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商家挑選顧客是否涉嫌歧視?
美國加州反歧視法案禁止商家歧視顧客
在何種情況下,商家拒絕為顧客提供服務涉嫌歧視?為什麼法律要禁止商家歧視性挑選用戶?——————————另,經濟學是否認為,商家和顧客相互間都有「挑選」的自由?商家的歧視行為,有其合理性嗎?
相關問題 商家挑選買家是否合理?哪怕這種客戶選擇涉及歧視? - 經濟學----本題已收入知乎圓桌 ? 偏見、歧視與不公,更多歧視相關話題歡迎關注討論。
謝謝邀請。我還是來講講美國。
在海外生活的人一定不會對這個標示陌生:「We reserve the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to anyone」 (「我們保留拒絕為任何人服務的權利」);比如說很多比較正式的餐廳是有著裝要求(dress code),如果要求男性穿西裝外套或者女性不能穿牛仔褲,而你沒遵守這個要求,他是可以拒絕為你服務的。
那再比如說如果我在美國有一個兩室一廳的公寓,我發一個廣告,表示「尋找室友:只要亞洲小姑娘」,一個黑人大叔可以告我歧視嗎?那一個很小的私人旅館,有十個房間要出租,它發廣告表示說「亞洲人最棒了,黑人勿擾」,看起來就是要悲劇的節奏。那這兩個的區別在哪兒呢?介於兩者之間的情況怎麼辦呢?商家真的有拒絕為任何人服務的權利嗎?一、商家不可以因為什麼原因歧視?
國內一個很普遍的誤解是,在美國,誰都不可以歧視別人。比如說在美劇里,一個人要是說了「我就是討厭黑人」之類的話,似乎下場都是慘慘的,分分鐘被主角教會學做人。但是雖然美國社會文化上會對政治不正確的這些言論比較敏感,但如果僅從美國憲法上來看,因為有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個人和私人商家歧視沒有任何法律後果。第五修正案只規定了聯邦政府不準歧視,第十四修正案擴大了保護,但也只覆蓋了州政府而已。那既然憲法只限定了政府的行為而已,那為什麼好像沒怎麼聽說那個商家可以不給黑人服務,或者不給中國人服務呢?僅僅文化上的制約就那麼有效嗎?當然並不是。
《1964年民權法案》禁止了公共服務的私人商家因為一個人的種族、膚色、宗教和民族血統而對他區別對待。公共服務包括了旅店、飯店、劇院、銀行、健康俱樂部和商店,而包括教堂在內的大多數非營利性組織都被排除在這個範圍之外。《美國殘疾人法》則禁止了公共服務的私人商家對殘疾人的歧視。因為這兩個法律都是聯邦法律,所以所有州都受到它們的制約。一些州則立法擴大了保護,規定商家也不準因為一個人的性取向而歧視。上文有人提到的關於The Good Wife(傲骨賢妻)中商家拒絕為同性戀情侶提供服務的案例,其實是真實的案子。我在後文講一講。(這一集特別好看!)
二、商家可以因為什麼原因區別對待?
那既然一個黑人會被聯邦法律保護著,我作為一個餐廳的老闆,是不是就永遠都不能拒絕為他服務呢?其實並不是。即便一位顧客屬於被保護的群體,商家也可以區別對待,拒絕為他服務,只要這種拒絕不是武斷(arbitrary),也不僅僅只針對這個群體。比如上文提到的著裝要求,如果這個餐廳一直很持續(consistent)地表示,你不穿西裝外套就是不能進來,那麼對一個黑人說,「對不起,我們不能為你服務,因為你穿著T恤和人字拖就來了」,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如果這時候來了個白人,也穿著T恤和人字拖,而這個餐廳放了他進來,那就真的要分分鐘學做人了。三、歧視和區別對待的分界線在哪裡?
