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道德去批判出軌道德嗎?

那麼,1+1為什麼等於2?


一群人,坐在公交車上,這時候,上來了一個老太太,並不特別老也不虛弱,只是頭髮花白面部有皺紋。我也坐在這倆車上

這時候:

1、如果你也在車上坐著,你指著我說,快給人家老太太讓個座。

這時候你的做法就叫做道德綁架,因為你有座而不讓卻偏偏讓別人讓座

2、如果這時候我伸了只腳出去,故意把老太太絆倒了,你指責我說我缺德

這個時候你的做法就叫做用道德去譴責了

差別在於:

在道德綁架中,我沒有應該讓座的義務,讓不讓都是我自願,我讓了是我好心而為之,我不讓也是無可厚非

而在道德譴責中,我有不主動傷害他人的主觀義務,但我沒有做到,所以我主動傷害他人的行為應該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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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對對方忠誠的義務,但法律並為明確規定違反義務的懲罰(除了破壞軍婚罪)

所以人們譴責出軌一方,只能是出於道德,也只能是道德譴責而已

如果人們不但譴責出軌一方缺德,還一併譴責被出軌一方說他們沒有做得盡善盡美留住另一半,導致另一半男盜女娼使得世風日下,那我們這種行為就叫做道德綁架,自己都沒做好的事還要求別人做好,不是綁架是什麼?


不是。

什麼叫道德綁架?用高於正常社會道德準則的標準去要求別人,別人不能達到這個標準則斥為「不道德」。

而出軌是一種切切實實的違法行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只不過沒有相應罰則,法律以離婚訴訟中適當少分財產來體現對這種行為的否定。而法律的要求並不高於社會道德準則。

不過也許,它會高於某些人的個人道德準則吧╮( ̄▽ ̄)╭


除了軍婚外,我國的其他婚姻形式被蓄意破壞都無法有效得到法律的保護(據說夫妻一方過錯都不能判定凈身出戶了),所以才有白靜案、寶強案這樣公憤極大但肇事方卻樂得逍遙的事件(白靜案的那個吃軟飯的教練是因為經濟問題才被判刑的)。

我覺得婚姻不是一件非黑即白的事,比如出軌也分為精神和肉體,而造成出軌的原因也錯綜複雜,真相只有當事人才會知道,所以才會出現「那怎麼辦,當然是原諒他啊」這種處理結果,這是當事人自己經過綜合判斷而得出的結論。

但既然法律保護不了,給不了我們需要的正義,那就只能靠道德來批判。但那是不是道德綁架?我覺得並不是。

軍人沒有一定要拯救落水兒童的道德義務,因為我們無法決定別人的生命;富翁也沒有一定要捐款獻愛心的道德義務,因為那是他自己的財產;但人人都有維護正常婚姻的道德義務,因為這是兩個人共同作出承諾的事情。如果你覺得婚姻乏味、老公沒用、生活貧瘠,總之日子過不下去了你必須出軌,那好吧,請解除你的承諾,不要因為你的行為而去傷害其他人。

最後,我必須得說,這世間的一切都不是絕對的,有的人可能確實過不下去了但無法離婚,但這肯定是小概率事件,至少從普遍的情況來看,用道德來批判出軌是再合理、再正常不過的事,如果覺得不能理解,那想想這種行為對另一方造成的心理傷害也許就能理解了。


謝邀。先說出軌。現代社會出軌已經是一個私人問題,都要搞開放婚姻了。即使你感情上不能接受,也阻擋不了這個趨勢,清教徒國家美國總統柯林頓也是因為說謊被彈劾的。

再說道德。我認為道德應該是公共領域的問題,當然也不能否認,類似出軌的私人問題的討論(比如姚笛小三事件),對大眾個人私德的約束。即使道德侵入到私人領域,也只是會對大部分的平庸大眾有作用。

最後說1+1=2,這事從理論來來說很難證明吧。從應用角度,無需證明。

結論:在認為出軌是道德問題的人那裡,這當然是道德的。在不認為出軌是道德問題的人那裡,也不是個道德問題。


因人而異。之所以這麼回答,是因為不爽有些人以自己為圓心,畫了個「道德邊界」,然後站在裡面各種「理性」分析。???


出軌已經不止是道德問題了,還涉嫌違法,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某些有地位的家庭,男人女人在外面吃點嫩草都是常見的。但只要這個不被曝光變成醜聞,就不會因此破壞家庭關係。

很多人不願意承認,尤其是充滿天真幻想的女性,家庭更多的其實利益紐帶,而不是什麼愛的小窩。

如果人類情感真有那麼強的力量,那靠精神力就可以建成共產主義了。


軍訓期間休息一答

我國法律有規定犯罪的

只有破壞軍婚罪

其他的出軌只是判財產分配時考慮的因素

而不是人身上其他的懲罰

事實上,出軌本身就是一個道德上的定義

人們也普遍喜歡用道德評價它

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的

道德(非暴力的)對於當事人而言

效力是很低的,畢竟你都出軌了

道德感對於你本身而言

就是和世俗是不太一樣的

所以,這種評價

不是綁架別人,而是綁架自己這類人。

是人們只能這樣做

並企圖用這種方法約束自己與伴侶的行為

道德是孱弱的

我也堅信,道德只能用於律己,而不能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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