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學習中,為什麼不能僅僅學法條?

對於畢業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人來說,為什麼大學法學教育總是在講一些淵源啊,歷史啊,學界觀點與爭議啊,體系與邏輯的思辨啊等等?課堂上總是圍繞xx理論的xx問題展開,難道法學教育真的不是僅僅關注法條嗎?


感謝幾位知友邀請,來此作答。

在筆者理解看來,法律條文的學習不能說不重要。學習法律條文,如果等同於法律專業知識的一部分,我想包括法律人在內的群體是能夠對此達成共識的。

在一般人和法律初學者眼裡,如果能「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便很容易被看做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士。

然而大眾所認為的「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之想法和法律實務人群所理解的「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之觀念之間,恐怕隔著一條馬里亞納海溝。

其實說「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就能彰顯一個法律人的業務水平,這話的確沒錯。不過對於許多人的認知而言,大家可能對「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又有所誤解,認為學習法律,也不過是學習法律條文罷了。

這在知乎上表現地尤為明顯,比如在知乎一些事件的分析中,經常能夠看到有知友通過羅列法律條文並輔之以「我流」解讀,便獲取頗多贊同,在評論區更能夠發現頗多讀者留言「有理有據」、「法律答案學習了」諸如此類讚揚。

此類回答內容乍看起來有模有樣,然而仔細推敲之卻是徒有其表並給大眾以誤導:本身「我流」解讀同正統的法律邏輯推理已然是離題萬里、南轅北轍,而在這類答案中的法律條文不過是生拉硬拽、讀起來十分突兀。然而外行或初學者仍然會對此類內容讚賞有加,卻不知內行人早已捧腹大笑。

所謂的「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不僅僅是停留於對法律條文本身的背誦和複述上,如果學習法律僅僅停留於這一層面,無疑是未窺法律之門的。

這是因為學習法律條文只是法律實務人群知識結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之一,但卻遠遠不是全部。

筆者舉兩個個相關的簡單問題,比如:

如何寫作法律意見?

如何解答法律諮詢?

諸如此類的問題,如果僅僅靠對法律條文的學習是遠遠不能解決的。那麼解決這些問題要靠什麼呢?

法律思維方式和工作技能。

先以如何寫作法律意見中的最基本常識為例。

一篇完整的法律意見結構往往包括:

  • 客戶目標
  • 事實概要
  • 法律分析
  • 方案對比
  • 結論

我們看到以上的法律意見的結構光靠法律條文就可以解決么?如果你的回答為是,則令我們感到極為失望。

法律意見中的客戶目標要怎麼寫?當然要寫進去客戶諮詢的問題和具體要求;

法律意見事實概要又該如何敘述?必然要寫清楚通過書面審核、獨立調查和聽取客戶介紹所獲得的文件和資料的分析匯總、法律關係描述等;

到了最重要的法律分析這一步,則需要細緻耐心地分析出存在的問題、瑕疵、風險,並羅列應用相應的法律規定;

寫完了法律分析,缺失了方案對比也是不成熟的,因而又需要法律人從多個維度提出(包括但不限於)實體上的對策、建議和措施、操作程序和流程以及相應的費用預算等;

至於法律意見的最後結論,更不需要提醒,一定要加上對前述方案對比分析部分的總結了。

實際上法律意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所適用的法律條款以及相關的法律分析等,的確需要法律條文作為基礎來支撐。然而撰寫法律意見更多是靠寫作者的信息檢索能力、事實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甚至於文字背後的溝通能力和靈活處理能力。

然後再說如何解答法律諮詢。

作為一名法律人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會遇到周圍人向你諮詢法律問題。在諮詢的過程中,提出問題的人並非希望與你閑聊,他們期待的是自己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在解答法律諮詢等過程中,單靠法律條文無疑會削足適履,間或拘泥不化。

那麼針對一個法律問題該如何解答?