在科羅拉多州,一個人的宗教自由是被保護的,州法也規定,商家不能因為一個人的性取向歧視他。一家蛋糕店的老闆拒絕為一對同性戀伴侶製作結婚蛋糕。老闆認為,為同性戀製作蛋糕違反了他天主教的宗教信仰,所以這種區別對待是合法的;而這對情侶認為,老闆因為他們的性取向歧視他們,歧視是不合法的。站在蛋糕店老闆的角度上,他為同性戀者烤蛋糕是逼迫他贊成支持同性婚姻,違反了他的宗教信仰。在The Good Wife那一集里,Diana提出一個論點,如果不是蛋糕店老闆,而是婚禮策劃人,那麼他是不是也必須違反自己的宗教信仰,而為這對同性戀人策劃他們的整個婚禮過程呢?她認為法律不可能是impersonal(非個人)的,強迫一個深信自己會因為支持同性戀而下地獄的老闆為同性情侶烤蛋糕太兇殘了。站在同性情侶的角度上,如果商家可以用「宗教自由」這個理由來拒絕為他們服務,那麼「不可以因為一個人的性取向而對他歧視」這一法律條款就失去了它的意義,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似乎沒有了意義。而且,在這個案子中,這對情侶也並沒有要求蛋糕店老闆主動表達自己支持同性戀,或者要求他積極加入同性婚禮的過程中。老闆賣的是產品,他們買的也是產品,而不是老闆的政治宗教觀點。科羅拉多州上訴法院判定老闆歧視,支持了原告情侶的訴訟請求。老闆現在正在上訴到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結果如何,值得期待。歧視與區別對待的分界線在哪裡?自由的尺度是什麼?如何找到保護與不侵犯他人平衡?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如要轉載,請註明出處和作者,謝謝!
歡迎關注我和 @Youlin Yuan共同的專欄——在亞美利加做律師 - 知乎專欄,討論關於美國法律、女性主義、政治哲學等問題。法律人關注此問題的角度和樓主的角度有所不同哦。如果是我問類似的問題,我只會問:「商家挑選顧客是否構成不法?」
在不考慮具體案情的情況下,我個人會按照這種方式思考「商家挑選顧客是否構成不法」。
首先,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請參照中國的法律!請參照中國的法律!請參照中國的法律!!!!
比如,可以首先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其次是《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條等)你會發現上述法律條文並未直接禁止商家挑選顧客,但是,有幾條底線,商家不能逾越,暨:不能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以及民族風俗習慣;必須以顯著的方式提示說明。其次,我會這樣思考:假如經營者無權選擇消費者,那麼等於說,經營者將承擔間接的強制締約的義務。翻一下和間接強制締約義務有關的法律,你會發現,承擔此種義務的主體,都是具備某些社會公共職能的,比如:醫生、消防員、警察。一般經營者和此種義務無關。
之後,我會去查看一些相關的案例。
最後,我也許會得出一個籠統的結論:商家挑選客戶,並不一定違反法律規定。但商家挑選客戶時,不得構成對消費者合法權益(諸如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合法權益)的侵犯。
然而上述結論並無卵用。
因為題主的問題,其實是兩個問題:商家選擇顧客是否構成歧視,這種歧視是否不法?
老實說,這兩個問題都十分難回答。
前者的難度在於,即使在民間,不同人群,不同場合,甚至不同語境、不同風俗習慣下,對「歧視」的認識可以是千奇百怪的。
而後者的難度則在於:1.很多情況下,類此案件的判決可能涉及到政治、宗教以及社會政策。在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裡,觀點往往是多元的。但判決永遠只可能是一元的,法院面臨選擇難題。2.假如你是霍姆斯式的大法官,從來不看報紙,不關心社會上的各種觀點,僅從遵守法律的指引,這意味著你仍然可能需要對法律中存在的各種不同觀點進行甄別選擇。具體到中國,在這樣一個大的區域內,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也許並不存在絕對確定的公序良俗,你就會遇到「理論之爭」3.假如法院純粹從經濟的角度來做判斷,依然意味著最後的判決仍然可能存在極大爭議,用法院的俗話說就是,判決的社會效果恐怕會不好。(這裡可以參考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掏鳥」案,我認為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掏鳥判重刑可以得到合理解釋,但老百姓,注意,是老百姓,他們認可么?)
