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為什麼被刑拘了這麼久才被起訴?

2014年7月世界盃期間,北京警方查獲一個賭球團伙,抓獲團伙成員8名。這個團伙在境外賭博網站開戶,通過電話、微信等形式下注進行賭球活動,郭美美系參賭人員。

2015年5月21日,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郭美美、趙曉來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5月28日,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

據檢方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趙曉來多次組織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懶得去查她哪天被抓了,假設是2014.7.1吧。

一、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她這種情況顯然屬於結夥作案了,刑事拘留的時間是30天,加上等檢察院批捕的7天,共37天。

7.1+37天=8.7

二、偵查的期限最長是5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2+1+2=5個月

2014.8.7+5個月=2015.1.6

三、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6.5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款無關,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先審查一個半月;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個月,然後再審查一個半月;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一個月,然後再審查一個半月。

1.5+1+1.5+1+1.5=6.5個月

2015.1.6+6.5個月=2015.7.21

看來審限最長的時候還沒到。

四、其他沒派上用場的審限規定

為了防止上面的結論被死讀書的人斷章取義,把本案沒派上用場的審限條文一起發出來。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瀉藥。

首先,這個強制措施不是刑拘,這是逮捕,雖然都是羈押在看守所,但二者有本質的區別,最簡單的,刑拘的期限是死的,最多延長至30日,但逮捕的期限可以根據案情延長。至於什麼情況下怎麼個延長法,樓上的法官朋友 @DoonnerDie 已經說的很全面了。

其次,超期羈押這種很low的執法錯誤,現在基本很難出現了。一是隊內會有羈押狀況一覽表,什麼案子誰羈押多少天會很明顯的上表的一個看板管理模式;二是警務系統會在後台彈出提示框;三是某些看守所看你要到期了還不變更強制措施,他們都會打電話來提醒辦案民警。超期羈押與非法拘禁本質是一樣的,真出這事不是辭退那麼簡單了,還要追究辦案民警刑事責任的。


紅十字會註定在中國改革。把全部人和組織都重新洗一次底,不然永久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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