在筆者看來,無非分成三塊:

  • 聽得懂對方說的到底是什麼
  • 搞清楚對方想要解決的是什麼
  • 為解決此問題提出的措施又是什麼

聽得懂對方說的到底是什麼,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卻不容易,有多少自詡為法律人的傢伙在接觸問題的一剎那,就迫不及待拋出法律條文亂答一氣,卻不知道針對問題適用法律條文應當有前提條件存在。

因為任何一個問題必然存在需要進一步被明確的細節,所以解答法律諮詢永遠不應當在問題不清不楚之前回答。

在沒有了解問題的各種細節、背景之前,貿然作答無疑是愚蠢,且令人詬病的。豈能以己之昏昏,欲使人昭昭,這不是對彼此都不負責任的表現嗎?

而搞清楚對方想要解決的是什麼,其實就是確定對方諮詢的真實目的。要知道很多時候提出問題的人可是心口不一啊!問題和目標不一致必然會給法律人帶來認知和解答上的偏差,反過來解答效果事倍功半,還會被大家認為是業務水平低下。

至於為解決此問題提出的措施又是什麼,人家找你諮詢可不是期待你丟給他們法律條文!如果光靠法律條文就能解決問題,找你做甚?

實際上,要想解決問題,永遠不是簡單地把法律條文拋出,而是需要法律人運用法律規定、有針對性地分析各種細節來制定解決問題的策略。

靜言思之,回歸到法律人的能力里,解答法律諮詢不仍舊是需要信息檢索、事實分析、邏輯思維、判斷處理這類能力嗎?

認真想想,以上的各種能力概括起來其實來自於法律人的基本功:經過長期訓練和實踐獲得的法律思維方式和工作技能。

而這些長期訓練和實踐獲得的法律思維方式和工作技能又來自於什麼呢?

這恰恰來自於題主的疑問中:

即來自於大學法學教育中所講述的法律之淵源啊,法律史,學說的爭鳴,體系與邏輯的思辨等。而課堂上圍繞某理論的某問題展開的討論方式,這種法學教育正好在鍛煉法學生的事實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等。

這些能力在法律人參加工作後又將助力於實務工作的開展,逐漸被導入到工作技能的培養上。到最終大家將會驚奇的發現,做的很好的法律實務人群並非是那些法律條文背的最好的人,而是擁有解決問題最優思維路徑和工作方法的人!

這也就是為何許多法律學生雖然混了學生時代數年,突擊考試也好,掛科也罷,但在數年的法學專業教育中仍受潛移默化的法律思維熏陶和訓練,縱然剛進入工作舉步維艱,但參加工作不久後終將鳳凰涅槃、浴火而生。

所以,法律人所認知的「讀得懂」、「講得通」法律條文,不僅僅是表現在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上,更應當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法律思維方式和工作技能上;畢竟法律條文終會失效,但理解和認識事物的方法將令人受用終生。


曾經有一段時間,人類居然在蘋果的引導下發現了上帝創造世界時留下的密碼,這給了人類以極大的信心,讓人類覺得自己可以發現並掌握這個世界運行的規律。這種理性主義的思潮,對於法律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有著理性主義的內核。在法國民法典頒布後,大帝曾經嚴令禁止對法律進行解釋;德國民法典頒布之後,也就到了概念法學風靡的時代,一位法官曾經抨擊到「如果民法典修改三個字,那麼絕大多數的著作將成為垃圾」,然後他被免職了。

這種狀態持續了一段時間,有人發現這種單純的、機械的唯法條主義的法學思想,根本實踐不下去,畢竟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法典之中難免存在漏洞。這就給了法律進行法律解釋和漏洞填補的空間,利益法學、評價法學在此基礎上發展了起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一個道理,法條曾經是唯一重要的東西,但現在除法條之外,還有其他需要考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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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的本質在於,對特定的行為賦予相應的法律後果。

邏輯

是一種框架,他給了我們一種適用法律的基本模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確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論法」。雖然邏輯並非如同「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那樣不堪,但是,邏輯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僅僅是十分基礎的部分。這可以在法學院本科課程中反映出來,十來門主幹課,法律邏輯僅占其一,在司法考試中,甚至很少涉及邏輯。

關於邏輯,可以看看這個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3.5: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學理

看到一個法條,我們首先想的是記住這些法條,以便應對司法考試,或者將來的法律實務工作。但是,僅僅記住法條,只能幫我們應付最為初級的案子。即便,在法庭上,或者在面對當事人的時候,直接說出哪一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裝逼指數飆升。

