被修改!!!!!


謝邀。

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即使是民事糾紛,也不能直接引用憲法,齊玉苓案就是直接引用憲法的判例,但是相關司法解釋很快就被否定了。我國也沒有違憲審查制度。

我國政體決定了法院不能否定最高權力機關——人大的決定,所以我國對於法律違憲類的爭議無法在最高院層面解決,必須交由全國人大進行討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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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談國情,拋開政治,只論法律。

2、制憲權屬於人民,人民「被代表」並由全國人大譜寫了憲法。憲法的核心精神在於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是根本大法,涵蓋面廣闊。

3、理想中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是憲法的具體化,將憲法的規定分成條條塊塊,方便實施。

4、正常情況下,在法律等下位法與憲法和諧一致的情況下,不引用憲法是因為:(1)憲法條文的構造缺少法律後果,即使侵犯了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權利,憲法也無能為力,沒有規定法律後果就談不上法律責任,就不能與之救濟;(2)下位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規定了行為模式下的法律後果,所以能對權利受損者加以救濟。

5、當出現具體法律規則沒有規定的時候,而行為違反憲法,如何處理是法律技術的問題。在窮盡法律規則時,可適用法律原則。各種法律開篇都講原則,本身就是為了補規則之漏洞的。而法律原則體現憲法精神,所以依然不直接適用憲法。

6、至於法律本身與憲法衝突的解決,呵呵,兩者都是人大譜寫的,人大權力至上,法院沒有也不敢對違反憲法的法律審查,審查了也沒卵用,於是乎就帶來了一個命題:誰來監督監督者......... 當然你可以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7,行政機關有無憲法精神,考公務員考憲法嗎?組織內部學習D章的時候順帶學習憲法嗎?


齊玉苓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憲法司法化的法律判決

案情概要

1990年,就讀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應屆生齊玉苓(本名齊玉玲),原順利考取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但被同班同學好友陳曉琪(本名陳恆燕),因父親陳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勢力,買通學校行政人員,冒名頂替成為該校學生並以被害人冒名頂替長達八年的時間。1998年齊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損失以及家人遭到陳克政的暴力威脅,憤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1999年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後,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最高法院的批複後,2001年最終判決,引用憲法第46條,被告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的姓名權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單位需賠償齊玉苓總共人民幣十萬元。

主要人物

  • 原告:齊玉苓。
  • 被告:陳曉琪。
  • 被告:陳克政。
  • 被告: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法定代表人:孔憲忠,該校校長。
  •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法定代表人:朱恆富,該校校長。
  • 被告: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孫卓炳,該委主任。

事件經過

  • 1990年。
    • 住在山東省滕州市鮑溝鎮圈裡村的齊玉苓(17歲),和其他應屆考生參加第一階段的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通過門檻,又參加第二階段的統一招生考試,總成績為441分,最後錄取濟寧商校財會班。
    • 同村的好友陳曉琪(17歲),由於未通過第一階段,無法再參加第二階段亦無法升學,利用父親陳克政在村裡擔任黨內支部書記,向滕州八中、濟寧商校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的行政人員串通,將自己頂替齊玉苓的名義就讀濟寧商校,將真實的齊玉苓給予落榜。
    • 齊玉苓的兄長原先有看到榜單,但迅速調包的關係,讓齊家以為看錯名單。由於齊玉苓家境貧窮,父母無法再供給重考學費,只能放棄學習直接就業,過著務農和打工的日子。
  • 1993年。
    • 齊玉苓籌錢借了6000元買了一個戶口,在鄒城技工學校習得一技之長。
    • 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被分發到中國人民銀行西門口儲蓄所工作。
  • 1996年。
    • 齊玉苓從鄒城技工學校結業,被分配到山東省魯南鐵合金總廠擔任女工,因工廠減員分流被迫下崗,開始兼差賣早點和快餐盒維生。
  • 1998年。
    • 任職於魯南鐵合金總廠的齊玉苓,突然遇到中國人民銀行滕州支行的部員拜訪,說是來慶賀齊玉苓弄瓦之喜,齊玉苓跟隨該部員來到滕州支行,發現監督員牌子下的儲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陳曉琪本人。
    • 發現真相的齊玉苓原先找陳克政理論,陳克政先是表示齊玉苓已放棄升學,將機會讓給陳曉琪的理由,後給了齊玉苓五千元人民幣要她封口,齊玉苓不妥協,陳克政派人到齊家進行暴力騷擾。
  • 1999年。
    • 1月29日,齊玉苓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陳曉琪等人,原告訴稱: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 5月,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 1.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 2.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
      • 3.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
      • 4.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
      • 5.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齊玉苓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出異議,主要提出證據表明自己並未放棄受教育權,被告人確實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使自己喪失了一系列相關利益。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
  • 2001年。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批複: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8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複,做出最終判決:
      • 1.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2.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3.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 2008年。
    • 齊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釋被已停止適用為由被廢。

