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特朗普可以自己想退出就退出巴黎協定,不經過國會的裁決?


這個問題涉及美國憲法關於總統和國會在外交方面權力的劃分。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總統經參議院建議和同意可以簽訂條約,而參議院的同意需要出席參議員的三分之二通過,這一內容被稱為「條約條款(Treaty Clause)」,目的是為限制總統的外交權,使其在締結條約時不能獨斷專行,而必須受到參議院制約。實踐中,總統在與別國簽訂條約後,必須經參議院表決、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條約才能對美國生效。

從19世紀末開始,隨著國際事務的複雜化和多變化,美國政府在與外國訂約時開始選擇一種更加靈活的方式,即簽訂「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在國際法上,條約和協定都屬於廣義上的「條約」,但在美國國內法上的意義卻大不相同。條約經國會通過後具有法律效力,對美國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約束力,而行政協定只有政治效力,只對總統領導的行政機關有約束力。更重要的是,簽訂行政協定讓總統得以繞過「條約條款」,不受參議院制約地與外國達成協議,相當於鑽了憲法的空子,而國會對此也沒有辦法。

怎麼區分條約和行政協定?簡單來說,凡是名字裡帶treaty的就是條約,需要參議院批准,其他協議基本都是行政協定。比如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就是條約。目前,美國簽訂的行政協定與條約數量之比大概是10:1,行政協定遠遠多於條約。2016年的正式簽署的《巴黎氣候變化協定》就屬於行政協定,由總統奧巴馬直接簽署。由於行政協定只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相當於行政機關的政治承諾,因此未來的總統也可以隨時撤回這種承諾,退出該項協定,不受國內任何人的制約。特朗普行使的就是這種行政權力。

不過,本問題雖然問的是一個行政協定,卻引出了一個關於條約的問題:經參議院批准生效的條約,總統有權自行決定退出嗎?憲法對退出條約的程序沒做任何規定,實踐中就出了問題。

1978年底,卡特政府在宣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時,宣布與台灣當局在1954年簽署、1955年經參議院批准生效的「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將於1979年底廢止。很快,巴里·戈德華特等一批保守派參議員將總統卡特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既然憲法規定批准條約的權力屬於參議院,那麼廢止條約的權力也屬於參議院;美台條約是當年參議院三分之二批准生效的,總統不能說廢就廢,卡特越權了,他的決定無效。

這個「戈德華特訴卡特案(Goldwater v. Carter)」一直打到最高法院。1979年12月,最高法院以6:3的裁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沒有推翻總統廢止條約的決定。大法官的主流意見是,此案屬於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的範疇,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不歸法院管轄。不過,判決中對於總統是否可以不經參議院批准就退出條約這個問題本身沒有達成一致,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甚至認為,卡特的做法可能確有逾越憲法規定職權的嫌疑,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不過司法機關確實沒有管轄的權力,應該由總統和參議院協商解決。

總統單方面退出條約導致的憲法爭議,歷史上只發生過這一次。最高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承認了總統的這種權力,未來再發生類似爭議也可能遵循這一先例,因此參議院通過司法手段為自己爭取廢止條約權基本落空了。不過,最高法院並沒有從法理上確認總統的單方面廢約權,這個問題仍有討論空間。因此,美國總統在實踐中是可以等方面決定退出參議院批准的某項條約的,但這種權力在法律上尚存爭議。