但是,我們 有沒有想過,針對特定的行為,法律為什麼要賦予這樣一種法律效果呢?比如,為什麼債權債務收到法律保護,而賭債就不保護呢?這個問題的實質就在於,法條背後的價值判斷。既然是判斷,那就是在相互衝突的價值之間做出的抉擇,而所謂的價值的背後就代表了不同人的利益。所以,每個法條背後慢慢的都是錢。

在某甲把房子抵押給乙之後,甲是否有權把抵押物轉讓,關於這個問題,從《民法通則》到《擔保法》到《擔保法解釋》到《物權法》有著完全相反的規定,比如,擔保法解釋規定,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轉讓抵押物,無需經得抵押權人同意,就算轉讓了之後,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追到房屋當時的所有權人處行使抵押權。這裡面到處都是學者們的爭論。

這個模式廣為學者稱讚呀。但為什麼到了物權法時代變了呢,變得只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才可以進行轉讓,否則,房管局是不給變更登記的,也就是過不了戶。

為什麼呢?如果你想想所謂的債權人也就是抵押權人,大多情況下都不是所謂的某乙,更多情況下是銀行,甚至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而在現實中,銀行幾乎全部是國有企業。所以,物權法的抉擇體現的便是一種對於國有資產的保護,進而彰顯了全民所有制的優越性。

這樣一路分析下來,我們就從一個部分法的法條,沿著背後的價值判斷,一路走到了憲法之中,是不是很驚喜,是不是很意外,是不是感覺這個法條你完全搞懂了。

這就是學習理論的用處,可以讓我們更加徹底的理解這個法條,從而明白法條之後的價值判斷。而這種價值判斷,在彌補法律的漏洞的時候,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體系

法律從來都不是孤立的,法條更不是。

就一個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我們得知道《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傷人了就得賠錢,但是受害人能夠得到哪些賠償呢?這就得去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了,這個司法解釋中對於每種賠償項目的計算方式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於更為複雜的案件而言,在體系的思維下進行思考,則更為關鍵。

在對於法律的理解出現分歧的時候,體系也是一種靠譜的解釋方法。我們要在法律的體系之中尋找,是否在法律的另外一個部分、或者在另外一部法律中對於特定的詞語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在部法的層面之外,還要超脫於部門法的層面去探尋法律是否違反了上位法甚至憲法的規定,即便,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並沒有這樣一種權力。

結語

在讀書的時候,第一要務,還是要記法條。

但不妨對自己提出一些更為高一些的要求。

但不要讓法條背後的那些東西成為自己逃避背法條的借口。


學習法學需要立足於法條,這是沒有錯的,但是法學的學習不只是等於法條的學習。

拋開單純理論研究問題不說,法學教育的目的之一還是在於培養能夠「解決問題」的實務人才,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使是理論研究也還是為了最終的問題解決服務的。如果法學教育僅僅滿足於「法條學習」是必然不能夠滿足這個目的的。儘管當前法學教育所培養人才的實踐能力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但這並不能否認法學教育在此目的上的努力。

從「解決問題」的能力角度來說,學習法條僅僅是這種能力培養的一方面,更多的能力培養在此後很容易表現為一種我稱之為「學科底色」的東西,即在單純的記憶類知識大部分已經遺忘之後,這個學科的專業訓練給你留下的影響。這個影響很明顯的一個體現就是,在本科學習階段涵蓋的較為全面的部門法的法條學習在畢業幾年後都已經開始忘卻,但是在此後涉及該部門法的問題你還是能夠有一些基本判斷,有一定的解決路徑導向。

在合同審查中,很多時候會面臨一個未接觸過的新領域的問題,這是不可避免的,很多律師通常會選擇將這個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研讀,以便以此作為切入點來把握相關風險,這時候看似是一個法條研讀的問題,但是相關規定的制定以及實踐觀點等的把握卻仍是這個問題下的核心操作之一的時候,更何況是其他呢?

