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外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相比都有哪些不同?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還會進一步改革嗎? 會向什麼方面發展?

如何看待當今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反對 @巴普洛夫的狗「歪果沒有人民陪審員,他們只有陪審團」這一論斷。

普通民眾參與訴訟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有相應的制度,並由於根據各國的歷史文化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大致分成了兩種途徑,一種是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另一種是大陸法系的「參審」制度,而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來自於蘇聯,蘇聯又移植自德國,德國是「參審制」的典範。

最大的不同在於運作機制的不同,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決定「事實問題」,在實際運作過程當中,法官將大量難以決斷,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統統交由「陪審團」處理。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中,參審員(或曰陪審員)理論上享有和法官同等的地位,但實際運行效果如何我就不評論了,其他幾個答案說得很充分了,就我所見,有部分陪審員比較閑,還算是認真的,而有些陪審員就是法院的臨時工被拉過來湊數的,假裝看卷宗實際上在玩手機都有,簡直......

順便說一句,俄羅斯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現在實行的是陪審團制度,算是一個奇葩。

補充資料:

德國參審制:制度與特色

法國參審制:歷史、制度與特色

論民事訴訟中的參審制度

論俄羅斯的司法改革


需要部分修正 @王若楓 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期為了配合司法改革,印發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關於這個辦法,人民法院報在5月份做了集中報道,對於這個辦法中的一些規定的出台背景做了解釋,描述了基層陪審制度的一些現狀。現階段,陪審制度的確是處於實質性的萎縮之中,但明面上卻呈現出擴張的現象,這恰恰是因為基層法院想省事、省錢所導致的。

省事:基層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得一個庭經常會處於湊不夠足夠人手組成應付大量案件的若干個合議庭的境況。尤其在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獨任制應用少(行政案件剛允許獨任制),個個法官都有作為承辦人的一堆案子,沒時間也沒精力去和其他同事組成合議庭(庭審要在法庭坐一天呢)。因此,反覆邀請若干個固定的、熟悉的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就成了變通的方法——基層已經出現給陪審員發固定工資,常年坐班法院的現象了。

省錢:一個兼職也不佔編製的陪審員肯定比一個固定崗位的法官便宜多了,事實上比臨時工都便宜。

如果再結合審委會制度和案件層報制度看,邀請陪審員參與審判,對於案件承辦法官而言,反而是一種擴權:陪審員無權參與審委會討論,也不參與層報流程,案件的彙報工作會集中於承辦人。

希望這新《實施辦法》能改善現狀。


有個流傳好久好久關於我國人民陪審員的順口溜:

叫「陪而不審,審而不決,決而不議」

雖說有些誇張,但也不失為一句實話。

國外的「陪審制度」,大體分兩種。一種是形式上與我國差不多,即參審制。另一種是普通法法系的特色陪審團制度。兩者區別特別大。

在不嚴謹的角度講,參審制就是把平民放上法官席位,與那些審判長法官什麼的,擁有同等權力,但問題是假如A(審判長、法官)、B(法官)、C(平民陪審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如果你是審判長,你覺得你會把C說的話放眼裡么……所以大多數陪審員也就很知趣埋頭干自己的,造成陪而不審的現象……

而陪審團制度(這裡只討論小陪審團),12個隨機產生的平民組成的陪審團,與法官有明確的分工,通俗不嚴謹點講,有陪審團的法官就像個主持人,他只負責主持維護法庭程序秩序,焦點是控辯雙方,法定觀眾是陪審團,「觀」完了,這12人得商量判斷檢察官和法官誰說的對,然後裁決事實問題,即有罪還是無罪,一旦裁定無罪,法官也得服從,而一旦裁定有罪,法官根據陪審團的裁決,按法律規定,判決量刑……

說些題外話,筆者是陪審團制度的忠實樂觀的支持者,筆者非常不看好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對於批判陪審團的觀點,言論,流傳甚廣的那些,比如說陪審團容易忽悠,不靠譜,辛普森案就是陪審團不靠譜的鐵證什麼的,在我看來都極為荒唐……

之前曾寫過一篇文章,一一批判那些常見的荒唐的、流傳甚廣言論,供參考

http://mp.weixin.qq.com/s/9c6c_m1xy46IDpd2ISk3Jg


歪果沒有人民陪審員,他們只有陪審團。

對陪審團沒有太多研究,從一般理解上講,陪審團僅在歪果某些案件的某些審判環節中適用。陪審團是獨立發表意見,他們的意見對案件的判決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譬如認定這個被告人是否有罪。

而天朝的人民陪審員,從我經歷和目睹耳聞的審判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意義。

法律規定,一審案件如果採用普通程序審理,法院必須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就是說開庭時必須有三個審判人員坐在審判席上。大家都知道法院案多人少,如果由三個法官組成合議庭,除了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外,另外兩個法官肯定會覺得佔用了他們的寶貴工作時間。

所以人民陪審員的意義就體現在這兒,他們可以作為審判人員坐在審判席上,與主審法官組成合議庭,庭審可以依法順利進行,也沒有佔用其他法官的寶貴工作時間——真是一個偉大的發明!