反對已有的兩個回答。事實上就是國會根本還沒批准過加入巴黎協定,是奧巴馬政府簽的,所以退出的時候自然也沒有國會什麼事,總統說了算。


那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外交是總統的權利,除了憲法規定的例外(例如國會有批准條約、宣戰和跨國商務的權利)之外,其他的外交權利都屬於總統,包括退出條約的權力。奧巴馬認為自己在怎麼實施國會批准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上有自由裁量權,包括以合乎巴黎協定的方式實施,所以再無需國會同意。很多人並不認為參議院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授權包括所有的巴黎協定條款,而是認為奧巴馬不提交參議院批準是違憲。但是不管奧巴馬是否越權,行政令都是可以被繼任總統廢止的。不過本屆政府之前廢止奧巴馬的具體實施巴黎協定的行政令,並不代表就退出了巴黎協定,以後的政府仍舊可以決定再以合乎巴黎協定的方式實施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或者在政治條件許可的時候把巴黎協定提交參議院批准。當然,再之後的政府仍然可以決定不以合乎巴黎協定的方式實施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或者在參議院批准之後決定退出巴黎協定。在條約上,國會只有批准和不批准的權利,別的方面總統想怎麼做都可以。

對於其他國家來說,美國國內怎麼分權制衡,他們並不關心,他們只關心美國是否履約,就算美國總統違憲,也是美國自己的問題,不是他們的問題。國際法意義上的條約,比美國國內法的條約覆蓋範圍要廣,行政令簽署的也有法律效力,比如朝鮮停戰協定。在國際上通行的條約行為通常是受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限制的,這個公約美國雖然簽署了但並沒有批准,理論上毋須遵守,但是美國國務院實踐中還是尊重這個公約的,比如本次退出,並非直接違反條約,而是走簽約各方同意過的巴黎協定第28條的退出流程,導致最快也需要三年半時間。連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也一起退掉的話,就只要一年時間,但是這是個參議院批准過的條約,廢止掉比廢止奧巴馬的總統令成本更大,之前中美互防條約的廢止,反對者一路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Goldwater v. Carter, 444 U.S. 996 (1979))。當然直接違反條約也是個退出選項,比如伊拉克違反核不擴散條約,不過這個巴黎協定並不強製成員國做什麼貢獻,為這個背個違約的名聲並沒有什麼好處。

參考閱讀:

批准條約和加入條約的區別_中國人大網


因為國會還沒投票批准。

現在其實就是把遞上去投票但是還沒投過的東西撤下來。


一句話就解釋了,因為: 巴黎協定美國國會根本就沒有批准過。


建議仔細查一下,查知乎就行。這個條約根本沒經過國會同意,只是奧巴馬強行批准了,所以,現在Trump退出也無須國會。


記得好像美國本身很多公約條約都是要國會批准才生效的,然而美國那個效率和黨爭,很多條約根本就通過不了,這時候一般都是總統的行政命令使其施行,既然行政命令可以入,為什麼不可以出?


因為這是美國國會壓根沒批准,而奧巴馬用行政命令貫徹的東西啊,


謝邀 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大一。

其實這個並不難理解啊。首先,簡單簡單,簡簡單單解釋一下三權分立下的美國總統和美國國會之間的權力制約體系。

由於美國總統不向國會負責,而向憲法負責(高中課本說的,有的說向選民負責,但是後者在我看來是個屁)。所以,總統和國會屬於平級,但是不對等,因為,憲法凌駕於國會之上,憲法規定,美國總統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行政首腦,國家元首,軍隊最高領導人,同時也是美國全球政治影響擔保人。。。

偏題了,說了簡單的了

一句話,美國政治舞台的默契是,總統主外,但是國內重大政策實施,國會的發言權尤為重要。

因此,像退出巴協這種事兒,國會,不會多說。

說個搞笑的,美國總統和國會的感情,一部分在於,國會可以通過3分之2的高票率,對總統實行否決權,當然,總統也擁有對國會的否決權,因此,禁穆令一出,聯邦巡迴法院表示要反禁穆令,結果總統和tade行政班子表示將會對反禁穆令進行***,讓反禁穆令無效,正所謂,反反禁穆令。。哈哈哈哈。

巴協的事兒今天不提,就說美國了。

其實,國會與總統一直都在爭奪對重大事項的影響力,比如,對外宣戰本來是國會的權力,然而由於二戰的爆發,總統略勝一籌。以至到今日,撕逼還在進行中。。

真的很困啊。。。我不寫了,睡覺。。後天不忙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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