更進一步說,法學學習為什麼不是僅僅學好法條就夠了,因為僅僅學習法條的後果就是你在面臨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的時候,你會發現很多時候法律問題不是抽象化的甲乙丙丁,問題背後往往是行業積累和社會實踐,而規則的背後更難琢磨的是人心。


淵源啊,歷史啊,學界觀點與爭議啊,體系與邏輯的思辨啊等等?課堂上總是圍繞xx理論的xx問題展開。。

這種法學學習的 收穫,並 不是單一某個方面的。比如我們常說的一句話「不要以為識字就能讀懂法條」,其實就是在於法學學習的過程中,我們潛移默化掌握的法律解釋方法。在法律解釋的方法中,包括了歷史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而這些不同的解釋方法在實務中是至關重要的。

再比如,你要學會了犯罪構成,知道成立某個罪名的具體要件,才能在具體實務中論證該要件是否成立,以此否定犯罪。

另外舉幾個例子。

1、某甲殺了董文,正在原地發獃,他父親正好走見,見狀把錢包塞給某甲,大喊:「你快點跑。」問以什麼理由為某甲的父親辯護?

最重要的辯護點就是親親相為隱,這是法制史上學到的。

2、某乙誤將奶粉當成毒藥,給董文下毒。是否成立犯罪?

這就是學界觀點的爭執,並且是貫穿犯罪構成始終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爭。

3、某乙誤將奶粉當成毒藥給董文下毒,董文因奶粉過敏而死。是否成立犯罪?

這是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同樣存在幾種不同的學說。

4、某丙將董文綁架了關在小黑屋裡,把她打了一頓,然後強迫她編造自己欠賭債的事向家人要錢。檢方以綁架罪指控(法定刑最低5年),如何作罪輕辯護?

綁架罪是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向其家屬發出威脅;搶劫罪是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向被害人發出威脅。本案接受威脅信息的是被害人本人,而不是她的家屬,所以應定為搶劫罪。(法定刑最低3年)

這是法學學習中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5、某丁冒充公務員,稱自己有關係能搞定工作,騙了董文的色和10萬元。檢方以詐騙罪的情節嚴重指控(法定刑幅度是3-10年),如何作罪輕辯護?

某丁的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選擇原則是特殊法優於普通法。詐騙罪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規定。」

因此要定招搖撞騙罪。同時招搖撞騙罪並無明確的「情節嚴重」的標準,應選擇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這是法學學習中罪數一章的內容。

6、某丙在國內買了一批從一隻叫董文的大象身上取下來的象牙,涉案價值15萬。檢方以買賣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指控(法定刑5-10年),如何作罪輕辯護?

買賣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2000年的司法解釋規定的10萬元;與之同一時期規定的走私動物製品罪的同一量刑檔次的標準同樣是10萬元。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走私動物製品罪該量刑檔次的標準已經由2014年的司法解釋提升到20萬元,雖然買賣動物製品罪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但由 舉輕明重的原則,走私行為重於買賣行為,則走私行為的標準亦應大於等於買賣行為的標準。

因此,買賣行為的舊標準10萬元明顯會導致量刑失衡,不應再繼續使用,本案不宜以此來認定「情節嚴重」,處5年以下的量刑檔次更為合適。

這是法學學習中對法條演變的研究。

而一個不專業的律師,辯護詞里只能寫:被告人認罪,家庭困難,已經賠償並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主觀惡性不大。


法條誰都會背;關鍵對法律思想的理解,對法律的信仰,讓法治理念深入骨髓,這個不是背法條所能解決的。我們國家之所以出現這麼多冤假錯案,就是因為信仰法律的人不夠多。

所以,一定要學習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理學這些理論法學,再學好刑法民法等實用法學,才能真正理解法律。


這個問題其實提的很有價值,很多非法律從業人員或者初學者都會有這種疑惑。

分三個層次吧。

1. 如果如題主所述,法學只需要學習法條,那麼碰到規定之間內容相互衝突應該如何處理?

只看法條的人可能會說,規定本身就會解決這個問題,比如物權法規定本法與擔保法不一致的,以物權法規定為準,還有一些規定會直接將發布在前的規定予以廢止。但是為什麼這麼規定?

很簡單,法律適用中的基本原理,後法優於先法,弄清楚這個原理以後,即便規定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就明白了如何處理。

2. 如果知道了規定如何運用,那需不需要知道規定為什麼是現在呈現在你眼前的模樣?