簡單地說,商戶可以選擇不同的客戶群,這是合法的;在其客戶群內,因某一特徵而拒絕為某一個或一類客戶,不與其他群體一樣,平等地提供服務則是非法的。(國內法還沒到這個程度的干預)
想進階點了解的,可以看傲骨賢妻第六季第18集。在該劇中的主線,是一個婚禮策劃師拒絕為一對同性戀配偶提供服務。保守派與自由派之間的辯論可謂經典。
再高階得了解這一情況就只能自己去看書了。法律上的問題我不知道……
不過我們在經濟學上的話……商家是否能夠挑選顧客,這取決於一種對社會福利和商家利益的權衡……
至少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上來看……商家挑選顧客的行為是很有可能不應該被接受的……
我一直覺得在這點上,各國的法律一直做得不夠……因為他們太過於模糊「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界限」了……如果可以有一個法律來單獨界定「法人繼承了多少自然人的法定權利,又以何種形式正當地確認以及表達」,那麼問題就能得到更好的解決……
德國法框架下,平等權首先屬於憲法基本權(Grundrecht)。德國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款和第三款則進一步確定了某些具體的平等權適用情形。
傳統上,憲法學者認為憲法上的基本權主要權能在於與國家公權力的對抗(Abwehrsrecht)。相反地,在私法領域,各主體遵循締約自由的基本原則,包括此處討論的自行選擇締約對象的自由。具體而言,如何選取訂立合同的對象,是否與發出要約的主體訂立合同,應尊重該民事主體的自行決定。因此,無法直接根據憲法第三條導出一般的私主體在締約時對於其他私主體是否有平等對待的義務。
然而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受到除國家以外第三方對其權利的介入。若國家在行使司法權力過程中以基本權不在平等主體間具有約束力為由而一律拒絕保護基本權,則必然導致該等權利在很大程度上被虛擲。特別是在平等權的實現方面,自然人由於種族出身、家庭地位、宗教信仰、性別、性取向、年齡等條件的不同,往往在實現其權利的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完全拋開國家保障要實現民事主體間的實質平等實無可能。
1958年的Lüth判決奠定了基本權在民事主體間適用的基礎。基本法應視作一個「價值系統」(Wertesystem)。基本權對於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有限適用原則從此確立,這一基本人權的作用被稱作「間接的第三人作用(mittelbare Drittwirkung)」。新的觀點認為,基本權不僅賦予了私主體對國家介入其自由時進行防禦的權利,同時體現了國家的整體價值取向。
2006年,德國一般平等對待法(簡稱AGG)正式生效,其適用範圍的規定在第二條中,可以簡單總結為:招聘和自主職業,工作薪金和升遷,工會和進修,教育,社會補助,公用物資和服務(包括住房)的獲得等。對於民事領域,第十九條中有具體而細緻的規定,即基於由於種族、文化出身、性別、宗教、年齡、性取向而在民事債權的設立、履行和終止上的虧待不被允許,若該民事債權關係「一般而言不根據個人情況在很多情況下都會被設立(大量締結合同的法律關係),或根據該民事債權關係的屬性,對個人情況的觀察佔次要地位,且在條件類似的情況下多次締結,或以私法保險為客體」。