以上引用自 齊玉苓案 維基百科


在中國,憲法是不能被直接用來下判決的,任何用憲法做判決的法官基本降級處理。原因嘛,憲法是根本大法,萬一黨內想拿憲法做某個事件的解釋,發現以前有法院拿憲法判了某個案,結果這個案的精神與黨的方向不一致,就會落人口實。簡單來說,tg的想法就是,憲法只能是掌握在我自己手裡的武器


沒有因違憲而被廢除的法律,至於有沒有因為違憲而不通過的,那得去全人常那查,有的是沒有通過,或者暫時沒有通過的法律案。

對於違憲的行政法規,這個有,上述答案有提到,結果不是全國人大或者全人常給廢除的,是國務院自己改的。至於原因,全人常可以撤銷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為什麼沒有撤銷,應該是為了國務院的權威吧,在現在時候,全人常好像還沒有能夠承擔起權威機構的能力,民眾普遍知道國務院,但不一定知道全人常(但是我覺得撤銷幾次之後,大家自然而然就會知道了,就會信賴全人常了)。鄧小平不是說過嘛,要加強中央權威,「中央是什麼,中央就是黨中央、國務院。」

在我國是由共產黨執政,這不是一個國家機構。至於有沒有憲法精神,從五四憲法制定過程看,黨的領導人還是非常重視的,是毛主席帶著他的秘書親自製定的,當然這也表現了民主性不足,在草案出來後,從對草案的討論來看,當時還算民主。但是,反右鬥爭後,尤其是文、革期間,憲法、法律都沒用了,國家機關也不運行了,黨組織也受到衝擊,這時候是沒有什麼法律精神的,更別說憲法精神了,七五憲法簡直就是敗筆。之後領導人開始反思,要重視法治的作用,於是又開始修改憲法。八二憲法我認為是進步的,對權利的規定多了,也詳細了,對國家機關的許可權也有了比以前更詳細的規定,從全篇看,結構也更加合理。有人說相對於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來說是退步了。我覺得是這樣,這不是憲法的退步,而是國家性質變了(這不是憲法規定的,而是執政黨決定的)。共同綱領時期是要建立一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因為那時候要聯合國內各民主黨派等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土地也是歸農民所有,因為這是土地改革時候答應農民的問題。五四憲法時,仍是多種所有制共存。直到三大改造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建立。

很多人都反對絕對的公有制,包括我在內,當然極左分子除外。但是不得不說的是,社會主義的特徵就之一就是公有制,所以也不能說現在土地公有(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土地除國家所有外,屬於集體所有,詳細看憲法第十條)沒有理論依據。但是必須承認,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其實我一直對社會主義階段是表示懷疑的,但是好像如果是共產黨領導的話,實行其他社會形態也不太可能)絕對的公有制是束縛生產力的,於是便開始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土地和經濟。

最後說一下,現在對某個國家憲法進行評價的標準都是英美歐陸國家的憲法,但是這些國家的憲法帶有宗教色彩,尤其是宗教改革、文藝復興發展出來的一種人文精神,個人主義精神,我覺得這可能是這些國家(就是西方國家,有的人一聽西方國家就炸毛,說什麼西方範圍大了去了,非洲也是西方什麼的,誰會一聽到西方的科技就想到非洲的科技?有時候西方就是特指一定的地方了)的憲法精神了。也因此憲法在這些國家更容易被接受。憲法這個詞是來自西方,價值也來自西方,那是不是只有這些價值可以評判一個國家?在現在主流思想下是這樣的,看看到處都在強調民主、自由,強調憲政,可能在現階段,這就是符合世界歷史潮流的吧,但這是終極的價值嗎?不知道……也可能再過個幾百年這也成為落後思想,被其他思想革命了。但是誰知道呢。說遠了,說這是西方價值,而我國的價值,從傳統中國看,就是一種統一的價值,一種國、家精神,家國情懷,而不是強調個人的,個人是要為國家奮鬥的,近代傳進的馬克思主義,也是強調集體主義精神的,因為它認為人民才是歷史的主人,否定英雄的個人主義(所以相比自由主義論,馬克思主義更容易被中國人接受?)。這樣憲政主義的憲法精神其實是與我國的主流的集體主義價值觀是相悖的。所以說實行起來也不是很容易。有的人說,哎呀現在很多人都覺醒了,都要求權利的。是的,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的價值觀點已經變了,尤其是對接觸過這種理論的人來說,我每次看到這些人也是倍感鼓舞,覺得憲政中國有希望了。可是你去一些農村看看,費孝通先生描述的鄉土中國並沒有消失,各種官僚思想仍重,民眾有多少是對官員、政府是防範態度、監督態度?更多的仍是依賴,依賴政府、依賴國家,哪怕是地方政府拆你的房子,你也要去找上級政府,這些種種態度、思想,是發展不了憲政思想的。(所以每每想到這又絕望了)