比如,民法通則規定侵犯承租人可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卻變更了這一規定,改為承租人僅可要求損害賠償而無權主張合同無效。

根據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題主你應該很清楚就明白應該適用那個規定,恭喜題主,你進入了知道法律如何適用的階段。

然後問題來了,為什麼要如此規定,為什麼原來已經規定了承租人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卻又變更了這個規定?

如果題主想認真研究這個問題,那就會逐漸學習到物權高於債權的理論,然後也會逐漸明白如何區分物權與債權。

再深究一步,物權為什麼要高於債權,我不扯什麼物權絕對性、對世性之類的,因為這都是前人歸納的結果,我只問為什麼大家會認可定義為物權的權利應當高於定義為債權的權利。

答案不是唯一的,為了保護物權人的利益,為了保證物權的穩定,債權可以由多種行使方式而不局限於一定要影響物權等等,如果題主願意想到這一層,那恭喜題主,你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了。

3. 如果沒有具體規定,是不是法律從業者就只能幹瞪眼了?

民商事領域,無論律師還是法官,總會碰到一些此前從未出現而且現有規定未加以明確的事。

比如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出現了,律師能夠說這種交易模式現在沒有規定所以拒絕草擬合同嗎?

並不能,這個時候律師幾乎要做立法者的事,如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理解交易模式、如何保證合同具有可行性,這些事只看法條永遠不會理解。

再比如,客戶想做的事不合法而且客戶必須這麼做,律師應該義正言辭的拒絕嗎?

拒絕就錯了,只告訴客戶不合法是沒用的,律師必須想辦法變得合法,比如我這個回答,如果題主有時間可以看一下。

吳棋棋:當委託人目標不具有法律可行性時,律師應當如何合理處置?

簡單來說就是在保證客戶最終目的得以實現的前提下,選擇合法的方式進行處理,客戶並非不願意守法,只是不知道該如何守法而已。

再說的深入點,很多事不是只看法條就明白的。比如為什麼會要求個人在合同的每一頁都簽字並且摁手印,為什麼要求企業加蓋騎縫章,為什麼有的地方用「或」而有的地方用「和」,為什麼行政許可服務大廳的辦事指南要求的材料永遠比法律要求的要多,為什麼哪怕按照辦事指南準備齊全了仍然會被工作人員拒絕辦理而且連拒絕辦理的通知都不給。

因為個人和企業都會耍無賴,會說自己只簽了最後一頁;因為「或」代表可以選擇,而「和」代表必須同時進行或出現;因為法律規定的材料太簡單了,什麼具有相應資本和場所證明文件,辦事指南則會告訴你這些證明文件是指驗資證明和房產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而且為了防止只有租賃合同實際未使用房屋的情形還要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文件;因為辦事指南只告訴你所需材料的名稱和主要內容,你拿個不帶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期限少於經營期限的合同就是無法證明你在經營期限內具有相應的場所。

上述這些事情是你知道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關於合同主要內容的規定,知道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如何實施的規定,知道法律關於某項行政許可受理的要件,知道這些規定就能明白的嗎?

法官遇到的情況還好一些,畢竟法院還有立案庭會篩選掉一些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子(立案登記制實行後仍有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情形,比如不應由法院處理的糾紛以及連起訴狀都不寫就過來立案的情形),送到法官手裡的案卷雖然不完善,但多多少少有一份起訴狀,有幾份看起來靠譜或者不靠譜的證據。但法官也會遇到這種問題,沒有辦法處理也得處理,沒有規定但是有合同就可以按照有效的合同直接判決,如果連合同都沒有,只好根據舉證責任認定事實,再根據公平原則給出一個結果。雖然法官有其他的方式解決問題吧,比如讓雙方當事人調解或者讓原告主動撤訴,但是這些方式不是每次都行得通,如果當事人就是不同意調解,就是不同意撤訴,現行法律法規就是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怎麼辦?