題主提到的「商場」,即原則上屬於所謂的「大量締結合同的法律關係」。同樣可以歸類在該概念一下的典型場所還有超市、餐館,酒店等等。立法者可能是基於這種考慮,即對於該等處所的債務關係締結,其對於個人情況的考量往往是沒有合理目的和理由的,那麼該等歧視就與憲法上的平等權相悖。然而與憲法平等權在公法領域的考量類似,私法領域上的歧視也有被法律肯定的情況,其包括而不限於AGG第二十條提到的情況:對於宗教、殘疾、年齡、性取向或性別,須有合理原因,如避免危險、損害和類似情況,保護個人安全和私密領域,提供某些優待且平等對待的利益並不存在,或基於個人的宗教信仰,行使宗教自由或宗教團體的自由決定權的情況等等。但對於懷孕和作為母親的情況,該等不同對待不可以導致給予不同的工資薪金,對於基於宗教、殘疾、年齡和性取向而對私法上的保險給予不同對待的情況,必須有足夠的得到承認的風險計算體系支持,特別是有保險精算而得到的統計學支持的風險評估支持。
德國的法律規定極為繁複,但在案例的分析中,往往還需要做一些利益的考量和分析,這些都與具體案例中的情況密不可分。以上分析只是一個初步的概況闡述結論。由於各個法律體系的概念往往不能完全對等,所以在條文概念的翻譯上也由於沒有做足夠的斟酌而顯得比較粗糙。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得到各位指正。
保留權利。
因為先天基因等客觀不可抗因素挑選顧客是歧視,
因為主觀行為等可控制因素挑選顧客不是歧視。
(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明明兩句話就能說清的事非要分成幾大部分扯一堆沒用的例子而且最終都找不到一個結論。)
時間太珍貴,
且講故事、且行行好。僅從經濟學角度回答這個問題。經濟學上的商家和顧客互相挑選應該分開來看。顧客挑選商家,這個簡直太天經地義了。每個人不用學經濟學也會有貨比三家的本能,人的利己性決定了這一點。而經濟學上的商家挑選顧客,事實上是通過各種營銷手段來努力賺取最大的消費者剩餘。但是!這些營銷手段不能包含個人的價值取向,比如種族、宗教、性取向等等。商家的這種行為非常常見,比如各種五花八門的促銷活動(買二送一,第二件半價,滿100減20,各類團購等等),各種會員卡、優惠券,以及故意設置的為了獲得這些優惠顧客需要付出的努力。商家通過這些方式,將對價格敏感的顧客和對價格不那麼敏感的顧客區分開來,以此獲取儘可能多的消費者剩餘。這樣商家獲得了更多利潤,對價格敏感的顧客獲得了優惠,對價格不敏感的顧客也沒什麼損失,是一種完全的利人利己的「挑選」。總而言之,這種經濟學上的「挑選」跟歧視沾不上邊。商家因為老闆或售貨員對顧客的個人看法而拒絕銷售或服務的,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謝謝邀請
買賣有選擇的自由,這主要是針對服務的特定人群,比如出賣的服務有對收入的選擇
對於面向大眾的服務,帶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則要遵守,童叟無欺、買賣公平。這裡的買賣公平不僅是價格,也含有對待顧客的態度,也就是選擇了可以買賣的顧客就要一致對待,不能挑肥揀瘦。否則涉歧視所謂看不見的手的核心就是上天賦予的均等的選擇權,商家和客戶是均等的,客戶可以選擇商家,商家一樣可以選擇客戶,很多隱含的例子,例如只有邀請才能進入的私人餐廳,存款1000萬才能開戶的私人銀行,本質都是挑客戶,只不過沒察覺罷了。另外美國是訴訟文化,他們好打官司。
中國倒沒有明確規定,從法律的視角看,提供公共服務例如自來水,通信等是強制承諾的,不允許商家挑選顧客。 但是其他,如淘寶上購物,商家是可以挑選顧客的,至於淘寶有更嚴厲的規則約束,也是平台和商家的約定
我作為攝影師,聽說過一個更離譜的事情。加州一個婚禮攝影師不願意為同性情侶拍婚禮,就給這對新人推薦了另一位攝影師。結果這兩個新人沒有起訴,圍觀整個事件的其他同性戀們反而跑到網上到處去弄大新聞,最後把人家逼的關門了。我覺得這件事上過分的毫無疑問應該是同性戀吧!
