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美國推行禁酒令,為什麼是以憲法修正案而非普通聯邦法律的形式頒布?


來補充幾點:

1. 聯邦不能越權。美國法律由聯邦法和州法兩部份構成,二者界限明顯,聯邦的權利均來自立憲時各州的讓渡。換句話說,州沒有讓渡給聯邦的權利,聯邦不能自己拿上來,醉酒類的釀造、運輸等商業行為就是沒有在憲法中讓渡給聯邦的權利,聯邦不能下個命令讓所有的州都禁酒,即便出現這樣一部僭越的法律,聯邦最高法院也會以「違憲」為由宣佈無效。

2. 不越權的聯邦法沒有強制力。聯邦雖然不能立法強制禁酒,但是的確可以通過頒布聯邦法並鼓勵各州採納的方式讓法案生效。但是是否採納聯邦頒布的法案,仍然是各州的權利,有的少數州不願採納的聯邦也沒有辦法,換句話說,這種聯邦法沒有強制力,實施起來效率低下。而當時二十世紀初,聯邦希望全國禁酒的意圖非常強大,這就是第三個原因的一部分。

3. 當時的禁酒令是國家意志。第十八修正案誕生於1919年1月16日,當時美國社會的「清教意識」仍然很強烈,基於清教徒背景,美國對醉酒類的酒的抵觸情緒非常強烈,雖然有少部份人對這種抵觸也很不滿。所以,「禁酒」作為強烈的「國家意志」,順理成章地被寫入了憲法,一來就是如果修憲成功則自然避開了「越權」的風險,二來像@talich 所說這麼做比較效率,對原本不同意的州的強制力也有了。美國當時「禁酒」的國家意識之強烈,恐怕之後除了「反恐」都不會再有更甚者了──當時甚至設立了專門的「聯邦禁酒員」,像FBI或者聯邦國會警察一樣的專職警察。可見,禁酒令是一個經過長期深入預謀的計劃,包括設立「聯邦禁酒員」在內的各種事項可不是一部聯邦法案能搞定的,如此聲勢浩大的工程勢必只能通過修憲來完成了。


謝邀

並非法律專家,只能猜想一下,請專家來指點糾正。

法律不可能禁止一個人喝酒,只能說禁止生產和銷售酒精類飲料的行為,也就是說,對商業行為進行管理。

但是,聯邦政府是無權管理各州內部的商業行為的,只能管跨州的。1913 年,聯邦政府已經通過了 Webb–Kenyon Act,禁止把酒從一個州運到另一州。

所以為了全面禁酒,還要每個州通過相應的法律。到 1913 年,全國各地已經有了許多部分或全部禁酒的法令,涉及全國近一半人口。

但是,這樣做畢竟太慢,而且,不排除最後有的州利用別的州禁酒自己大發橫財的情況。比如,內華達州就一直有利用把加州禁止的行為合法化來掙錢的惡名。

所以,來一個憲法修正案,一了百了。


我的校友王曉光博士寫過一篇美國憲法禁酒令的立與廢,詳細分析了進步主義興起和禁酒令入憲的聯繫(「禁酒運動是進步主義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憲法禁酒令的出台是進步主義運動的一個重要成果」),很值得一讀:

禁酒令入憲的原因分析

在美國,修憲的程序十分複雜。禁酒令能夠以憲法修正案形式推行全國,說明當時具有廣泛的社會支持,存在深刻的宗教、社會、政治、經濟和法律動因。

首先,美國人反對酗酒源於清教徒的宗教信仰。清教徒敬畏上帝、清廉度日,比天主教等教徒更重視對宗教誡律的實行,有「酒即罪惡」的觀念。到了19世紀後期,移民的大量湧入、城市娛樂文化的興起和教堂的式微,讓清教徒有一種美國價值觀遭受圍攻的感覺。他們決意從禁酒開始,保證美國不受文化敵人的侵犯。1895年華盛頓「反酒館同盟」成立,這是一個強大的禁酒團體,其從新教思想中汲取力量,以制定禁酒立法為目標,致力于禁酒法令先在地方層級通過,然後州層級通過,最後全國性禁酒。

其次,禁酒是當時婦女運動的重要內容,婦女在禁酒問題上實際扮演了主力軍。她們認為,男人在酒館不僅浪費本就不多的工資,而且還導致家庭暴力、失業、疾病和貧困,視酗酒為工人階級母親和妻子所面臨的最嚴重問題的根源,希望禁酒改變男性行為,維護女性利益。為女性投票權奔走呼號的女權運動領袖大多參加並領導了禁酒運動。基督教婦女禁酒聯合會到1911年有24.5萬會員,是當時最大的婦女組織,將禁酒推向高潮。禁酒成為當時的潮流,成為進步的標誌,禁酒運動與當時的其他社會改革運動交織在一起,相互促進。1852年,首屆「全國婦女禁酒憲法會」在羅切斯特召開,目的是使禁酒在憲法上得以體現。

第三,禁酒令得以通過與當時的政治有關。許多進步主義者認為,酒館是城市罪惡的櫥窗,是腐敗的溫床,是骯髒交易場所和藏污納垢之地,還認為酒精工業是全國最為邪惡的托拉斯,利用當時社會反托拉斯情緒倡導禁酒,將禁酒作為實現自己社會理想的一個重要步驟。這些對酒、酒店、酒工業的觀點,在當時廣泛傳播。政治非常容易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當宗教和婦女組織掀起了轟轟烈烈的禁酒運動時,政治家和政客們當然不願意放棄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表現的機會,為拉選票爭先恐後地主張禁酒。

第四,就法律自身來講,禁酒令入憲也是順理成章的事。與當時的進步運動特別是道德凈化運動和「高尚的實驗」相呼應,美國自下而上開始了通過立法形式禁酒。緬因州於1851年第一個頒布禁酒令,到1917年已有23個州制訂了不同形式的禁酒令,為禁酒最後入憲奠定了法律基礎。

最後,「一戰」成為了美國禁酒令入憲的最後推手。當禁酒運動風頭正勁之時,恰逢「一戰」爆發,1917年美國加入,給禁酒提供了絕好的機會——由於釀酒需要糧食,禁酒等於節約糧食;由於釀酒技術和釀酒師多是德國的,禁酒等於愛國。經過支持者的不懈努力,禁酒運動終於在1917年借「一戰」良機掀起了大潮,通過了憲法第18條修正案。


美國的禁酒令於1919年1月16日通過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形式頒布。

廢除一部憲法修正案用普通聯邦法律則效力階級不足。因此只能通過平級的另外一部憲法修正案來廢除,於是第二十一修正案的內容正是「廢除第十八修正案」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美國 | 美國憲法修正案 | 美國禁酒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