憲政意味著限政,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在上述情況下,你覺得政府、政黨還會、還能、還要堅持「憲法精神」,立刻實施憲政嗎?會實行完全的西方價值的憲政嗎?我的想法是,我們不能完全移植某項國外製度、價值,也不是絕對的中國傳統文化中找西方價值,而是國外製度與本土資源的結合,這是靈活的,可以是本土製度加國家價值,也可以是國外製度加本土價值。關於我國的憲法理論,主要是建立在馬列理論、蘇聯體制經驗之上,八二憲法又融入了很多其他價值,這個以後有機會再說,以前的答案貌似提到過。

最最後說一下,剛開始接觸憲法時,我也是憤怒的,「恨其不爭」的感覺,但慢慢的是無奈,然後慢慢的有一點理解了,不知道下一步感覺是什麼,但應該成不了賀老師那樣的鬥士。

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個人不會違憲,除非是國家主席,但那是作為一個國家機關,而不是個人。


自行百度憲法分類


我國憲法的解釋權和相關制定由人大負責,不是法庭,憲法更偏向於政治性,而不是司法性。

所以違背憲法,理論上需要人大來判決,最高法院曾經引用過1次,例子是齊玉苓案,解釋的是被教育權,結果院長下台,07/08年的時候又被消除了此案的解釋權。


一、沒法處置。

首先從《憲法》本身來說:因為我國憲法裡面是沒有法律責任這一章節的,等於說違反了憲法要承擔什麼後果,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其次從現實角度來說:我在此舉一個非常淺顯易懂的栗子:我國現行憲法經理4次修改,大家了解修憲的程序么?

按照《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根據條文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五分之一以上代表都有權提出修憲建議。

《憲法》那樣說,但是現實呢?→_→每次都是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憲法修正案議案,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並且通過。╮( ̄⊿ ̄)╭

通過這兩點,相信題主就知道了為什麼我國憲法沒法拿來用了吧。

二、法律當然會有和憲法衝突的情況,憲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與之相違背。比如著名的「孫志剛案」,就讓【收容遣送制度】因為違憲而取消。

外國法律不甚了解,所以只作答我國的部分。 _(:3」∠)_


具體司法實務中憲法不能直接援用。

制定具體法律當然要與憲法精神相衡量,美國星條旗案件當年那麼有名:星條旗保護那些焚燒它的人。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也是法學生聞之而肅然起敬的信仰。

至於大青果,反正沒有違憲審查。你問有沒有因為違憲而廢掉具體法律的實踐?嗯,這事你去問一下鞏獻田教授。


你這個事得去跟法治國家談


你都愛黨了,這讓我們愛國者怎麼回答?


與憲法衝突的法律,無效或廢止。憲法不準直接引用。憲法只能廢除法律和罷免人,比如總理啥的


百度了憲法全文,沒有看到任何一個條規定下有說違反後如何處罰

於是哪怕不懂法也可以分析出:如果誰的行為有悖於憲法,就算允許直接援引憲法對其定罪,只要沒有下位法的具體規定,也沒法量刑~_~


說某人某事違憲(在未違反其他法律的情況下),太草率了吧,憑啥就說有沒有違憲呢?

就像我爸說這次考試考不好就削我,那我考80分算什麼,誰說的算,那隻能是我媽啊。


我們國家不允許憲法司法化


會衝突。

具體討論看這個問題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2153374


什麼?這年頭聽說有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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