而且我覺得這類法律,保護的出發點也許是好的。但打擊面也未免太廣了吧!作為社會基礎的公共服務,比如學校啊,公交車啊,要求一視同仁無可厚非。但那些零碎的,高度定製化個人化的商業服務,為什麼也要這樣強迫人家呢?一個城市有那麼多蛋糕店,有那麼多婚禮攝影師,一家人不願意做你生意,你就換一家就好了。誰也不會因此而損失什麼啊!
反過來像現在這樣大鬧一場,你又得到什麼了呢?人家道歉,賠錢,關門,你還是什麼也得不到啊!然後另一邊反而蒙受了更大的損失,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最後大家還是都很不開心。以後碰上不願意服務的客戶,商家換個理由(比如沒有檔期)還是可以拒絕你。本來大家可以真誠相待,現在卻要強裝虛偽。不同群體之間互相認為對方不講道理,社會的矛盾加劇,還浪費了這麼多社會資源,這一切就為了你的玻璃心?這麼說,運通卡夫長黑金卡也是歧視我老?歧視是窮人的辯護詞!
謝邀。
法律學藝不精,無法從該角度回答,抱歉。
下面從經濟學(包含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等)角度分析,商家挑選顧客是否涉嫌歧視。
商家出售商品是為了實現剩餘價值的實現,進而實現擴大再生產,從這個角度來說是為了投入生產要素,實現貨幣職能形式在時間上繼起。因此可以把顧客當做資本生產要素進行分析。商家投入生產要素生產,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而不同的商家面臨不同的顧客時,所做出的最優化選擇就是這樣的一個過程。所以,在商家不知顧客實際經濟情況時,所有顧客都是同質的生產要素,這時如果挑選顧客,確實有經濟學中歧視的意味。
但是,當商家了解顧客的實際情況時,所做出的行為只不過是為了選擇最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利潤最大化,生產要素本身就是不同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歧視的觀念了。謝邀。劃分顧客群體這事並不涉嫌歧視,你一月入800的上班族,去買勞斯萊斯,人家就想為你服務,你說怎麼服務。但是在劃定範圍內給予不同服務就涉嫌歧視了,比如我倆都去買勞斯萊斯,花了一樣的錢,我享受著空調咖啡,你站在大廳凳子都不給你一個,回頭說,這位客官的長相比較帥,就應該享受美酒加咖啡,而你,長相不及格,就這站著吧。這就歧視了。以上。
在現代社會來說,商家與顧客都是作為經濟活動的參與人,都是平等的,在合同法上說的是平等參與主體,因此可以說締結合同與否是參與方的自主意思,不受強制要求,也就是說不存在強制締約義務,也就是說商家有權利選擇哪個顧客,可能商家行為看看有歧視的感覺,但是從法律角度說應該尊重商人的價值判斷,在他沒有影響社會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否定他的行為,因為風險最終是合同參與方承擔,法律只是保護肯定這種,而不是動輒否定交易。但是,強制締約義務在現代社會也有,比如一些基本生活資料的獲得,水,電,天然氣,電信服務,醫療服務等等,這些雖然也是有很濃重的經濟,甚至就是買賣,但是有公法的性質,不能差別待遇,或者說選擇顧客,必須提供的服務,這些有類似與強制締約的義務,但是也不是絕對的
你是說chh上「賣家有選擇買家權利」是非法的咯?
矯情,大部分定價,就是已經挑選了顧客
蟹妖,自由市場買賣都是應該是自由的。
謝邀,當人們看到歧視兩個字時,肯定會從心裡冒出一股正義感,其實,這根本沒必要,願意歧視顧客的商家,自然會受到經濟處罰,畢竟客戶變少了嘛!不歧視的商戶在競爭中自然就得到了優勢,我們反對歧視,應該反對公共服務領域的歧視,而不是對所有商家一刀切。退一步說,你給得起錢我就提供服務,給不起就不提供服務,算不算歧視?難道定價權也不給商家了嗎?
阿姨 買一包利群 多少錢? 小孩子邊兒去,不買到哪去啊? 師傅我去火車站。噢 不順路 你找別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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