沒什麼辦法,涼拌,該判就判,超過一年沒結案可是要被院長請喝茶的(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但是稍稍超出的一般沒人管,而且有許多需要延長審限的合法情形,部分法院對於超過一年未結案的情形才會統一處理)。

總結如下: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知其然不如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學習法學不能只學法條的原因。

說白了一句話,人不可能背下來全部法條,所以經過歷代先賢、法學大師和一線從業者總結的法學一般規律,你學還是不學?

不學?不如以後企業選法律顧問就讓投標的律所各派一名律師現場默寫法律,規定時間內哪個默寫的又快又准就聘請哪個律所,題主你說好不好?

以上。


1、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上法學院教你的是學習法律的方法,帶你入門。即使你是法學碩士畢業,也只能說你算入門了。

2、懂了法理,才能更好的理解和運用法條。

3、法理不易變,法條經常變。


我想指出來一下,

這個問題下邊的很多答案,

自己為在說學習理論的重要性,

實際上還是說的學習法條。

他們說的只是讀法條和讀懂法條的區別。

法學生當然不能停留在讀法條的階段。

但不客氣地講,

讀懂法條與法學理論沒有必然聯繫。

在法學理論上有一定造詣的人可能並沒有讀懂某一具體法條甚至某一部法律。

讀懂某一領域所有法律條文的人也可能對法學理論不得要領。

另外,法學理論與「律師的智慧與專業技術」也不一樣。

要說為什麼現在法學院既要教條文又要教理論,大概和武林門派為什麼又練內功又教招式的原因一樣。

因為只教一個傳出去不好聽,

只教一個耍起來不好看啊!


法條明天說不定就變廢紙了。

總不能改一次法條回去重讀一次吧 :)


老師說:把法條單獨拿出來以大家目前的素養還是理解不了的。


法教義學的缺失的確太嚴重,我覺得還是可以扯出來一些原因的。

老師的教學水平確實不高,很多老師也只能照本宣科,對法條掌握不夠,看起來講理論多,但實際上對理論也未必掌握很深。

歷史地看這個問題,也是因為我們法律本身就比較落後。現在看起來法律蔚為大觀,但就算十年前,很多教材沒法講法條。十年前我們上物權法,老師很遺憾地說,我每年都跟學生說,今年物權法就出台了,我就可以講法條了,但這話講了四五年,還是沒有。

這就是比較麻煩的問題,你說講法條,可是沒法條,怎麼講?隨著法制建設越來越完善,以後得趨勢肯定是法條為主,但我們的師輩,只能在沒有法條只有理論的路上前行。他們接受的知識體系,其實是一個只有理論沒有法條的殘次品。


法學的學習,其實是對法律解釋方法的學習,如果不學習解釋的方法,僅採用平義解釋的方法,普通人是看不懂法條的。


假使有個人能把唐詩三百首背得一字不差但卻連李白都不認識,他好意思說他是古詩大拿嗎?

————割————

我們學語文也不光是學寫字和拼音。

學詩詞也不光是死記硬背而要介紹作者的情況和一些背後的典故。

這些東西加在一起構成了我們的專業性,俗稱"有文化"。

只學法條而不學歷史和淵源,則屬於純實用主義。

二者追求不同。

我大學是韓語專業,當時也不明白,學外語,專心學發音和語法就行了嘛,開那麼多文化課講韓國的風土人情歷史文化幹什麼!

直到後來我當了一段時間老師終於明白了,不懂點這些哪有跟學生們扯淡吹牛逼的談資?


兩個角度:

1,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

2,大概哪本法學方法論的書中寫過,與其將法律說事權利和義務構建的層次,不如說是由各種結構構建起來的體系。

法律條文,只是構成這個體系的材料。或許從某個材料上,能夠比較集中的解決某個問題的關鍵點。但是如果想解決整個問題,關鍵並不在於哪個材料符合某人想法而選擇他,而在於在合適的位置選擇合適的材料。

所以每一個法律人心中都有一個材料庫。同時還有有一個藍圖或者框架能解決問題。這才算是一個比較成熟的法律人。


光看法條,看不懂。


謝邀,

法學教育要從理論入手,然後再到法條,為什麼不直接講實踐?因為我們畢業以後都是在應用法學卻很少講究法律背後是怎麼制定的,那麼學習法理是不是有點浪費時間啦!