在法院的實際工作中,每個案件都有一個具體負責的法官,就是上面說的主審法官。絕大部分的案件的審理,都由這個主審法官負責,所以開庭時基本都由主審法官負責發問。另外兩名審判員,無論是法官還是人民陪審員,都只是在發獃/看熱鬧/放空/玩手指。當然也會有玩手機的,但是大部分人都不太敢,避免當事人投訴嘛。

絕大部分的人民陪審員,也會十分清楚他自己的價值就在於在開庭時做人肉背景板,然後在開庭筆錄和合議筆錄上籤個名,然後自己的名字會被印在判決書上。如果主審法官對案件有疑問想找人討論,他也基本上是會找同事或者領導討論,不會詢問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當然如果這個案件的當事人因為不服判決而到法院鬧的話,也會由法院負責處理,不會要求人民陪審員過來處理。

所以天朝的人民陪審員,從實際意義上看,基本相當於人肉背景板。

當然,法院現在也在考慮如果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或者說是考慮如何剝削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一般是兼職或已退休人員,他們以前或者現在從事的職業也許會對案件的審理有幫助的。

譬如說我所在的法院,有好幾個人民陪審員是居委工作人員或者是婦聯的工作人員,所以會特意安排她們陪審一些離婚案件,而她們也的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發揮了作用,促成了案件的調解,也可以幫助主審法官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另外有一個做醫生的陪審員,會安排他陪審醫療損害糾紛案件,他對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和認定責任具有很大的幫助。

總的來說,其實作為法官也很希望陪審員能在案件的審理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招納人民陪審員的方式還是有一些問題,導致法院需要的人員沒有辦法招進來,而招進來的大都是只是想著當人肉背景板拿陪審費的人。

當然作為法官,我也會檢討自己,也許我在工作中的確缺乏與陪審員的溝通,有些案件的確需要詢問一下陪審員的意見,也許會得到意外的幫助呢。

以上。


一、制度。

我國雖然叫陪審員,但實際上屬於參審制度,由陪審員與法官共同裁決案件。英美法系是陪審。所以一個是「參」,一個是「陪」,識得唔識得啊?

二、分工。

陪審團中那些老司機們雖然叫陪審,但可是掌握生殺大權的,可以對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裁決。而法官雖然坐在法庭中央,但他實際上沒有給被告人定罪的權利,只能在陪審團確定有罪之後負責量刑。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牛逼了,按基本法上講既負責定罪又負責量刑,中午的盒飯里也都會加蛋。

三、作用。

陪審團的目的在於制約法官權力,他們非常熟悉西方的那一套理論,把法官濫用定罪權的可能性都剝奪了。

而我國的陪審員目的在於與法官一同「合作」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你的目的是要配合法官,什麼話也不說,這是墜吼地!

四、地位。

陪審團中的陪審員雖然可以對被告定罪,但是他們大部分時間是悶聲的,具體的法律和程序適用需要聽從法官指揮。

我國的陪審員是准法官,理論上講與法官地位平等,同樣手握法律大寶劍。

五、遴選機制。

陪審團中的陪審員條件在英美法系國家各有不同,多從年齡、經驗、專業、生活背景等方面進行限制。

我國陪審員需要年滿23周歲,大專以上學歷,公道正派。

六、適用案件。

在美帝,90%的刑事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制度終結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國家討價還價,往往是「我全招了你們少判幾年吧」「那好吧也省得我們加班了」,只有不到10%的案件進入正式審判程序,只有進入正式審判程序的案子才有可能適用陪審團制度。

在我國不允許和國家討價還價,陪審員可以參加各級一審案件的審理,但具體個案審理中是否需要陪審員,還是考慮歷史進程的。

很慚愧,算是做了一點微小的工作,謝謝大家。


很具體的情況不了解。

大致上有兩個區別。

1、我國陪審員制度是訴訟制度,不是憲法制度。

2、法律並未規定法院在判案時必須邀請陪審員。

我國陪審員制度正在萎縮,原因如下:

1、由於法律對是否有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採用的非強制性規定,某個案件是否有陪審員出庭,全看法院是否邀請。大多數法院基本上不請陪審員參加審判,省事,也省錢。

2、我國的陪審員一般情況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請陪審員參與審理,往往在時間上有衝突,雙方能調整一致十分困難,所以越來越多的法院不邀請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

3、由於某些陪審員存在腐敗現象,導致法院不願意邀請。

4、由於某些法官存在腐敗現象,導致法院不願意邀請。

5、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判,一定程度上能導致審判效率低下,這也是法院不邀請的原因之一。