或者說我們法學教育應該注重哪些方面?

首先,我覺得大學並不是技校,技校講的是速成,就像報名司法考試,三個月可以讓你通過;報考駕校,半年開車;新東方,兩年開挖掘機。這是技校,教我們本領,如何賺錢。但是大學是素質性的綜合教育,沒有文化的人是不會適用好任何一門科學的。而且我們討論的是還是法學,在古代都是神明裁判,只有極少數人才能掌握,我們都知道國外的法學教育門檻很高,法學教育不僅僅是培養一個技師的地方。

其次,我當實習律師的時候,我老師就說,法條誰不會看,你學法條當事人還要律師幹什麼,我們碰到很多當事人都會自己看法條,比如離婚,勞動等等,勞動者看的不比律師少。所以說學習法條還不能讓我們成為一個區別於普通人的職業法律人。

再次,法條都是基礎,並且我們司法實踐中,每個人對同一個法條的理解都是不一致的。就同一問題一個法院都會有不同的裁判;並且有的時候,同一個法條,同一個法官在一個案件中一種理解,所以得出的判決結論是截然相反的。這時候我們不能僅僅看法條本身,因為你的當事人比你還要多看法條。

最後,律師這個職業應當成為一種信仰,需要我們法律人自身的素質,如果法學教育沒有理論,那和普法就沒有什麼區別了,你可以問問打過勞動官司的當事人,他們對勞動法很懂,他們卻不懂法律運行的規則。


伽利略對他的三個學生說:「行星的軌道是橢圓。」

他的三個學生一人問了一個問題,分別是

「什麼是行星?」

「什麼是軌道?」

「什麼是橢圓?」


在我看來,就民法而言,法律的條文非常非常重要。而且就大陸法系的法學學習而言,僅僅從法條學習就夠了。

問題在於怎麼學習法條?

你把法條背下來就是學習法條了?naive

真正的學習法條在於,首先了解法條的框架,其次解釋法條,對於每條可以進行釋義。可以進行體系解釋和文義解釋。入門而已。

然後你得會在法條中發現各種解釋方法解釋,揣摩法條與法條之間的關係。然後可以通過法條來理解規則與原則。你能清楚的說出原則在法條的體現。OK此時你就能斟酌字句,去揣摩立法意圖了。在解釋的過程中你必須翻看相關的理論去理解。在了解目的的時候你必須去揣測立法者的意圖。OK對於普通的法學生似乎已經夠啦。只需要把涉及到法條的案例了解一下即可。

對於研究者,得更深層的進行解釋,探討法條的沿革,探討法條的邏輯,探討法律移植問題。

繼而研究外國法律,作出對比,對法條進行更深層次的解釋。

在我看來,法律是解釋的過程。

請不要看不起法條。請不要小看立法者。他們可以獨立翻譯德國法律,日本法律,然後花上好久斟酌字句進行討論。

一個法典里包含的不僅僅是對應的整個部門法的體系,同時從立法角度也包含了如何吸收外國法與中國實際相對應的技術和考量。對我來說,每次看到字句的簡潔與邏輯的清晰都忍不住想從中有所學習。所以法學就是在學法條,因為法條是法的價值和法學歷史的現實承擔者。有的是用窮盡一生的鬥爭寫成的,有的是用鮮血和教訓寫成的。看似冰冷的語言包含了多少厚重與溫存。

(有點煽情了,不過這段話是民法典某立法者講話時候動情說的)

你說,法律不就是在於解釋么?對象不是法條么?法無解釋不可適用,這是作為解釋論者所推崇的!


我的直觀感覺是,如果不學別的我是理解不了法條的,有時候字面意思都很難看懂。


法條堆砌不能讓法律從業者稱為真正的法律從業者,只能稱為一本法條彙編。法律實務實際上是法律的運用,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要記住法條,另外就是要將法條有機聯繫在一起。法律其實不是文科,是文理綜合學科,就像做數學題一樣,要記住公式定理,然後用公式定理解題,後者最主要運用邏輯思維、邏輯分析。為啥美國考法學院主要參考LSAT成績,因為那個考試就是邏輯思維考試。只會背法條不能成為優秀的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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