改革方向只能是將制度形成憲法制度,讓陪審員成為法庭必備人員,同時要去精英化,實踐表明普通人當陪審員要比專家學者政界商界精英更敬業。


中國的陪審員大部分沒有發揮什麼作用,就是坐著發獃而已


謝邀,首先外國要明確是哪個外國。

1、大陸法系地區一般是「參審制」(德、法、意、台灣地區等),由法官和按規定選出的陪審員一起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一般對陪審員如何參與、適用範圍有專門規定),但一般都是重「陪」不重「審」。我國與大陸法系相似,也是這種參審制,人民陪審員也是這樣的職能,理論上權力幾乎等同於法官,但實際上重「陪」不重「審」,以前我國的陪審員多法院的保潔、司機或親屬之類的(符合法規資格),因為陪審員有報酬。

2、普通法系地區一般是「陪審制」(美、英、香港地區等),陪審團的選拔更為嚴格,且在開庭前的陪審員選拔程序複雜、嚴苛,當事人雙方都能通過一些理由無條件篩掉候選人。我曾經觀摩過美國的的一次陪審員選拔,跟開通類似,選了三天。之所以這麼嚴格,是因為:(1)普通法系陪審團進行事實審,認定的事實幾乎不可更改,法官只在認定事實後進行量刑。(2)堅持「禁止雙重危險」,即使陪審團判錯了,也不可以再做對被告人不利的更改。

如果細寫,還有更多區別,我只是簡要介紹,這個題目要真寫能寫篇博士論文...


瀉藥。鑒於沒啥可比性,其他朋友也有不錯的回答,就不再詳述了。官方政治正確的回答應該是:有社會主義特色的陪審員制度 豈是資本主義腐朽的司法制度所能比擬的。我國陪審員既參加事實審 又參加法律審,豈是英美法下只有事實審所能比擬的優越性。當然 社會主義也會注意從腐朽的資本主義制度中吸取一些優點,據說正在討論中的新人民陪審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只做事實審查。


我這個暑期在法院實習過,所以也算略有見聞。法庭上的陪審員首先需求的是必須要有資歷,關於法律方面不會做太多要求,他們主要參與的是事實認定,法律方面的事實大多是由法官來判斷。

法庭上法官會在中途指出案件爭論點,而這些問題會做成一個表發到陪審員手裡,然後他們進行討論。在暑期里經歷比較大的法庭便是合議庭的3+4模式。通常來講,用到3+4已經算是案情複雜。在這個案子中,陪審員起到的作用是關於事實的認定,在庭後討論中,法官也會和他們進行溝通和案件審理。但是外國的一些陪審團,權利遠遠比我們這裡人民陪審員大。

首先,是我國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人民陪審員的選拔是需要有資歷的,你不可能讓一個沒結婚的人去參與離婚案件的審理,因為他無法理解婚姻生活,所以一般陪審員的年齡基本都算工作穩定。這時候誰還會有那麼多時間來參與陪審,在我們這裡陪審一個案子50元,而且還耗費時間,所以一般常來的陪審也就那幾個老面孔,而且年齡都比較大。老年人太過穩當反而失去了陪審的活力。

其次,如今法官有著終身責任制度,那麼陪審員有么?沒有,我們一直說權利和義務一直平等,但是陪審員有對案件認定的事實,但追究責任的話那麼是不可能追究到他們身上的,但假如你將他也納入終身責任制中,那麼積極性就會更弱。因為他們自身認為這並非自己的義務,也沒有多少人願意冒著風險取得低利潤。

2015年4月24日,我們開始兩年的試點改革,如今又延期一年。這說明我們陪審員制度還是不完善的,相比於外國陪審制度,我實在不敢對我國陪審員的主動性,積極性苟同。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看法,如果有什麼意見,請各位指證一下,因為我還是個勉強踏入法律界的學生。謝謝。


區別就是我國大多數人不知道什麼是陪審團,而國外的陪審團權力很大知名度也很高。

(個人不覺得陪審團的存在有利有弊,有陪審團不一定是好事,沒有說國外在這方面好過我國)


簡單點說吧,我國的陪審員制度主要是象徵意義的,類似於公民的普法參與,專業的法官也不會考慮陪審員的意見,陪審員一般也沒什麼意見,而外國主要是英美法系的陪審員則是確定你有罪無罪,如果認定有罪,再來由專業的法官確定罪輕罪重的問題


國內的陪審員在地方上基本上形同虛設。國外的陪審團制度各有不同,有的陪審團用於定罪。


1.
中國陪審員沒有最終的裁決權,美國陪審團有。

2.
中國陪審制度沒有得到憲法的保障,美國有。

3.
中國陪審員表決過程中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美國陪審團需要全員達到統一意見才能做出最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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